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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首度会见被刑事拘留的熊飞骏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1消息]本网获悉,12月31日,律师首度会见以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的熊飞骏。此前,湖北红安县公安局以案件“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多次阻挠律师会见。会见持续约1个半小时。据知情人介绍,熊飞骏在会见中表示,警方认为他出售的部分个人著作是非法出版物。此外,关押期间他没有受到过度的刑罚。在隋牧青、张科科两位律师的劝说下,熊飞骏答应不再出售,并委托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熊飞骏,本名熊应学,湖北红安人,作家,知名人文历史学者,常在网络发表文章,有大量拥趸。著有《中国在这里反思》、《中国近代史的前车之鉴》等多部著作。2016年12月8日,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目前关押在湖北红安县看守所。对于此次抓捕,有评论认为,与前不久他在香港出版《历史在这里哭泣》有关,这是一本论述宪政的书籍。
李金星律师因代理“敏感案件”被停止执业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9消息]12月28日,李金星律师收到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决定书后,立即在网络社区上发布个人声明,他认为行政处罚完全是违法的,并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在2014年11月28日及2015年11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两次庭审中,李金星律师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据本网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到的两次庭审,是杨茂东(郭飞雄)、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李金星是杨茂东的辩护律师,该案被当局列为“敏感”案件,两名被告均为国内知名异见人士。
济南市司法局曾就处罚李金星召开听证会,李金星、代理人何兵教授和周泽律师,及两名曾参与上述案件的辩护律师作为证人参与听证会。有上百名声援者到场要求旁听,但无一人能进入会场。
周泽律师在听证会后公布了自己的听证代理意见。他在代理意见中表示,司法局对李金星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不足。其中视听证据部分,他提到,“调查人员出示的30分钟视听材料,并非原件,也不是复制件,而是将近20小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剪辑而成的片段,系变造证据,并不具有合法性”。
周泽进一步说明,“仅从这些剪辑的片段来看,李金星律师也只是对法庭、法官严重侵害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言辞抗辩,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参与杨孙案辩护的另外三位律师都认为,李金星是在正常履行职责。他们在证词中提到,2015年11月27日宣判当天,审判长郑昕表示,要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外,增加一个寻衅滋事罪,李金星要求给予辩护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审判长拒绝,随后他两次申请审判长回避都被驳回。李金星曾当庭指出,“该案是一个严重的宪法案件,每个参与该案的人都必将记入历史,每个人都必须承担历史责任,每一个作恶的人都会被铭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周泽认为,李金星律师只是对审判长郑昕明显违法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抗议,对明显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提出了回避请求,无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网注意到,被判监两年半现已出狱的孙德胜,日前在网络社区上,发布《关于李金星律师没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证明》一文。文中称,在11月28日这一天,将近18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李金星律师的发言都是有理有据的,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辩护权,无愧于当事人的委托。


律师会见江天勇被拒 家属起诉官媒受阻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7消息]12月27日上午,陈进学律师要求会见江天勇,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拒绝。与此同时,吴魁明律师受托起诉《南方都市报》报道失实,但法院不予立案。
直属分局拒绝会见请求后,经过1个半小时交涉,才愿意收下陈进学律师的会见材料,但不出具收据。直属分局称,江天勇案的实际办案单位是长沙国保,只是借用直属分局的名义办案,所以应该向国保索要收据。随后,陈律师来到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国保警员推诿说,《监视居住通知书》上盖的是直属分局的章,与他们无关。
同日上午,因为《南方都市报》失实报道,侵犯江天勇名誉权,吴魁明律师接受江天勇父亲委托,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法院立案庭明确告知,这个案子不予立案,也不收起诉材料,更不可能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最后,吴律师只能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江天勇是著名人权律师,河南罗山县人,上月21日在湖南长沙失踪,之后家人与代理律师多方寻找,也未得到任何消息。本月16日,官方媒体突然发布新闻稿称,江天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家人于23日收到长沙公安局的通知书显示,江天勇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安排到河南郑州,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院违法扣留律师陈云飞案庭审流产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6消息]今天早上10点半,著名民运人士陈云飞涉“寻衅滋事”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因为法院违法扣留律师实施安检,陈云飞以目前情况下律师无法保障当事人权利为由,解除律师委托,庭审最终流产。另外,有数百民众到场声援,警方封锁道路严密盘查,数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从早上11点陈云飞解聘律师,审判长宣布休庭,到下午3点半,辩护律师刘正清和冉彤一直被法院扣留,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亦被抢走。离开时,刘正清的手提电脑仍未归还,且不出具任何凭证。两位律师随后到成都市律协请求帮助,并计划翌日对法院的非法行为进行投诉。
在现场声援的孙德胜告诉本网,10点左右他到达法院所在的潮音大道,据目测,在他所及范围内,来声援的民众有上百人。因为用手机拍照,他很快被重点管控,将近11点警察将其强行带往机头派出所,直到晚上7点多才被释放,与他一起被关押在同一派出所的声援者有十多人。
据了解,警方在法院所在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参与现场声援的李姓民众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图片显示,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贴的告示称,接上级部门通知,12月26日上午9点开始,潮音大道北将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通行,公司涉及的多路公交车临时绕行,站点临时取消。
李姓民众称,今天约有二百多人到场声援,包括湖南、湖北、贵州、广东等多个省份的朋友,均未能进场旁听。潮音大道两旁全是警察,不允许民众在法院附近有片刻停留,发现拍照者既被带走。在潮音大道法院一侧的路段,有警察设卡把手,不许行人靠近一步。被警方带走的民众分别被关押在几个派出所,至晚7点,大部分人已恢复自由。
法院违法扣留律师 陈云飞案庭审流产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6消息]今天早上10点半,著名民运人士陈云飞涉“寻衅滋事”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因为法院违法扣留律师实施安检,陈云飞以目前情况下律师无法保障当事人权利为由,解除律师委托,庭审最终流产。另外,有数百民众到场声援,警方封锁道路严密盘查,数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从早上11点陈云飞解聘律师,审判长宣布休庭,到下午3点半,辩护律师刘正清和冉彤一直被法院扣留,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亦被抢走。离开时,刘正清的手提电脑仍未归还,且不出具任何凭证。两位律师随后到成都市律协请求帮助,并计划翌日对法院的非法行为进行投诉。
在现场声援的孙德胜告诉本网,10点左右他到达法院所在的潮音大道,据目测,在他所及范围内,来声援的民众有上百人。因为用手机拍照,他很快被重点管控,将近11点警察将其强行带往机头派出所,直到晚上7点多才被释放,与他一起被关押在同一派出所的声援者有十多人。
据了解,警方在法院所在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参与现场声援的李姓民众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图片显示,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贴的告示称,接上级部门通知,12月26日上午9点开始,潮音大道北将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通行,公司涉及的多路公交车临时绕行,站点临时取消。
李姓民众称,今天约有二百多人到场声援,包括湖南、湖北、贵州、广东等多个省份的朋友,均未能进场旁听。潮音大道两旁全是警察,不允许民众在法院附近有片刻停留,发现拍照者既被带走。在潮音大道法院一侧的路段,有警察设卡把手,不许行人靠近一步。被警方带走的民众分别被关押在几个派出所,至晚7点,大部分人已恢复自由。



警方再次拒绝律师会见刘飞跃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3消息]湖南律师文东海12月20日申请会见刘飞跃,被湖北随州警方拒绝。此前,张科科律师要求会见也未能成功,并被迫退出代理。
随州市公安局对文东海律师明确表示,刘飞跃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已经于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目前羁押在随州市第一看守所。公安局拒绝了文律师的会见申请,但承诺会尽快安排。
12月6日,湖北律师张科科也曾到随州公安局要求会见,同样没有如愿。此后,当地司法部门要求他不能再介入刘飞跃案,张律师不得不退出案件的代理。
刘飞跃先生是著名人权捍卫者,1970年出生,湖北随州市人,多年来致力于推动中国民主转型。1998年,他参与创建中国民主党湖北省筹委会,成为七名创始人之一。
2006年创办民生观察工作室以来,刘飞跃不断遭到随州当局非法拘禁、殴打、威胁等不人道对待。2016年11月17日,刘飞跃被当地警方带走,直到11月24日,外界才从家属处得知,他已经被刑事拘留。至12月6日,张科科律师申请会见时,警方口头告知刘飞跃涉嫌的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于12月6日,发表《关于刘飞跃被秘密抓捕羁押的抗议声明》,要求当局停止迫害,立即无条件释放刘飞跃,并郑重重申,在负责人刘飞跃被非法羁押期间,民生观察工作室将继续坚持“关注民生,替民说话;依法维权,理性抗争”的宗旨,不会停止对人权的关注和报道。
另外,国际人权组织国际特赦于今年11月30日发出紧急行动声明,呼吁中国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刘飞跃,“他仅仅是因为行使言论自由权而被拘留,同时确保刘飞跃在被拘留期间免受酷刑虐待,并允许他能够立即有效地接触他的家人、他所选择的律师,并且获得实质性的机会去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
附:12月6日民生观察发表《关于刘飞跃被秘密抓捕羁押的抗议声明》,详情请见: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2/2016/1123/15225.html。
李金星律师听证会无一声援者能旁听
[民生观察2016/12/22消息]12月21日上午8点半,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拟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在历城区彩石镇司法所举行。声援者无法进入会场旁听,有访民举牌谴责当局打压律师。
李金星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兵教授、周泽律师,及证人陈以轩、陈进学律师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历时6个小时,上百名从各地赶来的声援者只能在会场外等候。
一名在现场的李姓声援者告诉民生观察,这个公开听证会完全不是公开的,早上7点多,就有近百名声援者到达会场所在地彩石镇政府,几十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在门外把守,因为没有旁听证,所有人都不能进入旁听。
李金星在听证会后发表的《济南市司法局听证会记》提到,在中国,类似听证会旁听证的领取程序,永远是一个谜,人民群众当想参加时,永远也无法自由参加,因为你永远也不知道旁听证是如何发放的。
民生观察注意到,听证会的举行场地在济南市的东南部郊区,离主城区有20多公里的路程。李姓声援者说,这个安排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掌控来声援的民众,实际上,来的人远不止这些,更多人刚到济南市区就被控制起来了。
李姓声援者称,来声援的人群中,除了律师外还有很多访民,他们无一人能进入会场旁听,只好在现场举牌声援,警察则严密监视,发现后即上前阻止并驱赶。
709王全璋律师妻子李文足:国保刘处长,向我发警告
今天下午四点多,石景山分局副支队长李谷到我家找我,说市局有关领导要找我谈话。我说没有必要,不见。李谷说谈谈你老公的事你不想听吗?
我一听这句话,立刻动心了,答应见面。
五点半,在我家楼下坐上李谷的车,开到了石景山八角游乐园旁边的提姆咖啡馆。
在咖啡馆等了半个小时,我都等急了,要回家。这时,俩男一女进来了。
一位国宝介绍,这是北京市局刘处长。刘处长说:看,我们多尊重你呀!还特意找了女警陪你。
刘处长说:我们了解江天勇的事,你们熟不熟悉?交往多不多?
我说:我以为你要说王全璋的事,你要是说江天勇,咱们就别说了。
刘处长说:你是不是在外网上发表了起诉公安部的文章?
我说:起诉公安部是我的权利,外网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刘处长说:你不懂法呀?
我说:你还真说对了!我就是个家庭主妇,不懂法律。正好我请教刘处长,啥是颜色革命啊?
刘处长不回答这个问题。他问我:谁给你写的起诉状?不要被人利用,不要炒作。
我说:公安部微博抹黑我,给我和家人心理上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我是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我犯罪了,请立案调查。
刘处长说:我告诉你 ,不要闹事、不要折腾!
我说:我丈夫被非法抓捕17个月了,我就是做了一个正常人,一个妻子应该做的事情。我所做都是在法律框架内,是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们认为一个妻子寻找丈夫的合法行为是闹事、是折腾,那我就折腾了!我往后还得努力折腾,王全璋一天没有无罪释放,我就一天都不会消停。
刘处长停顿了一会儿,又问:你有什么想法、有什么需要转达的?
我说:虽然王全璋案件办案单位一直是违法办案,剥夺了所有的合法权利。但我还是希望办案单位能够回到法律轨道上来,无罪释放王全璋!
刘处长说:我们还有下次谈话。
我说:这种谈话没下次了,下次带传唤证来!
7点,谈话结束,李谷送我回家,一路无语。
709家属李文足
2016年12月22日晚

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9日消息:12月18日,覃臣寿律师分别向公安部、北京公安局、长沙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天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基于官媒对江天勇的报道,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江天勇于11月21日失踪,其家属和代理律师覃臣寿不断寻找,皆无任何消息,12月16日官媒突然报道称,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江天勇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官媒报道中江天勇涉及的几个罪行,覃臣寿在其网络社区评论道,对国家秘密宽泛认定,动辄上升为所谓国家安全,涉嫌吸引眼球,煽动民粹。将与人权专业组织的专业交流污名化为“勾连”,将可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定性为“敏感”案件,有误导舆论的嫌疑。
另外,对报道中详细列举江天勇随身物品的部分,覃臣寿也表达了看法,“故意突出其随身携带物品件数,令不明真相的民众有天马行空的想象空间”。
以下是覃臣寿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810741406。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电话:15289649064。
请求:按《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书面(或以视频方式)告知:
1、(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出示相关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告知扣押物品清单、是否返还等。
3、告知(刑事或行政)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
4、告知江天勇所有涉及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5、是否被你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
事实和理由: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天勇家属江良厚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江天勇被失踪案、或被指控行政处罚、相关刑事罪名案的代理人、辩护人。现就江天勇一案,申请人向你处申请信息公开。
公开的新闻稿显示,2016年11月21日,江天勇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1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现向你处提出如上请求,请在法定时限内提供。
此致 中国公安部(郭声琨)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广州铁路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覃臣寿
2016年 12 月 17 日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9日消息:12月18日,覃臣寿律师分别向公安部、北京公安局、长沙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天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基于官媒对江天勇的报道,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江天勇于11月21日失踪,其家属和代理律师覃臣寿不断寻找,皆无任何消息,12月16日官媒突然报道称,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江天勇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官媒报道中江天勇涉及的几个罪行,覃臣寿在其网络社区评论道,对国家秘密宽泛认定,动辄上升为所谓国家安全,涉嫌吸引眼球,煽动民粹。将与人权专业组织的专业交流污名化为“勾连”,将可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定性为“敏感”案件,有误导舆论的嫌疑。
另外,对报道中详细列举江天勇随身物品的部分,覃臣寿也表达了看法,“故意突出其随身携带物品件数,令不明真相的民众有天马行空的想象空间”。
以下是覃臣寿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810741406。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电话:15289649064。
请求:按《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书面(或以视频方式)告知:
1、(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出示相关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告知扣押物品清单、是否返还等。
3、告知(刑事或行政)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
4、告知江天勇所有涉及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5、是否被你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
事实和理由: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天勇家属江良厚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江天勇被失踪案、或被指控行政处罚、相关刑事罪名案的代理人、辩护人。现就江天勇一案,申请人向你处申请信息公开。
公开的新闻稿显示,2016年11月21日,江天勇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1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现向你处提出如上请求,请在法定时限内提供。
此致 中国公安部(郭声琨)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广州铁路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覃臣寿
2016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