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22消息:北京拆迁维权人王永成于2014年9月18日国耻之日,到日本大使馆抗议示威打横幅,以表示对日本的愤恨,结果被朝阳分局东风乡派出所抓捕,拘留5天。王永成不服,一纸诉状,将朝阳分局告上法庭,2015年4月17日被朝阳法院驳回。
王永成对朝阳法院的判决不服,坚持上诉,他表示:如果被日本大使馆扣押,他无怨言,没想到被中国警方治罪拘留。
2004年,原本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王永成一家平静的生活被强制拆迁彻底摧毁了。从此王永成夫妻二人开始了漫长而痛苦的上访之路,也许他们从没想到家的失去仅仅是灾难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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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维权人王永成状告朝阳公安遭驳回
山西白树伟、白栓明省政府状告村主任贪腐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17消息:4月15日晚,山西五台县白家庄西头村访民白树伟、白栓明在家中被五台县警方抓走,4月16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以二人非法上访为由将其拘留,拘留期限为10天,现关押在西龙泉拘留所。
据和白树伟、白栓明一起上访的村民讲,4月15日他们一起到省政府上访,被五台县的人给接回去了,当时他们什么事都没有做,就让他们各自回家了,到晚上,警察又把白树伟和白栓明在家中抓走,第二天就给拘留了。
据了解,白树伟、白栓明反映的是村主任白利平等人以权谋私,在同华煤业征地搬迁过程中暗箱操作,通过种种不法手段私吞村民的补偿款,还利用职权将村集体款项15万元占为己有,另有26万余元的开支属于不合理项目。 对此,村民们 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遭到推诿搪塞后多次进京上访。近日在京上访回乡的 白树伟、白栓明 等人返乡后继续上访,因此遭到拘留。
烟台公民李学华状告公安非法拘留案 法院刁难公民代理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1消息: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公民李学华状告福山区公安分局干涉其正常上访并非法拘留案,原定于2015年3月7日在福山区新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主审法官王文丽(女)的“任性”违法而未能如期进行。
3月17日上午9时许,案子终于开庭了,由审判长王文丽(女),陪审员姜凤鸣、吴凤云,书记员玄泽茹(女)组成的合议庭。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审判长王文丽手中居然拿着1989版年的行政诉讼法,企图来阻挠手续合法的公民乔延兵和房树梅的代理人资格,并且又拿出烟台市中院的内部文件说,不允许公民代理。当公民乔延兵提出内部文件符合哪条法律的时候,审判长王文丽离开审判庭。再度回到法庭时说,法庭需要进一步审核代理人资格,今天休庭。19位旁听人员不约而同地发出一片“嘘”声。
至今,案子未再重新开庭。只悉王文丽已经不在担任主审法官,原书记员玄泽茹(女)改任人民陪审员。
3月17日到庭声援的当地民众 右五为李学华
广州近百公民集体通信局状告中国移动侵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27日消息:今日下午,广州市近百公民,身穿统一维权服饰,手举抗议牌,到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状告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设置服务障碍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他们打出多条横幅在街头抗议,最终逼迫通信局受理此案。
据悉,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没有履行对消费者承诺,并侵吞无线网卡消费者利益等多种矛盾,严重违反《电信条例》41条(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26条。导致广州公民今日集体到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投诉,并在该局门外打出“广东移动,点大欺客,人为设置障碍阻挡用户升级4G”、“邀请广东通信管理局依法维护移动用户合法权益”、“全国无限网卡联合起来!打到移动霸王条款”等多条标语抗议,同时递交书面投诉状,希望该局处罚中国移动。
由于中国移动通信产业均属于垄断产业,所以公民在消费时、维权时,被人为的设置了苛刻的障碍条件,由于网络的高速发展,垄断企业的自身问题难以跟进,而公民权利则越化普及,这就为这次活动点燃了导火线。现场组图










伍立娟:第三次状告公安局局长肖天树庭审的违法行为
我状告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肖天树一案,今天2015年元月7号在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开庭,工行同事黄行芝参加了旁听,潜江周矶访民彭峰参加一般辩护。
今天我们提前到了汉江中级法院,到后联系了立案庭张伟他说先等一会,还是在原来的第七审判庭,还是上两次状告案开庭的原班人马,首先办理了彭峰作为一般代理的手续,做了简单的开庭仪式宣读开庭纪律要求关闭所有手机,就正式开始了。
我首先提出了案件异议,第一是:民告官却不见官,新的民事诉讼法告官员的必须官员本人到庭,如被告官员不到庭如同放弃,放弃就是等于案子是输的。
第二,审判长没有在开庭前把对方的证据与答辩送给我,这一做法就很明显的在为肖天树做事,我提出来这对我很不公平。
第三,审判员张伟不让我宣读我的答辩状,我强行宣读了一页然后他强行打断了我的宣读,这种野蛮法官如同流氓。
第四:正式开始到结束不到一个小时,这样简单的形式开庭根本不给我答辩反驳的机会,完全是无视法律,玩弄法律,这就是周永康的法制毒瘤,习主席多次在中央会议上说,“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说要让老百姓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法律的公平是老百姓应该享有的权利怎么可能只是“感受”,习主席我今天的开庭没有“感受”到法律的公平。
浙江钟亚芳状告桐庐县政府“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诉状
原告: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毅,县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对原告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撤销其作出对原告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违法行政行为,还原告人身自由;
3、判令被告在杭州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46648元(1229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原告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2012年6月5日,桐庐县作风办把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原告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一文,发布在杭州网上。
原告钟亚芳因维护自己与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的合法权益被逼进京依法向中央各有关部门反映冤情而被打击报复非法关进黑监狱和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近2年致病重,于2011年7月22日释放回家。从病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钟亚芳回家之日起,即被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雇请的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已长达3年多,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至今拒不依法撤销,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求生不能! 桐庐县中医院为“长期对钟亚芳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这一维稳任务”每月花几万元承包给了桐庐县桐庐镇无业人员俞一丕,俞一丕叫来程晓蔚等社会无业人员执行如上决定。
在这长达3年多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没有《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下,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被警察与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甚至钟亚芳(或钟亚芳与其母亲等任何人一起)走出居住的惠民小区就被监控人员跟随左右严密监控,被不准家人单独陪同病重的钟亚芳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敏感时期钟亚芳被强制不准走出家门(如2013年10月汪洋副总理等中央领导来桐庐县视察)。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开庭或治病等等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至5名(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或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警察或协警及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前往也被强制不准。期间因“领导”不同意,钟亚芳被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原副所长黄鹏、副所长陈中华、民警徐鸣等警察在桐庐县长途汽车站等大庭广众之下,无数次地强制不准买票离开桐庐镇(有时被使用暴力、有时被抓进派出所)。更有甚者,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从今年4月起又被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无故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的病重钟亚芳外出借钱、外出求救。他们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断绝生活来源,企图“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病重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以达变相杀人灭口之目的!
监控人员称“只要钟亚芳活着都要被监控”,“我们反正是上头怎么讲、我们怎么做,同我们没有关系的”,“我们是混饭吃”。而监控人员与警察却都称“钟亚芳没有犯法”。
特别说明:2013年12月26日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曾历经艰险逃出无法无天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桐庐县,逃到北京暂获人身自由, 在钟亚芳依法向中纪委、公安部等举报控告后,于2014年1月30日傍晚(大年三十)自行买票回到家中与父母、孩子团聚,但自钟亚芳回家之日起,即又继续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
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在2013年10月8日之前的长达2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幢2单元306室,钟亚芳家的对面);后经钟亚芳举报后,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起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的长达一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配置用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8幢3楼,钟亚芳家的隔壁)。
以上事实由附后U盘中钟亚芳拍下的其中17个视频和视频中钟亚芳与非法实施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以及警察的对话文字整理,以及桐庐县作风办发布在杭州网上白纸黑字载明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一文等证据确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且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而原告钟亚芳只是一名惊天之冤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显然不是监视居住的对象,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也不是司法机关无权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但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已被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每月花几万元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已长达3年多,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至今拒不依法撤销,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求生不能!
二、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依法应当赔偿。
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至今长达3年多,且至今拒不依法撤销,造成原告钟亚芳巨大的身心伤害、精神摧残,不仅人身自由被长期非法限制,人格尊严被侮辱,名誉被毁,且病重的躯体疾病被延误治疗,疾病被加重恶化求生不能,严重侵犯了钟亚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生命健康权;同时也造成钟亚芳的父母、孩子严重的身心伤害,整日在担惊受怕中度过;甚至造成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病重钟亚芳与其年幼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将被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
现原告钟亚芳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司法,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示法律的存在。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亚芳
2014年12月
被精神病者钟亚芳状告杭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
15306516215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
申请人钟亚芳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申请人钟亚芳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73条之规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依法受理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理由如下 :
一、 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距离其2011年7月22日解除非法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钟亚芳被解除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非法收容治疗的时间是2011年7月22日,起诉时间是2011年8月3日,从解除非法收容治疗到起诉,中间相隔仅11天,这样的时间间隔,没有超过任何的法定起诉期限。
二 、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属无权代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不具法律效力,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无效送达,不能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第2页认为,根据钟亚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5页第四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内容显示:“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据此本院二审对案涉相关行政复议的效力予以认可,符合钟亚芳的上述自认,也符合本案实际。以上论断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1、起诉状第5页第四点《需要说明的问题》中钟亚芳述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复议决定作出后,他病恨交加,再也无力支撑,今年7月底,原告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得以提起本次诉讼”,这段话只是描述提起诉讼的背景情况,并不能改变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无权代理的事实,原先钟亚芳因上访而被非法羁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内对父亲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不具备其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之事毫不知情,钟亚芳于2011年7月22日从精神病院出来后,也从没有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也从没有认可这份以不具备其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否则钟亚芳就无需提起诉讼了。
2、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是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可见,法定代理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不存在所谓的被代理人钟亚芳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之说。 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则取决于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 而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所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而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显然违法无效,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
四、杭州市中级法院早已于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了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此证明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称的“法定代理人”之说; 且在本案中,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得到上城区法院与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及杭州市公安局的认可。
综上所述,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属无权代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不具法律效力, 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无效送达,不能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钟亚芳从没有自认且依法不存在所谓的被代理人钟亚芳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之说,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距离其2011年7月22日解除非法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钟亚芳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依法受理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钟亚芳
2014年11月18日
附:证据清单以及相关证据。
证 据 清 单
证据1、2009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第 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1页)。
证据2、2011年7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肇事肇 祸精神病人解除监护治疗通知书》(1页)
证据3、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EMS邮件凭证(1页)。
证据4、2011年12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作出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2页)。
证据5、2010年3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共5页)。
证据6、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法制办将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挂号信邮寄地址是“桐庐县桐君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的交寄整付零寄给据邮件清单(1页)。
证据7、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08年10月13日做出的钟亚芳女儿钟知含核污染被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11页)。
证据8、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08年5月30日做出的钟亚芳核污染受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 10页)。
提交人:钟亚芳
2014年11月18 日湖北省十堰市瞿正生就被暴力截访状告当地政府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西坪村三组瞿正生,身份证号420300196505150373。
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诉讼原因:原告瞿正生受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西坪村和刘湾村部分村民委托,于2009年至2012年11月份共10次到(北京)国家信访总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公安部进行上访举报,要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在西坪村刘湾村违规违法占地、地方行政官员与村组干部相互勾结,合伙贪污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的犯罪行为予以查处,上访期间,其人身自由权、人身健康权、生存权遭到了十堰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十堰市驻京办事处、十堰市茅箭区政府授权机关的严重侵犯,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心理造成了一定的摧残,个人经济造成了巨额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本行政诉讼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还原告一个公道。
侵权事实经过: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上午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时,行经至公安部大门口被北京市东交民巷派出所警察带到国家信访总局接待站久敬庄安置点。晚上21点30分、23点钟、凌晨2点50分三个时间里,十堰市驻京办事处贾主任共去久敬庄三次接原告到驻京办事处,前两次原告不同意去,第三次贾主任便带着北京黑帮人员8人和十堰市公安局警察5人、十堰市茅箭区西坪村委会治保主任瞿德应共15人将原告非法押进一辆面包车内,指使其所带人员对原告进行了约25分钟的殴打,当时原告被打的疼痛难忍,打完之后黑帮人员抢去了原告的身份证原件一件、临时身份证一件、两部电话手机和MP3录音器一部,上访举报材料书一份,共6件物品。在非法押送原告回十堰途中时,黑帮分子又进行了三次对原告的殴打,原告从北京押走时,十堰驻京办贾主任下令用布袋子蒙住原告的头,给原告带着手铐。2012年11月8日晚上,原告被强行押回湖北省十堰市非法关押在十堰市哈曼商务宾馆一房间内,北京社会黑帮又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长达半小时。就这样原告一直被带着手铐在哈轻商务宾馆客房内和十堰市欣客宾馆内被关押达12天。在11月8日晚上,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派出所刑警队长陈勇没收了原告上访做证的两个U盘软件。西坪村治保主任瞿德应并于11月8日晚上在十堰市城区又雇请了六个黑社会人员对原告又进行了两次残忍的殴打,这六人轮流换班监视原告达12天。一直给原告带着手铐。12天后即2012年11月20日瞿德应私自用车把原告运至十堰丹江口市大坝附近“释放”。原告从丹江口市回到十堰市城区,到十堰市人民医院进行殴打受伤治疗,并向十堰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报案,十堰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警察接到报案后,给原告的答复是“迁扯政府的事,我们不管”。就这样原告这位合法的公民,在上访之路上遭到了非人的折磨和殴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有关规定,结合原告到(北京)国家部门上访遭受十堰市人民政府的非法处置,给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人身健康权和生存权造成极大侵犯:
①2011年3月11日,政府指派西坪村村组长瞿正忠强行逼迫瞿正生签字,将瞿正生耳膜打穿孔,造成轻伤;
②2011年7月11日夜晚,边世虎与西坪村书记瞿道平、伊老五雇用社会黑帮性质团伙砍伤瞿正生左、右小腿,构成轻伤事实;
③2013年2月18日,湖北省检查团来十堰茅箭区西坪村检查时,瞿正生又被村治保瞿德应、财金瞿正强、村员瞿德胜在五四厂路口对瞿正生进行殴打一次;
④2013年2月27日下午,村治保瞿德应用车带来5个黑帮到瞿正生家门口,又对瞿正生殴打多次,全身是血,瞿正生报110,到茅箭医院住院2次,据目击人张建清说,这5个黑帮还带着两把刀子到医院,最后由治保瞿德应和武当路派出所刑警队长陈勇到瞿正生家的录音说,全是政府指派的。(全部事实以光盘录音为证据)原告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本行政诉讼状。
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决十堰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非法拘禁行为属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进行行政赔偿判决。
三、要求被告下属机关人员偿还原告的8件物品。(即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各壹件、电话手机两部、MP3录音器壹部,上访举报材料书壹份、U盘软件两个)。
四、要求赔偿一个月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五、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出凶手,缉拿归案,还原告一个合理公道的说法。
六、政府保证瞿正生以后的一切人身安全。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居小玲状告北京公安今开庭 数十访民到场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3消息:今天下午,南京访民居小玲状告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在北京东城法院进行。
据居小玲向本工作室介绍,庭审于下午2:30分开始,当时有数十位在北京的访民赶到了东城法院声援,访民们还打出了“强烈要求国家各个机关都要正常运行不要倒转的标语”。据悉,此前居小玲曾被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她为此申请信息公开。今年5月23日,居小玲给被告寄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信。直到7月1日被告都不回复。居小玲于是将被告推上了审判席。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