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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9家属王峭岭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大兴公安分局道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4月12日北京消息】 本网获悉,今天709家属王峭岭针对大兴区公安分局北臧村派出所民警陈爱军(警号057462)曾经分别两次(3月27日和4月10日)上门查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王峭岭称行政复议已受理,其要求大兴区人民政府确认该民警入户查身份证行为违法以及要求大兴公安分局在官网上赔礼道歉。  
     
    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峭岭,女,45岁,家庭主妇,住北京朝阳区芳园里43号楼3122室,电话13121363110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禹锡 电话:010-57351509 
     
     行政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入户查身份证行为违法,    
    2要求被申请人在大兴公安分局官网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正在租住的房间里(位于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珺悦国际19-2208室)招待来访的朋友,听见敲门声。询问后对方自称是北臧村派出所的民警。申请人打开房门,看见两位民警一位便衣,民警将工作证拿给我看,陈爱军,警号057462,要求进申请人居住的房子里谈一谈,被申请人拒绝。后这位民警要求查我身份证,我认为这种查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所规定的严重不符,严辞拒绝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这种随意敲门查身份证的行为极其愤慨,这两位民警竟然说他们是从一楼挨家挨户敲门查过来的,查到我家,要我配合。依法屡责公民当然配合,但是屡责不当涉嫌违法,公民怎么能够配合违法呢?被申请人这种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申请人的生活,申请人费了半天口舌跟本应懂法依法的民警解释法律条文,这一切有证人和照片为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现依法向北京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王峭岭

    2017年4月 12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现场照片一张;     3证人证言一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相关报道:
    709家属李文足探访王峭岭被查身份证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327/15635.html


     

  • 文东海律师第三次申请会见刘飞跃遭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3/24消息:今天上午,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到湖北随州市公安局了解民生观察创办人刘飞跃案进展情况并要求会见,但还是遭到拒绝。

    文东海律师从湖北随州警方处了解到,刘飞跃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第二次延期侦查,羁押期限至2017年5月23日。而在此之前于2月24日,居住在北京的一名民生观察义工遭到湖北随州警方约谈,2月25日,随州警方也与民生观察另一名义工丁灵杰联系,希望谈谈民生观察网站和刘飞跃的事情。

    对于刘飞跃的被逮捕羁押,文东海律师认为,作为异议人士从来就不会是永远的“罪犯”,他的所谓“犯罪事实”是这个时代的最好见证,又何尝不是他对社会公平所做的贡献!并希望办案人员善待刘飞跃。

    民生观察创办人刘飞跃于2016年11月17日在家中被随州警方抓捕,18日其住所遭到警方搜查抄家,并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刘飞跃刑事拘留。

    湖北张科科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于2016年12月6日到随州公安局了解情况并要求会见刘飞跃,警方拒绝了他的会见请求。随后张科科律师受到武汉司法局的压力,被迫解除刘飞跃案代理。

    同年的12月20日,文东海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前往随州申请会见也未能如愿。同年12月23日刘飞跃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2017年1月5日,文东海律师致电办案单位了解刘飞跃案情况并按照办案单位要求于1月8日邮寄了书面的会见申请。1月13日,随州警方出具的不予会见决定书中以刘飞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泄露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了文东海律师的会见请求。

    1月19日,文东海律师再次前往随州公安局申请会见遭到了拒绝。

    3月3日,燕文薪律师也接受刘飞跃家属委托到随州市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刘飞跃,接待警察经请示值班领导后答复称,因本案属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需办案单位许可。

    相关报道:燕薪律师:刘飞跃案办案小记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303/15555.html

    刘飞跃代理律师文东海收到不准予会见决定书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21/15433.html

    警方再次拒绝律师会见刘飞跃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22/15293.html

  • 申请旁听被拘留鲍乃刚诉讼被干扰

    【民生观察2017年2月26日消息】本网获悉,鲍乃刚状告湖北京山公安局的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今天早上鲍乃刚发出消息称自己的诉讼行为被有关部门干扰。
     
    本网马上联系了正在湖南长沙寻找律师的当事人,鲍乃刚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昨晚他妻子打电话告诉他,称当地派出所所长打电话威胁鲍妻如果鲍乃刚敢去北京就关(押)他。鲍乃刚又说昨晚京山的國保大队长打电话过来故作姿态问他在哪里?今天京山老家维稳办也打电话说要来长沙接他回家,并说要请鲍乃刚喝酒。
    鲍乃刚说他只是一纸诉讼将违法专权的京山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目前正在寻找合适的代理律师 ,并与有诉讼经验的维权人士进行交流学习,但京山县有关部门竟然疑似公然干扰和阻止诉讼,鲍乃刚直呼荒唐。
     
    事件起因是2017年2月10日,鲍乃刚前往武汉武昌区法院申请旁听王芳案开庭,与其他维权人士一起被带到法院附近的积玉桥派出所,后被老家京山公安局接回京山后行政拘留三天,鲍乃刚认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怒而发起诉讼。
     
    附鲍乃刚行政诉讼状:
    行政诉状
    原告:鲍乃刚,男,湖北京山县人,51岁,住京山县宋河镇土地巷6号92户,身份证号码:422432196606033051
    被告: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京山县公安局京公(宋河)行决字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恶意剥夺公民权利的京山县公安局向公众公开道歉。
    3,判处京山县公安局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分钱。

    事实及理由:
    原告鲍乃刚因朋友王芳案于2017年2月10日在武昌区法院开庭,原告于当日上午9;00许前往申请旁听,原告鲍乃刚持身份证向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办理旁听事项的过程中,被国宝及民警带至100米处的积玉桥派出所,与同样关注该案的其他公民一起被限制在该派出所内至王芳案庭审结束后,外省公民均被释放,本省公民均被户籍所在地带回原籍后释放,只有原告鲍乃刚被带回京山后被行政拘留三天,于2月13日释放。很显然,原告所有的一切行为都是宪法与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同时与原告一起被留置在积玉桥派出所内的所有公民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因此受到处罚,而被告以原告行使公民权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乱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请诉告。
     
    此致
    京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鲍乃刚
     
    本网关于鲍乃刚被拘留的相关报道: 
     
    围观“王芳案” 湖北维权人士鲍乃刚被拘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211/15472.html
  • 江天勇案:陈进学律师申请会见吃闭门羹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2/23消息]陈进学律师今日(2月23日)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了解“江天勇涉煽动颠覆案”的案情并申请会见,却被公安局的门卫挡在门外。
     
    据陈进学在网上发布的消息,被门卫阻拦后,他电话联系直属分局的办案警察,对方称两个月前已经答复过不许会见,所以今天不再接待律师。其后,陈进学赶往长沙市检察院,控告直属分局非法侵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长沙市检察院并没有受理,唐姓工作人员称直属分局的做法没有问题。尽管陈进学依据《刑事诉讼法》反复交涉,但仍被拒绝。陈进学只能到上一级检察院进行控告,最后湖南省检察院接收了他的控告材料。
     
    更多江天勇案的进展,敬请查阅《民生观察》此前的报道:
    江天勇案:检方称不要相信谢阳被酷刑的“谣言”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214/15478.html
    律师再次要求会见江天勇 并举报“谢阳酷刑案”参与人员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205/15459.html
    百名律师成立“谢阳刑讯案控告后援团”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126/15448.html
    陈进学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9/15373.html
    江天勇父亲诉官媒侵害名誉获法院受理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105/15357.html
    律师会见江天勇被拒 家属起诉官媒受阻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27/15336.htm
     
  • 李文足向警方申请公开王全璋被关押的信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19消息]王全璋妻子李文足昨日(1月18日)通过邮局,向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王全璋被关押的相关情况。
     
    李文足表示,几日前被以取保候审释放的李春富疑遭严重酷刑,已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令她十分担心同为“709大抓捕”受害人的丈夫王全璋。王全璋被关押已经549天,至今不允许会见律师,没有一丝关于他的消息,所以要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李文足要求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一、王全璋2016年关押入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以下信息:
    1、王全璋2016年关押进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
    2、王全璋截至2017年1月18日除入所体检报告外的其他体检报告;
    3、王全璋从入所至2017年1月18日患病和治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治疗病历,诊断单等。
     
    二、
    1、穿看守所号服的号码,号服件数和分别颜色;
    2、看守所、天津市公安局、公安部关于看守所被羁押人必须穿号服的规定及管理办法。
     
    三、
    1、看守所接到辩护律师程海所寄给他信件的件数;
    2、以上信件送达王全璋的分别时间;
    3、由谁下令拆开每封辩护律师的去信,谁实施的;
    4、拆开辩护律师信件的看守所、天津市公安局、公安部、法律法规等具体规定。
     
    四、
    1、看守所接到其妻李文足所寄给他信件的件数;
    2、以上信件送达王全璋的分别时间。
     
    五、
    1、告知他其妻李文足委托北京程海律师担任他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时间;
    2、谁告知他上述信息。
     
    六、
    1、看守所安排他每日起床睡觉的时间;
    2、不睡觉期间的具体活动内容;
    3、每日晒太阳的时间和地点;
    4、他床铺的长宽尺寸;
    5、早、中、晚餐的时间,食物品种和数量;
    6、安排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协议及报酬;
    7、上述安排内容看守所、天津市公安局、公安部等未公开的内容。
     
    七、
    1、被戴手铐、脚镣和使用其他戒具的次数;
    2、每次戴戒具的期间。
     
    八、
    1、被看守所惩戒的次数;
    2、每次被惩戒的原因,惩戒方式,地点和期间;
    3、看守所、天津市公安局、公安部相关以上惩戒未公开的规定。
     
    九、
    1、亲属和他人为他存钱的金额明细;
    2、他现有衣物明细。
     
    十、
    1、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姓名、警号;
    2、王全璋历任直接监管人员姓名、警号。

  • 律师为熊飞骏申请取保候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5消息]本网1月5日获悉,张金武律师连续两天会见熊飞骏,并向湖北红安警方递交了取保候审材料。
     
    当地知情人士蒙先生介绍,1月3日,张金武律师到红安县看守所会见熊飞骏,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天,到红安县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承办警官表示,会及时请示并在法定时间内答复。
     
    递交取保申请后,张金武律师再次到看守所会见熊飞骏。据蒙先生讲述,熊飞骏身体状况良好,他对隋牧清、张科科两位律师此前的法律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与帮助表示感谢。
     
    蒙先生透露,熊飞骏这次入狱,与未经出版部门许可,自行印刷个人书籍有关。而早期介入案件的隋牧清律师则担心,当局可能会加控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现年52岁的熊飞骏是湖北红安人,本名熊应学,异议作家。著有《历史在这里哭泣》、《中国在这里反思》、《中国近代史的前车之鉴》等多部著作。近年来,他常在网络上发表涉及民主宪政的文章,有大量拥趸。
     
     
    2016年12月8日,熊飞骏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目前关押在红安县看守所,他的助理及一名武汉的印刷商,也同时遭到拘捕。

  • 陈进学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9消息]广东律师陈进学今日(1月9日)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是为了确定江天勇案的办案单位,及江天勇目前的关押地点,以方便律师进一步履行职责。
     
    这三项政府信息公开分别为:一、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职责;二、长沙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的职责;三、长沙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所使用的数量和地址。
     
    本网此前曾报道,陈进学是江天勇的代理律师,2016年12月27日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要求会见江天勇遭到拒绝。对方称,江天勇案是由国保支队负责,只是借用直属分局名义办案。后陈进学到国保支队交涉,又被推回直属分局。此外,江天勇因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警方并没有说明关押地点。
     
    本网曾多次报道江天勇案,详情请见:
     
    《律师会见江天勇被拒 家属起诉官媒受阻》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27/15336.html
     
    《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19/15281.html
     
    《四国外交官探望江天勇父母后警察二度登门》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21/15289.html
     


  • 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9日消息:12月18日,覃臣寿律师分别向公安部、北京公安局、长沙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天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基于官媒对江天勇的报道,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江天勇于11月21日失踪,其家属和代理律师覃臣寿不断寻找,皆无任何消息,12月16日官媒突然报道称,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江天勇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官媒报道中江天勇涉及的几个罪行,覃臣寿在其网络社区评论道,对国家秘密宽泛认定,动辄上升为所谓国家安全,涉嫌吸引眼球,煽动民粹。将与人权专业组织的专业交流污名化为“勾连”,将可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定性为“敏感”案件,有误导舆论的嫌疑。
     
    另外,对报道中详细列举江天勇随身物品的部分,覃臣寿也表达了看法,“故意突出其随身携带物品件数,令不明真相的民众有天马行空的想象空间”。
     
    以下是覃臣寿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810741406。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电话:15289649064。
     
    请求:按《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书面(或以视频方式)告知:
    1、(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出示相关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告知扣押物品清单、是否返还等。
    3、告知(刑事或行政)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
    4、告知江天勇所有涉及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5、是否被你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
     
    事实和理由: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天勇家属江良厚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江天勇被失踪案、或被指控行政处罚、相关刑事罪名案的代理人、辩护人。现就江天勇一案,申请人向你处申请信息公开。
     
    公开的新闻稿显示,2016年11月21日,江天勇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1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现向你处提出如上请求,请在法定时限内提供。
     
    此致  中国公安部(郭声琨)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广州铁路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覃臣寿
    2016年 12 月 17 日

  • 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9日消息:12月18日,覃臣寿律师分别向公安部、北京公安局、长沙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天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基于官媒对江天勇的报道,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江天勇于11月21日失踪,其家属和代理律师覃臣寿不断寻找,皆无任何消息,12月16日官媒突然报道称,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江天勇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官媒报道中江天勇涉及的几个罪行,覃臣寿在其网络社区评论道,对国家秘密宽泛认定,动辄上升为所谓国家安全,涉嫌吸引眼球,煽动民粹。将与人权专业组织的专业交流污名化为“勾连”,将可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定性为“敏感”案件,有误导舆论的嫌疑。
     
    另外,对报道中详细列举江天勇随身物品的部分,覃臣寿也表达了看法,“故意突出其随身携带物品件数,令不明真相的民众有天马行空的想象空间”。
     
    以下是覃臣寿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810741406。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电话:15289649064。
     
    请求:按《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书面(或以视频方式)告知:
    1、(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出示相关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告知扣押物品清单、是否返还等。
    3、告知(刑事或行政)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
    4、告知江天勇所有涉及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5、是否被你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
     
    事实和理由: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天勇家属江良厚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江天勇被失踪案、或被指控行政处罚、相关刑事罪名案的代理人、辩护人。现就江天勇一案,申请人向你处申请信息公开。
     
    公开的新闻稿显示,2016年11月21日,江天勇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1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现向你处提出如上请求,请在法定时限内提供。
     
    此致  中国公安部(郭声琨)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广州铁路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覃臣寿
    2016年 12 月 17 日

  • 上海吴玉芬等30余名访民治安总队申请游行示威遭拒

    [访民之声2016/12/1消息] 今天下午,吴玉芬、邓培培等30多位上海访民,到北京市治安总队申请游行遭到拒绝。
     
    知情人士江苏访民吴继新告诉本网志愿者;“吴玉芬等人到北京市治安总队申请游行,要求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抗议党政官员屠杀人民!治安总队让她们以后不要再申请游行,治安总队将要停止这个项目的申请,不在受理。今天只给他们做了登记”。
     
    此外,吴继新还发来多位访民在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门前,张打条幅的照片,要求辽宁当局公布陈沈群死亡真相。据悉,陈沈群是11月21日在被截访人员遣返途中死亡,官方称其是发生“车祸”死亡。其家属和访民则认为,是人为制造“车祸”。
     
    今天参加举牌维权的访民有:
    河北杨宗生18210809837
    张翠磊13141309133
    安徽石新红13261574637
    李本才17081041438
    河南陈文惠131463998571
    王金兰18577993907
    张素珍17072780286
    陈秀连17181273417
    上海吴玉芬13166441871
    郑培培021539063826
    吉林闫春凤17744547901
    辽宁杨秀梅13717697035
    张振敏18201384123
    内蒙杨金枝15652636380

    王永凤、丁菊英、石巧珍、刘国芳、韩素芳、唐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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