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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

    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控告人和申请人程海,男,汉族,徐秦案一审亲友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和申请人(本案被告人)徐秦,女,汉族,1962年出生,退休人员,住江苏省高邮市中山路185-1。
    被控告人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扬州市中级法院刑庭。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受托担任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亲友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所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被告人徐秦原委托山东济南的吴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后吴莉任职的律师所和该市司法局给她施加压要求她退出本案辩护,否则必须转所,她无奈退出辩护。后经了解,办案的高邮市公安局国保队指导员师林清承认,这是高邮公安方面给那边施加了压力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徐秦只能变更辩护人了。2021年4月2日九时多,徐秦陪同新变更委托的辩护人程海到扬州市中级法院,见了承办法官黄月花。她带了一个书记员,收取了徐秦和程海递交的《解除辩护律师通知书》(解除前辩护律师吴莉)和委托程海担任新辩护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海要求送达起诉书和阅卷。黄月花说合议庭还得对程海担任辩护人身份情况合议审查一下。我们问合议庭组成人员,黄说不能告诉。程海问何时可以给出审查结果,答不知道。

    2021年4月7日,国保师林清打电话给徐秦的丈夫汤志,威胁要徐秦解除对程海的辩护委托,否则没好果子吃,嘴里还骂骂咧咧地多次“妈的”、“***的”,气急败坏。我们认为,他所知晓徐秦辩护人变更的情况,应当是黄月花故意透露给他的,他们对程海担任辩护人高度不满意。

    从2021年4月8日-16日,程海和徐秦几乎每天给黄月花办公室打电话(0514-82923210),她总是不接电话。有几次是她办公室一个曹姓的女工作人员接的,我们要黄接电话,她不是说黄在开庭就是在开会、或外出等等,反正总是不在。请她传话给黄月花,请黄尽快回电话,告诉对程海辩护人身份情况审查结果,无论如何得回个话。但始终未接到黄月花电话。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辩护人监督控方的不同辩护意见,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权,兼听则明,应当做到居中审理公正裁判,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对程海辩护人资格的审查,已经长达17天且没有结果,大大超过公认的合理期间(比如说三个工作日内),黄月花还玩起了失踪,看来要一直拖下去。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上述被控告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玩忽职守,严重妨害了辩护权、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徐秦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大胆违法,属顶风作案,性质特别恶劣。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保障辩护权,严肃查处黄月花等人严重违法行为。

    我们在此对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双方已经形成了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她们玩忽职守妨碍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证明其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现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整体回避本案审理,更换成能依法办案的法官。请予审查决定。

    此致
    扬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等负责人;江苏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江苏省高级法院,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和申请人程海、徐秦
    2021年4月19日

    附:
    1、2021年4月2日递交黄月花的《解除辩护委托通知书》、程海的辩护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略);
    2、程海和徐秦打给黄月花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张;
    3、汤志的证词和身份证复印件。

  • 天津四十公民联名控告政法委书记赵飞

    我们是长期受到司法不公而受歧视的天津弱势群体。

    多年来,各级法院的判案有太多脱离实际及枉法案。法院即不依法,更不讲理。有很多原、被告的案件各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的当事人长期的上诉和上访。多年来公、检、法部门造成了太多的冤假错案。公检法划地即法,上级法院不纠正冤假错案等事实,却选择了继续维持、推诿错误的原判决。多年来法院的法官,不能自觉履行法官的职责,不依法判案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及合法权益。由于案件的当事人无权、无钱,只能望法哀叹!甘受公权欺辱。政法教育整顿,中央政法整顿教育应为民做主,不应作秀成摆饰。

    今天再次申诉及控告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和政法委书记赵飞及天津市高级、中级、三级法院。天津不仅冤案成堆,而且司法丑态百出、用尽各种花言巧语、官官相护、枉法裁判、监督摆饰而无力、滥用职权干预案例审判、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作为、官僚作风、敷衍、推诿、不谋实事、一权谋私、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种法律,法官参与脱离事实非法诉讼,院长参与偷窃法院存档多年的卷宗等等,各种奇葩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使得全市广大受到司法歧视及枉法的原、被告,怨声载道、望法哀叹。使人民群众失去了对党的基本信任。在民众的案件中有理有据有事实,但在法院庭审中,法官不予采纳或置之不理。当事人要求法官判后答疑,问为什么有合法的证据不予采纳?法官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是法官,我有自由裁量权!”多年来民众的冤假错案就是这么造成的。

    特色中国的法制下没有一个部门能真做到监督和真抓实管。对此作为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和政法委记赵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问各位领导、部门:法院的冤假错案谁来过问?谁有权利能追责?谁能为民众的冤案负责及主张权利?法官狂言的自由裁量权?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各种法律、法规?当事人提供法律证据依据为何不采纳?难道是法官独权一言堂?难道是法院法官的独权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恶化,正义也在渐渐被掩埋。

    在此,也给徇私舞弊的法官们及腐败官员们提个警告,虽然你们可以利用枪杆子镇压民众,大搞违法活动,但是你们终究有一天会被彻底清算。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得民心者才能得以安天下。所以我们受冤屈的公民,实名控告各法院裁判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

    呼吁中央领导为冤民主张权利,早日彻底清查冤假错案的根源并彻查司法腐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还我们受害人多年受到的冤屈、压迫、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公对待等,还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有的权利,还我们一个正常人的生存环境。

    签名人员共四十人
    2022年5月21日

  • 张治发控告信

    前言:本控告信在2021年9月18日第一次、在2021年11月8日第二次邮寄给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在2021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寄了催办信,但控告人张治发至今没有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和告知书,控告人不得已,只有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本控告信。

    控告人:张治发,男,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社区1组89号,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1116099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因为张治发现在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没有固定住处,信件需要朋友收转),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被控告人:
    1、蔡铓,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2、梁翠平,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3、李选钦,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4、周厚彬,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5、黄世发,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6、马授坤,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
    7、吴建清,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8、绍祺,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9、向龙,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0、游柱,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1、李建国,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12、蔡仁波,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控告请求:
    12名被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至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实施了对控告人的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控告人张治发现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依据:

    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资源部一案的立案手续,控告人刚到北京不久,就于3月5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拜望朋友的路上,被马授坤、李选钦、梁翠平、吴建清、游柱等人(还有一些人控告人不了解其姓名、单位等信息),这些人突然扭住控告人的双臂,以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为幌子,强行将控告人塞进他们的车内,随即拉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强行搜走了控告人的手机、现金、背包等全部随身物品,还强行对控告人的身体进行了搜查,后把控告人关入一间窗子被铁条焊死,门锁的把手被锯掉,门只能用他们手里的钥匙才能打开的房间,通到外面需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房间内派有专人24小时对控告人进行看押,房间内外和院内安装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对控告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视,院内喂有狼狗,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饭和剩菜给控告人吃,不允许控告人与外界联系,外界人员从外面也看不见控告人在房间里的情况。2018年3月7日11时左右,蔡铓、李选钦、马授坤、梁翠平、周厚彬、黄世发、吴建清、绍祺、向龙、游柱等人反扭住控告人双臂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控告人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5个小时。在转移车辆形式至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境内时,被控告人再次诬陷坐在车辆第4排的张治发抢夺了车辆方向盘,但报警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是:经勘验,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显示在驾驶室、方向盘、三排座椅上均没有收集到张治发的指纹、毛发等任何生物检材,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当日立案后将案件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办理,奉节县公安局违反管辖和回避规定,违法办案,违规搞与事发现场和人员没有可比性的“侦查实验”,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而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和非法拘禁我的地方的监控视频不予调取。最终我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控告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于2018年3月6日委托一同被非法拘禁在高家场46-3号院内的重庆籍人员陈明玉,请她获得自由后帮忙把控告人被绑架遭非法拘禁的案情拨打110报警求救,后来得知陈明玉在2018年3月6日16时4分用手机号13883169969拨打了010110报警,请求北京警方对控告人进行解救,而事实上北京警方接到陈明玉的报警后并没有对控告人进行解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在3月6日晚上电话回复陈明玉时说:张治发(控告人)晚上7点就从北京由驻京办给他送回去了,而在奉节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6刑初266号判决书中查明,控告人是在3月7日11时左右才被押上渝F19336车上离开高家场46-3号院,押解控告人的渝F19336车上也并没有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只有除马授坤以外其余11名被控告人。丰台区公安分局在京公丰(2018)第21号、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以“报警系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此情况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故未受理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控告人是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此次在北京无任何上访行为,马授坤、李选钦等人在对控告人进行绑架和非法拘禁时,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而是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显然,丰台区公安分局认为是“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与事实不符,接访的借口根本不成立。何况难道只要打着接访的旗号,冒充接访人员就成为了“铁帽子王”,就可以践踏《宪法》和法律,就可以采用犯罪的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吗?那《宪法》规定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是不是应该废止了呢?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实12名被控告人关押控告人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并无重庆市人民政府住北京信访工作组,其私设黑监狱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一目了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可见,蔡铓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是以控告人原籍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不是其犯罪行为的护身符、保护伞和免死金牌,而依据《刑法》更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6】12号)的第二部分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1目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综上,控告人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控告,请求贵单位依法及时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将其绳之以法,请贵单位将立案侦查的情况按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控告人张治发。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治发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告知书一份;
    2、陈明玉2018年3月6日16时04分帮张治发报警的录音记录一份;
    3、2018年3月6日陈明玉报警后,玉泉营派出所民警给陈明玉的电话回复录音记录一份;
    4、京公丰(2018)第21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5、京公丰(2018)第2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6、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

  • 湖北王守安举报控告材料

    举报人:王守安,男,1965年11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罗家坡村一组,身份证号420323196511121258,联系电话:18120379178。

    举报事项:

    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杨奎、田胜国、任楚雄,综治办主任罗述元,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所长王谨祺、副所长张恒,时任罗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吴建斌、主任刘成新贪污国家各项惠农补贴,垄断建筑市场,乱政霸财,行凶、干乱国法,干扰司法,多次参入黑恶势力,利用地痞流氓对上访公民王守安、刘成银夫妇进行非法拘禁,限制人生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出示伪证,对王守安和刘成银进行打击迫害!2019年7月28日本人针对麻家渡镇政府和麻家渡镇派出所及罗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与黑恶势力对王守安、刘成银夫妇进行打击迫害的行为,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让麻家渡镇和罗家坡村村民委员会给予书面的答复至今没有结果,以致形成王守安此后一系列灾难性遭遇和难以挽回的恶劣后果,夫妻二人无任何生活来源从来沒人问津!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事实与经过(让事实说话)

    1、案发起因

    我购买有价值1200元的绿松石(48斤)置于家中,2005年8月24日至28日我(我系上门女婿,原住雷鼓镇)带孩子回雷鼓镇老家做客,与29日回家后发现其绿松石被盗,有迹象让我怀疑是邻居吴远成,杨秀珍夫妇与其关系好的张世红干的。29日当晚我到当地麻家渡派出所报案,有值班副所长张恒接待。但接待人员后来知道被指控的嫌疑人杨秀珍与杨奎书记是兄妹关系,杨奎是镇上管政法委的书记,直接主管派出所,这样造成执法人们偏袒嫌疑人打击报案人,以致形成我此后一系列灾难性遭遇和难易挽回的恶劣后果。

    2、被盗导致拘留

    上述被盗并报案并记录在案是事实,如2005年8月29日报案后警方的现场调查(拍照等),由于此次报案导致9月6日夜在派出所被打昏。被盗反而被打昏从一个侧面助长了作案人的邪气,9月18日,旧案(被盗尚待查证落实和处理完毕)未了,新案又起,作案人仗势欺人,让张世红找话茬子“买绿松石”,被我拒绝(我被盗后买有18斤绿松石在家,我有时做点绿松石生意),但张世红仍然稍后潜入我家,当被刘成银发现,我听到“捉贼”后迅急进屋,直追张世红与吴远成大门前,张世红将赃物扔进吴远成大门,吴远成关上大门,门外张世红与我扯皮。刘成银要吴远成交出货但遭拒绝。后来派出所王瑾祺与村主任刘成兴一行5人来了,我要求派出所将吴远成家的那包绿松石带到派出所,也遭拒绝,理由是“派出所无权搜查住户家。”再后来的结局是到派出所去后,我夫妇二人在派出所被铐起来,我被打掉两颗牙,浑身重度青肿。从第一次被盗报案致9月6日在派出所被打昏,到第二次被盗紧迫“明抢暗偷”(严格说第二次不是“偷”是“抢”)者,又导致第二次(即9月18日)在派出所被暴打,再到10月26日派出所行下达行政处罚(此前即10月23日也在所里被打)决定书(被处10日行政拘留),其“行政执法”之迅捷令人叹为观止。而这10月26日拘留的前两天,即10月23日我在派出所接受杨奎书记的训斥,杨奎说:“你就是告到中央,你的事情还是我们来解决。”10月26日这天我尚没起床,王谨祺一行4人送来行政处罚书,连洗脸的权力都不给我就抓走(当时就殴打一顿),在派出所再一次殴打并搜身,结果是我的身上1037.3元被搜走,我妻子的身上50元也被搜走。仅以“10天拘留”之前计数,我在派出所遭暴力就已4次,且除第1次外,后3次每次都将老婆陪上一起挨打。男人无尊严,女人似乎更无。仅此2005年9月18日的第一次被打而言就有竹山县医院诊断原始证据。

    3、遭违法拘留后形成恶性循环

    因被盗起纠纷是事实,报了案是事实,被处10天拘留之前4次在派出所被打得惨烈是事实,把老婆也陪上挨打是事实,至于拘留当日的1037.3元+50元搜走现金一事虽暂且不太好下定论,现在我们来看看我是不是一个完全不知道维权的人。

    (1)残酷的现实迫使我到处投诉:先找十堰市人大,该机关将其材料批转至竹山县人大,县人大指示我找县政法委,县政法委连同材料和乡亲们的证词下转县公安局,当材料转至竹山县公安局实际上不可能不让基层政法委书记知情,而杨奎正好有这一身份与资格。“上面”不一定有时间办此案,这正如杨奎所说“你就是告到中央,你的事还是我们解决”,于是问题的解决确实就回到了麻家渡派出所。

    (2)为打击投诉人便让张世红充当马前卒。隐性的权势让马前卒张世红向我提出了民事索赔,即诉讼赔偿5400元。本来子虚乌有的被打伤,于是就动员喻成珍,何耀枝作伪证。这一伪证有铁证在,即2006年6月7日上午喻成珍的证词:“派出所张恒、村主任张宗斌兵动员我,于是他们就开始写起来,可他们写的和我说的不一样,怪我太大意了,没有看到他们所写的内容就签字……发现他们有阴谋……不懂法……所以才造成如此错误……查实后给王守安他们一个明白,还他们一个公道”。

    4、“民诉”不服变“刑诉”

    马前卒张世红向索赔标识5400元,法院无法满足“原告”张世红的要求,但也“给了一点面子”,判赔金额为175元。农民气质太厚重的我不服这口气,为此冤诉至十堰市政法委,讨来的下场如何?冤枉者往往如出一辙,他们针对十堰市政法委指示的负责“重新调查”策划了一个阴谋,于是让喻成珍“引龙出水”,即2006年6月19日“陷阱”:喻成珍将我夫妻二人请去喻成珍家,就说我对证人发恨在心,寻畔滋事,打伤证人……,但实际情况是:我夫妻到喻成珍家时却无端受到罗继会和罗成有准备的暴打,我跑出屋子,而女人刘成银被打得当场晕死过去。这时派出所的所长王瑾祺要我在喻成珍的电视机旁,他们就用照相机抢“镜头”,这也许就是后来公、检、法机关所依据的“打击报复证人,弄得证人不安宁”,“被打成轻微伤”的确信证据吧?其实这个“定性证据”早在“判决”之前就让“群众眼晴是雪亮的”所识破。比如,6.19日陷阱的目击者许小燕与张光烈等人的证词。为了把“故事编的天衣无缝”,2006年6月28日(6.19日陷阱后第9日,即6.28日陷阱)喻成珍有“蓄谋”地从我家拿一把锄头往外跑;结果是6、19日陷阱让“百姓暴打百姓”;6.28日陷阱让“官方”暴打百姓;且两次都把女人有其自尊心或更节俭,所以一直不认真就医,不说而已。6.19日陷阱与6.28日陷阱已让我留下了除禽兽不动容的痕迹。也许肇事者还有几分畏惧民愤,为了让民意的眼光不能睹其“芳容”,6.28陷阱后的6月29日凌晨,润泽万物的阳光对我再也无任何冷暖之意,这是我完全失去自由的日子,我进了竹山县第一看守所。“双陷阱日”(6.19日与6.28日)后不到三个月,即2006年9月14日,竹山县公、检、法采纳了“编故事者”的证据材料,让我民诉不服变刑诉,“罪”有应得。当中院也“近乎”“维持原判”之日,就是我两年不得天光之时。

    5、沦落弱势群体后更是雪上加霜

    有“中法网”与“汉网”相继报道“竹山县一对夫妇获刑”,且“中法网”将我写为“主犯”。其实为一家人,一对夫妇何来“主犯”之有?“主犯”一词如用词不当,那“户主”一词才用词得当。“户主”获刑入狱,让妻女在家;有一个词用的十分得当,即“缓刑”,刘成银、判刑两年,缓刑三年。这样以免“户主”入狱,“家庭成员”也入狱,否则一对夫妻都入狱,监狱岂不成了一个家庭,那3个“未成年女孩”是不是也要接到这个“家”中来呢?

    和谐社会应当让这对老实夫妇与可怜的女孩们有一个温馨圆满的家。2008年6月29日我2年刑满释放,屋漏偏逢连夜雨。一身伤残疼痛不得不借钱疗治,借有亲戚家6000余元尚不得有能力偿还,可村支书吴建斌要我缴集资款4000元催逼再急,这对一般家庭何许算不了什么,但对我这一家来说要算一个天文数字。“不交钱不让走路”也许只不过是书记们为确保工程进展的一个官腔而已,但一旦进入地痞流氓之耳,这给杵着一对拐杖行在“新公路”上的我也带来了“弦外之音”,以罗光友为代表的“富人”在我一瘸一瘸的行走中终于动武了,岂单动武,还真的尽情的往死里打呢(你看那劲头还真不亚于儿童扯青蛙)!

    二、慢慢诉途与遭际(找过何部门)

    公诉和判决是否得当?以及我为什么被致残?……要回答我,最好的答案可能就是这“两大铁证”,因为它与案情事实紧紧相联,最紧紧相联。但是,令人感叹的是,出示与质证这“两大铁证”确实“相见恨晚”!

    案情遭际让我的投诉之路漫长而又艰难,不仅需要有秋菊的精神、而且还要加一对拐杖。没有哪一级机关没找,没有哪一个部门没去,没有哪一环遭际没讲,没有那一句求助没说,但留给我的是无情的镣铐、电流、吊打、甚至连妻子女儿都陪上受罪,陪上被打得死去活来。在我身上,真实地、反复地记录和体验什么叫“刑讯逼供”,什么叫“躲猫猫”,什么叫“牢头狱霸”,什么叫“官官相护”甚至“警匪一家”。为了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再现这个诉途上的我,可以将其分为狱前之诉途和狱后之诉途。

    1、狱前之诉途

    我曾被盗,且有两次。通过材料分析、不难看出第一次被盗是真正意义上的“被盗”:而第二次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如果说成是“明抢暗偷”则更合适一些。出来后于是反映到十堰市人大,于是上访材料就接二连三的“移交”与“下传”。当材料或曰“指令性意见”移交与下传至竹山县公安局,这就当时到位了。我的结局不言而喻。这种局面可简称为“不服刑拘得刑拘,不服民诉得刑诉;不服拳头得电烤”……

    2、狱后之诉途

    似乎不服输也不能赢是弱势群体走不出的怪圈,经过二审我也只能银铛入狱。有人说拘留所、看守所时有“躲猫猫”、“牢头狱霸”现象;是“时有”还是“常有”还是“无有”?只有服过刑仍然活着的正直老实人最有话语权。这时天命,还是人为?是遭戕害,还是活该?一人民群众眼睛是雪亮的,一份份“证人证言”在不算如意的环境下送到我手里。不信天下无说理之处,内心的期待和外在的激励,我终于靠一把拐杖挤上了赴京之路。

    北京:一个令人神往的地方,中国百姓是传统的顺民,对祖国的热爱理所当然对北京更是神往,那是红太阳升起的地方,那是光明的源头。时下我虽然离不开拐杖,但毕竟还可以挤上火车,虽然视力严重下降,但毕竟还能借助光明。只可惜中央首长日理万机,比基层领导更忙,不可能亲自接待每一个来访公民。我的狱后诉途,根据客观事实应当高度概括为:“十次上北京”,“十次被请回福利院”,“十次打掉牙”,“一次被关进精神病医院”,“四次被关进医院”,“一次被关进政府客厅”,“一次被关进滨馆”。详细事实经过如下:

    (1)、关于2008年7月31日下午罗家坡村委会书记吴建斌和村主任刘成新指使罗述银、罗光友、吴远成等人无故将我打伤一案,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包庇纵容,我对十堰市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于2009年3月4日到竹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所长张明、民警杨智和罗家坡村委会书记吴建斌、副主任张卫赶到竹山县人民法院不但介入了我涉法涉诉案件正常的诉讼干预,而且还釆用暴力等方法将我挟持与麻家渡镇卫生院徐院长的寝室里雇佣杨智、张卫等人对我进行关押,在关押期间,杨奎还指使医生强行给我打针,杨奎当医生和护士说:医药费由政府负责买断,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9天,导致此案至今没有结果。

    (2)、关于我们重大的冤假错案问题,我拿着县市两级法院判决书和证据材料于2009年6月26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麻家渡镇派出所民警杨智和罗家坡村委员会副主任张卫及武汉办事处的罗喻突然出现在高级人民法院,介入了我涉法涉诉案件正常申诉的干预,导致法院的法官不受理,法官还叫罗喻、杨智、张卫将我带回去好好解决,接着杨智和张卫强行将我带回。至到2009年6月29日上午,麻家渡镇派出所民警杨智和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把我带到罗家坡村委会将我的证据材料全部没收,后又将我带到麻家渡镇派出所由杨智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然后叫张卫等人到我家将我家后门撬开,对我家进行全面的搜查,把我家的所有资料、现金及手机电池全部拿走。被逼无奈,2009年7月27日我只好到北上访维权。2009年7月30日,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副所长肖某某和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进京在十堰市驻京办代化爱的配合下,将我强行抓回连夜挟持与麻家渡镇福利院关押,限制人身自由,第二天时任麻家渡镇政法书记贺某某带着4人还来对我进行刑迅逼供,非法拘禁长达55天。

    (3)、2009年以后麻家渡镇政府曾多次安排时任麻家渡派出所副所长肖某某、林某某和麻家渡镇综治办主任罗述元及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等人参入进京拦访截访,2009年9月17日,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副所长肖某某和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进京在十堰市驻京办代化爱的配合下,强行将我抓回挟持到麻家渡镇福利院关押,麻家渡镇副书记杨奎和时任麻家渡镇政法书记贺某某及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所长张明和福利院院长方友国事先在福利院附近找了两名不法人员洪继元和赵久成一起在福利院等候,一进福利院内,院长方友国就指使洪继元和赵久成将我的一对拐仗抢下来交给院长方友国保管,然后就将我脱进福利院顶里面一间屋子里对我进行殴打、搜身、沒收、毁坏、威胁等多种方法进行残害,抢走我手机、现金、优盘、录音笔、身份证、手机充电器、眼镜、银行卡、证据材料等,然后杨奎书记和贺某某雇佣洪继元和赵久成24小时看守,并安排麻家渡镇派出所的民警杨智、温某某、和麻家渡镇政府综治办主任罗述元及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和福利院院长方友国在外面楼上天天打牌,就便帮忙指导看管,院长方友国还叫来福利院附近的医生经常给我强行打针,限制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长达20天,直到2009年10月7日下午才放我回家。

    (4)、2010年11月3日下午5时,时任麻家渡镇政法书记任楚雄开着一辆小轿车带领麻家渡镇政府的罗述怀和综治办主任罗述元及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所长张明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邮电街门前抓捕我,我报警后,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朝阳路派出所岀警,将我们双方都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任楚雄和张明直接上楼去找朝阳路派出所所长商淡,罗述怀和罗述元在楼下看着警察给我作询问笔录,警察根本没有给罗述元和罗述怀作询问笔录,当我询问笔录作完后,警察叫我在大厅里等侯,到了晚上9点左右,任楚雄和张明从楼上下来把罗述怀和罗述元带走后,这时警察逼我赶快回去,当我走到朝阳路派出所出道口时,任楚雄、张明、罗述元、罗述怀再次抓捕我,我正准备报警,他们立马抢走我的手机,然后将我打昏后抬上车,打得我嘴里鲜血直流,我母亲发现后吓得急忙到朝阳路派出所去报案,任楚雄见状只好叫张明流下来到朝阳路派出所去将此事买断,然后由任楚雄、罗述怀、罗述元3人将我押回挟持到麻家渡镇福利院非法拘禁7日,任楚雄按排不法人员洪继元和赵久成24小时在里面监守,由麻家渡镇政府武装部部长王键、综治办主任罗述元、麻家渡镇派出所民警温某某、福利院院长方友国、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在门外轮流值班看守,看守人员见我7天不吃不喝担心死于福利院,随于同年同月10日将转移到我自己家中,将前后门锁上,由麻家渡镇政府武装部部长王建、范更政、还有政府的罗述元、田胜国、蔡世保、罗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八名镇干部轮流值班看守,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天,合计37天。

    (5)、2011年2月16日16时左右,我到十堰市民政局信访办反映2010年四季度底保被克扣一事,要求补发,这时民政局工作人王金香以我曾经是多次进京上访人为由拒绝补发低保救济,并打电话叫来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任楚雄、综治办主任罗述元等三名镇干部用脱粑将我头部打得直冒血后,将我抬上车拉走,当车子开到十堰市公安局大门前时,我拿出手机正准备报警,任楚雄将我手机抢走后仍到车窗外面车路上去了,接着将我挟持到麻家渡镇福利院关押,由麻家渡镇政府武装部部长王建,综治办罗述元、罗某某、蔡某某、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5人轮流值班看守,限制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6天。

    (6)、2011年6月2日,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任楚雄带着综治办主任罗述元、和麻家渡镇派出所民警林某某进京在十堰市驻京办代化爱和张红斌的配合下,花费大量现金动用八名黑社会人开着一辆大型面包黑车在北京南站客运站门前车路旁将我劫持到大面包车上拉走,我正准备报警时,黑社会人抢走了我的手机,拉到北京偏辟的地方停了下来,任楚雄开着一辆小轿车带着张红斌、罗述元、林某某暗中跟着8个黑社会人大面包车后面也随时赶到这个偏辟的地方停了下来,然后麻家渡镇派出所民警林某某对8个黑社会人员说:“你们快到任书记和张红斌那里去领奖,王守安暂时由我和罗主任看着”,过了几分钟后,麻家渡镇派出所民警林某某又在此8名黑社会人员里面抽出3名和他一起把我转移到另外一辆小轿车上押送到河南郑州一个偏辟的地方停了下来,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任楚雄开着一辆小轿车带着综治办的罗述元紧跟着此三名黑社会人的车后面也停了下来,接着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任楚雄手里拿着9000元钱对3名黑社会人说:“你们3人现在把王守安抬到我这个车上来我给你们钱,只有9000元”,然后3名黑社会人说:“1万元钱一分都少不了,少一分钱我们依然把王守安拉转去让他继续去上访”,这时,任楚雄只好再从腰包里拿出1000元放到那9000元一起交给3名黑社会人员手里,这时三名黑社会人员就将我抬到任楚雄的车上,然后又将我的提包、拐仗、手机都拿出交到任楚雄手里后就开着车走了,3名黑社会人开着车临走时,任楚雄把我的提包仍到车路边,提包里有U盘、录音笔、银行卡、眼镜、香烟、证据材料等,后又和罗述元、林某某将我抬到车子的后背箱里,然后将车开走了,当任楚雄把车开到河南郑州一个水库边时又把车停了下来说:“这里有个水库,我们下来把王守安抬出来仍到这个水库里去”,当罗述元和林某从车子后背箱里抬着我正准备往水库里扔时,突然有两个小轿车也路过这里看到了,罗述元和林某不敢扔就放到地下,任楚雄见状说:“还是抬到车子的后背箱里放着”,接着任楚雄、罗述元、林某某3人一起又将我抬到车子的后背箱里后,接着任楚雄又拿着一个车子上用的三角带来抽打我,抽打一顿后又把车开走了,天亮后他们去餐馆里吃饭都没有给我吃,任楚雄、罗述元、林某等人吃饱饭后,接着对我采取殴打、梱绑、搜身、毁坏、没收手机等暴力方法将我挟持到麻家渡镇福利院,由麻家渡镇武装部部长王键、综治办主任罗述元、蔡某某、罗某某(总兵安村书记罗勇儿子)、福利院院长方友国、罗家坡村副主任张卫7人轮流值班看守,看守人员为了让我吃饭采用棍棒殴打,半夜叫来4名黑社会人员将我梱绑到水库边以死相威胁,至到2011年6月7日,任楚雄、田胜国、罗述元、孙某某等人将我从麻冢渡镇福利院转至麻家渡卫生院二楼关押,任楚雄安排麻家渡镇政府综治办主任孙某某和一名黑社会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看守,并指使医生和护士强行给我打针,我在反抗的同时,任楚雄将我的嘴打得直冒血,我妻子刘成银知道后半夜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急忙将我身上打的针拨掉,并连续拨打110报警几次,麻家渡派出所所长张明等人只出警不办案,然后我妻子又找到医院的院长反映无效,我妻子只好在医院里等到天亮将我从医院里背回家,不幸刚走到医院大门外,又被麻家渡镇政府任楚雄、田胜国、罗述元、孙某某等人拦住后将我抬上一辆小轿车里拉走,我妻子急忙爬上小轿车车顶上不准拉走我,田胜国一把抓住我妻子的衣服立马扯下来,然后任楚雄、田胜国、罗述元、孙某某等4人将我押到车上向福利院方向走了一圈后又反回转至麻家渡镇卫生院后面一个柴屋里关押,任楚雄和田胜国安排麻家渡镇政府综治办的罗述元、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4人轮流值班看守,在关押期间,任楚雄和田胜国经常指使看守人员孙某某和罗述元对我进行迫害,指使孙某某多次殴打我,指使罗述元多次向我嘴里塞泥葱,向我脸上泼污水,我妻子无可奈何只好天天在市政府里喊冤,在市政府多次打电话督办下,竹山县公安局信访科唐科长带人赶到麻家渡镇卫生院后面一个柴屋里见到我了解了一下情况就走了,此次限制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50天,直到2011平6月28日才放我回家。

    (7)、2015年11月17日,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田胜国利用自己的职权用政府3万元资金动用4个黑社会人员进京,在十堰市驻京办代化爱和张红斌的配合下,将我从北京南站绑架到麻家渡镇福利院亲手交给田胜国、方友国、罗述元、张卫等人,由罗述元、张卫、?方友国、王键等人轮流值班看守,在看守期间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欧打、搜身、没收身价证、手机、U盘、录音笔、存折、八把切匙、现金305元、眼镜、充电器、手机内存卡、残疾证、证据材料等,过了4天后,看守人员又将我转送到麻家渡镇政府让政府的工作人员刘斌将我打晕后再让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田胜国、综治办主任罗述元、武装部部长王键、罗家坡村委会副主任张卫等人将我再转至竹山县精神病医院关押,在精神病医院关押期间医生和护士也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殴打、拨光我的衣服,脚手都铐到床上强行给我打神精药、打毒针、打晕迷药、还逼着我吃等。到了2015年11月24日晚才被陈柏清、刘成银解救。

    (8)、2017年2月27日晚上11点,我和妻子刘成银在十堰市火车站都用白己的身份证购买从十堰至襄阳的火车票,当我和刘成银在火车站候车室里正准备检票上车时,麻家渡镇政府综治办主任罗术元和麻家渡镇派出所指导员李金龙带领多名黑社会人员将我和妻子刘成银劫持后打伤交给麻家渡镇政府纪委书记方建新后关押到麻家渡镇政府客厅里由麻家渡镇政府纪委书记方建新、综治办主任罗述元24小时轮流值班看守,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4天,至到2017年3月1日半夜2点才放我们回家。

    (9)、2017年6月22日上午8点左右,时任麻家渡镇政府综治办主任贺朝奎和罗家坡村委会书记吴建斌带领多名黑社会人员将我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押回十堰市东方汉宫国际酒店亲手交给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段君堂,当天晚上由段君堂、贺朝奎、徐大韩、菜某某、吴建斌,还有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副所长付某某共6人轮流值班看守,2019年6月23日中午又将我秘密押送到十堰市北京小镇五湖商务酒店五楼非法拘禁9天,在十堰市北京小镇五湖商务酒店关押期间,依然还是段君堂、贺朝奎、吴建斌、徐大韩、蔡某某(蔡世保儿子)、麻家渡镇派出所副所长付某某等六人轮流值班看守,我无数次拨打110报警,武当路派出所出警一次,人民路派出所出警两次,两个派出所只出警不立案,至到2017年6月30日下午才放我回家。

    (10)、2019年1月13日晚上11点,我用白己的身份证购买了一张从十堰至武昌T248次火车票,11点30分开,当我检票进站时,突然被麻家渡镇派出所指导员李金龙带领多名黑社会人员采取殴打、抢劫、搜身、梱绑等暴力手段将我强行抓回到麻家渡镇政府后亲手交给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田胜国后,田胜国带领多名黑社会人员将我连夜送往麻家渡镇福利院关押看守,由麻家渡镇政府武装部部长王键、综治办的罗述元、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罗家坡村委会主任张宗斌,还有麻家渡镇派出所两个协警轮流值班看守,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4天。我妻子和我女儿知道后多次拨打110报警无效。

    (11)、2019年10月13日晚上,竹山县公安局警察方登良带着4名黑社会人员将我从k124次武当山至堕州的火车上劫持,我报警时,方登良抢走我的手机、提包、拐仗等物品,将我打昏后抬到黑社会的车子上拉到武汉市偏辟的地方又将我和我的手机、提包、拐仗等物品转移到麻家渡镇政府工作人员贺朝奎和罗家坡村村主任张宗斌请的一名黑社会人员的车子上,由贺朝奎和张宗斌及一名黑社会人一起将我押送到麻家渡镇政府大门前停下来后将我又交给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田胜国,由田胜国带领麻家渡镇政府工作人员贺朝奎、张宗斌、还有麻家渡镇政府武装部部长王建和2名黑社会人员等6人,用2辆车将我连夜挟持到麻家渡镇福利院关押,在福利院关押期间,看守人员采取殴打、威胁、毁坏、没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存拆、U盘、录音笔、眼镜、证据材料等,由王建、小贺、陈主任、张宗斌、还有牌楼村委会书记黄某某、主任汪某某以及福利院院长方友国和黑社会老大等人轮流值班看守,院长方友国多次指使张宗斌、和院民队长及黑社会人员欧打我,限制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长达15天。至到2019年10月28日才放我回家。

    举报事项诉求: 以上陈述的事实,曾多次向各级巡视组,巡察组以及中央和省政法教育整顿指导组多次反映,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特此请求上级各智能部门依法立案对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1、请求纪检监察委依法查处时任麻家渡镇政府政法书记杨奎,时任麻家渡镇派出所所长王谨祺、副所长张恒,时任罗家坡村委会书记吴建斌、主任刘成新等人编造虚假证据(伪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麻家渡镇政府雇佣杨奎,田胜国,任楚雄,段君堂,罗述元等人对我进行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3、责承麻家渡镇政府对我非法拘禁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举报人:王守安
    2022年2月15日

  • 天津访民陈娥的控告

    控告人:陈娥,女,汉,65岁,原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非法破拆、换锁无法居住)。

    2013年5月9日遭河西法院非法强拆,由于各级法院不立不裁,由此走上信访之路,其间多次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越权执法非法拘留。

    本人是2015年4月18日天津市13市民被寻衅判刑之一。

    2015年4月16日以扰乱公共秩序被河西分局传唤,17日又以寻衅滋事刑事传唤(连续传唤),18日以”寻衅滋事”刑拘,后被河西检察院逮捕。

    而在2016年和平检察院却以和平分局刑拘、和平检察院逮捕为由提起公诉,庭审中没有事实证据、证人不出庭,被和平法院枉法判刑2年。(和平法院6市民全不认罪、6名律师全作的无罪辨护)6市民共同上诉被天津市一中院未经开庭枉法维持。

    出狱后由于非法强拆造成本人多年无家可归,无奈之下2017年11月23日与河西房管局签属房屋协议(期房2019年11月入住)。

    但自2018年6月开始河西房管局恶意持续针对本人房屋临时安置费及利息等多项进行克扣。本人逐级反映却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打压。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2020年5月对本人持续蹲堵跟踪。至10月26日晚10点左右本人在安置房内(正在装修)睡觉,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人不持有任何法律手续拧门撬锁,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长期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住房被掛甲寺派出所换锁(家中无人,至今两处住房无法居住本人现无家可归)。

    10月27日将本人以”寻衅滋事”先后送进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拘留所。11月12日才将本人放出。

    本人经天津市公安局复议后向复议所在地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法定期限不立不裁,后向西青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作出“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决定”,的裁定。天津市三级法院剥夺本人诉讼权利。

    由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对本人两处住房撬锁、换锁,本人向天津市公安局多次反映无果,后向公安部及国家信访局反映被多次转办,但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至今置之不理。

    本人在2021年8月16日到国家信访局正常反映问题,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南站接回后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8月19日诬陷本人“寻衅滋事”被先后送往天津市看守所、武清区拘留所9月3日才被放出。

    本人于9月9日将河西分局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人是与河西分局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2021(津)0103、189号)当事人(原告、被告)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点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313室开庭,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河西分局的办案单位也是本案诉讼参与人。

    2021年10月28日本人下午17点多在河西区艺林路北马集公交站下车,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3人拦截,本人17点23分拨打110报警,后被民警钱明抢走手机,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汽车里,汽车开至掛甲寺派出所门囗,由掛甲寺派出所所长、民警钱明及几人将本人仰身拽出,将本人后背恶意磕在进入派出所的台阶上,后被仰身拖入派出所走廊内第一间房门口使用暴力将本人4根肋骨打折。

    后被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调取保存固定现场证据,家属也多次拨打110报警,但是公安不出警。10月29日晚8点掛甲寺派出所将本人非法拘禁在天津市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被非法拘禁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公安不出警。

    由于本人多次向110报警,不出警,公安机关不给出具“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回执”本人于11月5曰上午9点从酒店走到河西天津日报大厦公交站准备去天津市公安局反映(被在酒店拘禁本人的掛甲寺派出所辅警宋、掛甲寺街道办事处女工作人员跟踪)被拦截不让上车,后掛甲寺派出所派出警车,其中一名警察将本人强行拖拽躺在警车里,辅警按着本人上身,警察恶意用脚将我右脚踹折、韧带损伤。后强行绑架回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本人10点06分拨打110报警并要求保存固定现场录像证据。但是公安不出警。

    后本人又多次拨打110报警、拨打天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拨打河西督察、拨打纪检监察,要求出警要求立案,捉拿凶手至今不岀警而无人管。

    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的办案单位诉讼参与人,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本人打击报复、非法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在司法教育整顿期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及办案单位目无党纪国法,对原告报复伤害,至今不给立案。不给出具受案回执,不给做伤情鉴定。

    控告人:陈娥
    2021年11月12日

  • 福州9.12鞭炮冤案受害人联名控告公安迫害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18日消息】备受关注的福州9.12鞭炮冤案,随着受害人唐兆星和林应强的刑满释放,近日包括本案和“小709福州大抓捕”一案的众多福州黑司法的受害者自发联名向中央政法队伍第二批教育整顿督导组控告福州仓山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现任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潘宣彬丧尽天良制造冤案,公器私用搞打击报复,构陷迫害冤民的犯罪行径。

    福州9.12鞭炮冤案,发生于2018年9月12日早上,来自福建省各地的30多人,自发地来到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门口,迎接因“小709福州大抓捕”一案刑满的严心声出狱。约9点左右,当严心声刚走出看守所大门,家属就主动上前献花,当时有人拍照,也有人按福州风俗习惯在放鞭炮,以帮其祛除晦气。整个接人过程不到3分钟就结束了,正当众人散去,此时突然从通向外面的唯一去路外涌来众多警察封锁现场,不分青红皂白就径直把林应强、唐兆星、何宗旺三人先抓上车,后更是见人就抓,包括给其他在押人员寄钱送衣的无关人员。接着众人都被送到晋安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关押提审。

    本来单纯一个接人活动,现场根本无人喊口号或起哄闹事,整个过程不超过3分钟,明显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晋安分局警察抓人后,却由仓山分局警察来经办提审所抓的唐兆星等人。次日,唐兆星、林应强、林兰英、何宗旺、李红花、昊霖香、张华、刘合仙、熊凤莲、李良玉、陈茂妹、瘳俊、林秀英、张秀萍、林善忠、严兴声等16人被晋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刑事拘留。施惠卿等3人被行政拘留10天,徐秀煌被行政拘留5天,郑柏榕等5人取保候审,陈气等6人当日释放。10月19日唐兆星、林应强、林兰英、何宗旺遭仓山公安变更罪名以“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

    本案令人难以置信的是10月12日李红花、昊霖香、张华、刘合仙、熊凤莲、李良玉、陈茂妹、瘳俊、林秀英、张秀萍、林善忠、严兴声等12人,在被刑事拘留30天时才被变更强制措施,改成行政拘留10天再释放。

    严心声作为本案主要当事人,他严正质疑警方:他刑满释放刚刚走出看守所,别人来接他,他事先不知情,在现场又没有违法行为,又被关押一个月!他何罪之有?

    据林兰英、陈茂妹、张华、林应强、吴霖香、张秀萍、刘合先、施惠卿等人都强烈反映:本案公安经办人员,存在严重违法取证现象,采取威胁、恐吓,而后再诱骗“只要签字就回家”的诱供手段,让人在经办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上签字。

    例如陈茂妹在笔录上说:“在晋安区法院门口和林应强站在一起,手拿纸张拍照”。这证言严重背离事实,因为林应强根本就没手拿纸张和她一起组字拍照,现场照片就能印证(注:在武夷山监狱入监队,林应强判决书被偷梁换柱,原有的这一段陈茂妹所谓证言被篡改)。而且庭审时,对于陈茂妹的证言,检察官没有当庭举证及经过质证。本案庭审在所有证人未出庭作证,公诉人竟不当庭一个个举证,或播放证人作证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印证证言的真实性,而且公然剥夺被告人质证的诉权。

    此外,本案存在选择性执法和权力干预司法。因本案获刑1年10月的林兰英指出:9月12日她患重病正在住院治疗,得知同乡严心声出狱,自发去接人,在现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法官认定她涉案2起,就被判刑!可有的人甚至涉案7起,却只是行政拘留或没事。显然,这是选择性执法,警方为了降罪于她,甚至栽赃陷害。

    更加荒唐的是作为本案主审法官的仓山区法院法官刘文锋竟不懂法,在被告人林应强当庭申请法官回避时,他竟然私自做主当庭越权直接驳回!不懂《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法官刘文锋认定林应强涉案5起,唐兆星涉案6起,且认定罪名成立,依法应适用《刑法》第293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判决。但刘文锋却是适用第一款第四项作出判决。显然,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也说明主审法官刘文锋不懂法!

  • 徐崇阳控告警方滥用职权拒绝施救

    【民生观察2021年9月30日消息】2021年9月27日,湖北武汉公民徐崇阳,依法控告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宝山派出所警察等人,对他进行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犯罪,并在他病危时拒绝施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徐崇阳说,“2014年1月17日上午9点多,我一个人拄着拐杖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咨询中心咨询法律问题,刚走出八宝山地铁南出口,被自称是八宝山派出所警号043943、043813的警察等七八人拦住我,说我是记者,要检查我的身份证。我给他们看了,还强行搜我携带的书包,打开翻看,没看到任何违法的东西。两人(还有一个30多岁的女警和一男司机同行)随后把我强行抓押上警车,开到石景山分局八宝山派出所。另外还有一个便衣,男,1.68米左右的人和1.7米以上约30多岁穿警服的人,和前两个押我的警察一起,把我架进派出所。”

    “我跟他们说,请依法出具搜查、抓捕我的法律手续,他们不给。我说,你们该查的都查了,没事我走了。我往外走了二十多米,派出所所长指挥说,把他抓回来。于是五六个人拖架我回派出所,所长说,你还诬告我们总头局长,你告我们总头告我们同事就是反党、诬告、神经病,把你判刑,关你一辈子,看你还告不告,打他!”

    徐崇阳称,“那个穿便服1.8米高的人上来扇了我一个耳光。我说为什么打我,所长说,打你我可以升官。把我拖架到审讯室,让我坐铁凳。由于受到非法对待,这时我胸口痛得厉害,背后出汗,吐了三次,跟所长说我犯心脏病了,要求去医院看急诊,所长说我是装的,我请求给我叫急救车,等了1个多小时也没来。后我自己打手机给120求救,急救车10多分钟就到了。”

    “在审讯室,120的人当着所长面在给我做了心电图、量血压、测脉搏,心跳130次,血压160/100。所长问急救医生我心脏病是真的假的,急救医生说仪器在这里。约12点半左右,120开车出发把我拉去航天总医院(又称为711医院),路上就吸氧、打急救针。后在该院急诊室继续吸氧、吃药、吊水等治疗,到晚上才让我回去。诊断结果是极度心动过速、突发心脏病。如果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徐崇阳表示,“八宝山派出所警察等人藐视法律,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对我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我人身自由,在我病危时拒绝施救,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我请求责任机关履行职责,维护我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惩治犯罪。”

    “2014年5月26日,我向石景山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立案调查八宝山派出所对我的迫害,总是没有回音。2014年6月9日15时30分,我到石景山法院询问,为什么已过期仍没有立案?负责接待的法官王静说:已接到《行政起诉书》,你的行政诉讼牵扯到我们政法系统的领导,虽已过期但立案不立案领导要研究,何时立案等领导通知。”

    据悉,徐崇阳,男,现年64岁,湖北武汉人,现居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梅源里。曾和美籍华人妻子乔丽在湖北武汉引进外资,支持国家做慈善事业,投资一千多万元,成立湖北九九九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和武汉九九九施救服务有限公司,不成想被流氓化的公、检、法和公安部副部长傅政华诈骗、抢劫,使数亿资产化为乌有。

    在维权期间,徐崇阳曾被秘密关押30多次并遭到法西斯式酷刑。长期被监视住处、跟踪,公安人员无任何法律手续,进徐崇阳家随意查抄物品,从不打收据也不归还。徐有公安人员进出他家,拿走东西的视频为证。

    如今的徐崇阳财产没有了,房子没有了,一无所有,身体被打残,维权近30年,没有任何结果。他请求政府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吃饭、住房、医疗等问题,以度残生。

    徐崇阳电话:13511088219


  • 李青就丈夫不明原因死亡举报控告

    【民生观察2021年9月23日消息】李青因丈夫不明原因死亡尸体被强行火化而上访多年至今未果。2021年9月21日,李青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三级监察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七督导组分别投递举报控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两被告涉嫌构成毁灭证据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李青:2021年9月21日是我亡夫戴国军遇害第八个中秋,我对他讲了当初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没有我家的户口本,没有委托书身份证,他们也拿不出如此销毁尸体的法律依据!我前几天向中央第七督导组,区市省三级监察委和检察院分别邮寄了举报控告材料,盼着冤案能得以昭雪!

    同日,我又向北京市中央第一督导组北京小组投递了,举报控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局长陶晶、高炎,请求国家机关中央第一督导组北京小组查清事实真相后,依法赔偿我一家人的损失,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举报控告书

    举报人:李青,女,1973年5月31日生,身份证号33012119730531492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振华一组,电话17094750647
    被举报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萧公则不立字(20147号)案的经办人;
    被举报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萧检控申校复字【2015】9号经办人
    控告事项:要求依法追究上述两被举报人涉嫌构成毁灭证据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徇私枉法,故意毁尸灭迹,包庇他人故意杀人的罪行;
    举报人的亡夫戴国军在没有查清死因的情况下,纵容死者所在的村镇干部抢夺尸体,控制举报人作为妻子身份参与火化尸体,而花钱收买一个与举报人和亡夫没有任何关系,且根本不认识的外村人与村委勾结冒充亲属,在没有不立案决定作出之前便把死因不明的戴国军匆忙强行火化,从戴国军2014年5月3日死亡到2014年5月6日火化,都没有查出死亡原因,而被举报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在2014年12月18日仍没有查出具体死亡原因,且已火化7个多月后,才向举报人告知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二、违背事实,不履行公务员职责
    2014年5月1日晚约11点左右,控告人李青的女儿戴露丹睡觉了,当时家里还有丈夫戴国军,5月2日早上,戴露丹起床后,发现父亲戴国军不知去向,屋门和院门均已打开,当天大家寻找未果。2014年5月3日,大约中午有人在河边发现控告人丈夫的尸体并报了警,公安局萧山分局刑警队瓜沥镇派出所派员到现场,控告人李青是3日下午4点接到电话于4日凌晨一点从北京赶到村里,当时戴国军尸体已被抬到桥上,控告人看到丈夫戴国军脸色黑紫,七窍流血,三天血流不止,控告人李青和在场见证人视其现状属于他杀。七窍流血,脸色发紫,均可证明中毒身亡和被他人殴打致死的原因,七窍流血也不能排除是脑部受到重创,引起颅底骨折或蛛网膜下腔流血,尤其是带胶皮管的木棍或比较粗的竹杠用力打击头部,头顶部有时从外表看不出伤痕,因力度大,颅脑会受到重创,这些仅仅靠尸表检验验得的结论,存在法医检验程序违法,应该追究法医的法律责任。只能通过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确定了死因就能查清事实真相,最起码可以正确定性,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才能得到一个详尽的解释,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三、采取焚烧,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
    戴国军死后三天,一个叫朱校帆在殡仪馆填写了火化登记表,在控告人戴国军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替控告人签字,奇怪的是三岔路村委会给殡仪馆出具了火化的证明,村委会和镇政府都加盖公章,填写了殡仪服务项目免费审核表,目的只有一个,将戴国军尸体赶快火化掉,销毁了是否刑事案件的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证据,后来萧山分局给控告人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声言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而且尸检(尸表)报告没给控告人复制一份,只是给控告人看了一眼,结果是不能排除溺水死亡。从水里打捞上来就是溺水死亡吗?生前打死,毒死,扔到水里或打昏后扔到水里,都不能说是溺水死亡,都必须通过尸检解剖来确定。控告人丈夫从小在水边长大,水性很好,根本不会溺水身亡,后来控告人找到朱校帆,他也承认是受村委会指派,并给了他一些钱,也就是村委会的人叫他去火化的尸体,从以上证据不难看出是萧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和瓜沥镇派出所,瓜沥镇政府,村委会有关人员恶意串通,为了使真正的罪犯不受到法律追究,徇私枉法,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应当进行尸检,解剖的尸体极速火化,毁灭了证据,是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根据刑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类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存在渎职枉法的犯罪行为
    萧山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瓜沥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也存在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有关人员已到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检,尸检,集证据,在勘验鉴定过程中对重要鉴定检材要妥善保管,这都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就本案而言,也就是查明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尸体解剖,而上述有关人员对此不闻不问,任由无关人员将尸体火化。销毁了最最重要的物证,使得鉴定工作不能继续,死因查不清。客观事实的真相不明,罪犯逍遥法外;无法给死者家属和社会一个答复,因此控告人只有通过向上级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委的上访,寻求正义的回归。这一切都是萧山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瓜沥镇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其玩忽职守的刑事费任。

    综上,控告人认为萧山区公安分局,瓜沥镇派出所,瓜沥镇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相互串通,毁灭重要的证据,使戴国军被杀一案被迫终止,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对戴国军的死亡一案,公安机关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并且还采取各种掩盖事实,让罪犯逃脱法律追究的过失责任,萧山区公安局局长李磊,张亮和相关的公安部门、刑事侦缉部门对控告人多年的上访控告置之不理,存在枉法渎职的犯罪责任,故控告人要求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委对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给于督办、核实,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人:李青
    2021年9月21日

    附证据:
    1、被谋杀照片一份
    2、盗用姓名火化尸体的录音文字一份
    3、镇政府盖章销毁尸体二份
    4、村委会盖章销毁尸体二份
    5、朱校凡盗用姓名火化登记表一份
    6、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

  • 河北律师卢廷阁发起第二轮控告

    【民生观察2021年9月23日消息】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打脸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啪啪作响……。2021年9月22日,卢廷阁律师发布了系列维权通报之十七,开始第2轮维权,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控告。

    卢廷阁:代理2执行案,法院10年不执行,投诉控告6年不理,开始第2轮: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控告。

    此2案执行法官孙建华、张忠雄已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著名【运钞车劫杀案嫌犯竟是副局长】就是这个法院的。

    自2015年5月至今,我已分别逐级向检、法、纪检、监察投诉控告1轮,各部门不理不睬、推诿拖延。制约监督如同儿戏,执法犯法已成常态,依法治国就是口号,打脸中央啪啪作响……

    政法系统大搞的“教育整顿”已结束,现在又要回头看,是看忠不忠呢?还是违法不违法?呵呵!

    附:《控告信》

    控告人: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中储广场C-811号,电话:13012165113

    被控告人:裕华区法院执行法官孙建华,执行局长梁春芳,纪检组长邓震宏,院长袁伟、梁景辰。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孙建华失职、渎职,长期故意制造麻烦拖延执行,丧失多次执行机会,放任查封财产被非法处置,致使执行申请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应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被控告人应承担领导、监督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控告人)是执行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一分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被执行人;河北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案由裕华区法院执行,执行法官为:孙建华。

    本案2010年底由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指定裕华区法院执行,2012年9月我接受委托后,于10月11日向孙建华递交了委托手续,之前本案执行没有任何进展。

    我向孙建华提供了多种执行方案,但孙建华始终不予理睬,我无数次的催办,他无数次推拖。期间丧失了多次执行机会,包括:被执行人水泥生产线每年的租金50万元,孙建华却不执行承粗人(河北嘉华水泥有限公司)。2011年6月28日,刘印书虚假转让股份(98%.514万元)给商百贵,作为法人的商百贵竟是一位无任何财产的近70岁农民,但孙建华至今却没有找过商百贵!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有高达600多万元的债务,孙建华却不责令债务人偿还。被执行人投资建设的裕华区南位村混凝土搅拌站,长期被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无偿占有、使用,申请人多次要求查封,孙建华却拒绝查封。直到被控告后,才于2015年12月份查封,但却迟迟不予执行。2016年下半年,我发现查封的搅拌站被拆除,询问孙建华,他却不知道!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拆除行为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孙建华对非法处置的违法行为不闻不问,致使申请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孙建华不依法移交公安立案侦查,已涉嫌“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上述被执行人及嘉华建材、嘉华水泥三个公司为关联企业,均由刘印书发起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刘印书早已办理移民。

    2014年4月10日始,我先后向其他被控告人反映多次,他们不是推委拖延,就是消极应付,包庇掩护,起不到任何监督作用,应承担监督和领导责任。

    2020年7月31日前后,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的【运钞车劫杀案嫌犯竟是副局长】,就发生在裕华区法院,赵担任执行局副局长,而本案被控告人均是赵的队友加战友!种种乱相出现在这个法院,显然已不是偶然,有可能是窝案!

    2021年4月,孙建华被迫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嘉华建材发出执行通知,嘉华建材随即提出异议,4个月后被我发现,才正式通知申请人,明显是在恶意拖延,并继续制造提出异议之诉的机会。期间,孙还威胁申请人解除对我的委托。

    综上,被控告人已涉嫌违法犯罪,且情节恶劣,控告人已逐级实名控告到最高检察院。现展开第二轮控告,希望你院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后又回头看的机会,依法办案,严肃查处,控告人可随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并要求反馈查处进展和结果。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控告人:卢延阁
    2021年9月22日

  • 张建中举报控告信

    控告人:张建中,男,身份证:120101196006064512,暂住天津河北区真诚里21-103,电话13102240525.属墙子派出所(81550241,26462210)

    被控告人:张高丽、黄兴国(被捕)、武长顺(被捕)、何立峰、苟利军、刘慧文(自杀)等。

    控告内容:上述人员在天津主政期间涉嫌不作为、参与、包庇、纵容天津开发区泰达(现滨海新区)董文胜、黄涛(女)等人的贪腐。

    张建中自2004年曾事出有因的向上述官员及中纪委、天津纪委、开发区纪委、公安局等20余个有关部门实名或联名举报开发区贪腐人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举报都是杳无音信,反而纪检及公安部门却将张建中的举报内容及电话录音等提供给了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由此张建中至今一直遭受着灭绝人性的打击报复和迫害。而张建中所遭受的暴行和经历将在纪实传记《百姓的血泪河》中做详实介绍。

    从2007年对张建中打击报复升级后就停发了工资。2009年张建中在万般无奈告状无门的情况下进京举报而被墙子派出所拘留10天后又被公权力操控开除公职。其妻子也遭所在政府部门的胁迫而与张建中离婚。孩子在大学期间长期遭受国保对学校的施压而被老师和学生监视,期间孩子为了减轻生活负担在应征入伍过程中仍被国保从中作梗没能如愿。多年来张建中即无低保又无医保、不给办理合法的房屋手续、更无钱医治被迫害体弱多病的身体。孩子就业常因政审受阻。其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张建中常常被软禁及关黑监狱,曾被警察殴打脚部骨折、腰和右臂落下了伤残。公权部门包括中央巡视组就张建中的实名举报等问题与张建中见面约谈后仍杳无音讯。期间,公权曾执意要将张建中做掉(弄死),只因这个秘密被泄露而停手。2018年天津河北区国保在某领导的授意下对张建中实施了先抓人后定罪并其投入监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张建中被关押期间,用公检法的说法:“抓你(张建中)是上边(领导)的意思,我们也没办法”。在法庭上,审判长乔双红等人公然只字不让张建中说话,更不让张建中陈述“因言获罪”(揭露暴行)的事实。而且张建中在看守所里写的上诉状也被公权扣押。长期以来的事实证明,党领导下的公权如此的不受制约和监督,其后果早已令人皆知。自始至今之所以对张建中用高级别的维稳主要原因有四:1、有领导以对张建中维稳为筹码,将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安派在了泰达工作。2、以此为借口向上级骗取更多的维稳费以饱私利。3、出于利益集团的内部争斗,当届为了幸灾乐祸的看下一任的好戏。4、出于执政者本质的需要而对张建中及民众实施着残暴的维稳。昔有张高丽、黄兴国、武长顺;今有李鸿忠、赵飞、董家禄。综上所述事实,张建中都有详实的证据在握。(因字数所限只能写到此)

    此致
    中纪委

    2021年6月16日
    张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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