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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侯晋阳街道办主任陈昌雄涉嫌腐败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0日消息】成都市民陈仁秀,是武侯区晋阳吉福村的失地农民,也是抗争喊冤失去自由500多天的弱势百姓。现公开举报辖区晋阳办主任陈昌雄,滥用职权、故意伤害、贪污公款(30余万)、非法入室抢窃财物、强行注册转款诬陷、作伪证的刑事犯罪行为,请求省市中央倾听民声高度重视,派遣工作组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与众。

    2015年前后,武侯晋阳街道办主任陈昌雄和卢家素、张某等四人,将上级财政刚刚划拨社区的50万专项维稳费,以不说明开支原因还有去向的方式划拨给一家公司。这一边,却又说是支付给陈仁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转移支付的资金。这个事件的真实情况并不这么简单,还有更深层次的内幕和腐败深掩其中。不仅陈仁秀没有罪没有错,而且陈昌雄等人的犯罪团伙,存在更大规模有组织的犯罪过程。对此,陈仁秀既不知情也不接受这个说法,遂向有关部门提请 “维稳专项经费”进行专项审计,申请政务信息公开。

    2018年3月,陈昌雄、卢家素等四人进入陈仁秀的出租房,抢夺走陈仁秀的手机,用陈昌雄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陈仁秀的手机上注册了一个支付账户,转进4000元人民币后,马上报案给武侯派出所。武侯派出所根本不听陈仁秀的解释,马上以“敲诈勒索罪”抓捕关押逮捕判刑。这些公务员极其荒唐无耻的导演了一出弱者敲诈强者的闹剧。为了销毁违法犯罪证据,陈昌雄将抢劫走的手机,用他的银行卡注册、转款的所有凭证全部销毁,连手机硬件和交易凭证至今不许任何人去查,手机也下落不明。

    判决书上的证言显示“武侯区政府设定了零上访指标。”陈仁秀把“上访的指标用完了。”陈昌雄称陈仁秀上访“已经影响到自己的家庭生活、影响自己的年终考核和工作能力评定。”这些文字充分说明陈昌雄等人,为了一己私利,才故意泄愤而栽赃陷害,这是最为典型的滥用职权恶意报复行为。把政府应该给他们公务员的年终分红不能得到转嫁给陈仁秀身上,继而把自己的经济损失也想尽办法,从另外的途径予以弥补。

    判决书上证言还显示,陈昌雄称“陈仁秀因上访,去截访一次花费1-3万元。累计开支截访费用是50万元。(没有提供真实合法的报销凭据)”。所以,用所谓的50万开支是拿不出合法可信的有效财务证据的这笔钱,很有可能就是他们几个人把“祸嫁祸于陈仁秀”后,就把解决陈仁秀投诉的维稳经费问题,私下里给私分为每个人的年终考核奖励费。

    2019年5月25日在关押400天后,青羊区检察院公诉的“敲诈勒索罪”和法院公开审理的“敲诈勒索”诉讼,既不能进入程序公开审理,又不能无罪释放。只好再巧立名目用极其荒唐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增加诉讼程序和伪造诉讼证据,编造时间、地点和具体的扰乱行为后果肠成为荒唐的司法证据,再生拉硬扯的搞了一个权力强奸法律、法庭和法官的诉讼程序、诉讼结论和司法判决。

    其中一个指控的证据就是在北京上访喊冤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开出的所谓的《训诫书》。不说《训诫书》子虚乌有,就是编造的内容也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最后还拿到法庭作庭审证据。因为没有进行举证质证,所以也就无所谓是否真实可信。为了把作假过程弄得更加扎实,武侯政府、司法机构、监狱系统配合成都、北京、还有陈仁秀,在这三者之间,制作了一套陈仁秀对北京公安《训诫书》不服的行政诉讼,不仅增加了一份弄虚作假的司法文书,而且全部都是伪造的文书,伪造的邮寄投递签名等证据。这就是为何不敢查阅档案复印卷宗的真正全部原因。

    为了编圆训诫的原因、理由和事实,把陈仁秀去了不该去、不能去、不让去,其实也就没有去的中南海的虚假证据、材料和影像材料,也得作扎实和天衣无缝,结果是画蛇添足越描越黑,真的是为了掩盖一个错误,必须用犯罪和邪恶的行为来达到。

    现在,陈仁秀认为,任何审判必需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滥用职权,把法律之外的压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上访人实施监狱化的管理。所以要求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来成都实地,查清事实、保障人权、追究被举报人伪造司法证据犯罪责任,给朗朗乾坤一个阳光蓝天碧水清净的社会正义环境。

  • 重庆万州官员涉嫌倒卖移民安置房

    【民生观察2020年8月22日消息】2019年7月5日重庆民营企业家向前飞,在重庆万州区政府门口信访过程中喝农药(敌敌畏),于2019年8月5日去世。向前飞生前多次反映移民安置问题,万州区相关部门并未实际解决有关问题,被逼无奈喝农药以死来维权。

    据重庆法制网报道,向前飞生前系万州区金嗓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位于万州区和平路136,138号,经营面积1408.11平米,土地使用权证196.8平米,具体房屋面积当时已经测量清楚并经向前飞本人签字确认。

    当时为了三峡工程,在舍小家为大家的情况下,配合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搬迁。向前飞本人也将在万州的事业移到成都,在万州的关于移民安置的事情交给本公司的总经理陈应全权处理。就是这个向前飞生前十分信任的人,拿着向前飞个人出具的委托书非法倒卖移民指标,让向前飞在以后的维权路上举步维艰,最后被逼无奈喝农药自杀引发疾病身亡。

    陈应,原重庆万州区工商银行稽核科长,后任金嗓子集团公司总经理。在2003年4月2日时向前飞以个人的名义给陈应出具了一份委托书。且不论该委托书的效力如何,就是利用这个委托书陈应与当时的太白岩街道办事处程地利等相关人员相互勾结,欺上瞒下,中饱私囊,将属于国家的财产,以向前飞的名义出卖(共计27套房),谋取非法利益。

    程地利,时任红光街道办事处移民办(太白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应与程地利相互勾结,利用一份没有签订时间的委托书复印件,以向前飞的名义非法签订房屋转让协议27份,侵吞变卖了国家的补偿安置房。后程地利被万州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后不了了之。

    向前飞的第一次补偿安置

    2003年4月2日,向前飞给本公司员工陈应写了移民搬迁安置委托书(该委托书有五份原件)。2004年3月12日,向前飞本人与万州区太白岩街道办事处签订城市居民门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因此,万州区太白岩街道办事处按照城市居民搬迁、安置、销号政策,将向前飞名下的房屋以及重庆万州金嗓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含门面)搬迁安置在龙宝移民开发区商业步行街A区4、6、8、11号房屋,安置房屋面积为688.98平方米,当时政府就如此安置完毕。但是此次安置,直到今天未办理房产证。

    向前飞第二次补偿安置存在吗?

    因移民搬迁安置补偿面积不足,金嗓子公司多次书面向万州区移民局及太白岩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进行移民安置补偿。

    后来经过调档发现一份《瓦厂后街23号向前飞移民搬迁情况的说明》。该证明出具时间为2006年4月13日,内容载明:决定对金嗓子集团进行重新安置。该证明没有加盖公章,不知是哪个部门作出的。万州移民局、太白岩街道办事处等移民负责单位也未通知过向前飞及其家属,陈应也未通知过向前飞本人。向前飞对此事不知情,也未和任何部门签过安置协议,房屋也从未安置到向前飞名下。

    所以向前飞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对向前飞的第二次安置或者重新安置一事。如果有重新安置一事,请相关部门拿出相关证据证明。

    陈应、程地利涉嫌倒卖安置指标

    万州区太白岩街道办事处未将重新安置的决定(截止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官方的文件说明有重新安置的决定)告知向前飞本人,所有安置事宜全部由陈应一个人执行。在重新安置过程中,太白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程地利(已被万州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没有结果)与陈应相互勾结,以向前飞的名义将国有资产802.66平方米的住房和门面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卖或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利。

    陈应私下篡改了2003年4月2日的委托书,故意用身份证复印件把日期遮挡,其所使用的也是复印件(办事处存档的也是复印件)。陈应以向前飞的名义与黄大莲、李才凤、张武星等人,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共计倒卖安置房屋27套。其中房屋20套,门面房7间,其中9套房屋转让协议非陈应签署,非法牟利数十万元。这些钱款均打入陈应账户,后被陈应、程地利等人非法侵占,该钱款并未支付向前飞本人。

    如果按照移民安置政策规定,对向前飞第二次进行移民安置后,应当将第一次移民安置的房屋收回。但时至今日,第一次移民安置的房屋(安置在龙宝移民开发区商业步行街A区4、6、8、11号)仍然在向前飞名下而未收回,且每年继续领取门面房扶持资金。

    如果说真的对向前飞进行了第二次安置补偿,那么也应该是在2006年4月13日之后。但是在2006年1月16日陈应以代理人名义和王建国及2006年1月5日以向前飞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又是什么?这些是重新补偿给向前飞的安置房呢?还是陈应,程地利等人联合相关工作人员以向前飞的名义骗取并倒卖国有资产呢?据陈应讲,他将卖房所得给了程地利8万元好处费,且还给程地利一套房,陈应也以妻子的名义购买了此处的2套门面安置房,钱又转到自己账上。

    对上述27套房产,向前飞既没有与有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从未安置到向前飞名下,也未获得任何出售房屋的收益。房屋被转让前其产权仍为国家所有,转让所得亦未上缴国家。

    综上,陈应、程地利等人,利用向前飞具备移民安置资格、移民局有关领导已经同意重新安置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非法倒卖移民安置指标,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实。

    罗玲女士系向前飞生前妻子,已经实名向万州区水利局(原移民局)反映上述问题,27套房产到底有没有安置到向前飞名下,还是直接被有关人员以向前飞名义进行了非法倒卖?希望万州区水利局能够对向前飞生前安置情况界定,出具书面结论。

  • “香港国安法”制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2020年5月28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突击的立法行为显现的是中共肆意践踏、抛弃民意、强硬立法,这是中共强权对“一国两制”的颠覆。中共这一举动,已引起港人强烈不满和社会不安,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

    中共擅自制定香港国安法已经引起了天怒人怨,笔者在此从国际法,中国法律,香港基本法的层面来潜层次分析制定香港国安法的违法之处、涉及刑事犯罪,以及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和国际责任。

    一、英美两国有责任与香港人站在一起

    《中英(香港)联合声明》是1948年12月29日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双边国际条约,并将该条约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备案。虽然国际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低于宪法高于法律的效力地位,但中共向来对自己签属的国际条件不遵守,条约在国内法中得不到体现,更无法实施。如今中共对联合声明已经抛弃,但签属国英国和利益攸关方香港公民社会,有权利依据中英联合声明以及香港的基本法,对中共发出强而有力的谴责,并呼吁国际社会对中共政府和相关官员进行制裁。相信以英美两国为首的国际社会会更加严厉地制裁中共政府和官员,因为香港不是中共的财产,香港的问题是普世价值去与留的问题。可喜的是,美国已经宣传将会制裁参与这一犯罪行径的犯罪人员;同时英美国两国也宣布将会给香港人相应的国籍待遇。

    二、全国人大制定国安法是僭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涉及的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立法,依据基本法,在香港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应当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行立法解决。

    香港的基本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在各自的法律辖区内有相同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任何政党或者组织都应尊重香港基本法,而中共不顾及基本法的规定,超越权限为香港立国安法,这是对香港基本法的破坏,是对一国两制的颠覆,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三、国防与国安的区别与分工

    在此需要特别明确国防与国安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据此,将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有明确的界定,即“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依据香港基本法,国防等军事活动属于中央政府管控的范围,香港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安全是由香港特区自行立法处理。

    四、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情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

    另外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对“国家安全”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总之,国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这些方面的侵害,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基本法》确定一国两制是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治度的一部分。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下,香港人民自行决定和处理香港的事务,国泰民安,香港取得得了繁荣与稳定的发展。但这过程中,中共一直在不断地侵蚀香港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香港的法治和民主以及文化和学术自由造到不断地破坏,近几年破坏程序更加严重。

    2015年末,香港书商被绑架回中国大陆;2017年初商人肖建华从香港绑架失踪;2019年六月,中共强推《送中条例》引发香港200万人上街抗议,抗议活动持续半年之久,众多香港青年抗义者不明原因死亡和失踪。在此大背景下2020年5月,中共又出台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决定,引起香港社会更加的恐慌,香港市民纷纷抛港币换美元;坚定移民计划;股市和楼市大跌。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决定给香港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经济上,美国宣布取消香港自由贸易区地位;政治上,美国将对中港官员进行制裁,一国两制已经名存实亡;主权上,英美两国宣布将给香港上百万公民英国国籍待遇,香港大移民正在进行中;文化上,五大香港校长和演艺名星声明支持香港国安法的制定,相信会有更多的社会名流被迫做出这种政治表达,国际上的文化交流和互助已经受到严厉的政治上审查。

    综上,香港国安法的制定行为,引起中国社会的巨大动荡,参与制定和推动香港国安法所有人,不但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更是历史的罪人,是手撑政治权利的犯罪团伙在以国家之名行危害国安全之实,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现今社会和子孙后代带来巨大的灾难。

    在具体操作上,香港正义勇敢之士可以考虑如何依据香港和中国的法律的具体条款,将破坏一国两制,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送上国内或者国际上的审判台。香港往日的稳定与繁荣更多的是来自于有上百年历史的法治文明,我们要去街头示威游行,还要用我们的法律武器来为我们未来进行抗争。不会忘记香港的抗争名言,不是因为有希望才抗争,是因为有抗争才有希望。

  • 戈觉平涉"煽颠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接受戈觉平的妻子陆国英的委托,并征得戈觉平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一部分 前言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着重强调以下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犯罪的行为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2、罪刑与刑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这是我国《立法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立法解释。3、重证据原则。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方式”?根据上面的法律原则,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做出解释,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做出立法解释。

    辩护人查遍资料,也没有找到关于什么是“其他方式”的任何立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做为审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同样也没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什么是其他方式”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之前,谁也无权对他做任意的、扩大化的解释。故目前该罪名有法可依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方式只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

    公诉机关要想证明戈觉平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并以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本案戈觉平是否构成此罪的争议焦点。

    本辩护人从2018年6月份开始担任戈觉平的辩护人,翻阅了所有的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又参加了公开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方的指控,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更无从谈用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故辩护人为戈觉平做无罪辩护

    第二部分 程序之辩

    2015年7月15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戈觉平、胡诚、徐春玲、王婉平、顾义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4日对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做出监视居住决定,对戈觉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5月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4日侦查终结移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4月16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5日两次庭前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的侦查人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经依法批准。

    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侦查,于同日由侦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现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的。但本案对戈觉平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办案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直接作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出示了一份内部审批单,但该份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

    2、指定的生活居所(关押地点)违法。

    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管制应当远低于羁押在看守所,其宽严程度应当与取保候审相当。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同样也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戈觉平在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期间,始终都被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具体地点为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212室。而对戈觉平的审讯就在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的215室进行。

    不仅不具备正常的生活条件,连休息的权利都被严重驳夺。

    3、饥饿与疲劳审讯。

    案卷中,戈觉平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可以证实,2016年11月5日开始至2016年12月4日的第一个月期间,共做了36份笔录。从2016年11月14日开始至2016年12月16日的32天时间里共做了49份笔录,仅有2016年11月30日这一天没做笔录,其余的31天均被审讯,包括双休日的2016年19日、20日、26日、27日,2016年12月3日、4日、10日、11日,均在连续的审讯。

    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2016年11月7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1月15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6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19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3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24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9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2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5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6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2年12月9日审讯超过12小时。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戈觉平早上六点必须起床,审讯超过夜间22:00,意味着八小时的睡眠时间被驳夺。2016年11月5日审讯至凌晨1:50,2016年11月24日审讯至22:40,2016年11月29日审讯至22:50,2016年12月1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2日审讯至22:35,2016年12月5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6日审讯至00:15,2016年12月7日审讯至凌晨00:02,2016年12月8日审讯至23:45,2016年12月9日审讯至22:05,2016年12月13日审讯至22:15。

    据戈觉平当庭陈述,每餐只给一个馒头加几丝榨菜,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做笔录不如意,榨菜也不给,只给几粒盐。还有罚站,与不给水喝,不让上厕所。而戈觉平是个癌症病人,身体虚弱,根本吃不消罚站。

    4、公诉机关同样也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二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2018年4月16日起诉至法院,到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再过两天就满13个月。在此期间,辩护人曾打电话向法官询问为何还不开庭。法官告诉辩护人,检察院补充侦查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可以在法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法院可以重新计算审限。这样算下来,总共可以有1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七十一条(现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就是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退回公安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而在公开开庭审理之前,检察机关又进行了补充侦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明知本案证据不足的。那么根据上面的法条,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应当起诉到法院。而公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 实体之辩。

    一、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混乱,事实不清,概念错误。

    1、逻辑混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觉平受境外互联网通讯网站、胡石根、翟岩民等人影响,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组织、参与了范木根事件、建三江事件、庆安事件、鸡西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戈觉平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与戈觉平参与后面的四起事件并不存在着逻辑上的关联性,两者之间是割裂的。正如一个小偷想偷窃财物,准备工具是为了偷窃、撬门是为了偷窃,但并能据此推断,小偷吃饭也是为了偷窃、穿衣服也是为了偷窃,所有的行为就是为了实施偷窃。事实上,戈觉平参与范木根事件,是因为范木根是戈觉平的朋友,同为苏州的被拆迁户;参与建三江事件是因为戈觉平的委托律师在建三江被拘留了;参与庆安事件是因为被警察击毙的徐纯合与戈觉平一样是个访民“同是天涯沦落人”;而参与鸡西事件是因为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的唐吉田是戈觉平的朋友。

    2、事实不清。起诉书多次提到“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一个事实的陈述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一个犯罪事实的明确有七个基本要素也称为侦查七项公式: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情、何因、何物。“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这个事实是不明确的。“一些人”是何人?他们是在何地?何时?被煽动仇视国家政权了?又是怎样的因果关系被戈觉平的什么行为煽动了?这些要素不解决,事实就是不清楚的,这样的指控就是空洞的。到目前为止,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3、概念错误。在我国《宪法》中,有“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关”的概念,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但是没有国家政权机关的概念。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有国家政权机关概念,也应当是各级人大。

    起诉书在范木事件中,把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之为国家政权机关,并等同于国家政权,是概念上的移花接木。同样,不能把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分局称为国家政权机关。

    二、戈觉平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事件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权。

    戈觉平原有总面积四百五十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一幢,两证齐全,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支津村(11)渔杏浜37号。2007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从此开始上访维权。2011年,苏州市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鑫大厦项目副经理丁建新投案自首,自称为强拆负责。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戈觉平的被毁房屋评估价为192747元,对丁建新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的判决。戈觉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戈觉平仍不服,此案仍在申诉中。房屋赔偿问题,至今未得到最终解决。以上事实有判决书为证。

    2010年,戈觉平被当时的街道办书记徐建良,在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打成轻伤。2011年该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立案,但未有下文,打人者徐建良至今逍遥法外。以上事实有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公局《立案告知书》、伤势《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

    在艰难的维权过程中,戈觉平认识了律师、各地访民。认识到访民们需要抱团取暖,互相帮助。只有帮助别人,关注别人,自己的事情才能得到别人的关注,得到别人的帮助;认识到要与律师合作,运用好法律,维权才有可能成功。

    而起诉书所涉及的四起事件无一不与访民、律师有关,这正是戈觉平参与的真正原因。而其动机是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最终目的,是通过帮助别人,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而使自己的事情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三、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辩护人已经在前言部分论述了,本案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并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1、证人证言。
    该部分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戈觉平认识的人,王宇、翟岩民、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勾洪国、倪金芳、邢介忠等人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但实际上上述人员均是在被关押非自由状态下做出的《讯问笔录》。且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倪金芳等人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与戈觉平一样都被非法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也同样都受到了不程度的疲劳审讯,证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这些证据意图证明戈觉平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因思想是一个的认知,存在于头脑中,外人看不到摸不着,证人只是对戈觉平思想的主观猜测,故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信。另一类是与戈觉平不认识的人,如苏州市轨道交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杂货店店主、特警支队人员等,这部分证据,只是证明涉案事件现场的情况,与本案所控罪名没有关联性。

    2、物证、书证。
    文化衫,印有范木根的头像,以及“范木根、护家有理、抗拆无罪”的字样。文化衫并非由戈觉平制作,内容仅是对范木根的评价,与指控的罪名不具有关联性。
    捐款以及使用情况的记账凭证。朱雪英的证言证实,对范木根的捐款由陆国英提出、陆正国记账、周金丹是收集人。记账凭证是收到捐款和对部分人员的差旅费、食宿的补贴。这是一种民间的互助行为,并不违法。且与戈觉平无关,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关。

    3、照片与视频资料。
    照片分为两类,一类是戈觉平与其他人的合影,这些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到过哪些地方,与什么人曾经在一起拍过照片。并不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与指控的犯罪毫无关联性。其中一张照片,戈觉平身穿有“青天白日旗”的图案的衣服,公诉人专门指出,认为其具有证明效力。辩护人认为该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的穿衣喜好,没有任何造谣与诽谤的性质,与所控罪名不具有关联性。另一类是戈觉平曾经在网上转发的照片。这些照片有苏州公民每人手执一个字组成“公民要求立即释放四律师”、常熟公民手持横幅的照片等,这些照片同样不存在造谣、诽谤的内容。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了四段视频分别是范木根案开庭当天的地铁口的视频、枫桥镇人民医院的视频、通安镇镇政府视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铁口视频,以上视频仅能反映现场的拥堵情况。这四段视频,戈觉平均不在现场,拥堵的发生与范木根案件本身新闻性、轰动效应、受外界关注程度高有关,但没有因素是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有关联性的。

    4、戈觉平发布的微信、微博、FACEBOOK、推特。
    正如戈觉平自己说的文化程度不高,写不出文章。这部分证据,基本上都是未加任何评论的转发。少部分有原创的评论,加上了诸如“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推”,“携手推墙、争取平等”等,然后转发。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对造谣、诽谤的证据明示。但整个质证过程公诉人也没有指出过哪怕一份证据,证明戈觉平是在造谣或者诽谤。
    未加评论的转发,充其量是散发谣言,并不等同于造谣;更何况并未发现转发的内容存在谣言。
    “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携手推墙、争取平等”,是思想的表达,其内容既不是歪曲事实的造谣,也不是辱骂他人的诽谤。思想是不可以入罪的,所有现代的文明国家都已经抛弃了思想罪。

    5、戈觉平本人的《讯问笔录》。
    戈觉平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均未在庭上举证,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已经在程序部分中论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取证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公诉人仅出示了一份,由公诉人对戈觉平做的笔录。而在这份笔录中,戈觉平表明,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权,为了引起政府对他的问题的重视,以便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纵观全案,并没有证据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言论,更无从谈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部分 结语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所有法律人的责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对刑法不能做任意的扩大化解释。如果用公诉人提出的“剃逢掏砖”理论来解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很容易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从而滥用了刑罚。法律人不可以在法律没有做出什么是“其他方式”的解释之前,而凭自己想象任意解释。同样也不能把转发、传播解释为造谣,不能把观点的表达解释为诽谤,更不能把对具体某一个政府机关的批评、表达不满,解释为是对国家政权、对现行体制的诽谤。

    戈觉平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是事实,戈觉平被打成轻伤的案件至今没有给出一个说法也是事实。诚然他对地方政府的某一些做法是不满的,对贪官污吏是痛恨的,难免有时也有尖刻的批评之语。难道这不是人之常情吗?难道这不正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吗?

    《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对言论治罪,也就是不可以通过制造谣言、恶毒攻击的诽谤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如果对造谣、诽谤做扩大化解释,就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

    戈觉平几年来发在自媒体上的所有言论,包括公开的、不公开的,侦查机关全都翻出来了,公诉机关将其中的部分,在法庭上举证。但经辩护人质证,并没有发现与指控罪名相符的造谣、诽谤言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戈觉平无罪。

    辩护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
    黄志强律师
    2019年5月13日

  • 陈剑雄、袁兵案二审判决书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赤壁五君子之 陈剑雄、袁兵,两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0月22日下达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陈剑雄原判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日;维持袁兵原判三年,刑期至2020年10月2日。





  • 佩利涉“寻衅滋事”现取保获释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中共70大庆过后,失踪一个月被四川南充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维权人士佩利(真名:程爱华)被取保候审获释。

    据知情人士透露,上个月(9月16日)下午大约四点钟,佩利(程爱华)被西充国宝李宋齐等人从成都环球中心绑架回西充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多次作案”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关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月10月17日中午12点钟,失踪一个月的佩利被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回到父母家中。

    知情人士称,在佩利被拘留期间,西充县公安局强制其兄弟签下保证书,要求限制佩利(程爱华)的行踪自由,收缴其护照和出入境证件,并以“继续审查”为由扣押了佩利的苹果手机,且拒绝给予佩利家人取保候审手续。

    记者了解到,佩利在南充看守所被关押期间,曾因不背诵“监规”而被处罚、严管。

    消息人士称,佩利因多年来持续声援弱势群体及国内良心犯,并参与六四纪念、声援香港占中、支持香港反送中等活动,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人权信息针砭时弊,故长期受到四川当地国保监控、骚扰,并多次被拘留、被失踪以及秘密关押。2017年8月和12月,在屠夫吴淦开庭时先后两次到天津实地进行声援均遭到当局羁押。多年不屈不挠的抗争,佩利成了四川当局眼中的一大隐患,所以才导致其在中共70大庆期间再次被秘密失踪。

  • 孟晓东涉嫌侮辱毛泽东被抓

    【民生观察2019年9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被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的河南维权人士孟晓东(本名:孟跟东),今天(9月20日)已被商丘睢县当局批准逮捕。

    本周三(9月18日)家属委托律师段汉杰赶往商丘睢县看守所会见到孟晓东。知情人士透露,孟晓东精神状态尚好,从孟晓东在本月6日被抓捕以来,当地公安及检察院分别提审一次,被提审内容为涉及孟晓东2012年至2014年在境外推特(Twitter)网站涉嫌发表侮辱前中共党魁毛泽东。但对此问讯内容被孟晓东当即否定。

    不料,在律师会见后的隔天,家属便收到来自当局批捕孟晓东的《通知书》。

    此外,郑州有维权人士为孟晓东所建的微信送饭群成员,也纷纷被当局地国保请“喝茶”。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关于孟晓东的相关消息。

  • 河南孟晓东涉“寻衅滋事”被刑拘

    【民生观察2019年9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河南维权人士孟晓东(本名:孟跟东)已于昨日(9月6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河南著名人权律师常伯阳今天下午五点钟发消息称:“失踪网友孟晓东已找到。著名网友孟晓东先生于2019年9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拘留原因有待考证,现被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据悉,孟晓东周四晚(9月5日)曾在郑州市中原区丁庄村被强拆村民谢静(谢艳玲)、石玉家中共进晚餐,晚十一时左右骑电动车回祖住地,此后便失去了联系。朋友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直至今天下午常伯阳律师发出消息,才获悉孟晓东已被河南商丘睢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前,大约八月中旬,孟晓东曾在网上声称他因转发香港“返送中”视频及文章曾被相关部门恐吓过要抓捕于他,但这一消息目前并未得到证实。

    也有消息称,孟晓东目前正在为遭政府强拆的河南郑州丁庄村被强拆户谢静(谢艳玲)、石玉家即将被强拆一事建立了一个微信声援群,此次遭抓捕,不知是否为了此事。
    孟晓东,1976年出生,河南商丘睢县人,土地维权农民,反平坟活动参与者,长期关注弱势群体。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孟晓东的相关消息。

  • 熊昕律师涉嫌伪证案将开庭

    【民生观察2019年8月25日消息】近期,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正在办理一起律师伪证案,案件的主角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这位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近一年的时间了。该案曾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现已通知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据悉,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在办理韩福忠强奸案时,由于看守所会见窗口少,只有6个会见室,在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会见嫌疑人时,便借用了第12号提审室进行会见。在会见时,心中坦然、毫无戒心的辩护人与当事人,在会见室(实际上是提审室)前后门都是敞开、明知有监控录音录像的情形下,不想却被正在隔壁提审室办案的民警张海庆全程监听20分钟(20分钟,系张海庆证词。查看守所律师会见登记本这次会见总共就20分钟)。刚好这名警官又正是办理韩福忠强奸案所属分局(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分局)。监听内容有“我认为被害人是色情服务人员”,“发生性行为时未违背女孩(被害人)意愿”,“我没有任何暴力恐吓行为”,“事后支付了‘嫖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对我有刑讯逼供”等等。这位警官由于不了解辩护工作的特点与流程,误认为辩护人是在教唆嫌疑人翻供。气愤不过的张海庆警官,就冲进了12号提审室(“冲进”是张海庆原话),当场指责律师:“你就是这样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吗?你还有没有作为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并当即打电话向办理韩福忠强奸案的三中队队长刘国辉进行报告。对此,南昌市公安局十分重视。2018年5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注:红谷滩分局原属东湖区分局,2004年南昌市设立红谷滩新区后,从东湖区公安分局分离部分干警成立红谷滩分局,可见红谷滩分局与东湖区分局的渊源之深)。

    由于红谷滩新区至今未设立检察院和法院,故由红谷滩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要移送致东湖区检察院办理。于是便有了南昌版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三阶段案号分别为“东公(刑)立字(2018)0898号”,“东检刑检刑诉(2018)1144号”,“(2018)赣0102刑初979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管辖规定,其立法本意是所有的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三阶段的办案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通常情形,如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的话,那么,自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同时由原承办机关“以外”的办案机关管辖。

    但很不幸,由于法条行文上的疏漏,在江西省南昌市还真的遇上了一起侦查机关虽然做到了“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要求(因为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但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仍然是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同一个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办理的情形。这显然是与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由于本案情形很特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却没有检察院和法院。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的结果,必然造成虽然侦查机关不是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办理,但到了检察和审判阶段,仍然是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的尴尬局面。由于律师所办案件又往往与辩护人伪证案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前案就没有后案,前案是后案的母案。如果由审理前案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继续审理后案的话,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没有一个办案机关愿意通过对后案的审判,来证明自己所办的前案也是一起错案。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审理本案(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的公诉人和审理前案(韩福忠强奸案)的公诉人都是涂坤,这对被告人熊昕是十分不利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其实有两个选项,一是选择“指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选择“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没有检察院、法院的特殊情形,南昌市公安局在指定管辖的时候,本应首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若选择指定管辖,除要应充分考虑到避免红谷滩分局管辖外,还应当考虑到避免东湖区分局管辖。

    本案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2019年1月30日开庭前会议,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因故更换辩护人后又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开庭前会议,现已通知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庭审),当事人、辩护人三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公诉人涂坤回避、审判长刘国华回避、侦查人员回避、要求依法公开开庭、调取韩福忠案卷宗、调取相关录像资料、证人出庭作证等等问题,竟然无一项有正面回答。公、检、法三机关,在对待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当诉求时,竟一致表现出惊人的冷漠与不屑。

    在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时,东湖法院竟然不顾被告人、辩护人反对,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形下,采纳了公诉人的不公开开庭要求,连江西律师协会要求旁听也遭拒绝。在2019年7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上,公诉人涂坤对不公开审理作了这样的解释:“因本案涉及韩福忠强奸案,所以我们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人既然知道,本案与韩福忠强奸案有关联性,那么,审理本案公诉人和法官理应自行回避,为什么不回避,而且辩护人三次开庭,三次提出公诉人回避均不予采纳。在是否公开审理和公诉人回避的问题上适用双重标准,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说明了什么?公诉人怕什么?是怕见阳光,还是怕失去管辖权?公诉人心里清楚,辩护人心里也清楚,一旦公诉方失去了管辖权,或者在阳光下审判,不仅意味着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不能成立,就连韩福忠强奸案也可能要推倒重来。这是办理韩、熊两案的办案机关所最不愿意看见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办理本案的三机关才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拒绝回避,拒绝公开开庭。

    熊昕案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2018年9月27日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本案从立案至今已有1年3个月了,其中被羁押时间长达11个月之久,仅审判阶段就长达8个多月,仍不能结案。显然已无可能在最长三个月的法定时效内审结(刑诉法208条)。这无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还是依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均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改成取保候审。但是本案三阶段的辩护人,先后5次书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判阶段三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判长刘国华先是当庭拒收,后是在未经合议庭合议的情形下,便十分生硬的口头答复“不予采纳”。刑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鉴于在前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审判长刘国华,已经有无理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辩护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果由东湖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话,肯定不会有公正的审判。

    通常说,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尤其是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那么,不必开庭,便已经可以预见审判结果了。

    为此,辩护人张赞宁特请求江西省律师协会,将这一特殊情形,拨冗专程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沟通,另行指定管辖(含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或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对此,山东伍雷律师表示,可见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时刻!他呼吁律师界都来关注律师权益事件,都来关注熊昕律师事件!同时呼吁媒体界以及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这个案件!

  • 湖北课外班老师涉嫌强奸七岁女童

    【民生观察2019年7月12日消息】2019年7月11日湖北省远安县公安局,在湖北日报头条发布警情通报称:2019年7月8日,我局接到一居民报案,称其女儿(未成年)在我县鸣凤镇一培训机构培训时被培训老师猥亵。接到报警后,远安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取证,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之中。如案件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同时,请广大市民、网友静待官方通告,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真正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此,受害者家属的讲述却与官方消息有很大出入,官方消息说是女童被老师猥亵,而受害者家属却说是被强奸,现在距案件发生已经过去整整20天时间,远安警方除了发布一个警情通报外,无实际性作为。无奈之下家属只好在网上发文求助,并称犯罪嫌疑人至今还在逍遥法外。

    据受害女童父亲徐文华讲述:我是湖北省远安县凤凰村村民徐文华,今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午,我女儿由我老婆向往常样送我女儿去远安县洛克音乐学钢琴,老师要求家长向往常一样在外等,一对一课程,没想到钢琴老师张磊下此黑手把我七岁不到的女儿强奸!还对我女儿命令不准对父母讲,因为女儿洗澡、小屁屁每天都是老婆亲自洗的,晚上我老婆跟女儿洗澡,女儿说妈妈今天我自己洗。老婆心想女儿长大了,两天后老婆来帮忙女儿清理小屁屁,女儿一直不愿意让妈妈清洗小屁屁,这时才发现女儿已经受伤。老婆问女儿是怎么回事她不说。我老婆自己残忍的打自己,我女儿才哭着说是张老师搞了她小屁屁。我们报案法医鉴定立案数日,至今嫌疑人还在逍遥法外,这是明显的地方黑势力保护伞所为。现在只能靠媒体帮我多多转发!让省公安厅重视,让巡视组知道此案件,帮我女儿讨回公道,将坏人绳之以法。以此挽救更多的小朋友!所有的宝妈,宝爸们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肯求大家往北京武汉的大群转发,越多越好,让领导重视。我和我老婆离开远安县上访的机会为零,再次求大家帮忙转发!感激不尽!

    就在远安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的当天上午,因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抓捕归案,徐文华夫妇两人来到川流不息的大街上打出横幅,双双下跪为女儿喊冤,那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令无数路人听后为之动容!

    天理昭昭法网难逃,希望远安警方能倾听受害人及家属心声,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秉公执法迅速破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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