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控告

  • 吴法强房屋被强拆律师代理提出控告

    【民生观察2023年7月5日消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青甸湖村村民吴法强,自己经营的养殖场被多次强拆,为了反抗,他曾自焚抗议,却遭判刑。吴法强的土地、房屋、财产、人权被严重侵犯,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近日,包龙军、卢思位、隋牧青三位人权律师代理吴法强提出控告。

    吴法强先是经营了30多年的养殖场被非法强拆,后合法住宅又被非法强拆。吴法强身体受到伤害、70多岁老娘被吓成神经病、大女儿吓成中度抑郁症,正值壮年的妻子被间接气死,强拆导致家破人亡。为反抗强拆,他曾自焚抗议,却遭判刑,案件至今得不到解决。

    2023年7月2日,包龙军、卢思位、隋牧青三人作为其控告代理人,陪同他走访了市政府、市公安局等机关。

    据吴法强反映,“由于原村党支部书记李海林腐败,导致村集体255间厂房、仓库、营业房和20亩地的营业房收不到租金,只有把我们村民赖以生存的承包地卖掉。我要他们村务公开,他们无法做到,至今村务无法公开,村集体255间营业房和20亩地的营业房拆迁款下落不明,所以我拒绝卖地和拒绝拆迁,使我成为了钉子户。”

    “2014年12月4日,也就是国家宪法纪念日,他们动用绍兴北海派出所警力(几个人)、洪达保安公司(黑社会组织)以及北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200人,带着大型机械包围并强拆我的原生态养殖场,财产被抢夺一空。我的原生态养殖场是我们夫妻俩近30年的奋斗、白手起家、没有休息日、不论白天黑夜、不管刮风下雨,在三代人共同努力的情况下建成,却被这些没有人性的地方政府官员以违法违章为由强制拆迁,展现了赤裸裸的公权暴力。”

    而据了解,吴法强的涉案建筑搭建时经过合法审批,不属于违建。吴法强称,“我的原生态养殖场是我初中毕业、自己创业、有合法权证、经过三级政府农业部门批准的合法养殖场。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非法野蛮剥夺点火自焚,他们反而说我妨碍公务,逼我签订赔偿协议,被我拒绝。”

    “他们就把我关进看守所,由于我伤势未愈出院,我怕伤势发炎死在看守所里,就违心地签了150万元的赔偿协议,之后我就上访了。还在北京聘请了律师帮我维权,由于我依法理性维权,加上杭州召开G20峰会,他们第二次把我关进看守所,还把我有四级政府批文的合法房屋也强拆了。还逼我两个女儿和我80多岁的老父亲都签了字,我拒绝签字继续上访维权。他们第三次把我关进看守所,还判了我2年有期徒刑,我起诉到中级法院和省高院都被驳回。”

    2018年5月10日,吴法强刑满释放出狱,继续上访和聘请律师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吴法强向浙江省及绍兴市越城区三级政府申请了近20个信息公开,有关部门也相继给予了答复,但所申请的信息大部分无法查到或根本不存在。

    2019年,吴法强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政复(2018)624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向杭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2019年7月,杭州中院判决驳回吴法强的诉讼请求。吴法强不服判决向浙江高院上诉,2019年10月30日,浙江高院以(2019)浙行终147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吴法强不服浙江高院(2019)浙行终1477号行政判决,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02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法强的再审申请。至此,吴法强通过法律程序的维权已走到了尽头。

    吴法强认为,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杭州市中院,浙江高院包括最高法都在作枉法裁判,搞虚假诉讼,这都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事情。他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正义永远不可能缺席!


  • 郝劲松羁押期间遭殴打家属控告无果

    【民生观察2023年6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被超期羁押的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在看守所内遭关押人员殴打,家属向相关部门投诉控告无果。

    2020年1月2日,郝劲松在被山西警方行拘期满后,又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并拒绝律师会见;同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但案件至今未判未放。据悉,郝劲松在看守所已被超期羁押超过1200天。

    近日据可靠消息称,郝劲松在看守所内被另一名关押人员殴打,并将其眼镜打碎。家属在得知该情况后,亦向有关部门控告但没有任何结果。

    网友刘士辉表示,“郝劲松是铁路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可以这样说,每一个坐火车出行的中国人,都曾受益于郝劲松的诉讼。如今这样一个良心犯,却被牢渣殴打。我高度怀疑是被匪警指使或者纵容的。”

    据悉,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12月18日起被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处行政拘留15天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郝劲松被控涉嫌“寻衅滋事”遭刑事拘留,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

    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前往要求会见,遭到看守所拒绝。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

    2020年12月10日,郝劲松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下旬,该案再次开庭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常伯阳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诽谤、诈骗、寻衅滋事),依法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2021年12月中旬,黎雄兵律师前往五台县看守所会见了郝劲松,后在火车站乘车回京时遭遇铁路警方的特别检查,但所幸的是人没有被扣留。


  • 罗玉英控告信

    控告人:罗玉英,(空军流亡战士汪小燚的母亲)女、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文庙街8号,身份号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8086915868,13522913521。

    被控诉单位:
    空军空降兵十五军44师司训大队;
    空降兵十五军政冶部信访部门;
    空军政治部信访办;
    军委信访局(现军委政冶工作部信访处);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黑恶势力集团。

    控告诉求:
    责成五部立即纠错。恢复汪小燚军籍,依法追究打残军人凶手,依法追究五部门,不做为。乱作为,该管不管,睁起眼睛说瞎话,烂用职权冶造冤假错案负直接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01年7月16日,空41师司训大队刘参谋等人遣送汪小燚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交接,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人和档案,司训大队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小燚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和对汪小燚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
    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根据纪律条令第五十九、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填写除名处分《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因此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

    二、南部县人武装部2001年7月16日与汪小燚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小燚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小燚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小燚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之规定,对汪小燚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通知南隆镇人民政府及汪小燚的父母到武装部。见面后,本人、家属、提出不服要求上诉,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汪小燚和档案。

    三、汪小燚在部队因请假一事与营教导员发生争执,教导员打了汪小燚耳光,汪小燚要向上级反映情况部队就把汪小燚铐起来了,连续关押了16天后立即将汪小燚押回南部县,押解途中病得厉害,刘参谋却将汪小燚铐在餐车上,到了南部县住在旅馆里也将汪小燚铐在床上,汪小燚在被部队关押期间被非法虐待,关押的当晚天气非常热,全身扑满蚊子吸血,汪无法忍受这非人拆么大叫救命无人理,就用三撞铁窗自杀,突然来俩个大个子福建兵拿着一个术料盆扣在汪的头上打头部和腰部至到打昏死过去。关押前三天三夜把汪小燚铐在窗上喂蚊子,不给汪小燚吃饭喝水睡觉,把汪小燚的衣裤鞋袜脱光了通夜通夜喂蚊子,全身扑满蚊子吸血,关押了第二天就开始打摆子流血尿一直在生病。

    四、四川省南部县武装部从汪小燚的神态看,汪小燚确实在生病,经和部队商量后由部队把汪小燚带到医院治疗,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治疗,再行处理。

    汪小燚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的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后经韩少剑政委与汪小燚的父母多次单独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韩少剑口头和书面向汪小燚的父母承诺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给予汪2000元医药费,汪小燚的父亲为了给汪冶病在保留申诉控告权利的前提下收汪小燚人和档案。韩少剑政委于2001年7月31就将汪和他的档案交给了汪小燚的父亲。

    五、在部队领导离开后汪小燚在当年的8月6号被其父母送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肾萎缩,南部县人民医院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经四川华西医院诊断汪小燚左肾重度损伤,右肾增大,精神失常。汪小燚父母多次要求十五军恢复汪小燚军籍给汪小燚治病,请求查处冤案,解决伤残军人问题!

    控告人罗玉英
    2023年5月6日

  • 李美英的控告信

    福建省纪委监察委领导:您好!
    本人,李美英,女,1983年7月5日出生,家庭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远东丽景24座26层05室,电话:18059154959
    被举报人:陈乃胜晋安区鼓山镇党委书记
    举报事由:违法违纪
    举报事项请求: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以权打压上访人,非法拘禁上访人我丈夫叶钟,依法追究陈乃胜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任晋安区鼓山镇书记以来,利用职权之便利,曾经强制把我丈夫叶钟送精神病院、长期非法拘禁叶钟,国家严令禁止拦访截访,对抗中央。2023年5月18日、19日20日被非法拘禁家里,用长长铁链反锁在铁栏杆上,被十几名闻讯赶来的访民强制打开后,乘电梯准备去派出所报案,刚走出电梯,就被陈乃胜派来的黑社会人员7、8个土匪非法绑架到汽车里,至少下落不明。 综上,举报人李美英向福建省纪委监察委举报,彻查此案,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受害者:李美英

  • 上官云开被批捕律师提出控告

    【民生观察2023年5月18日消息】上官云开被以销售假药罪刑拘之后,其儿子上官许可聘请律师组成律师团提出系列控告。现刘文华律师称章路检察官有欺骗律师行为,提出控告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追责。刘律还透露,警方以其卖膏药涉嫌“销售假药罪”为由对其刑拘,逮捕时又因其撰写文章新增“寻衅滋事罪”。

    据刘文华律师微博消息,警方于2023年5月16日11时逮捕上官云开,检察院批捕时间只会更早。但,章路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是在5月16日12时许(具体以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为准,肯定在11时之后)。

    律师团队中的魏永坤律师,早在5月15日就打电话给章路检察官约见并亲自到了案管中心,章检察官说她5月15日上午要开庭。

    5月15日上午,刘文华律师与王桂义律师,魏永坤律师,邓永亮律师一同前往鄂城区检察院,提岀要见章路检察官的强烈要求,并提交了书面申请,经等候一段时间后,章检察官终于接通电话,并于5月16日12时许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综上,章路检察官不认真对待律师要求当面听取辩护意见的请求,能够在批准逮捕前听取律师意见而不安排,在逮捕后才“假意”听取辩护意见,欺骗律师,严重影响了检察官形象,要求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追责处理。

    针对上述情况,刘文华律师于2023年5月17日,对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章路检察官,在办理上官云开的刑事案件中,“先逮捕后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欺骗律师的行为进行了实名举报。

    刘律表示,上官云开此前写了多篇涉鄂州市的负面舆情文章,后警方以朋友圈卖膏药“涉嫌销售假药罪”为由对其刑拘,逮捕时又新增了其写文章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公开信息显示:鄂州市委书记为孙兵先生。

    据悉,上官云开,1966年出生于湖北荆门,客家人现居武汉,资深媒体人,评论家,曾担任《法治日报》驻湖北记者站站长,著有《让弱者哭出声》、《珠海的爱与痛》等书,在其创作生涯当中,曾使近300名官员、黑恶分子受到处理。

    2023年4月21日,上官云开被湖北鄂州警方刑事拘留,羁押在鄂州市第一看守所;4月30日,上官云开的儿子上官许可首次露面为父亲声援,披露上官云开是因为揭露湖北省鄂州市官员贪腐而遭到设计陷害被捕。家属请求关注上官云开的境况。

  • 律师会见上官云开被拒依法提出控告

    【民生观察2023年4月27日消息】著名反腐斗士上官云开于2023年4月21日,被湖北鄂州警方刑事拘留。4月25日,律师前往要求会见被拒,现依法向市公安局、检察院提出控告。

    据上官云开的儿子上官许可说,2023年4月25日15:30分林辉律师在委托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要求会见,看守所接待人员经电脑查询明确表明因有指示备注,不允许任何人会见上官云开。

    当日,林辉律师已经书面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控告,要求按照刑诉法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据悉,2023年4月20日上官云开被鄂州警方带走失联;2023年4月21日上午10时,上官云开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刑事拘留,目前羁押在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地址:葛山大道46号。

    上官云开,1966年出生于湖北荆门,客家人现居武汉,资深媒体人,评论家,曾担任《法治日报》驻湖北记者站站长。著有《让弱者哭出声》、《珠海的爱与痛》等书,其所写稿件,曾使近300名违法违纪官员、黑恶分子受到处理。


  • 福建公民叶钟控告万寿寺派出所

    北京民警欺上瞒下,违法不通报上级,违法扣押,受贿,截访卖访牟利,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公民的信访权利

    控告人:叶钟,硕士,工程师,身份证号:35010319780611491X,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晋安区鼓山镇连潘村129号,电话号码15306910221

    被控告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某民警和某副所长

    2022年10月,本人叶钟因妻子白血病无钱治疗(且无房可卖)和产权房650平方米,于2016年8月30日被非法强拆,至今未得到寸土安置且分文未赔,而进京依法上访。

    10月18日凌晨三点左右,本人原打算步行至国家信访局排队,因而路过海淀区北三环的四通桥。凌晨三点我遭到四通桥西南角的戴眼镜的北京警察[其个子有一点八米多,后来他和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分局鼓山派出所民警刘兰成(警号是103411),有交接手续,可通过此找到该名北京警察。]的盘查,得知我是访民身份后,不仅不让我正常信访,还违法扣押我牟利。他通知本人户籍地福州市鼓山镇政府和鼓山派出所来领人,截访卖访。

    公安部三申五令,禁止公安民警违法拦截正常依法信访的上访户,该北京民警置若罔闻,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为非作歹。

    一个小时后,即约凌晨四点,福州鼓山镇的政府的一个保安(约50岁1.68米身高)和鼓山派出所的民警刘兰成(警号是103411)赶到四通桥的西南角,两人立即向一点八米多戴眼镜的北京警察塞了上万元钱。(可调取北京四通桥西南角的监控录像查证:福州保安、福州警察给北京警察塞钱时,北京警察有向左右摇摆、摇晃、转动身体的动作,假意做拒收状,最后还是收了钱,钱被塞入北京警察的口袋。)

    后来我被一直关在北京警察的中型警车内,直到天亮后六点40分,该名北京警察得到四通桥管辖地块的万寿寺派出所的通知,我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

    然后万寿寺派出所的某副所长(约有55岁)接见了我,问了我的诉求,开始说会帮忙我向上级通报和公安部通报,后来他出房间门又和福州鼓山镇的当地保安和警察刘兰成勾结,他们之间存在数万元的金钱交易,就是贿赂,就不给我上报了。即使我再三央求通知福建省市驻京办过来,他也拒绝后不予理睬。

    又过半个小时(约上午8点),原戴眼镜北京警察给我做笔录(笔录室有监控),谁知笔录刚做一半的时候,福州警察刘兰成又跑进来打断做笔录的过程,把该名北京警察叫出笔录询问的办公室,又塞给上万元钱给北京警察,他们两人嘀咕了十几分钟后;北京警察又进来继续做笔录,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给我简单做个笔录,我要求的一些重要事项都没写进笔录里去,我又要求该北京警察向上级市局和公安部通报(我这个进京信访冤案),同时要求向福建省市驻京办通报,他严厉的拒绝了我的合理要求;我最后要求其送我去马家楼或久敬庄,他一样拒绝。在伟大的党的二十大会议期间该北京警察和副所长欺上瞒下,违法不通报上级,违法扣押,受贿,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公民的信访权利,罪大恶极,国法难容。

    后该名北京警察把我交给福州警察刘兰成和另一名福州警察,交代他们把我关到福州的黑监狱(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桂湖收费站旁边高山上的违法建设的农民房内),致使我被关黑监狱14天,且受到暴力殴打和多种非人道虐待。

    北京市四通桥的辖区万寿寺派出所的该名民警和副所长,严重违反了《宪法》、《刑法》、《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等,请上级领导贯彻执行习主席的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体恤民情,依法处理这种国家公务员中的害群之马,彰显正义。

    2022年11月15日

  • 程海律师控告国家卫健委官员滥用职权犯罪

    控告人程海,男,汉族,前北京律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马晓伟(主任)、李大川(医政局副局长)等责任人员,均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员。

    控告和请求:
    1、监督国务院撤销国家卫健委作出的全国新冠病毒核酸常态化的违法决定;
    2、监督国务院撤销把乙类新冠病毒肺炎提级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决定,依法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行政管理;
    3、追究被控告人马晓伟、李大川等国家卫健委责任人员新冠疫情行政管理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在国铁集团12306官网购票时发现公告称,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国家卫健委为牵头单位)的规定,从2022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进入国内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奈,违心去做核酸检测取得阴性证明后,乘2022年10月9日晨合肥去济南高铁G2552。国铁集团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端增加控告人财产和精神负担,构成侵权。网查,国家卫健委医政局副局长李大川于2022年9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宣布,决定在全国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国铁集团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与该决定有关。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全国(包括港澳台)新冠病例累计确诊7,499,946人、累计死亡26,912人,病死率0.36%。2021年11月4日在南非发现第一例新冠病毒第五代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数据,截止今年3月29日奥密克戎流行约占全球所有变种的99%。奥密克戎与之前的新冠病毒有根本不同,前者侵害人肺器官,称之为新冠肺炎病毒,而奥密克戎一般不侵害肺部,只侵害人呼吸道,应称之为新冠感冒病毒。医学界没有及时把它改称新冠感冒病毒,导致全社会错误认为仍是原来的新冠肺炎病毒,是一种严重失职。控告人称奥密克戎为新冠感冒病毒,与流行性感冒同属丙类传染病,应该是科学合理的。

    全球统计数据显示,奥密克戎虽传染性很强,但大多是轻症,无需治疗,休息2-7天就自愈,重症率和病死率较前新冠肺炎病毒病死率大幅降低,它流行前2021年全球新冠病死率为1.8%,而日本奥密克戎病死率统计约为0.13%,未见其他国家统计数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今年10月7日奥密克戎流行期间全球新增45万例新冠感染者,与今年1月峰值相比,降幅达86.9%。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我国今年奥密克戎疫情出现高峰省份确诊病人/死亡人数/病死率:上海64199/595/0.09%;吉林40331/5/0.01%(其中长春25195死亡0);广东10516/8/0.08%;陕西3813/3/0.08%;云南2558/2/0.08%:江苏2491/0/0;浙江3447/1/0.03%;福建4497/1/0.02%;四川5980/3/0.05%;台湾6,846,269/11527/0.02%。以上平均病死率不到万分之三,大大低于平均千分之一的流感病死率。令人惊讶的是,从今年5月26日至10月8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29304人,但新冠累计死亡一直维持在5226人,137天内竟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有人会说这正是新冠疫情防控成果,按照这种观点,病死率高几倍的流感更应该优先疫情防控)鉴于上述情况,全球主要国家已经达成共识,新冠肺炎病毒已经变异成感冒类病毒,危害性不大,人类只能与之长期共存,完全消灭清0是不可能的,就像一般的流感病毒、蚊子和老鼠清灭不掉一样,进而宣布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社会活动。上述连续137天无一例新增新冠死亡,证明我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实际早已结束,国务院应当尽快宣布疫情结束,使社会活动回归正常。

    国家卫健委明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已结束数月,虚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很严重皇帝新衣般的故事,欺骗全社会,仍继续强推毫无意义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把检测阴性结果作为限制人们日常活动的前置行政许可条件,对全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打击。2021年全国GDP114万亿元增长率8.1%,今年二季度下滑到增长0.4%,与上年相比,今年前三个季度减少GDP增长约6万亿元;截至今年4月全国核酸检测115亿次,因后来检测范围和频度巨幅增加,至今应高达400亿次以上,以每次检测消耗社会成本100元估算(试剂和检测费、被检测人误工交通费等),社会损失高达4万亿,与前者合计损失10万亿;各省财政收支都变成了创记录的负数,这种情况只有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才出现过,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口,很多人因为没有必要且违法的疫情封控导致重急病不能及时医治或缺少食物而非正常死亡。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新冠病毒肺炎归类为乙类传染病,在其流行之初,为防止其扩大蔓延,国务院批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仅甲类可采取隔离封控措施),对确诊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区域封控有一定合理性,但新冠早已变异为奥密克戎并流行近一年,已经成为和流行性感冒同类的丙类传染病,再维持提级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就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和必要性,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应当立即变更为按乙类或丙类传染病行政管理。

    国际通行原则:救灾造成的损失应小于灾害造成的损失,这是国家卫健委员应知的,为了追求我国新冠一个不死的防疫结果,造成上述巨大社会损失,是不应该和不可饶恕的。对全体国民强制核酸检测,是建政以来针对全国人民最大规模的行政侵权,涉嫌与核酸检测单位有利益输送关系,对人民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社会和国际影响恶劣,按照刑法和国家监察委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被控告人马晓伟,李大川和其他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请求依法对他们立案追责,以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尽快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2022年10月12日


  • 金其城控告福鼎市政法委书记郑健瑜

    控告人:金其城,男,汉族,身份证号3522241975050xxxx,个体经营户,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地址:13123252525@163.com。

    被控告人一:郑健瑜,男,福鼎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宁德市福鼎公安局桐山派出所警察

    请求事项:
    请求对滥用公共权力民警,暴力的民警处理双开;
    请求对镇压命案的保护伞与民警渎职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对控告人的伤害以及职务侵占齐白石的名贵字画和行李等物品归还或给予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控告事项一,福鼎市政法委书记郑健瑜滥用职权强取豪夺,打击报复控告人
    控告事项二,桐山派出所违法渎职,对控告人打击报告,非常限制人身自由,违法取证

    事实与理由

    多年来被控告人一伙同福鼎市贯岭镇邦福村村霸蔡景注,盗采国家自然资源,垄断福鼎及周边的土石方资源,包览无手续的房子建设,以及屡屡破坏强占村民的园地及耕地,严重影响的百姓的生活和破坏地方经济发展的环境,特别严重破坏法律的水源;村民代表及控告人联名举报时,村民不同程度受到保护伞的打击报复,人人自危。

    控告人多年以来遭到被控告人的团伙多次“群起师法”,多处被刀伤。多年保护伞利用职务的犯罪论“破窗效应”,2017年控告人被非法拘禁10天,逼签息访息诉被拒。设计谋杀一老,金维赐,与一幼,金秭瑞,死亡报案连报案回执都不给,控告人根据律师的请愿书要求解释,又2017年抓苦主控告人拘禁8天镇命案,控告人不服控告,又2019年被抢夺控告人的齐白石《千石故里》名贵字画一张,以及各种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包括蔡景注团伙保护伞的犯罪证据,侵占至今未归还控告人。

    令人发指的判刑18个月,殴打、精神意志的折磨,玩虐人权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注意事项:2018年在控告人到福鼎市委书记接待日时,遭到被控告人一拦截并限制自由,强行将控告人带入一个办公室,被控告人一和他的陈主任在控告人面前表明将会采取的打击报复手段与以及他们所听闻的消息,他们表明此事会牵连到我的亲朋。)

    2017年4月期间在福鼎市新星幼儿园的托管的幼儿,金秭瑞,男,6岁当时涉嫌被多单位联合设计谋杀死,就是在福鼎市公安局桐山派出的管辖,报案案件连报案回执都不给苦主,均不移交刑事部镇压命案,被福鼎市政法委插手强迫进入治案与司法所调解控告人不肯,民警均暴力将控告人绑架到桐山派出所拘禁践踏人权要件,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罪不究的保护伞;至今故意构陷控告人,立案悬而未决。

    2022年6月28日,在福鼎市国际大酒店大堂受到警号930153警察,没有任何执法手续滥用公共权力的扰民(有录像为证已将曝光)。
    2022年7月18日警号为930339方所长/930098许某/930357号陈某,故意歪曲事实挑衅国法践踏人权要件,涉嫌打击报复信访人对控告人非法拘禁31小时。
    2022年7月18日早上10时许,地点在福鼎市信访局多名警察违反警察法规定:不带执法记录仪出警,暴力执法,包括在法制大队的办案中心内执法毁法!
    控告人称,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执法可以录像监督,暴力民警听了不高兴就讲抓人到所里再说,践踏人权伤害金其城已经超过31小时不放人,在权大于法的歪曲审查,事实破坏证据构陷立案的渎职要件,在2022年7月19日17点51分钟才放人。
    关于控告人当时在福鼎市信访局大厅讲一句话,我是金其城,站在中立的角度,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未曾过激;但是福鼎市政法委书记郑健瑜听了不高兴

    控告人就出来了(注意事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被多次举报目前还在权大于法打击报复信访人要件),从进去信访大厅到出门口不到两分钟,出来时到了信访局门口民警说执法,控告人要他出示执法手继,他没有任何手继,工作证也没有,控告人就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提出执法在镜头下以及可以录像监督,民警听的不悦,马上说抓到所里再说,暴力强行绑架当事人到派出所知法破法,到所里态度恶劣说口头传唤,均未依法履行正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出手打当事人多处受伤。警察故意将当事人在派出所内,打开斜挎包高25厘米宽20厘米里面搜出来折叠小水果刀,不是管治刀具,破法为管治刀具,做文章证据保全!又将小水果刀(刀刃6厘米、刀柄9厘米)扩大10倍为60厘米、刀柄90厘米的故意歪曲事实有照片为证)(本人要求多次让930098号民警纠正均渎职到底,还逼迫签字不然不放人各种无理构陷文字狱,又要控告人写保证书违法乱纪事宜!(注意事项:福鼎市公安局多年以来多次篡改宪法草菅人命要件均有证据为证),今天又践踏人权非法拘禁31小时均为渎职要件,2022年7月19日10时许至17点51分才放本人(在这期间有贯岭镇党委综合办张某和邦福村蔡某村书培同下在桐山派出所民警还是歪曲事实现场的要件的奇葩);次日多次打福鼎市110报案,110说汇报警务监察多次未履责,又到达福鼎市刑警队报案被拒绝对接也未给立案或不立案的回执有意护短要件;控告人又将报情况发短信给监管福鼎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缪佛宁副局长13950561835现未果,又发短信给监管福鼎市桐山派出所的公安局李法超副局长13859698866现未果;警务督察电话05937950506是110指挥中心提供拨打多次无人接听,打电话12389宁德市公安局,将控告人电话13123252525设置权限无法正常举报,多年以来福鼎市政法系统严重权大于法的要件;目前公安部百日攻坚克难铲除违法犯罪,地方有组织犯罪集团保护伞还在顶风作案挑衅法网,在这种情况下宁德市公安局福鼎政法系统郑某目无法纪,严重触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若干规定,《公务员法》第60条的规定和《刑法》渎职罪规则中的第399条的规定要件。

    控告人:金其城
    2022.7.25

  • 控告扬市中院法官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

    请求保障辩护权

    控告人汤志,男,汉族,身份证号3210221961111013615,住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东村一组63号,系被羁押人徐秦的丈夫,电话13951448947。
    控告人程海,男,原北京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徐秦案审判长陈圣勇、承办法官黄月花、审判员杨帆;院长李玉明(不知情除外)。均为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控告和请求事项:
    1、撤销或监督撤销被控告人做出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决定或责令其依法尽快审理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责令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立即解除对徐秦的非法拘禁,依法释放。
    3、保障控告人程海的辩护权,决定或责令被控告人排除对程海的辩护权妨碍。
    4、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妨碍辩护权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超期羁押涉嫌对徐秦非法拘禁的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扬检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秦犯煽励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公诉,同日受理。受被告人徐秦委托,控告人程海担任她一审辩护人。2021年4月2日,在徐秦陪同下,程海在扬州市中级法院接待室向承办法官黄月花递交了徐秦本人签署的辩护委托书等材料,黄月花还做了笔录。

    控告人得知,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做出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裁定。裁定书称: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秦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1月4日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中止审理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是概括性规定,但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当列明是何种不能抗拒的原因,该刑事裁定未列不能抗拒的具体事项,应当认为是因为新冠疫情。但经网查,刑事裁定做出当日2022年4月24日扬州市全市都是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仍然是疫情全市低风险,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因此,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另一辩护人纪中久律师(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裁定做出后多次会见徐秦,得知被控告人未就在线诉讼远程视频开庭征求过她的意见,她也没有不同意远程在线开庭的意思表示。故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无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扬州市中级法院曾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七次延期审理通知书,六份是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一次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准延期,每次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共被批准延期审理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后来申请延期审理,应该是最高法院没有批准,被控告人没办法了,就自己就创造了这个违法的无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控告人使用各种手段七次申请延期审理完全没有合理性: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开庭审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拖着不审不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是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用完后必须逮捕,其实逮捕羁押也是有期限的,那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或羁押审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最高检察院规定,取保等非羁押型强制措施应该成为常态,羁押为例外,这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错误羁押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损害,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因为错误羁押导致的国家赔偿申请。法院硬着头皮羁押和错判,是一对孪生兄弟。

    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本案最高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最后期限至2022年4月24日,如上分析,之后被控告人做出的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违法无效,对徐秦案审限已严重超期,也就是对她实施了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应当立即纠正,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应当立案追诉。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违法中止审理期间对徐秦的超期羁押已经远远超过24小时,从2022年4月25日至7月18日长达近90天,已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妨碍控告人程海辩护权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亲友(亲戚朋友)可以担任辩护人。控告人程海以被告人徐秦亲友(可以是老朋友,也可以是新朋友或一般朋友)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至今不依法送达程海本案起诉书和中止审理决定、不通知阅卷,中止审理裁定也不列辩护人程海的信息,意思是不承认程海的辩护人身份,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应当监督纠正。

    本案属于重大案件,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玉明对其他三名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参与了决策,构成共同违法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徐秦合法权益、侵犯了辩护人程海的辩护权,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有权机关维护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或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
    2022年8月19日

    附: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复印件2页。
    2、2022年4月24日和7月17日扬州市疫情截图,全市低风险。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存在,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3、被控告人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的本案七次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复印件。七次被批准延期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
    4、2021年4月2日控告人程海递交黄月花的徐秦案辩护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程海《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