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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告扬市中院法官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

    请求保障辩护权

    控告人汤志,男,汉族,身份证号3210221961111013615,住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东村一组63号,系被羁押人徐秦的丈夫,电话13951448947。
    控告人程海,男,原北京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徐秦案审判长陈圣勇、承办法官黄月花、审判员杨帆;院长李玉明(不知情除外)。均为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控告和请求事项:
    1、撤销或监督撤销被控告人做出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决定或责令其依法尽快审理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责令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立即解除对徐秦的非法拘禁,依法释放。
    3、保障控告人程海的辩护权,决定或责令被控告人排除对程海的辩护权妨碍。
    4、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妨碍辩护权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超期羁押涉嫌对徐秦非法拘禁的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扬检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秦犯煽励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公诉,同日受理。受被告人徐秦委托,控告人程海担任她一审辩护人。2021年4月2日,在徐秦陪同下,程海在扬州市中级法院接待室向承办法官黄月花递交了徐秦本人签署的辩护委托书等材料,黄月花还做了笔录。

    控告人得知,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做出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裁定。裁定书称: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秦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1月4日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中止审理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是概括性规定,但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当列明是何种不能抗拒的原因,该刑事裁定未列不能抗拒的具体事项,应当认为是因为新冠疫情。但经网查,刑事裁定做出当日2022年4月24日扬州市全市都是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仍然是疫情全市低风险,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因此,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另一辩护人纪中久律师(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裁定做出后多次会见徐秦,得知被控告人未就在线诉讼远程视频开庭征求过她的意见,她也没有不同意远程在线开庭的意思表示。故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无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扬州市中级法院曾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七次延期审理通知书,六份是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一次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准延期,每次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共被批准延期审理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后来申请延期审理,应该是最高法院没有批准,被控告人没办法了,就自己就创造了这个违法的无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控告人使用各种手段七次申请延期审理完全没有合理性: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开庭审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拖着不审不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是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用完后必须逮捕,其实逮捕羁押也是有期限的,那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或羁押审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最高检察院规定,取保等非羁押型强制措施应该成为常态,羁押为例外,这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错误羁押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损害,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因为错误羁押导致的国家赔偿申请。法院硬着头皮羁押和错判,是一对孪生兄弟。

    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本案最高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最后期限至2022年4月24日,如上分析,之后被控告人做出的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违法无效,对徐秦案审限已严重超期,也就是对她实施了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应当立即纠正,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应当立案追诉。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违法中止审理期间对徐秦的超期羁押已经远远超过24小时,从2022年4月25日至7月18日长达近90天,已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妨碍控告人程海辩护权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亲友(亲戚朋友)可以担任辩护人。控告人程海以被告人徐秦亲友(可以是老朋友,也可以是新朋友或一般朋友)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至今不依法送达程海本案起诉书和中止审理决定、不通知阅卷,中止审理裁定也不列辩护人程海的信息,意思是不承认程海的辩护人身份,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应当监督纠正。

    本案属于重大案件,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玉明对其他三名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参与了决策,构成共同违法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徐秦合法权益、侵犯了辩护人程海的辩护权,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有权机关维护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或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
    2022年8月19日

    附: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复印件2页。
    2、2022年4月24日和7月17日扬州市疫情截图,全市低风险。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存在,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3、被控告人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的本案七次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复印件。七次被批准延期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
    4、2021年4月2日控告人程海递交黄月花的徐秦案辩护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程海《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 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

    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控告人和申请人程海,男,汉族,徐秦案一审亲友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和申请人(本案被告人)徐秦,女,汉族,1962年出生,退休人员,住江苏省高邮市中山路185-1。
    被控告人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扬州市中级法院刑庭。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受托担任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亲友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所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被告人徐秦原委托山东济南的吴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后吴莉任职的律师所和该市司法局给她施加压要求她退出本案辩护,否则必须转所,她无奈退出辩护。后经了解,办案的高邮市公安局国保队指导员师林清承认,这是高邮公安方面给那边施加了压力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徐秦只能变更辩护人了。2021年4月2日九时多,徐秦陪同新变更委托的辩护人程海到扬州市中级法院,见了承办法官黄月花。她带了一个书记员,收取了徐秦和程海递交的《解除辩护律师通知书》(解除前辩护律师吴莉)和委托程海担任新辩护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海要求送达起诉书和阅卷。黄月花说合议庭还得对程海担任辩护人身份情况合议审查一下。我们问合议庭组成人员,黄说不能告诉。程海问何时可以给出审查结果,答不知道。

    2021年4月7日,国保师林清打电话给徐秦的丈夫汤志,威胁要徐秦解除对程海的辩护委托,否则没好果子吃,嘴里还骂骂咧咧地多次“妈的”、“***的”,气急败坏。我们认为,他所知晓徐秦辩护人变更的情况,应当是黄月花故意透露给他的,他们对程海担任辩护人高度不满意。

    从2021年4月8日-16日,程海和徐秦几乎每天给黄月花办公室打电话(0514-82923210),她总是不接电话。有几次是她办公室一个曹姓的女工作人员接的,我们要黄接电话,她不是说黄在开庭就是在开会、或外出等等,反正总是不在。请她传话给黄月花,请黄尽快回电话,告诉对程海辩护人身份情况审查结果,无论如何得回个话。但始终未接到黄月花电话。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辩护人监督控方的不同辩护意见,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权,兼听则明,应当做到居中审理公正裁判,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对程海辩护人资格的审查,已经长达17天且没有结果,大大超过公认的合理期间(比如说三个工作日内),黄月花还玩起了失踪,看来要一直拖下去。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上述被控告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玩忽职守,严重妨害了辩护权、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徐秦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大胆违法,属顶风作案,性质特别恶劣。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保障辩护权,严肃查处黄月花等人严重违法行为。

    我们在此对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双方已经形成了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她们玩忽职守妨碍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证明其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现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整体回避本案审理,更换成能依法办案的法官。请予审查决定。

    此致
    扬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等负责人;江苏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江苏省高级法院,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和申请人程海、徐秦
    2021年4月19日

    附:
    1、2021年4月2日递交黄月花的《解除辩护委托通知书》、程海的辩护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略);
    2、程海和徐秦打给黄月花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张;
    3、汤志的证词和身份证复印件。

  • 律师合理要求阅卷被法官赶出法庭

    【民生观察2022年7月22日消息】近日,河南商丘三潘案开庭,律师合理要求阅卷,竟然被法官赶出法庭。不让阅卷,律师该如何履行职责?不如直接宣判?保障律师阅卷权,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常识。以下为何智娟律师亲述事情经过:

    78张光盘不让阅,我该如何出庭履职。2022年7月18日下午6点48分,我在广州收到一条短信,通知我两天后开庭的“商丘三潘案”公诉机关移送了新证据,让我阅卷。彼时我正在广州开庭,庭审持续到晚上9点。7月19日一早,我即前往偏远的河南宁陵,风雨兼程连饭都没吃,才在下午六点到达宁陵县,已过正常上班时间。

    7月20日开庭前,我与同案十几名没有阅到卷宗的辩护人一起,向法庭要求阅卷,并申请合议庭延期开庭,为律师留出必要准备时间,合议庭无理拒绝了我们的阅卷请求。今天开庭时,我才得知检方新补充的证据,包括两本纸质的侦查卷以及78张光盘!这78张光盘中有64份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和14张作为证据附卷的光盘。

    本案原二审时,因发现一审存在两份判决书、侦查人员采取捏睾丸等手段刑讯逼供,以及被告人笔录严重造假,才推动案件发回重审。此次的证人、被害人同录,相信也能比对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有造假问题,这对有效的辩护工作而言极为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其中一张光盘标题上明确记载“潘前进等人到天下城向赵某华、秦某要债,用喇叭播放录音”,这正是我当事人参与的事件,且该视频恰恰是我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该视频或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

    今天在开庭后,我继续要求合议庭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法官不让发言,我就举手申请。但法官以律师坚持举手为由,给了我警告;我还想发言维权,说明为什么律师必须阅卷,又被训诫;我问审判长:“如果不能阅卷,我该怎么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审判长对我的回应是——让法警强制将我带出法庭。

    下午继续开庭后,同案律师询问能否让我回来履行辩护职责,审判长以《刑诉法解释》310条的规定打发了他。我心里清楚,这是要我认错,只要认错就能立即回到法庭。

    但是,我不想丧失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的最基本尊严,律师是来履职的,不是配合演戏的。我自省,我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不能违心认错。我向法庭要求保障我的阅卷权和辩护权,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不阅卷,就辩护,不是骗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8]36号)》“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诚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确需司法警察当庭对律师采取措施维持法庭秩序的,有关执法行为要规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我在庭审中没有任何攻击党和国家的言论,我仅仅是在审判长数次打断我发言后,坚持要求维护律师辩护权,审判长责令法警将我强行带出法庭的措施就是错误的。

    我的当事人非常希望我能继续为他辩护,恳请审判长撤销对我的强制带出,但没有被允许。现在我该怎么办?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3日上午,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潘前进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犯罪一案。该案由永城法院院长侯文担任审判长,永城检察院副检察长庞永红出庭支持公诉,11名被告人、12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潘前进、潘千里、潘胜利(侦查期间病故)兄弟三人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家族势力,纠集武校师兄弟、发小、准干亲等十余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潘前进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潘某里、刘某某、葛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故滋事,情节恶劣;采取威胁、恐吓或要挟手段敲诈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以物抵债,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

    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危害被害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被害人及身边亲人的家庭生活,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及群众的生活秩序。应分别对11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围绕案件的事实、焦点进行调查,法庭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依法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11名被告人对被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一审中,潘千里等人均提出了排非申请,但被合议庭粗暴拒绝。二审期间,各律师在会见时大多被告人均陈述存在抓睾丸等变态的刑讯逼供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一审合议庭应启动排非程序。

    在庭前会议中,各律师已经指出了该案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诸如口供定案、笔录代签、伪造笔录、穿越报案等等。随着庭审的展开,家属相信各律师将以翔实的分析证明全案证据根本无法完成检方指控。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商丘三潘案中的第二被告人潘千里,在羁押期间遭刑讯逼供,曾病危,险被逼自杀,家属多次申请取保遭拒。2022年6月22日在宁陵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期间,当庭病发昏迷,被救护车接走,送到医院紧急抢救。

    该案家属一直持续喊冤,并依法信访至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处……并邮寄相关最新版本冤情反映信件,其中首次向中南海有关领导邮寄反映,家属依法、依规进行反映……为了躲避“驻京办”截访人员的再次阻碍,家属不敢开宾馆,曾被逼睡大街。

    家属认为,商丘三潘案明显属于永城当地人为拔高凑数的涉黑案,其中还可能涉及公检法人员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极有可能成为整顿的重点对象。

  • 李新华敲盆抗议法官上门普法

    【民生观察2021年9月12日消息】2018年2月,辽宁沈阳人李霖因在推特上发布新疆现状信息,被新疆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其母李新华一直为儿子奔走喊冤,遭当地维稳人员监控打压。2021年8月27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的马庭长等人上门来给李新华普法,遭到她敲盆抗议,并怒斥法官有法不依,知法犯法。

    以下是李新华根据2021年8月27日的视频整理:

    我为什么会用敲盆的方式送走上门普法的马庭长。

    2021年8月27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的马庭长上门来给我普法,陪同的有辖区龙盛街副书记(女)、一位社区民警、一位社区干事。

    我在茶几上放好全套案卷,坐在小板凳子洗耳恭听。

    马庭长说:“给你们进行普法宣讲是我们的一项工作任务,今天要讲6个方面。李霖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判了,他的犯罪行为是他自己造成的和你们没有关系。”

    我说,“听不下去了,怎么没有关系?你们株连九族。今年6月我回乌鲁木齐市家中每天24小时被多人监控,现在我出门都是受限制的。”

    到底是谁在犯罪?(我拿起茶几上的全套案卷)这套案卷是你们给我儿子搞的犯罪材料,实际上成了你们这些人的犯罪证据,这里面白纸、黑字、红印章纪录着他们的罪恶!

    你们在哪一个程序上做到依法了?你们非法抓人,大量造假陷害我孩子,不允许我自已请的律师介入。你们在法庭上仍然大量造假:不按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开庭,你们拒绝旁听,在法庭上让李霖全程戴着手铐,不允许高度近视的李霖戴眼镜,判决书上写着‘对13个方面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按基本程序下来,不足半小时的庭审,时间是远远不够用的;明明是公诉人刘进波和一位汉族女检察官参加的庭审,你们写成刘进波和一位少数民族检察官沙拉买提.艾尔肯,判决书上写的审判长邓颖参加了庭审,实际上她没有参加,法庭上参加的人也在造假,你们的合议庭是违法的,你们的法庭是无效的!但是,你们在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上却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

    在执行阶段你们仍然违法,你们不移送监狱,一直给李霖戴着脚镣,戴了3年,在我的呼吁下才解除。

    你们敢公开承认这些吗?你们敢做不敢当,土匪不如!”。

    马庭长:“你不要太激动,听说你们一直在申诉和控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你们自己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我控告了3年没有人管。

    只有你们自己守法了,这个天下就是太平的!今天你们竟然还上门给我普法,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我越说越激动,马庭长说:“你情绪比较激动,今天就说到这吧”,他们就走了,从进门到出门不足14分钟。

    我怒火中烧,拿起盆和擀面杖,抢先走在单元楼门前敲盆抗议:“乡亲们,水区法院的人来给我普法来了。大家看一下,还有王法吗?他们胡作非为,把我孩子:造谣陷害,判刑4年,戴脚镣3年。在我的呼吁下才给他把脚镣去掉。他们大量造假陷害我的孩子。今天他们上门给我来普法来了,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他们眼里还有党纪国法吗?他们自己不遵守法律,还来给我上门普法!有王法吗?新疆有王法吗?今天是2021年8月27号,我叫李新华,大家都认识。看一下他们!”。

    据悉,2018年2月,31岁的辽宁沈阳人李霖到新疆乌鲁木齐市探亲过春节,因为在推特上发了5条有关新疆现状的信息,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一直戴脚镣关押在看守所,家人不能正常会见或通话。2021年2月,其母亲李新华得知李霖已戴脚镣3年,在外界呼吁下于3月份解除脚镣。2021年5月李霖被移送监狱。其母李新华一直在为儿子喊冤申诉,长期遭到当地维稳人员监控打压。

    李新华电话:13639955916

  • 张卫国举报法官被控寻滋罪

    【民生观察2021年4月17日消息】江苏南通民营企业家张卫国实名发帖举报法官枉法裁判,网络点击量达到107万,现被控寻衅滋事罪:今日第二次庭审,可能不进行庭审直播!

    2021年4月15日下午14时,江苏南通市海门区法院对被告人张卫国案一审第二次庭审。张卫国系源景建设工程公司法人,因一起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中,通州区法院法官(时任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俞某某在判决中认定对方抽逃、挪用施工许可备案1500万元专用资金,也认定对方部分证据伪造。被告人张卫国便实名发帖举报该法官不依法移送、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之后张卫国被指控寻衅滋事。发帖次日,法官庭长职务被人大免除。

    该案,发帖举报人是网络正常反腐,还是组织文字有歧义、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亦或是涉嫌犯罪,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此前3月3日下午曾第一次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但因检方修改起诉书关键内容,休庭,未进入实体审理。

    昨日在与法官沟通时,得知此次庭审因相关原因不再直播,而该案预告显示昨日下午、今日上午共7个刑案直播,唯独今日下午空白。被告人张卫国明确表示要求直播,今日下午能否如期庭审,大家拭目以待。

  • 成都张作成上访全国优秀法官陈述冤情

    【民生观察2021年1月24日消息】2005年成都彭州市居民张作成,变卖了城里所有可以变现的财产,凭一技之长来到出生地天彭镇八一村,建起了一家大型综合养猪场。

    2011年7月,地方政府对养猪场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提高了门槛新增了一些要求比较高的硬性指标,加上村委会又来了一些新的官员,对张作成不断采取作梗刁难,迫使张作成与乡镇官员产生了工作上的摩擦和矛盾。

    2012年,刚刚开始从保本进入盈利的养猪场,面临被工业用地强占的现实。乡村官员为了个人的政绩和眼前的利益,想方设法用最低的成本,实现快速被征用并变更土地属性。张作成的养猪场是官员心中最大的障碍,也是一旦搞定获益最丰的切入口。为达到低成本强占耕地的急迫需要,对张作成和养猪场百般刁难,先是拿出中央政府关于养猪污染环境的行政规定,其次采用黑社会化的威胁恐吓殴打,导致张作成最终放弃养猪产业,落得一个住无定所活无来源的崩溃挫折。

    2017年7月,张作成第十几次去北京上访喊冤,回来后就被彭州市公安局关押。随后由彭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而且还是没有公开审判的内部结果。刑满释放后依然行走在抗争维权的道路上。去彭州法院阅卷不被允许,递交材料没人接收,再审申诉不予受理,催促答复没人理睬,约见法官没人回应。再一次把张作成逼到了没有希望的晦涩境地。

    最近,一次偶然的走动,张作成听说彭州本地有一位全国的优秀法官。张作成便认为既然是全国优秀的法官,那么一定是业务能力好人品也不错,就应该关注和过问本职岗位以外的任何,与法院、法官和法律有关的违法行为,否则那就不陪叫全国的称号,否则那就是徒有虚名,那就是愚弄欺骗。

    经过主动打听和了解,这位“全国优秀法官”的名字叫祝增巧,长期在彭州区域的基层法庭,从事民事诉讼的纠纷处理。从工作时间看已经是很有经验的老法官。27年的司法实践中,处理了4000多件各种纠纷,没有一件被当事人投诉,没有一件事后导致当事人去上访,都是只有一审而没有二审的一次性终结的审理结果。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成绩和数据,还有一定的口碑和公众力,所以在2020年被评选为“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

    元月十八日一大清早,张作成忐忑不安的来到祝增巧法官新的工作岗位,彭州市丽春镇基层法院办公室,非常容易的见到了担任庭长的祝增巧法官。简单地说明来意之后,一股脑的诉说彭州法院的违法行为和具体事实。由于祝增巧法官今天全天已安排了工作事务,分身乏术实在太忙无空答复,在听取了张作成的简单陈述后,非常认真和蔼真诚的对张作成说“另约时间,主动和你联系。”

    虽然仅仅是几分钟的时间,和普普通通的一个回应,但是对张作成的安慰和传递的信息却是甘露润心。不论最后结果对张作成个案带来什么结果,但是作为弱势群体,如何维护权利,带来一个可以学习和模仿的手段和途径,也是验证倡导的司法治国和全国优秀的真实形态。

  • 成都黄晓敏在法院挑战王燎法官

    今年11月17日,是活跃在成都以及周边城市,为上访喊冤的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的黄晓敏维权者,在2017年5月18日,因撰写喊冤文章,被成都金牛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30个月(912天),回归社会刚好一年的特别日子。

    回归社会的一年里,志愿者黄晓敏除了力所能及的为一些群众提供诉状撰写之外,也为自己的冤情奔走于金牛法院、金牛检察院之间,为自己的冤情和疑问力争获得一个真实客观的法律结果。今年四月,黄晓敏向金牛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也递交新的证据材料,证明在一审中存在伪证的新材料,与此同时也提出阅读一审卷宗,据此希望金牛法院能够高度重视依法办事。

    由于今年的全国疫情突然爆发,加上今年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关于严格规法执法的内部法规,所以对一些案件的结案期给了一定的弹性,黄晓敏的再审申请也就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一个正式的法律结论和文字告知。所以,黄晓敏决定为了纪念一周年的特殊日子,决定在这一天来到金牛法院,就再审申请程序和提交的证据,向法院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督促结案尽快答复。

    11月17日上午来到金牛法院信访办,才知道由于理解和记忆的错误,今天法院并没有安排院领导的每周固定接待项目,而是只在明天也就是11月18日上午,才有法院执行局局长,例行每周一次的信访接待活动。

    18日上午,志愿者黄晓敏兴致勃勃的来到法院门口,在排队等候、安全检查后,见到了今天值班的法院执行局局长。值班法官听取了黄晓敏的口述介绍和请求内容,马上转告一审合议庭审判长、金牛法院刑事庭厅长王燎法官,迅速前来当面回应答疑黄晓敏所关心的问题,以及提出的诉求应该如何答复的依法回应。

    很不情愿也不高兴的王燎庭长,走下几十个台阶后,一股傲慢的神情与口吻说“谁在找我?谁在找我?”黄晓敏主动及时的回应说“是我,黄晓敏。我给你电话你也不接,要求见你,你也不理。申诉递交这么久了,总该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和文字公函吧。”王燎紧张和不耐烦的叫陪伴身边的法警说“问问他的手机,叫他拿出来,交由你保管。”黄晓敏真诚和自信的给王燎说“王庭长放心,我不会给你来这个下三滥的小动作。”同时把手机递给站立一边的法警。法官王燎涨圆了脸蛋后气呼呼的说“证据敏感,不准阅读复印。”黄晓敏也不示弱的说“那你也应该给我一个正规的文字公函给我!”王燎打断话题的说“我说不能,就不给!”黄晓敏追问“为什么?为什么?”王燎极不耐烦的说“没有为什么,就是我说的,我定的。”闻讯之后,黄晓敏顿时大声高腔的用手指向王燎的脸说“你说的,好嘛。我现在当你面正式告诉你:我们今后生死相见。信不信,生死相见!”

    站在一边的法警,如梦初醒迅速打开视频记录仪,准备记录这个过程和场面。黄晓敏毫不示弱的用手指着不足一米的王燎,等待王燎的继续回应。持续不到几秒,王燎嘟囔的说了一句“随你。随你。”转身登上台阶返回法院内部。情绪激动还有些发愣的黄晓敏,等到回过神来,周围除了几个等待信访接待的上访群众,那个法警和法院工作人员早都不见了踪影。

  • 为夫喊冤却遭法官拍桌怒斥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9日消息】2019年12月27日,安徽葛林林一审被判构成“领导黑社会”,获刑22年,其家人一直喊冤。2020年5月13日,妻子唐洁带着一家人来到法院门口喊冤,遭到法警驱赶。随后唐洁被带进接待室,称有领导来见,却遭法官拍桌怒斥:“小心点,我们死刑判的很多!”

    以下是唐洁讲述的事情经过:

    我清楚的记得,5月13号那天,我们一家人站在法院门口喊冤,希望法官能听到我丈夫葛林林案的冤情,洗清我丈夫的冤屈,还阜阳法治清白。

    然而,三个法警跑过来,不容分说,硬是不让我们在法院门口待。我们一家人,除了我,老的老小的小,哪里比得过强壮的法警?

    正当我们万念俱灰之际,法警或许是接到了上级指令,让我去接待室,称有领导来见。我安顿好家人后,赶忙进了法院。

    一进接待室,就见里面坐着一名法官(下称法官A)和一名书记员。

    还没等我开口,法官A就悠悠道,你家已经有人进去过,不要在网上给我们施加压力,小心你们家两个人都进去……我们院里面判死刑的很多,不要以为施加压力后我们就不判了……

    听完此番话,我心都凉了半截。法官A显然不是我丈夫葛林林案一审合议庭法官,甚至不知他有没有仔细看过案卷,为何就如此笃定我丈夫的冤案会被判重刑?

    而对于我合法公开喊冤一事,竟要我小心“进去”?

    我虽对法律一窍不通,但我深知,我国宪法一定会保障我喊冤的权利,我国的法治绝不会让我丈夫蒙冤。

    尽管刚才遭到不小的打击,但一想到如果我好好反映问题,或许我蒙冤三年的丈夫就能迎来一丝转机。

    于是我控制不住自己激动的心,攥着纸质材料的手有些发抖,音量也逐渐大了起来,我开始倒豆子般说起了我丈夫葛林林案一审严重程序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等冤情,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开庭公正审理。

    哪曾想,法官A却皱起了眉头,脸色越来越难看。我正说着,他突然一挥手,厉声问道,说完没有?

    这一吼,我完全懵了,此前好不容易重塑起的信心又突然被打垮。但我不想就此放弃,不想失去任何一次可以喊冤的机会。

    哪怕提前一秒钟将冤情反映出来,我丈夫就能早一秒钟重获自由!每分每秒,我都百倍珍惜。

    于是我急忙追问:“那你们接访不听取意见、也不让反映违法情况,我什么时候能反映?我到底该找谁反映啊?”

    法官A低下了头,仿佛对我磕磕绊绊的语句置若罔闻。我不由得想起5月初,律师们来法院,院长副院长专门让本该出差的法官B来接见律师,他专门负责审理我丈夫葛林林案。

    见法官A没有一点反应,我继续试探着问道,“那能不能把我的联系方式留给法官B,等他方便时再联系我也行……”

    未曾想,我话音未落,法官A便厉声打断,呵斥道,说完了没有?我们什么工作都不做,来接见这么多家属,按你的想法,我们就不要工作了!上次这么多律师来,我会都没开成!

    见法官A突然如此愤怒,我有些不知所措,不能向眼前这位法官反映,向分管葛林林案的法官B反映也不行吗?

    见我还杵在办公室一动不动,法官A便径自拿来接访笔录,示意让我签字。

    我走近一看,接访笔录上干干净净,赫然只有两行字。

    我之前反映的种种问题,仿佛一阵烟,随风飘散了。我当场明确表达了不同意,等待我的却是法官A的呵斥。

    我吓坏了,懵着脑袋签了字。这下,法官A才脸色稍霁。

    见法官A态度转晴,我心里提着的一口气终于松了下来。但我还是不想放弃这次当面喊冤的机会,继续问道:“请问法官B什么时候……”

    这次,甚至还没等我把话说明白,法官A旋即站起来,椅子被迫向后移,同时发出一道极度刺耳的声音,接着,啪!啪!啪!啪!啪!

    法官A连续五次急促拍打桌子,大声吼道,我们凭什么要接见你!

    声量之大,我一下没反应过来,大脑一片空白。

    这五声拍桌反倒把外面的法警吸引过来了。三个法警闻声迅速赶来,估计还以为是信访人员闹事。

    法官A见法警赶来,沉着脸走出办公室,强行停止了此次接见。

    而那五次骇人的拍桌子声,我至今难忘。

    我仍然对我国法治充满希望,阜阳不听,就去安徽,安徽不听,就去北京。我完不成,就让我的儿子女儿继续喊冤,至死方休。

    尽管丈夫蒙冤,但我仍然教育我的儿子女儿相信法治的力量。我真的不信,在法治国家,吃顿饭能吃出黑社会领导者,200万能买别人坐20年牢?

    只是每当夜深人静之时,我常常一个人在被窝辗转反侧,难以入睡。

    起初,我骗儿子说:“爸爸去美国了,只要你乖乖的,很快就能回来。”

    随着疫情不断变化,这个如肥皂泡般脆弱的谎言也不戳自破了。在以前,如果我骗了他,儿子反倒要拿狼来了的故事“教育”我,我会连声道歉。这次,6岁的儿子却格外的懂事,一句埋怨的话都没有,他知道我已经足够辛苦。

    慢慢地,儿子自己开始往存钱罐默默投硬币,有时一块,有时一角,都是我给他下楼买零食的钱省出来的。

    我曾问他将来想拿存的钱来干什么?

    儿子低头,抱着存钱罐,嗫嚅道:“我想存钱请个大英雄来救救我爸爸。我保证会乖乖的……”

    尽管眼眶发酸,我却不敢搭话,生怕情绪失控。因为连我自己也不知道已经被羁押三年的丈夫何时才能守得云开见天明。

    但我必须撑住,我已经是儿子女儿唯一的依靠了。

    前段时间,张玉环案宣告无罪让我更加坚定了信念。我和宋小女一样,带着两个孩子,为丈夫喊冤。他们家庭团聚的景象令人动容,更让我羡慕。

    葛林林,你一定要好好的,相信我国的法治,总有一天你会清清白白地出来!我和儿子女儿等着你回家!

    案件背景

    2014年,32岁的葛林林在阜阳也算事业有成,儿子出生的当天恰好也是他的生日,自此他一直感叹这是上天眷顾。

    然而,三年后的一场巨变,他就再也没能见上儿子。

    2016年,葛林林去酒吧接妻子唐洁回家时与当地开发商褚安江发生了口角。已经有了儿子的他沉稳了很多,很快在朋友们的劝阻下回了家。

    当时在场的人说,“褚安江感觉被冒犯丢了面子,坐在那气得厉害。”

    事后,褚安江在阜阳发出“悬赏令”,“咱有的是钱,我花2000万买他20年牢。只要想搞你,有事没事都得进去。”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这本是一场为了增强人民幸福感的行动,在许刚的手中渐渐沦为获取政绩和报复私仇的工具。

    同年,褚安江通过行贿等手段与时任安徽扫黑办主任许刚勾结,以敲诈勒索之名将葛林林带走。酒吧里两人间发生的口角此时直接被上升为寻衅滋事。

    在此之前,2015年的时候葛林林家曾经有一块墓地处在褚安江的开发范围内。

    褚安江以此为契机,虚构自己彼时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笔转账实为付给葛林林的敲诈费用。

    6秒,转账与取款之间仅仅相隔6秒。

    欠葛林林不少钱没还的高占、褚安江自己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承包褚安江工程的负责人王某某等有利于褚安江的证人都纷纷作证敲诈的存在。

    而被构陷为率人堵门的葛林林这边甚至无一人被警方询问。

    褚安江一方曾有证人提到“三子”与葛林林一起参与堵门。

    而当“三子”在别的案件中检举立功后被警方问及是否认识葛林林时,他简单的回答道:“我和他不熟”

    在一个又一个毫无关联的证据中,荒谬的案件产生了。

    2018年4月,在褚安江的安排下,安徽扫黑办主任许刚成立专案组以敲诈勒索为由将葛林林带走。

    同年10月,专案组办案人员程广超在索贿30万后,将葛林林从敲诈勒索案升级作为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大肆宣传以便进一步索贿,然而得手后的程广超没有停下,其妻子在借卖房索贿190万元未果后恼羞成怒。

    2018年11月19日,葛林林被作为黑社会组织的“黑老二”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27日,葛林林一审被判构成“领导黑社会”,获刑22年。其家人一直在为他奔走喊冤。

  • 江西张玉环案再审未当庭宣判

    【民生观察2020年7月27日消息】2020年7月9日,江西张玉环杀人案再审在江西高院开庭,再审阶段由王飞、尚满庆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判,张玉环被继续收押。

    1993年,张玉环被指控杀害邻居两小孩,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直在喊冤。2017年8月受张玉环母亲张炳连委托,罗金寿、王飞、尚满庆、冷克林、张进华、程广鑫、张维玉等律师共同为张玉环申诉。

    2017年8月22日,辩护律师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张玉环的刑事申诉书。2018年6月8日,江西高院立案复查张玉环案。立案标志着张玉环的申诉材料离开了高院申诉信访室,进了立案庭,可以阅卷了。这是刑事申诉案的重大突破,很多申诉材料经年累月躺在申诉信访窗口的桌子上,没有任何希望。例如赖和平的刑事申诉书等材料自2018年8月提交到现在,还在申诉信访室。

    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决定再审张玉环案。再审阶段由王飞、尚满庆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律师退居“二线”。原以为2020年的春节前张玉环可以回家,与他83岁的母亲团聚,无奈因为疫情,延误到2020年7月9日开庭。

    当天早上9点准时开庭,审判人员、检察官、辩护人入席,所有人均戴着口罩。审判长让法警带张玉环入庭。张玉环身穿便服,状态不错,可能是人逢“喜事”。这一天张玉环已等待9752天,从26岁等到了53岁。

    审判人员宣读原审判决后,张玉环陈述约5分钟。这次他说话比较清晰、有条理。估计准备了很长时间,演练了很多遍。张玉环称没有杀害两个小孩。有罪口供是受刑讯逼供做出来的。起初关在进贤县看守所期间,他没有承认杀人。后来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出,先后在进贤县长山宴乡派出所和云桥派出所受到残酷刑讯。1993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牵来两条狼狗(应当是警犬),说如果不招,就让狗把他吃了。民警手一挥,一条狼狗冲上来,狂撕乱咬,张玉环裤子被撕烂,大腿鲜血直流。极端恐惧下,张玉环承认杀害两小孩。侦查人员找来一条黄绿色军裤给张玉环,还打趣说比张玉环原来的裤子好。

    王飞律师在法庭调查时也说张玉环受到难于置信的狼狗审讯。张玉环大腿上狼狗撕咬留下疤痕还在。张玉环曾向当年来提审的聂霍根法官展示过疤痕。本次庭审前,辩护人曾向法庭提交伤情鉴定的申请,未得到同意。记得《中国青年报》报道过河南老板杨金德等人被羁押在警犬基地时,带上手铐脚镣与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为“与狼共舞”。狼狗审讯,凶残至极,毛骨悚然,怎能不出冤案?

    因为有刑讯逼供行为,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伊始,法官即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申请复议,被当庭驳回。辩护人坚持要向法庭陈述要求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理由。审判长没有同意,直接宣布进入下一庭审环节。

    因递交了书面申诉状,王飞律师和尚满庆律师简要发表申诉意见,虽说简要,用时近1小时。王律师洋洋洒洒,尚律师简明扼要。申诉意见要点如下:

    第一,据以定罪的两份供述是虚假的,是张玉环受刑讯的情况下编造的。

    第二,两份供述在犯罪时间、地点、方式、藏尸地点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第三,张玉环供述的作案过程极不符合常理。张玉环供述的其杀人动机是因张家小孩打了他家酱油瓶,藏尸自家哥哥房间,半夜村民到处找小孩时趁黑抛尸,完全不合常理。

    第四,有证人证实在警方认定的作案时间,见被害人向后来发现尸体的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

    第五,所有的物证与犯罪没有关联。公安机关提取的杀人的麻绳、抛尸的麻袋均没有检出被害人的皮肤、毛发、血迹等生物信息,也没有提取到张玉环的生物证据。张玉环手上的伤痕不能证实是被害人手抓形成。第一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相关证据。

    尚律师还补充道:“任何人都不可能在二十七年前知道案件会再审,而去精心编制谎言,这是违背人的基本生活认知。因此,张玉环只可能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而做出的自污供述。他一直坚持喊冤就是知道自己被冤枉。”

    “我拿到张玉环案卷宗时,就惊叹这样的证据竟然可以认定杀人,处人死刑。本案的证据状况,原审法官也应十分清楚。张玉环被抓到定案历时八年,原审法院必定有地艰难的选择,考虑某些因素后,作了留有余的判决,判处张玉环死缓。”

    法庭讯问环节,在辩护人的提问引导下,张玉环再次讲述被刑讯的过程。他甚至当庭发誓如果自己说假话,全家死光。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我们在网上搜索一下,发现1996年2月的《警察天地》刊载作者为胡星文的文章《为了这片热土——进贤县公安局采访札记》,记载副局长吴某才德高望重,经常与年青干警一道,没日没夜战斗在同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前沿。为侦破95夏季系列抢劫案件,他们35个昼夜没睡一个囫囵觉。《信息日报》报道2005年进贤县李渡派出所原所长付某文涉嫌徇私枉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支某华2017年被免去进贤县李渡派出所所长。这些名字,张玉环铭记27年。但愿吴局长的狼狗审讯法只用了这一次。

    检察员虽然来了四位,但发言很少,大致两点意见:一是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存在较大的矛盾。张玉环到过尸检现场,观看过尸检过程。听村民说过捞尸经过。供述与物证关系上是“由证到供”,即办案人员提取了相关物证,再通过告知现场的方式来获取与物证相符的口供。二是本案物证不具有关联性。最后,检察员建议法院改判张玉环无罪。

    虽然检察员和辩护人双方意见基本一致,辩护人对出庭检察员关于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的意见还是有异议。王飞律师认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是在严刑逼供下编造出来的,完全虚假。出庭检察员的“保守意见”和法院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决定,意味着有关部门不打算追责。庭审中,张玉环多次说他被从26岁的青年关成53岁的老人,应有人对此负责,特别是对他刑讯者。

    尚满庆律师说:“检察院作出了无罪建议,我认定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本案的造成不能一味的责怪‘八三严打’的两个基本。个案的证据审查是人为可控的。我希望或者恳求再进一步,以绝对无罪认定本案。法律需要活生生的例子来确认。希望张案能推动一点点进步,哪怕就是一丝的进步。”

    此次检察员没有例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也许觉得由他们做有违和感。其实也可以总结一下,警示后人。

    王飞律师却即兴法制宣传和教育。他说张玉环案是十分明显的冤案,闻起来就一种虚假的味道。识别冤案,并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律知识,凭着常人的经验就完全可以。两份出入巨大的有罪供述,就认定张玉环杀人,判处死缓,当年的公检法各级机关全线失守。如果说守住了线,那就是江西高院留了张玉环一条命。这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我们的刑事诉讼、司法制度错在哪里。作为律师,在代理张玉环这一类刑事冤案时,极其慎重,接案之前,必须仔细研究,必须内心确信他们是冤枉的。我们代理冤案的意义就是减少和防止张玉环这种冤案的再发生。冤案的制造者应当负有责任,必须受到追究,才能防止冤案,减少张玉环这样的蒙冤者。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息20分钟继续开庭。辩护律师认为这种安排,必定是要当庭宣判,当庭释放了。恢复庭审后,审判长即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将张玉环还押。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张玉环案件开庭因疫情影响延误太久,且监狱曾明确告诉律师张玉环提出来开庭,不可能还押。

    我们不知道领导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决定不当庭宣判。但领导肯定没有考虑张玉环恢复自由的急迫,没有考虑张母盼儿归的急切。

    闭庭后,发现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不见,也没见他回来吃中饭,有人猜测他和张玉环可能被有关人员接回进贤去了。后来证实,因某记者在高院门口遇到麻烦,他帮解围去了。

    张玉环回家,还要等。

  • 怀化张善光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9日消息】怀化市溆浦县张善光多年来持续维权抗争,循上访与司法途径而得不到公平合理解决问题,近日在国内网上公开举报怀化的法官枉法裁判。此前他怀揣举报冷旗帜法官枉法裁判的材料四处奔走。怀化市司法接访中心告知,这种材料不属他们受理范围;怀化市纪委、监察委回复,这种材料反映的问题不属他们管辖……因而唯有选择将举报材料公布于国内网上。

    此案是一件资产处置维权案件。张善光在维权过程中揭发官员腐败犯罪,涉案银行行长因涉贪被判刑。张善光是溆浦人,曾因八九六四民主运动坐牢七年,后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共当局制造的大规模下岗工人失业潮时,组织工人维权建立国企下岗工人自治工会组织,又被中共当局判刑十年。

    附举报材料:
    举报人:张善光,男,身份证号:4330241956121*****,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曹云申请民事抗诉代理人,联系电话:155****9892。

    被举报人:冷旗帜,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举报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69号判决》),对举报人曹云与溆浦县工商银行、第三人刘志平、第三人深圳富源公司房产确权一案枉法裁判。《69号判决》的审判长是冷旗帜法官,该判决的主要枉法事实如下:

    一、《69号判决》认定刘志平有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属枉法

    《69号判决》认定:“溆浦工行委托刘志平处置合同中的财产时,不但有单独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而且有给富源公司的公函……同时,溆浦工行对于委托刘志平处置资产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是认可的。因此,刘志平处置资产时有代理权”(见《69号判决书》第19页1行至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全然相悖:

    第一、2004年4月9日,溆浦工行时任行长舒相铁与刘志平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委托其去深圳处置溆浦工行2030平米以物抵贷资产,即本案争议房产。该《委托处置协议书》第四款限定:“变卖行为必须在省分行正式处置方案批准后按其实际规定进行”(见证据1:《委托处置协议书》)。由此可知,该《委托处置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同日,舒相铁在《委托处置协议书》基础上给刘志平出具了处置上述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第一行注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处置深圳宝安抵贷资产的协议书(即《委托处置协议书》)内容对乙方(刘志平)授权”(见证据2:《授权委托书》)。之后,省工行一直未批准正式处置方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溆浦工行与刘志平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委托处置协议书》未生效,因此,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全世界人民都清清楚楚;

    第二、溆浦工行诉讼代理人由于不清楚原行长舒相铁给刘志平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时的具体情况,在法庭上认可了富源公司提交给法庭的溆浦工行上述两份文书的真实性(2018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公函》系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但认可其真实性不等于认可《授权委托书》生效,不等于认可刘志平对争议房产有处置代理权,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我们怀化市中级法院的冷旗帜大法官却不清楚;

    第三、怀化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对舒相铁的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亦印证了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刘志平违背其与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未审批同意有关处置方案的情况下,超越授权范围,借口以被注销的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刘志平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并将处置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违法”(见证据:《刑事判决书》第37页14行至第38页5行。该《刑事判决书》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

    二、《69号判决》认定《厂房回购协议》应约束溆浦工行属枉法

    《69号判决》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刘志平在溆浦工行授权范围内与富源公司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直接约束溆浦工行(见《69号判决》第19页20行至第20页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如前所述,刘志平处置争议房产时,其与溆浦工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没有生效,其以“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名义同富源公司签订《厂房回购协议》明显是超越溆浦工行授权范围,不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一要件,但冷旗帜法官却违背事实认定刘志平是在授权范围内处置溆浦工行资产,然后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富源公司与“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刘志平”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当约束溆浦工行,这明显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冷旗帜法官在《69号判决》中的上述枉法裁判,不是在事实不清模棱两可状态下作出的误判,而是在证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情形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该枉法裁判导致原告曹云在房产确权一案中败诉,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余万人民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规定,冷旗帜法官显然已涉嫌枉法裁判罪,理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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