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涉嫌

  • 欧金中前妻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监居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23日消息】2021年10月22日,王才亮律师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消息:福建莆田欧金中已经死了,但欧金中的前妻欧秀香涉嫌包庇罪,于10月18日被警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且其前妻姐姐两个儿子、女儿因该事件涉嫌“散布谣言”被查。

    据自媒体陆火Media发文,2021年10月10日,福建省莆田县秀屿区平海镇上林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10月18日下午15时许,在公安、武警围捕下,犯罪嫌疑人欧金中在上林村附近一山洞拒捕并自杀,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55岁的欧金中因建房用地纠纷,持刀对邻居一家实施故意伤害,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

    欧金中死亡当天,其前妻被仙游县公安局以涉嫌包庇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且欧金中前妻欧秀香的姐姐的两个儿子,还有女儿,因为涉嫌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几天没回来了。

    知情人士透露,欧金中与前妻离婚不离家。欧金中藏匿期间,其前妻曾为他提供食物。

    根据媒体报道,2017年,欧金中向当地政府申请了危房翻盖,房屋新建手续批出后,欧金中将原有400平房屋拆除,欲在原有土地上建新房。

    知情人士称,命案死者系欧金中邻居,曾多次联合附近居民阻挠欧金中建房,导致欧金中一家无处可归,在临时搭建的雨棚中居住六年。

    命案发生前,欧金中居住的雨棚因台风倒塌,雨棚残片掉入死者家菜地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另据媒体报道,命案发生前多年,欧金中曾向村委、各级政府、媒体反映相关情况,但建房受阻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欧金中家属还反映,村干部曾在欧金中求助时,向其索要财物。

    针对欧金中前妻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一事,有法律人士认为,即使欧金中前妻曾向欧金中提供食物,但欧金中被抓获后已自尽,欧金中前妻的情节轻微,不应构成犯罪。

    法律人士分析,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不得不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某种制度关系中,将家庭关系完全无视或是虚无化,并不利于制度的建立和长久发展,自古以来,就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基本原理。

    上述法律人士指出,做好“亲亲相隐”与法律权威之间的衔接和平衡至关重要,否则,人们可能会对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产生质疑,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能激化矛盾,这与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著名律师张凯表示,“欧金中的前妻欧秀香,为欧金中提供食物,而涉嫌包庇罪。如果该传闻属实,我觉得这个妻子真的是个伟大的妻子。中国有亲亲相隐的美好传统。一个弱女子可以不顾生死保护一个男人,哪怕这个男人犯了杀头的罪。这已经让我等男儿汗颜,把她送进监狱,是这个时代所有男人的羞耻。如果谁可以联系到她的家人,我愿意为她免费辩护。”

    自欧金中事件发生以来,网上民众是一边倒的对他同情加支持,并称之为“莆田刀客”。

    上海失地农民黄尧年认为,欧金中这个人,从多方信息看,在悲剧发生前确实是个好人,悲剧的发生和结局令人感到可敬可悲。在悲剧发生前他没有违反社会法理,相反却处处出现对社会贡献亮点,遵纪守法,即使碰到恶霸,也是充满了对政府对国家的信任,通过所有能走的方式反映问题,从居住铁皮屋熬住五年,坚持五年反映申诉求助等等,难道还不能证明欧金中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欧金
    中不是钢铁,钢铁也有被高温熔化的时候。人不是奴隶,即使奴隶压迫过度也会反抗,人类就是因为反抗才结束了奴隶社会。历史上梁山好汉也是反抗恶霸走上梁山才流传至今。中国共产党也是因为发动农民反抗地主恶霸,从而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欧金中是一个守法农民,原有4O0平米危旧房,经政府部门批准建150平米新房。他有9O老母,又有大龄儿子因无房取不了媳妇,真可谓英雄气短。在恶霸和不作为的地方政府官员、各级应该管的政府部门官员装睡下,压垮了支撑欧金中坚守法律的最后一根稻草。成为当代壮悲之人。

    欧金中忍无可忍,愤而杀人,于法有罪,于情于理哪里有罪?我是一个失地农民,也是一个守法上访申诉十多年的六十六岁老人,家里也有一个近九十老母。深知维权的艰难。所以深知欧金中的绝望和愤怒。

    欧金中走了,留下无尽的……和遗憾。也给执政党留下如何管好各级政府执政为民,把执政为民落实到实处,不要让民众失望,更不要让好人绝望,从而愤而挺险,不该发生的惨剧一再发生。

    杜绝悲剧发生,必须严惩所有失职官员,严惩所有对申诉救助部门官员的失职之职,由于这些官员的失职、渎职,导致民不安生,导致底层互残悲剧的发生!导致执政党执政为民的形象一再严重受损,导致人民对党政府信任危机发生!不严惩不足平民愤!只有严惩才能让那些嘴上执政为民的官员,接访的官员清醒不再装睡。

    由于相当多的官员装睡,不理上访申诉人的冤情,导致上访申诉人的问题一拖再拖,拖了十几二十多年不解决,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欧金中一案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只有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才是化解矛盾的唯一之路。

    黄尧年呼吁,在即将召开的党的六中全会上,中央应以欧金中案带给社会的震撼,切实出台解决上访申诉人提出的合理合法诉求,作为执政党和各级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在二O二二年全部化解。五年以上上访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五年以内的二三年之内解决。

  • 常玮平的律师阅卷受阻

    【民生观察2021年9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常玮平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承办人员是,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渭。2021年9月9日下午15:30左右,常玮平的辩护律师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因没有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不被允许进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与承办人的助理电话联系,即得到以下答复。

    1.承办检察官刘渭休年假,中秋节后上班;
    2.阅卷需要经过承办人的同意;
    3.阅卷需要经过侦查部门的同意;
    4.案卷现在锁在柜子里,承办人休假了;
    5.常玮平案的案卷是绝密内容,只能给你电子阅卷,还有部分没上传完。但又说不会放在系统里。

    妻子陈紫娟给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打电话,得到同样答复。问那位工作人员阅卷需要承办人和侦查机关同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又回答不出,让去问律师。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从侦查阶段就参与常玮平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却需要侦查部门的同意。根本无视司法职能部分之间的互相监督制衡的法律原则,却是沆瀣一气来构陷迫害常玮平律师。

    律师远道来访,作为助理应当立即电话承办检察官;检察官休假前定会有所交待保证工作的连续。但在常玮平案上,体现出来的是,检察官和助理将此案的责任进行推拖,以使律师或者家属无法直接与检察官对话,法律权利无法实现。就像长沙仨案件一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自始至终没有与家属和律师直接见面。

  • 陕西陈艳群案即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1年8月17日消息】陕西陈艳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城固县法院通知8月25日上午9:00开庭。

    陈艳群,原是陕西省城固县龙头镇卫生院职工。2008年因举报卫生院院长贪污腐败,被院长夫妻打成重伤,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虽然双腿残疾,但陈艳群仍拄着拐棍四处上访,要求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及其贪污公款的法律责任,结果遭到当地劫访人员数十次的殴打、非法拘禁、拘留的处罚。陈艳群未成年的女儿,因看到母亲被抓而受到刺激,多次割腕自杀被人救下。尽管如此,陈艳群还积极参与公民围观活动,到武汉声援秦永敏等民主维权人士的开庭活动。陈艳群,围观张扣扣案件的庭审,在现场接采访;在县政府门口举牌,痛斥政府腐败,成为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

    2019年11月19日,陈艳群城固县宾馆寻找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工作组反映问题,被城固县公安局拦截带回,次日将其刑拘。2019年12月26日,陈艳群被批准逮捕。2020年2月26日至今,陈艳群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25日,陈艳群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 因言获罪的张宝成涉嫌被超期羁押

    【民生观察2021年6月11日消息】因言获罪的北京公民张宝成涉嫌被超期羁押,2021年6月10日其代理律师卢廷阁依法向北京高院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

    2019年5月27日张宝成被抓,28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3年半,张在10日内上诉,案件随后已移送北京市高级法院,之后辩护律师也提交了辩护手续,并申请取保、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北京市高级法院至今没有任何回应,打电话没人接。

    自上诉至今,已近7个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已远超二审2个月的审理期限,也已超期羁押,且没有任何延长决定,已涉嫌违法。

    2021年6月10日,卢廷阁律师依法向北京高院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希望该院依法办理,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执法犯法。

    简介:张宝成出生于1959年6月19日,是一名中国人权活动家,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他的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1978年,被中国共产党伪政权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三年。2013年3月31日,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国政府抓捕、判刑2年。

    张宝成表示,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电击生殖器、殴打、虐待等迫害,身体留下终生印记。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年5月27日,在中国北京被中共伪政府以“涉枪罪”抓捕。次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9月2日下达换押证。9月23日,关押地转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宝成,起诉书称: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抹黑中国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损害中国国家形象等共计2000余条信息,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张宝成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020年4月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张宝成案延期至2020年5月3日审理。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应检察院建议张宝成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2020年5月27日下午,律师卢廷阁打电话给北京第一看守所,问询会见当事人张宝成事宜。看守所答复:疫情期间减少会见的数量,现在只能:电话预约到8月11日。若案子开庭,提前2、3日特殊安排会见;或是疫情结束恢复正常会见。律师已经5个月没有见到当事人张宝成了。

    6月16日,律师接到北京二中院通知:因疫情,张宝成案中止审理。7月14日,卢廷阁律师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7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回复:不予取保。理由: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

    7月29日,卢廷阁律师在北京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张宝成,这次会见,距前一次会见相隔7个月。得知:张宝成每日的放风时间仅仅只有5分钟。

    8月18日,张宝成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彭剑、卢廷阁当庭做了辩护,法庭当日未判决。

    8月25日,张宝成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转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原因不详。

    9月2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延长审限3个月,到12月29日。

    11月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律师:11月10日宣判。

    11月10日,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张宝成获刑3年6个月,其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被“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

    遭受不公判决:根据《自由亚洲电台》及《法国广播电台》报导,2020年11月10日,北京中级法院判处张宝成先生入狱三年零六个月,自由世界的舆论均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判决。


  • 云南警察涉嫌侵犯公民通信权

    【民生观察2021年3月28日消息】云南省屏边县相关领导利益集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大于法、警察知法犯法,涉嫌侵犯云南公民徐锦翠的信息和通信自由权。徐锦翠的冤屈在地方得不到解决,现只好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2021年3月7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徐锦翠在屏边县邮政局寄信,到9点52分收到退款信息,10时30分左右,徐锦翠返回邮局查询退款原因,此时警察胡昌明正在查看徐锦翠的信件,嘴里还念叨着:还写给某某喃…,以下是当时徐锦翠与警察胡昌明的对话:

    徐锦翠:谁让你们查看我的信件了?送信的车不是10点钟就出发了?你们为什么要扣压我的信?

    胡昌明:我们是受县委、政府的领导安排来查看你的信;

    徐锦翠:你们现在、当场拆开我的信件检查,我写的内容都是实事求是的,不是空口无凭;

    胡昌明:我们不拆你的信,你的信要等县委、政府领导来检查是否能给你寄?

    徐锦翠:我的事情在云南省求告无门,我写信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反映,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贪官污吏利益集团层层包庇、袒护熊保良,云南省三级法院、检察院枉法裁判…

    之后胡昌明接了个电话带着另外二个辅警走了,就这样,邮局不送我的信,说要等公安答复:送或者不送。直到12点10几分,合法公民徐锦翠的信一直被扣压在邮局,难怪徐锦翠寄邮的几十封、上百封信件全部都石沉大海了。

    据悉,徐锦翠原是云南省屏边县畜牧局的会计,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她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她的冤屈在地方得不到解决,现不得不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

    附:控告状

    我叫徐锦翠,女,1969年11月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建设号182号农业局院内,身份证号532523196911230224,电话:15925309767

    我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我的冤屈也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控告人:徐锦翠(屏边县原畜牧局会计)

    被控告人:
    1、黄兴葵:屏边县原反贪局局长

    2、候春奕:屏边县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3、杨有茹:屏边县原法院副院长

    4、邹凌琳:屏边县原法院刑庭庭长

    5、熊正丽:屏边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6、熊保良: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

    控告事由
    控告人徐锦翠“挪用公款”一案的事实是:时隔几年,小金库(洪代良户名)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后,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的身上,对我罗织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将我拘押十四个月,定贪污无法成立的情况下,牵强的以所谓的、片面的银行流水认定我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拘押期限转换成刑期,让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检察院黄兴葵等人包庇隐瞒证据,法院杨有茹等人颠倒黑白作出的荒缪判决。

    控告请求

    一、撤销

    1、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2、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89刑事判决书及(2018)云2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控申刑复通(2019)12号驳回通知书;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申141号驳申诉通知书;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十部刑申复通(2020)12号驳回通知书;

    6、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1号-熊保良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审理。
    三、依法追究熊保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四、依法改判徐锦翠无罪
    五、依法追究黄兴葵等人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我经手的小金库(洪代良户名)账目不差分豪,何来挪用?难道我个人提前垫付单位开支的钱就不该拿回来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用个人的现金垫付单位开支后,必须或只能用现金归还,不能转账,否则以贪污或挪用论处?

    1、我没参与套取过一分钱,也没有权利多付或少付一分钱,小金库所有资金都是熊保良事实安排好支出渠道并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再安排套取交我支付,每支出的一分钱都必须经熊保良审核签字,所有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短暂。如果我把熊保良计算并安排好支出渠道再套取的资金挪用了,第一时间就被熊保良发现,甚至问责,不可能每次与能保良对账都能做到账款一致,并顺利交接会计Lj(哪怕差一分钱熊保良都不可能收下凭证并烧毁),更不可能在2013年5月调整岗位让我任会计,更不能事隔多年熊保良都没有发现我曾经“拥用过小金库安排计算好的钱”。

    2、因洪代良账户历年利息不计收入、卡的管理费也不计支出,导致我错误的认为:用我人的现金零星(老公开出租车交我保管、家人交我保管的现金)零星垫支单位开支,等于将我的钱零星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可以节省来回跑银行的时间,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例如:(1)2011年9月8日11时32分15秒前任报账员黎旺蓉存入8826.47元,余额为45560.72元,交我接管洪代良银行卡,紧接着同日同时34分34秒取款16000元加上我个人的现金2000元共18000元借给熊保良用于给州级领导中秋节送礼;(2)第四卷P88页第4行袁琼芳少费550元,第5行传波夕厅驴肉干300元,第7行杨莉电影票180元,第7行马立富开锁170元等第这些费用之前都没有预算过,我为了方便客户,也方便自己用自己的现金提前垫支,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我,被检察院、法院霸王、枉法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

    3、为安全起见,2012年5月8日将我从公积金贷款的10万元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判决书中已确认),之后分次转账归还用于购买股票,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屏边县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屏边县原畜牧局小金库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将原本有罪的熊保良立案两天就取保候审,故意隐瞒、包庇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最终让熊保良逍遥法外。将原本无罪的我拘留、逮捕、起诉、关押判刑。不顾我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的电子账以及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熊保良、张朝会、熊绍祥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一切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故意枉法裁判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坚决不让取保)后判刑十四个月。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1、熊保良私设小金库的时间是2005年至2014年8月案发,但熊保良的起诉书中认定的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隐瞒了李仙翠经手期间(2005至2009年5月)套取资金情况。

    2、由熊保良起诉书及历任报账员移交清得出:

    (1)李仙翠任报账员时间25个月,套取资金?

    (2)黎旺蓉任报账员时间32个月,套取资金19笔共计20490582元,平均每月套取64033元;

    (3)徐锦翠任报账员时间21个月,套取资金8笔共计85882350元,平均每月40896元;

    (4)张曼任报账员时间9个月,套取资金4笔共计48011905,平均每月53347元。

    3、熊保良除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合凭证罪没有受到追究外,还涉嫌贪污、行贿罪没有追究。(1)熊保良利用职权,私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投资给马洪划养猪,不与马洪刚签订合同协议。畜牧局到马洪刚猪场拉猪扶持农户的手续的不规范,导致多付款给马洪刚;而马洪刚却说畜牧局还欠其20多万元;(2)除每年春节、中秋节套取专项资金给省州县领导送礼外,平时也不定期做贪污或行贿(据我掌握):第一笔2012年3月27日,由丁某勇套取大围山微型鸡保种项目款5万元给吴某副县长(涉嫌贪污);第二笔2013年7月16日由张朝会安排套取种猪款5万元送向副县长(涉嫌行贿);第三笔2013年9月,安排袁琼芳借款5万元交给熊保良本人(涉嫌贪污);第四笔2014年2月7日安排张某会借款10万元送给姚Ⅹ领导(涉嫌行贿)。

    4、隐瞒证据(1)2015年7月3至10日期间,黄兴葵打电话给远在上海打工的邵位昌]将借款给徐锦翠的证言从上海传真到屏边县检察院的证据,导致对徐锦翠无罪证据之一丢失(邵位昌证言)(2)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我要求黄兴葵等人找熊保良核实:2013年3月1日我交给熊保良单据是否与其对过账,账款是否一至,当时黄兴葵答:“我们一定会回去找熊保良核实的”,之后到同年同月10日左右,黄兴葵等人第二次到看守所时,见烈我的第一句话说:“我们已经找熊保良核实过了,个保良承认2013年3月1日你交给他的单据账款都是对合的”,之后这些事实全被否决。在原审法院判决关押我之后,我多次向看守所写申请,要求调取2015年7月2至10日期间,黄兴葵等人两次提审的我同步录音录象,未得到许可。

    5、霸王认定(1)2012年7月5日实付牛某华水泥款6万元,因牛某华长期在乡下,于2012年8月23日受牛某华的委托转给其妻子李天艳(有银行流水为据);(2)2013年2月6日发职工慰问金119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电子版发放名册);(3)2012年1月10、18日、2013年1月21日张朝会三次借款15万元(张朝会亲笔签名),以上3笔霸王起诉、判决我“贪污挪用”关押十四个月。

    6、法院原副院长杨有茹、刑庭原庭长邹淩琳原本应该将私设小金库的涉案人员合并为一个案件来审,当庭查清熊保良对小金库的管理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手续等事实真相;但是杨有茹、邹凌琳为了包庇保护熊保良,故意将一个案件分成二个案件来审理、判决,故意隐瞒对我无罪、对熊保良有罪的一切重要证据,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三、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全以一句“笔误”代过。

    1、实付牛昌华水泥款6万元、霸王起诉、判决;

    2、张朝会三次借款冲账15万元的亲笔签名霸个诉判决;

    3、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人:陶某才、高某梅、杨某英、宋某坤、刘某权、王某波、唐某凤等人进行询问;

    4、由于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检察院、法院不顾我多次申请调取我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电子账及与局长熊保良、副局长张朝会、办公室主任熊绍祥等人QQ聊天记录,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真相;

    5、关于接待费393350元中(这些原始单据全部由熊保良保管),有70966元单据在基本账户中出现,这70966元是以何种原因出现在基本账户没有查清。

    针对以上5个问题,原审法院副院长:杨有茹(审判长),刑庭庭长:邹凌琳(审判员)应当打回检察院重新调查清楚,但是杨有茹、邹淩琳不但打检察调查,反而作出对同一笔资金既判贪污,又判挪用,漏洞百出的枉法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判决十四个月。

    6、2016年11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重审审判长熊正丽等人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案件后,不但不按规定打回检察重新调查清楚,反而还在第一次:2017年3月20日14时30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无理由的延期审理建议;第二次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延期审理(原审开庭2016年1月28日,重审开庭2017年6月5日)。

    审判长熊正丽有穿越时空的本领,从2017年3月穿越到2016年,并同意检察院2016年3、4月无理由延期审理建议,熊正丽有读心术或者有感官断案的能力,是学过心理学还是检察官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检察官在想什么或在做什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屏边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涉嫌故意包庇熊保良,充当熊保良的保护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目的是让熊保良逍遥法外,拿无辜的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中央三令五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解决人民群众内部问题,对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该改判的改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省屏边县检察院、法院是明目张胆的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屏边县原畜牧局原局长熊保良及其保护伞立案审查,查清一切事实真相,铲除依法治国进程道路上的司法毒瘤,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控告人:徐锦翠
    2021年3月26日


  • 湖北李树南夫妇提起上诉被驳回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8日消息】湖北监利县法院在2020年8月31日对李树南夫妇分别被判刑,李树南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李树南爱人被判刑两年十个月,夫妇分别被构陷判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所有的构陷的信息都是夫妇俩以前被处罚过的事,公检法再次利用以前的处罚再次构陷,并构陷夫妇俩以重复处罚的方式再次构陷入狱,由于李树南夫妇信访问题不予解决,长期在北京维权,当局以李树南夫妇长期在北京维权为由以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二上访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形,依法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二上访人予以了从轻处罚,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树南夫妇案件的辩护词全文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树南女儿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李树南、陈呈香涉嫌寻衅滋事上诉案李树南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李树南本人,以及审慎地分析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树南无罪,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全部都不能够成立。为此,恳请贵院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宣告李树南夫妻无罪,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辩护人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前面的四起已经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

    本案的起诉书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指控李树南、陈呈香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是2011年5月7日中心河清淤李树南、陈呈香阻挠施工事件;第二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7月18日李树南、陈呈香在信访听证会上寻衅滋事;第三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11月15日陈呈香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自焚;第4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12月10日陈呈香缠访柘木乡乡长。可见,这4起犯罪都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本案立案的时间是2019年8月19日。因此,本案立案时候均已经超越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五起犯罪–李树南、陈呈香在2011年至2019年间多次进京非访,监利县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该起犯罪的犯罪地是北京中南海周边。可见犯罪地是北京,案件与监利县没有任何关联性,故监利县公、检、法无权管辖本案,而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审判(管辖)更为适宜”的法定情形。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在毫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审理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其审判行为应属无效,二审应当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监督一审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李树南阻挠中心河清淤施工,系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2011年5月7日,在没有取得李树南岳母冯田英同意,也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下,柘木乡政府的施工机械就开到了冯田英的田边,开始施工,挖坏了田边的白杨树和田里的油菜籽。为此,李树南、陈呈香要求暂停施工,先解决土地补偿和赔偿白杨树问题,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根本不属于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因此,也就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事件也就根本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信访听证会事件的刑事追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18日,李树南夫妇二人在听证会上砸坏自己的录音机和工作牌导致会议中止事件虽扰乱社会秩序。但是,该事件当时已经被监利县公安局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至少证明以下三点:其一,李树南的行为至多属于轻微的行政违法,不能构成犯罪。否则,当时的监利县公安局岂不是徇私枉法、纵容犯罪?其二,即使构成违法,李树南也已经被行政处罚;其三,即使李树南的行为有些过激,也不能在7年之后,再次被追究。并且,再次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他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法谚有云:“不能让一个人两次踏入同一条危险的河流”。可见,一审判决将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同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极端错误的。

    五、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公民上访权的宪法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辩护人查遍《信访条例》,也未发现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也没有规定到北京上访属“非法上访”,更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或定罪判刑。《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但这是对政府部门的义务,而不是针对访民的要求。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国家机关无权认定公民是否非正常上访。

    六、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证据不足。

    1、训诫书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首先,训诫书没有说明李树南在上访的时候是否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否有扰乱中南海周边的公共秩序,同时也没有说明李树南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其次,关于训诫书的实际作用,仅仅是对没有违法但有一定违法可能性的信访人的一种告知和提示,不是对公民具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作出不意味着被训诫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这份信访文件第二条也可以看出训诫书只是针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如果说连治安管理处罚都不构成,又怎么能构成犯罪呢?因此,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训诫书证明上访人还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上访人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这显然是非常荒唐可笑的。

    最后,训诫书的作用仅仅是告知、提示,即告知上访人应当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维权,不要做违法事情。其与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的“此处禁止吸烟”的告示牌并无本质区别,而不是惩戒。《训诫书》的内容仅是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李树南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造成了什么影响的说明和事实记载。只能说明李树南去中南海周边上访过,根本无法证明李树南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也无法证明造成了何种不良影响。如何能够以此认定李树南构成犯罪?

    2、到案经过、多名接访人员的证言,均不能够证明李树南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树南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及情节,只能证明李树南夫妇曾经到过中南海周边上访。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仅仅多次上访就构成犯罪。多次上访也好,一次上访也罢,决不可能因为次数多就使上访本身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改变,从而构成了犯罪。仅仅是上访,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没有过激行为,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综上所述,从程序角度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前面的四起已经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五起犯罪–李树南、陈呈香在2011年至2019年间多次进京非访,监利县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从实体角度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李树南阻挠中心河清淤施工,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信访听证会事件的刑事追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故而,

    最后,辩护人必须再次强调:李树南夫妇确实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坚守法律,坚守正义,依法判决无罪。

    辩护人:方庆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本网公民记者得到李树南女儿消息说,李树南已经由看守所下监狱了,陈呈香已经被安排下监狱了,在武汉女子监狱,具体地址还不清楚,李树南在荆州某监狱,因为刚下监狱还没有给女儿打电话具体地址都不知道。最后本网将继续关注李树南夫妇入狱后的情况。

  • 欧彪峰住所被查抄涉嫌颠覆罪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18日消息】半月前被以“寻衅滋事”名义行政拘留十五天的湖南异议人士、公民记者欧彪峰传出新消息,位于宁乡的住所被查抄,妻子被警方告知欧彪峰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将不日寄出,并被警告不得向外发布有关丈夫的消息及接受外媒采访等。

    周五(18日)中午大概十一点多,欧彪峰妻子魏欢欢女士发推称,由欧母致电得知家中正闯入十多名便衣,自称警察并出示搜查文件,正在家中搜查,当时魏欢欢女士正在外工作,突然闯入的陌生人令欧彪峰父母及两个分别三岁多和两岁的儿子受到惊吓。来人在欧家搜查前后大概一个小时,将属于欧彪峰的手机、电脑以及多个私人物品带走扣押。

    大概一点钟左右,警方去到魏欢欢女士工作的地方盘查,口头告知魏女士称欧彪峰将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通知书将不日寄出给家属。而株洲警方便衣人员警告魏女士,不得向外发布有关欧彪峰的任何消息,更不能接受外媒采访以及会有严重后果之类的恐吓言辞。

    欧彪峰于12月3日中午左右被株洲国保从宁乡住所以传唤的名义带走,其后被盘问至翌日下午两点,由一直关注的株洲公民人士得悉欧彪峰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翌日(周六,19日)应该系拘留届满释放之期。

    公开消息显示,欧彪峰月初被拘留后,长沙和株洲多位朋友被约谈,警告不得发布有关欧彪峰的消息以及参与声援的活动,而欧被拘留一周后,株洲多位朋友则被约谈问话,主要内容包括欧彪峰之前参与的活动以及其他细节情况等,多有套取口供之嫌。

    此外,欧彪峰委托的辩护人张磊律师曾于三日前去到株洲市监管中心,要求会见欧彪峰,但遭到拒绝,理由是须经办案单位株洲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同意,最后律师无功而返。警方的连串动作令外界十分担忧,认为警方正在进一步搜集“证据”侦办“案件”。

    相关报道:欧彪峰因网络言论被行拘十五天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20/1204/20485.html
    律师会见欧彪峰被拒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20/1215/20534.html

  • 湖北潜江万祥贵涉嫌寻衅滋事罪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28日消息】26日上午8:40左右,五位潜江维权人士来到潜江法院进入立案大厅门卫安检处,准备旁听万祥贵案,通过测量体温安全进入接待厅,已经有其他维权人士在等待,据说门卫保安不让进去旁听,维权人士们见到辩护律师,律师说他上楼请示法官是否能旁听,如果法官同意就来电话,但律师到庭审后没有来电话。在潜江检查院微信公众号平台显示公开开庭一栏中公布了万祥贵寻衅滋事罪在2020年11月26日上午9:00公开开庭。法院以疫情为由拒绝任何人参加旁听,这样的公开等于是秘密开庭。

    万祥福曾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他建造的房子位于湖北潜江江汉油田二医院附近,但是当初政府批给万祥贵土地都是有合法手续的,但是房子建好后,卖出去了很多。最后还有几十套房子无法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这样就导致房子无法出售,然后这几十套房子被政府收购出卖,但是政府并没有给万祥贵结算。万祥贵户籍所在地是湖北公安县,案件发生地是湖北潜江市,在两地信访案件管理中万祥贵被两个地方来回折腾,一个接管半年,上半年在湖北公安县下半年就在湖北潜江市,几十套房子一个上亿的资产被政府剥夺,万祥贵从此走上了上访的维权道路,这些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多次遭到拘留,长期被湖北潜江市与湖北公安县两个地方限制人身自由,被限制在宾馆,两地政府信访管辖区的工作人员长期陪他打牌,吃喝玩乐等,这些开支都是国家的维稳金费,但是这些费用也算在万祥贵上访解决问题的费用之上。

    万祥贵被两地政府共同构陷寻衅滋事罪被抓捕关押在潜江市看守所,潜江访民多次去看守所为万祥贵存生活费,1月20号维权人士黄行芝,潘向荣,伍立娟在春节前给万祥贵存了五百元生活费,维权人士彭峰多次为万祥贵存生活费,春节后疫情原因一直被封闭式管理,到解封后潜江一些访民也为万祥贵存生活费用,在解封后彭峰一次就给万祥贵存入600元。

    今天的开庭虽然没有见证法院是否公正审理,但是我们在法院门口见证了潜江法院的野蛮行为,剥夺公开开庭的旁听权。

    本网站继续关注万祥贵开庭后的情况,习近平十九大五中全会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法院怎么落实依法治国的政策?这几天各大电视台与新闻都在宣传十九大五中全会的精神,就是要强调依法治国,让每一个案件都依法办理,让人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到安全,幸福,访民入狱怎么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湖北公安县构陷维权访民万祥贵入狱让万祥贵到监狱去感受安全,幸福吗?

    希望湖北潜江市不要与湖北公安县一样构陷万祥贵,更希望潜江法院依法判处万祥贵无罪释放。

  • 沈良庆“寻衅滋事”案即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26日消息】本网获悉,去年被安徽合肥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的著名异见人士、安徽合肥人权活动家、前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沈良庆,经合肥包河区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又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或近期将要开庭。其被控内容涉及境外网站“twitter”和“facebook”言论。

    前安徽合肥检察官沈良庆,于去年(2019年5月16日)晚,在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同城南路369号家楼下散步时,被合肥警方抓捕,遂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批捕。

    近日,本网经多方辗转从知情人士处获取了合肥检察院对沈良庆所提起的《起诉书》。

    沈良庆被起诉书中称,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沈良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包河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称“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侦查机关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包河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良妻自2017年至案发期间,在合肥市包河区同城南路369号城市晶品公寓B座903室住所,利用信息网络,运用相关软件,通过“twitter”、“facebook”等境外社交平台发布贴文。截至案发,获得关注“粉丝”2万余人。

    沈良庆所发贴文中,部分通过歪曲历史事件性质、社会敏感热点等内容,编造虚假信息。攻击、破坏正常社会秩序。

    在推特涉及上述内容42条,累计点击量470302次;在脸书上涉及上述内容13条,转发16次,点赞130次。”

    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认定上述所谓的事实证据“1、书证:刑事判决、年龄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要文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探、辨认笔录……”等。

    合肥包河区检察院认为:“沈良庆利用信息网络长期编造虚假信息,广泛传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本网了解到,代理辩护刘律师,于上个月(9月25日)前往合肥,与家属当天早上去法院拿了起诉书,十点半到看守所终于会见到了一年多未见的沈良庆;而后下午两点半去法院阅卷到快五点钟。

    据悉,沈良庆身体状况尚可,身体依然消瘦。至于对案件本身的信息依然不多,没有什么新信息。律师问法官何时开庭,对方称现在正在办涉黑案件,腾不出时间,因此等月底再确定何时开庭。

    亲友判断可能10月份开庭时间基本上已过,初步估计11月份沈良庆被“涉嫌寻衅滋事”案将会开庭。

    【沈良庆简介】

    沈良庆:男,1962年10月6日生人,现年57岁,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知名异议作家、人权民主活动人士。1980年7月毕业于安庆市第一中学;1984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2年4月在安徽省检察院担任检察官。

    参加工作后,一直与教职工和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不仅为学生创办的报刊写稿,甚至还参与编辑活动,用其自己的话来说,是个“带有自由化倾向的潜在煽颠犯”。1986年10月,应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上海市联社、《社会报》等六家单位在上海联合主办的“改革中的社会问题研讨会”(该会议不久后被定义为自由化“黑会”)。回合肥后,又应安徽大学研究生会邀请,在学校介绍自由化思想。12月初(据其本人推断,是12月4日,86学运发生前一日)被单位发现与学生来往,当日被暂时调离至外地。

    1989年“六四”期间,组织地方学生运动。大屠杀后,组织地下抵抗运动,成立民主自治联合会,创办民运刊物《民主论坛》;1992年4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6月5日,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批准逮捕;1993年9月8日,因中国政府申办奥运会被取保候审;1996年10月-12月原桉开庭审理后,被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五个月(等于原在看守所羁押期);1997年3月20日,因被判有罪被原工作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开除公职。

    1994年4月至1996年10月曆任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合肥市金乌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夕,因爲从事人权民主活动,公开要求调查六四真相,并准备前往北京等地串联上书,于1997年9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在江泽民访美前夕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从事人权民主活动,发表各种异议并接受美联社、法新社、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和香港媒体采访,要求竞选人民代表并起诉、控告中共当局非法剥夺参选资格,1998年2月26日再次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无罪名),同年4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无罪名)。

    出狱后,由于合肥警方干扰,无法找到工作。到淮北市打工,淮北市警方不仅监控单位和客户电话,还深更半夜以查户口为名上门骚扰,致使不得不辞职回合肥。

    经过长达半年的失业和辗转,2001年1月在山东淄博市雷波德陶瓷花纸有限公司(德资)任总经理助理。由于努力工作,赢得信任,不到一个月就结束了试用期,三个月后主动加薪。9月11日晚,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几名便衣闯入寓所,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强行带入公安局拘禁15个小时。并到公司找到德籍总经理,直截了当地威胁,要求解雇,否则就找公司麻烦,让公司无法经营,还要求他对此事保密。为避免给公司带来难以应付的麻烦,不得不被迫辞职。

    此后一直处于被迫失业状态,靠撰稿和领取救济金维生。

    2010年(日期不明)至2011年12月28日,在维权网资助下完成《“双规”问题民间调研报告》;后被五七学社出版为《双规》一书。在申请立项、搜集材料、调查取证和写作过程中,多次被警方以谈话名义非法传唤,并威逼利诱,试图说服放弃该项目。新书发布前被软禁,禁止赴香港参加新书发布会。

    之后的几年中,被多次拘留、传唤。

    2014年10月5日,因声援香港学生和市民占中行动遭警方打压,以寻衅滋事传唤、抄家。传唤结束时,还被告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立案,要求随传随到。

    著作有《双规》,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并在海内外报刊和网络媒体发表大量的诗文、评论、学术论文和随笔,涉及人文、社会学科各个领域。《狱中诗抄》、《MBO:最后的晚餐?》、《看不懂的经济学》等;海外发表的主要作品有《开放社会的人》、《以暴抗暴,何罪之有?》、《改良,抑或革命?》、《论零八宪章被阉割的欲望》、《余杰的道德制高点和上帝之城》、《实质性代表与革命》、《权利与责任的冲突和平衡》、《商议民主之类的经验行不通问题》、《评余秋雨的难得煳涂》、《财産权:人权的基本保障》、《选举权:中西人权理念和实践的巨大落差》、《解决西藏问题的若干看法与建议》、《必要的谦卑:回归经验主义》、《素质论和多数的暴政是反民主的僞命题》、《新政幻灭》、《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专政工具压迫性》、《我的1989:从反自由化到六四大屠杀的地方性记忆》等。

  • 许志永涉“煽颠案”致临沂公检法三长公开信

    就1226案致临沂公检法三长公开信暨许志永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案件法律意见书

    临沂市中级法院并于晓东院长
    临沂市检察院并蒋万云检察长
    临沂市公安局并李登全局长:

    三位好,我是中国公民谢燕益。受许志永亲属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担任临沂市公安局负责侦办、临沂市检察院批捕并审查起诉的许志永、丁家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一案许志永的辩护人及其申诉控告代理人。在向三位致信之先我已了解到,丁家喜、许志永两位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至今未被获准会见其辩护律师。当事人被以专案方式处理尤其涉及政治、言论犯者所谓敏感案件以国家安全之名不允许会见、违反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剥夺辩护权指定官派律师、未审先判已不乏先例。众所周知,许、丁两位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源于其正常的公民聚会尤其2019年12月26日的厦门聚会,当然可能还有他们二位一直以来热心公民社会建设的一言一行。

    许志永、丁家喜到底有没有罪?想必三位心里都是清楚的。知道他们二位所作所为的人们也是清楚的,这恐怕只是稍具良知心智正常者就足以判断的。

    可是如此荒唐的冤狱何以持续发生?如果说许志永、丁家喜有罪,谁都知道他们的罪不过就是要做一个有尊严的人、要堂堂正正做公民(他们上一次冤狱容后文阐述)。他们按照现行宪法法律有理有据、不愠不火争取公民的权利、一点一滴的推动公民社会建设,就是他们以己度人的善意,就是他们勇于担当责任之罪。

    何以明知没有证据、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冤狱仍得以发生?

    是非对错、违法合法、罪与非罪本已泾渭分明无需赘言。可是本案发生的现实背景、其背后的逻辑以及利害得失却不得不说。

    自去年至今可谓多事之秋,国内经济萧条、贪腐遍地、人道灾难相续不断,国际上以美帝为首的西方世界正在把中国人民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截然分开进行所谓围剿与制裁。

    与此同时,美帝大选在即,民主共和两党竞争日趋白热化。无论两党候选人何者当选,唯有超越党派、超越族群、超越阶级、超越主义谋取中正博大者方可使文明升级再创辉煌。

    如前所述,当今人类文明之灯塔美帝尚需与时俱进,必有超越阶级之胸襟方可内安国民外领世界,我国一直以来却不乏抱持十九世纪一种狭隘落后的观念者——阶级学说。回顾人类近两百年历史,阶级学说自产生以来别无他用却成为种种野心家煽动族群分裂要么夺取权力要么巩固权力之主要手段。

    阶级学说通过物化作为精神主体人之社会存在状态,混淆阶级身份与阶级意识同一性,否定阶级地位处于不断流变这一事实,夸大阶级的对立性以掩盖不同阶级中的普遍人性欲求、共同利益及其统一性,将人彻底物化后抽掉其伦理自觉从而否定人类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一事实。

    在前现代社会里,形形色色的政客利用似是而非的阶级学说制造所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与对立,回避人类社会亙古既有的真矛盾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统治者通过垄断话语权回避统治者从当权的第一天起就已蜕变为名副其实的统治阶级、当权者阶级而不是自己给自己定义的什么其他阶级。人性的正常欲求决定着统治者的一切意图都不过是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既得利益为核心追求权力的剩余价值,否认这一事实必然陷入虚伪与人性背反。

    人为制造社群分裂、对立、等级划分必然导致斗争哲学盛行。斗争、对立与仇恨不可避免成为社会常态,并为特权横行创造条件,谁掌握了权柄谁就成了所谓的革命阶级、有理阶级、专政阶级,谁就代表了正义与进步。谁在权力斗争中失势,就成为反动阶级、落后阶级、被专政阶级。把人划分为三六九等,分而治之,本无矛盾的人民时时被制造出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树立内外敌人、无休止的内斗相残、与人为壑、率兽食人、敌视仇恨相续不断,此国此地永无宁日、万劫不复。一族群内阴险狡诈的统御术终竟得以实现唯一奴隶主统御全体奴隶之现实。众所周知,1949年至1976年在这片土地上曾发生的一幕幕惨剧直至史无前例的文革发生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

    1978年执政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谓体制内痛定思痛达成某种共识摒弃阶级斗争开启改革开放走向市场经济、依法治国道路。与此同时,一方面权贵集团以腐治国借改革之机权力寻租巧取豪夺窃国盗民,另一方面,极左势力以原教旨主义重祭阶级理论、公有制、斗争哲学妄图专制复辟卷土重来。专制主义既得利益集团左右相搏,罔顾人民死活。一言以蔽之,既得利益成为改革主要障碍进退往复。毋庸讳言,当今之中国贪腐、冤狱遍地,人道灾难相续不断、民心尽失、民怨沸腾、权力失控、社会失序,专制主义既得利益集团的贪婪顽固正把国家族群推向动荡不迭的深渊。

    2013年,许志永和丁家喜,一位声望正隆的北大博士大学教师、一位业界翘楚成功的商业律师,两人无法接受权贵横行、冤狱遍地、弱肉强食的社会现状,秉持良知与责任因应时局勇担人道使命,用自己的行动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倡导做公民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在现行宪法法律框架内以最大的诚意与善意,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推动社会改良唤醒众生。他们的公民倡导不仅是打破改革被既得利益绑架陷入僵局的出路所在,也是破除特权观念、阶级理论、斗争哲学等伪善学说实现人人平等的历史必然逻辑。许、丁他们为教育平权奔走、公开呼吁官员财产公示、践行公民同城聚餐……新公民精神“自由、公义、爱”的宣告更可谓人同此心!在专制特权社会里,不惟普通百姓是受害者,当权者终究也是受害者,没有一个独裁者会有安全感!公民社会不单是普通百姓的希望,更是专制当权者的出路所在。

    令人遗憾的是,许志永、丁家喜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枉法冤判。众所周知,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它肯定不是国家的意志、不是法律的意志、不是执政党的意志(如前所述执政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形成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均可体现这一点),而是个别人的非法意志。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作为执政党,理应按照自己说的话、自己制定的法律办事。82宪法的制定以及依法治国的宣告,为结束成王败寇、你死我活、权力恶斗创造了条件,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告别专制特权实现民主法治的前景愈加光明。以法律之名行政治迫害打压之实赤裸裸侵犯人权践踏法治,外失信于民内不合体制共识,势将造成摧毁政权之基的现行法统让其彻底失信破产政权翻覆的后果。

    许志永、丁家喜服刑期满出狱后,二位矢志不渝继续秉持温和、理性、公义立场,力所能及推进公民社会建设,也唯有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夯实公民社会基石,这个社会才有更大机会避免干戈四起实现和平有序转型。

    2017年9月,丁家喜出狱近一年后抵达美国与阔别多年的妻女相聚。他本来可以留下来与妻女共享天伦之乐,但是他放下对妻女的眷恋毅然返回故土。临别时其对妻女表示,总有一天会接她们回来。海内外千千万万的中华儿女何尝不是如此?这是我们的家园,我们的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我们的子孙后代也注定了与这片土地的亲缘关系,我们有责任站在这里,用自己的双手将其建设好,建成一个真正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

    许、丁他们为包括当权者在内的所有公民争人权、争尊严。非法镇压迫害他们的违法势力如果成功了,则意味着非法特权的暂时维系。而许、丁他们的追求实现了则意味着永远不会再有失利者。包括那些特权者及其子孙在内,所有人终将告别恐惧成为一个有自由、有尊严、有未来的平等公民。正是基于这一理想、信念与责任,许志永、丁家喜以及千千万万的良心犯不惧艰险、不惧牢狱而坐论起行仁者无忧,忧心忡忡者恰恰是那些负隅顽抗垂死挣扎的专制特权者。

    任何一个社会、一个族群欲摆脱奴役从野蛮走向文明都必须付出某种代价,都必经两种意志的较量即自由公民意志与奴役特权意志、和平民主意志与暴力专制意志的较量,这两种意志即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不是经过一两次而是历经百千次、无数次直至自由公民意志、和平民主意志完胜,奴役特权意志、暴力专制意志彻底失败瓦解为止。

    追求做有尊严的人、堂堂正正做公民这条道路注定遍布崎岖与坎坷。可是任何艰险都无法阻挡人性的普遍欲求、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任何打压与迫害不单无法阻吓自由公民意志,相反每一次不义都将激起人们对美好前景的渴求推助更多公民的觉醒与奋争!不管专制强权看似如何强大暴虐,其根本无法支撑应对一个人民普遍觉醒的时代。

    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少数违法势力、邪恶势力妄图把国家、法律、政党等公器作为私利工具绑架整个体制、整个社会以实现维护既得利益、个人野心、专制权力的目的。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会知晓,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者。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变革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

    三位司法首长我的同胞,以上我阐述了关于许志永、丁家喜一案何以发生的现实背景、其背后的逻辑以及利害得失的一点立场。显而易见,政治打压与迫害丝毫无法动摇自由公民意志的成长以及我们这个族群终将拥抱现代文明的历史进程。但是,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的防止社会对立,为求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冲突,为求最大限度的减少人道灾难,为求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转型成本,在此,我愿意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呼吁公权机关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善意忠告掌权者,人的有限性、权力的有限性这一事实,善意忠告掌权者,分明在我们头上冥冥之中存在无形的主宰力量、因果铁律、善恶终有报之天道法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再卑微者,只要心存善念于心无亏终将得以善终,即使强权凛凛如果伤天害理放纵堕落亦将劫数难逃!善意忠告掌权者,境由心转,不远而复!即便历史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只要愿意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国家、族群负责,自今日始,无罪释放许志永、丁家喜等所有良心犯,平反历史冤狱,开诚心、布公道,任何善意与善待终将得到善意的回应。八年前,当存续五十多年的劳教制度终被废止,残害百姓荼毒生灵的反人类元凶周永康被扳倒之时一度普天同庆曾引发人们的无限遐想!诚如斗争与仇恨只能换来仇恨与斗争,播下爱的种子一定可以收获爱的喜悦。人性本善人性本恶殊难料定,但人心向善却是可以肯定的,基于对人性的信赖与期待,倘若体制内外朝野上下为推动最终建立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社会的美好中国相向而行点滴累积善意,循序渐走和平转型的道路,每一个公民在自己的位置上各尽绵薄之力功不唐捐,诚如是,则国家幸甚,苍生幸甚!

    许志永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谢燕益
    2020年10月12日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