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沈金宝到梅园街道信访办,负责信访的李老师一见沈金宝大发皮气,嘴里还带脏话.4月6日沈金宝在北京为被关押在强制医疗所被精神病儿子申冤,被北京警察送马家楼后被驻京办送回上海。到府村路又被浦东新区梅园警所的警察带回派出所用口贷罪将沈金宝行政拘留十天.沈金宝本来就患有严重高血压,警察为了打击上访人,将患有严重高血压的访民送进大牢。朱金娣强烈要求追究违法违纪制造冤案的法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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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娣:强烈要求追究制造冤案的法官刑事责任
河北刘敏杰诉定州市政府案开庭 法官选择性 “失明”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16消息:河北定州市子位镇访民刘敏杰,诉定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不予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和子位镇政府胡乱作为非法限制其自由并移交公安机关等案件,1月14、15日连续两天在定州市法院开庭审理。
但在庭审过程中,两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却都选择性“失明”。原因是原告刘敏杰和其旁听人员的手机等物品被强制存放在储物柜里不许带入法庭,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坐在被告席上的定州市政府法制科科长和定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却堂而皇之的在玩手机,充当法警角色的定州市公安局警察也在玩手机,法官却视而不见。法官宣布休庭后旁听人员帮严重视力残疾的刘敏杰核对笔录时被法官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之前还要求旁听人员庭审期间一律不许发言,否则将会依法处置。
在庭审辩论质证阶段,对于刘敏杰所诉定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留、期满不予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并殴打他的案件本身,定州市公安局坚称是刘敏杰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上访地区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3月4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其训诫并移交地方处理,定州市公安局才做出了对刘敏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释放时未给其发放释放证之说不实,也没有殴打他。且刘敏杰所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刘敏杰所诉的伙食不好和不够量,拘留所所长坦承是财力有限。
刘敏杰指出,他是2014年3月4日在京上访期间,在北京市陶然桥附近行走时被北京警方抓获,交给子位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子位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送到定州市公安局,才受到了拘留10天的处罚。期满释放时,拘留所所长等人只让他签字不让他看内容,他感觉不对后便不再签字被拘留所所长殴打,他签了字的解除拘留证也没给他。
因为他不服拘留和被殴打不给释放证,2014年3月30日向定州市政府申请复议,9月9日他收到的复议决定书中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其中阐明不给他释放证是怕他撕掉。定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案件来源一栏没有注明案件来源。他要求定州市公安局出示他在北京违法现场的视频等证据以证明他应该被拘留,定州市公安局避而不答。
事后,刘敏杰在递交的一份庭审补充说明中再次阐明了他的理由和依据,他指出上访就是法律规定的信访行为,既然是信访行为就应由《信访条例》和《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来调整。但《信访条例》和《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训诫”是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更何况定州市公安局无法说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及他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据此,要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请,撤销定州市公安局对他的拘留决定和定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复议决定。
对于定州市公安局提出刘敏杰是2014年3月4日被拘留,2015年9月才立案起诉严重超过了诉讼时效,2014年9月21日刘敏杰虽给法院寄过信也不能证明刘敏杰寄的就是起诉状,刘敏杰希望法院拿出证据证明法院签收的信件内容。
被告子位镇政府代理人,河北省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香建勇,在法庭上言之凿凿,说,子位镇政府对刘敏杰在京非法上访行为有管辖权,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却不能提供法律依据。
据悉,刘敏杰是因为儿子在新疆做生意时被同乡谋财害命,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改判凶手死缓,刘敏杰不服最高法判决进京上访被多次拘留,殴打,也曾被劳教。
相关报道:河北访民刘敏杰诉非法拘留一案遭法院推脱不予立案
http://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808/12924.html



沈阳五公民诉公安部案 49旁听人控告法官
沈阳五公民许梅英\姚立新、王振华、林淑军\杨兆芳诉公安部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庭前许梅英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安部长郭声琨到庭应诉,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派员参加庭审。
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六十余人来到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要求参加旁听。
上午九点三十分,五位原告和代理人林明洁、辛颖准时进入38法庭。所有要求参加旁听人员在一楼大厅等候。十点了,十点半了,等候旁听的人们不断的打电话询问情况,许梅英、林明洁回答在协调中。
原告许梅英说:他们于2015年10月7日已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安排二百人旁听的大法庭。大约十一点三十分,原告和代理人来到大厅,通报的情况是:法院允许五人进去旁听。据了解法院的大法庭(40法庭)闲置,法官故意不予安排大法庭。
而五位原告和代理人只有三个座位,法官安排原告没有座位的,坐到旁听席进行开庭审理。五原告对法院这一条件不对等,不合理安排表示不同意。反复交涉无果,五原告和代理人决定对法官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现初步统计有49人联暑签名,控告法官剥夺公民参加旁听的权利。
维权志愿者
2015/12/15
湖北随州教师打官司 法官称“教师、医生就是爱扯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30消息:宋老师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的一名教师,在随州市舜井大道南端中房群楼有二间商铺,2013年12月28日开始租给随州一张姓人员。2015年初,租赁双方发生争议。张姓人员认为租金上涨过快,拒绝再交纳租金,同时拒绝交出房子。
为此,2015年4月宋老师一纸诉状将张姓人员告到了曾都区法院。案子到法院不久,主审法官竟当着宋老师等人面说:“一个教师,一个医生,就是爱扯皮”。
现在,该案子已开庭二个多月了,但至今还未判下来。
依法告公安不立案 乔延兵控告女法官王红
控告书
控告人:乔延兵,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控告人:王红,女,莱山区法院法官,地址:莱山区府后路11号。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5月5日,控告人到莱山区法院,对被告莱山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控诉人“身穿法袍不懂法”,非常“任性”地运用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二)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此裁定,公然对抗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被控告人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就作出(2015)莱山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显然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明确规定控告人的权利,被控告人却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何在?
综上,恳请莱山区法院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 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控诉人:乔延兵
2015年5月14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乔延兵,男,49岁,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号。
请求事项:返还扣押财物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1、2007年9月11日,莱山分局于国威、冯爱军,见证人上夼西路居委会李淑霞等7人,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家庭财物(部分财物为原告随身携带)搜走,不给原告家属或原告清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9、140条之规定。(2008)烟莱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并没有判决扣押财物为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
2、2011年3月10日开始,原告到被告处索要财物及清单,未果;依法有序逐级向被告上级机关信访,又未果。被告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3条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扣押财物从2007年9月11日开始按照逐年递增10%(通货膨胀率)计算,累积复利生息,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乔延兵
2015年5月 5日以下是不立案裁定书:


武汉肖连珠诉公安 法官称宪法不如现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8消息:肖连珠是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的一位维权上访人员(武汉肖连珠:两天一小打,三天一大打 黑监狱致我爆瘦30多斤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0/2015/0506/12341.html),她告蔡甸区公安分局的案子今天上午在蔡甸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肖连珠向本工作室介绍,案子源于今年3月7日,她从北京被截回武汉后,被蔡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天,肖连珠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今天庭审时,肖连珠发现院方的材料指3月6日她被关在北京久敬庄,而事实是她当时是被关在北京的马家楼。肖连珠指出此错误时法官不服,她因此要求法官回避。这时法官和被告竟纷纷离庭,肖连珠要求给份庭审笔录也未果。就这样,今天的庭审无果而终。
肖连珠说法官的乱来已不是第一次了,她上次一次行政官司被枉法判败诉后,她问黄姓庭长为什么如此裁判,黄姓庭长说有内部文件。肖连珠说内部文件大于宪法吗?黄姓庭长说宪法不如现管。
今天在法院前的肖连珠
告倒法官遭报复江苏医师沈德新成为了“精神病人”
沈德新,1949年生人,家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彩臣三村437号。毕业于浙江医科大学,原启东市卫生防疫站主治医师,中共原党员,现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身份,却因举报黄色场所引发官司,期间因制止刑庭副庭长殴打上访民众,被其恶意报复,先是以诽谤罪判刑,后因上访被关进了精神病院。
沈德新的材料记述, 1991年8月,时任启东市防疫站主管医师的他,实名举报邻居樊亚萍容留妇女卖淫,樊亚萍因此受到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的12月7日,樊亚萍纠集6名亲友拦路把沈德新12岁的女儿推入齐腰深的沟中,沈德新的妻子为救女儿遭到樊亚萍等人的殴打,至全身17处受伤。为此起诉到启东市法院后法院错判,1996年3月,南通市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樊亚萍等人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金1000元。
1993年6月,沈德新又因樊亚萍借款不还的纠纷到启东市法院找相关法官,被法官殴打。同年的11月,沈德新因制止启东市法院刑庭副庭长沈勇前殴打状告无门的无辜百姓遭沈勇前和杨方舟时,遭殴打至全身13处受伤。沈德新为此找到相关部门讨要说法,1994年6月28日,启东市副院长龚建林、张惠新亲自到启东市卫生局给沈德新公开道歉,同年7月沈勇前被免职。1995年10月沈勇前官复原职。
1996年5月17日,曾因被沈德新举报而受刑的樊亚萍向启东市法院提起自诉,称沈德新向乡邻散布并当面辱骂她卖淫,要求法院以诽谤罪追究沈德新的刑事责任,1996年11月2日,沈德新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其相应损失。沈德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终被以原判决并无不当为由维持原判。沈德新也因此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沈德新刑满出狱后仍坚持申诉,上访,他认为官复原职的沈勇前对其被免职一事怀恨在心,借机报复。启东市法院为徇私情借樊亚萍自诉案对明知是无罪的他伪造证据枉法追诉,并剥夺他反诉的权利。
2007年9月18日,刚刚从北京上访回来的沈德新听说公安局要抓他,就躲避到启东市城北区企业园区的一中外合资的制衣厂,第二天中午12:15分时启东市公安局和启东市政府的13辆车把占地55亩的制衣厂封堵,让他们交出沈德新,并把厂里职工全部赶到院子里,连集装箱都打开查看,全方位搜索。沈德新怕工厂遭受连累,自己从藏身的地方走了出来,这些人见到他如饿虎扑食一般把他叼走关进了粮贸宾馆,而这个宾馆在当地有第二看守所之称。
同年的10月23日,3个自称是高院“法官”的人到宾馆给他问话,问了没到3分钟就走了,
然而就是这次“法官”的问话起了决定性作用。10月31日下午4:45分左右沈德新被启东市公安局和联防队的4个人给戴上头套从宾馆强行押上一辆汽车送进了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院)。
医院的王振新大夫说,我虽然和你是同行,但你的精神病是政府定的,南通鉴定的,我们只能收治。并嘱咐沈德新,在这要听话,你的病什么时候好由政府说了算的,你要配合治疗。但沈德新并不那么听话,被强制打体针,打完针没多久就会晕厥过去,醒过来再打,一天打两次体针,护士还要拿着电棍监督他吃药,不吃药就用电棍打。
沈德新说,这样并不是只针对他一人,他们被关在里边的“精神病人”都是这样的待遇。晚上很早就让睡觉,不睡就给打一针让睡,他们一天的时间大部分都是在睡觉。他还发现,经常有被送来的“精神病人”被冻、饿迫害致死。勉强活下来的他们忍受着屈辱和痛苦,每天领取巴掌大的一点卫生纸,绿豆大的一点牙膏,不许看书、看报,沈德新这个文化人也被剥夺了写字的权利,只能像小鸟一样每天看看窗外。
这期间他在北京的儿子听说他被送到了精神病院,连夜赶回老家,第二天一大早利用他现役军人的特殊身份找到了市委办公室,后被迫签下了息诉罢访协议才把沈德新接出来,这时沈德新已经住院治疗了15天。
后来,在他儿子的帮助下,沈德新拿到了病历和鉴定结果。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2007年10月29日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上记载,被鉴定者自96年后,不顾及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一直不停上访、诉讼,且屡遭挫折也决不罢休,始终坚持自己有理,结合精神检查发现其有明显的被害妄想,……故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建议强制治疗
根据鉴定书上的鉴定地址和鉴定时间,沈德新推测鉴定书上写的那3个主治医师,就是当初在宾馆那3个自称是高院“法官”的人。
最后他说,把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是最不人道的,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那里没有任何人格最严,精神上也承受着无比巨大的痛苦,因为他们不但要承受药物导致的身体上的痛苦,还要承受精神上的折磨,因为监狱还有关押的期限,而在精神病院却是遥遥无期的,他们看不到希望。
因此他决定,只要他的生命还存在一天就要坚持一天,直到把枉法的法官和助纣为虐的精神病院大夫送上审判台,依法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




江苏伏玉霞为妹妹遗产诉讼被法官打流产上访遭送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2-30消息:江苏连云港伏玉霞是因为妹妹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遭徐州泉山区法院法官刘冬欧打致流产,伏玉霞为此开始上访,被非法拘禁17次,拘留12次,劳动教养2次,还被送到精神病院。
据悉,伏玉霞是因为妹妹的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伏玉霞的妹妹惨遭徐州泉山区法院法官刘冬残暴欧打致其流产,伏玉霞为此开始上访,因上访被多次拘留、殴打、非法拘禁,伏玉霞计算共被非法拘禁17次,拘留12次,劳动教养1次。
伏玉霞在劳教所遭受迫害,双腿不能站立,在保外就医期间伏玉霞身体有所好转,政府担心她上访于2012年5月17日东海县公安局副所长和几名民警、镇政府和社区多名工作人员把伏玉霞从家中绑架到连云港海州精神病院,医院院长见他精神状态良好坚决不收,当天下午就又被送到了东海县看守所,2012年7月23日释放后又因讨要关押手续被打骨折。
湖北法官黄志佳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信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14-12-13 16:5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同志: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仔细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些许疑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有关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的规定,法官薪酬=工资+办案补贴。
+办案补贴如何解释?
对于法官的薪酬是否应该高于一般公务员,我今天不置可否。
如果+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我敢说,天理不容!那不是几个钱的问题,是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的尊严的问题!
发达地区的法院案件多,法官确实辛苦,为了鼓励办案,按办案补贴计算薪酬好像有理。不发达地区、艰苦地区的法官办案相对较少,但我要说,能够在这些地方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像我们官店口法庭,一年热天断水、冬天断水,光找水就不知要操多少心,费多少神,还要克服道路、气候等多方面的诸多困难,案件虽然相对较少,能够因此说我们应该少拿酬薪吗?
+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会不会鼓励部分低劣法官无事找事干?甚至做假案?我充分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素质不会低劣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步,我也充分相信最高法院未雨绸缪采取相应的饭饭措施,但人性本恶,目前的制度也不是无隙可乘,大量法官被追究,我的担心或许并非杞人忧天。
办案是法官的本职,拿了工资就要办案,有案不办就应该下课。但人民法院是中立机关,“不告不理”,要绝对拒绝唯钱办案的错误导向!
去年,我建议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媒体报道后,高层也有正面应对,湖北法院系统2014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这从某种意义上讲值得庆贺。但《意见》的出台,有可能使以案件数量突出政绩的不合理现象重新抬头,因此,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公开制定该依据的事实依据和会议记录,让人们看看把办案补贴计算薪酬的依据是什么,这一意见是怎么形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此外,还有意见与最高人民法商榷。
《意见》提出的诸多措施能否试行确实值得打问号。譬如,意见规定:“要积极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设副庭长”。科级以上法官会心甘情愿去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如果说要组织部门解决人民法庭庭长的科级待遇,组织部门愿意吗?怎么落实?因此,不是由人民法院一家说了能够作数的事项,由能够解决问题的机关制定或许更加合适,这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中的好多问题都有继续研究和商榷的必要。相信抛砖能够引玉。
提出意见也好,商榷也罢,我的意见不一定妥当。只希望人民法院今后的涉及面较广的任何改革举措多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诚如此,法院幸甚!国家幸甚!
请最高人民法书面答复。
说明:黄志佳联系方式:邮政编码445311 地址: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社区朝阳路100号
黄志佳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2013年5月11日,向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等制的建议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本人建议立即废止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通行的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内的评估指标多不科学,兹列举几项以说明之:
关于分值较大的结案均衡度,讲究各月结案均衡,均衡度越高则得分越多。“各月结案均衡”,这本来就是天方夜谈。不立案,哪有案可结?要求结案均衡度高,首先要保证收案均衡度高,这做得到吗?法院收案,完全应该是被动的,当事人什么时间有案件需要起诉,法官根本无法把握。就我所在的法庭来说吧,地处边远的山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平时在家的人本来就不多,起诉打官司的少,有时甚至四、五天没有人起诉,但是一到年关,打工回家的人多,发生矛盾的机率高,诉讼案件增多,一天立案五、六件也不算希奇,每月立案如此不均,结案哪里可能均衡呢?
按照现在好多地方的做法,案件的审判员、审判长甚至法庭庭长根本没有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一个案件在开庭后宣判以前都要向审管办汇报、向分管副院长请示,在此情况下,当庭宣判谈何容易?
不可否认的是,自2008年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乃至法院内设办案单位的结案均衡度、当庭宣判率已经显著提高。该不是应了一句话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本人不否认,人民法院应该讲究公正与效率。但是,三大诉讼法已经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了,完全不必要在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去追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什么指标,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应该立即废止。
本人建议立即停止全国政法部门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的错误做法。
这几年,许多部门按照法院案件数量的不同给予各法院不同的待遇,譬如,关于经费保障,规定年结案数在一定数目之上的是多少元,在此基线之下的则只能保障多少元,一个法院内部也依葫芦画瓢,按照办案数量的不同给予内设办案单位不同的待遇,甚至规定每办理一个案件给予多少办案经费。为了办案经费,法院之间、内设办案单位之间想方设法抓案源。这几年,全国法院结案数量猛增、几乎各法院、法院各办案单位结案数量猛增,有的单位在短短的几年中,案件数量甚至一翻几倍,上级组织难道不认为这其中有可能有猫溺吗?
人少案多,加上大量必须完成的的非本职工作,中国的法官本来已经疲劳极了,还要求法官为了什么绩效和案件数量呕心沥血,绞尽脑汁,于心何忍?
无法想象:在审判绩效考核和案件数量的沉重压力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将走向何方?
思前想后已经几年,最终决定提出建议。我知道,自己的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一杆子插下来的,或许用心良苦,以案件定经费的制度的施行与废止又根本不是法院一家说了就能算数,还需要权力机关的督促与协调。
据了解,目前追求法律之外的考核指标,将案件数量与经费挂钩的现象在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村民委员会等各行各业普遍存在,比如公安规定每年破枪案件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个案件给多少经费等等。因此,要扭转不正之风,恐怕要动大功夫,在各行各业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还社会一片清正
在某些领导人眼里,考核指标不达标、案件数量少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听话,不争气,就得靠边站,受处罚;但我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和案件数量而去冒险,不仅问心有愧,风向一变,也得受处罚。基层政法工作者,两头为难。如果能够废止不合时宜的绩效考核制度、停止执行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数的错误做法,也是给办事人员减压,预防腐败,保护基层办事人员。
建议人 黄志佳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张林案本月5日开庭 法官称直接宣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9/2日消息:安徽蚌埠公民张林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将于本月5日上午9点在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张林因小女儿安妮上学事件于2013年7月18日被抓,第二天被刑拘,11月19日起诉到法院,12月18日蚌山区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经省高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审限,后又报最高法院两次延长审限。从去年至今,张林已被关押一年多。
代理律师刘晓原在微博上说”9月5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因我要去乌鲁木齐办案,李方平律师同日在福州开庭,两个辩护人都无法参加。考虑到几个案件在时间上有冲突,我拨通蚌山区法院电话协商改期,法官说是开庭直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