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声明与报告

  • [图文]湖北武汉水库移民代表上访




    2007.01.10
    (欢迎来信与我们分享您对这篇报道的看法)


    湖北武汉八百多水库移民的代表星期三上访,反映当地政府不承认他们的移民身份,不进行补助。有评论认为,政府应一视同仁,切实保护每一位移民的权益。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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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正在搬迁中的三峡移民。法新社2002年照片
    湖北汉江上游的大型丹江口水库为保住大坝不被洪水冲垮、影响到武汉市的安全,曾在一九六四年炸毁长江大堤分洪,并于一九六五年兴建配套的泄洪工程,彻底解决武汉的安全以及荆州等地的积水洪涝问题。丹江口水库下游的汉阳渡泗湖村两次都受到影响。而随着泄洪配套工程的峻工,渡泗湖被淹没,全村八百三十五人成了永久移民,留在一九六四年搬迁到的武汉市邓南镇。国务院去年八月出台新规定,对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津贴,每人每年六百元,自去年七月一日起再扶持二十年,文件中没有提及受配套工程影响而需要搬迁的移民是不是也在补助范围之内。


    据湖北的“民生观察”网站星期三的消息,原渡泗湖的村民们向地方政府查询被告知,他们“不属于丹江移民”,不能享受补贴,村民对此表示反对。代表彭运章星期三接受本台的电话访问表示:


    …那你不能对丹江口水库的移民有政策,但对我丹江口下游的移民没有政策。


    彭运章
    彭运章:省里面的江局长跟我们说明白了,中央移民严格来讲,对我们这些移民没有政策,这我们也理解。但我们移民是为了丹江口泄洪,那你不能对丹江口水库的移民有政策,但对我丹江口下游的移民没有政策。


    彭运章所说的江局长其实是省移民局的江处长。据悉,村民们从去年十一月起曾多次到省市信访,但是没有获得任何结果。彭运章引述省移民局江处长上星期对他的话说:


    彭运章:我们到省移民局去过,他不说我们有道理,也不说我们有道理,就说下面没有反映上去。我们现在准备材料但下面不给我们签字,他们怕我们向他们要钱,也不敢承担这个责任。


    记者拨通了湖北省移民局江处长的电话,他表示:


    江处长:第一我不了解情况,第二凡是像你们这样的采访我们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不在电话里讲,当面接待。


    彭运章星期三又向邓南镇政府递交了材料,就此,记者向镇政府办公室了解情况,官员表示:


    官员:他们来反映过了,正在调查落实之中。它不是大型水库,只是一个小型的水利工程,它移民也不很远,也在一两公里范围之内,它(补励)不合国务院的政策。


    记者:那这些移民是为了保丹江口水库才搬迁,他们的损失怎么办?


    官员:他们正在档案馆查当时工程立项时的文件。


    据村民们介绍,为了配合兴建水利枢纽配套工程进行的搬迁,他们欠了一身债。当时政府给的迁移安置费只有一次性的平均每人十一点九八元,此后再无补助。而搬到新地方后过得十分艰难。彭运章介绍说


    彭运章:搬迁后,(当地)把最差最坏的土地分给了我们,人们吃一碗饭,认为我们抢了他们的饭碗,(我们分了他们的土地)他们一分补助也没有。一直在怨恨我们。我们搬过了四十一年了,房子还是当年建的样子,别说家俱,楼房了,没有一座。再说我们当年是打鱼的,不会种地,到现在我们一无所有。


    “民生观察”网站的负责人刘飞跃评论认为:


    刘飞跃:原渡泗湖村不是直接大型水库的移民,而配套工程的移民,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在考虑他们的权益的时候,没有充份地为他们设身处地地着想,把他们排斥在大型水库移民(补助)之外,我们觉得这个做法是有待商榷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 [图文]“革命”老区农民:还我移民身份


    1月8日 村民上访



    2007-1-8,来自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三村、鞋尖村和窑头村三个村数十位村民来到湖北省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上访,同时,他们还去了武汉市移民局、人大等部门,但没获得任何结果。


    以上三个村的村民实际上以前并不住在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这三个村,他们是从原湖北省汉阳县水洪公社渡泗湖大队搬来的。1964年9—10月间,汉江流域和长江流域猛降大雨,水势讯速上涨,汉江上游的国家大型水库——丹江口水库大坝告急,威肋着武汉的安全,当时湖北省政府作出决定,将渡泗湖村及附近的长江大堤炸堤分洪,于是渡泗湖村所有村民被迫暂时分散迁到现在的水三村、鞋尖村和窑头村三个村。1965年,为了彻底解决武汉市的安全,以及荆州地区沔阳、天门、洪湖、潜江、监利等地积水洪涝的问题,湖北省政府批准将汉江最大的支流东荆河在渡泗湖一带改道入口,上游丹江口水库下来的水自此流入长江,并在沔阳(今仙桃市)修筑拦水大堤。就这样,渡泗湖村民祖辈原居住地就成了水乡泽国,渡泗湖村民成了永久移民,并且在搬迁地一住就是四十多年。


    据原渡泗湖村民介绍,他们祖居的渡泗湖村是一片曾经为“革命”作过贡献的“红色土地”,土地革命时期,洪湖赤卫队曾经在此驻扎,后又有川汉沔游击队长期在此打游击。渡泗湖村民说,“我们祖居的村东临嘉鱼县,南临洪湖市,西临仙桃市,原有三个生产队,总户数118户,人口835人。几百年来,我们世代以湖泊和柴山为生,生活虽不太富裕,但却很自在”。六十所代移民搬迁时,都是人工搬,大家都不愿背井离乡,五保户廖菊香婆婆年近七旬,死活不走,最后贫病交加死亡。搬迁后的安置更叫人心酸,当时国家给的迁移安置费仅为人平11.98元,为了搬迁,许多村民不得不欠了一身债。搬迁到新地后,移民们又受到当地村民歧视,经常有人被欧打、谩骂。1973年,有几十人受不了这种歧视,被迫离开搬迁地。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对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每人每年600元。听到这个消息后,原渡泗湖村民欢欣鼓舞,可一到政府了解,移民扶持根本没他们的份,因为他们“不属丹江移民”。对于这个认定,原渡泗湖村民非常不满,他们说,“我们是因为东荆河入口改道工程而搬迁的,东荆河入口改道工程是国家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配套工程,且移民档案也在汉阳县档案局记录在案,所以应该与丹江库区移民一样享受国家政策给予的补偿”。


    为此,原渡泗湖村民在最近就开始了到省、市、区连续上访请愿,可各级政府采取了推、拖、哄等经典对付访民的手段,村民们的诉求始终没得到正面答复。原渡泗湖村民表示,他们会继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抗争的,他们大声向政府呐喊:“还我移民身份”、“还我移民补偿”。


    对于原渡泗湖村民的维权行动,《民生观察》认为,村民们在四十多年的移民生涯中,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和牺牲的,他们为此也受尽了苦难,希望政府部门能充分考虑他们的诉求,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9


    此信主要内容同时寄:武汉市汉南区政府及国内外媒体

  • 南海村民围工地阻开工

     


    星期五上午,发展商的施工队在南海三山港乡开始了打桩工程,引起过百村民聚集保护土地,与前来的“所谓维持秩序”的十多警察和数十个黑社会分子对峙,要求停止施工。虽然打桩的工程在村民强烈反对下暂停,一百多村民当晚仍于工地现场看守,为防止施工队偷偷动工,代表陈慧英在现场接受记者电话访问时说:“ 他今天是准备开工,进了三台打桩机,今天早上村民就开始把这里包围住, 那个施工队工头全部跑掉了,公安就间中来巡查一下,但是那些黑社会已派了十几个就在对面躲起来。但今天白天他们就很凶,差一点又冲突起来,村民差一点又要受伤了。如果施工队不走,我们可能要包围它几天几夜。”


    访问被警察盘问暂时中断,他们指村民破坏公物。村民质疑警察的角色,陈慧英说:“ 刚刚来了两个警察,冤枉我们村民打烂后面围墙的一个门口,我们没有打,是他们施工队打的。警察想冤枉我们,我们村民说,你们有贼不抓,我们村民的土地与你们无关,这是我们和政府的战斗,警察不是应该保护人民么,怎么来抓我们农民,冤枉我们呢? ”


    直到当晚9点记者截稿前,村民仍未散去,并表示会彻夜看守工地,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在征地问题未查明之前不准施工队进驻村庄,在场的村民罗先生说:“ 等老板,等工头,等那些官员怎样处理。但是当地官员都没有露脸,我们农民等他们来解决问题,看他们明天来不来了。”


    南海区平洲镇三山管理区一万八千多亩市值数十亿人民币的土地,被政府非法预征。当局05 年雇佣黑社会人员对农民采取暴力及粗暴毁损农作物。村民抬着棺材拦截才停止了强制征地。


    为了保护土地,村民与政府开始了拉锯战。然而维权活动饱受打击。


    05 年底,带领维权的陈慧英在接受了美国华盛顿邮报专访后不久,被当局以“非法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的罪名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06 年中,另外7位维权代表又被当局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12 月在辩护律师被软禁无法出庭的情况受审。


    失地农民的维权活动除了受到公权力以构陷的方法打压,还面临赤裸裸暴力。一个月前,村民在阻止当地另一处的填土工程时,遭到黑社会分子暴力袭击,数名村民受伤,其中有人手背骨头被打断。有村民指施暴者中有执法人员。


    鉴于以前的种种经验,星期五,仍在看守工地的三山港村民感到危机重重,他们期待声援,陈女士说:“南海市政府官员可能会派大批黑社会来对付我们村民。我们人不够,现在还有几个代表在看守所里面,很多村民都怕,目前只有一两百人敢出来。希望你们尽量快一点来帮我们。我们已尽力来保护这个土地,但是我们真得太弱小了,好可怜,受伤的受伤,现在还有脚痛、腰痛的在家不能动。所以希望你们通过媒体发到中央,保护我们弱小的农民。”


    事件会以怎样的形式结束,引起各方关注。



     

  • 深圳德科洛家具厂发生劳资冲突



    深圳德科洛家具生产厂部分工人星期四在厂部进行示威,与厂方保安人员发生冲突。


    意大利家具著名品牌德科洛克公司于1997年在深圳建厂,抢滩中国市场,并于建厂3年后追加1500万欧元投资扩建了厂房。德科洛克公司打着“意大利的品质,中国的价格,美国的市场”的口号,德科洛公司5年内营业额逾1亿美元,2006年则可望达到5亿美元,成为世界家具第一大厂,也成为意大利企业进军中国市场的成功范例。
    但就在该公司搬迁厂址的同时,厂方决定辞退原来的工人,以更加廉价的工资雇佣新工人,老工人如果愿意降低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则可以继续到新厂址继续工作,结果造成工人的强烈不满。


    《法新社》星期五报导说,1月4号,70名工人打砸工厂门窗,并与工厂保安人员发生冲突,有三名工人被打伤,送往医院救治。记者打电话到深圳燕子岭派出所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


    记者:请问是深圳市燕子岭派出所吗?


    派出所:对啊。


    记者:有个德科洛的厂是不是你们燕子岭在管辖的。


    派出所:是我们处理的。


    记者:那这个案子怎么样了呢?


    派出所:这个案子现在还在调查中。


    深圳燕子岭派出所值班警察说,他们已经拘留了德科洛家具厂的三名保安人员,资方也在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纽约的劳工活动人士刘念春表示,德科洛家具厂的劳资纠纷很有代表性,中国的很多外资企业根本无视中国的劳工法,工人缺乏医疗保险,工作时间长,被强制加班,还得不到加班费—-


    刘念春:实际上中国也有劳工法,对工时、工资各方面都有一定规定。厂方的做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劳工法。劳工法的落实也需要有人监督,现在是法律没人执行、监督,一般资本家都是追求利益,别人没法制裁它,它就会按自己意思去办。


    劳工活动人士刘念春表示,他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允许工人建立自己的独立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念春:工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只能建立自己的组织。像美国,工人福利受到损害工会就会出面和资方谈判,不会出现这种意大利厂商的情况,资方不敢这么做。



     
     

  • 新疆乙肝歧视 60名新生被勒令退学

    新疆教育部门歧视乙肝学生一事继续引起关注。全中国二千二百人联署要求北京的卫生部和教育部解释和澄清乙肝医学常识。而新疆律师张元欣透露,受到不立案和信息混乱的影响,新疆高等工业专科学校勒令六十名携带者新生退学。乙肝岐视在继续。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新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今年秋季开学期间取消十九名乙肝携带者初中生入学资格并将他们退回原籍。这一歧视侵权案件被新疆的艾滋病民间公益组织雪莲花揭露后,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然而,新疆政府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反而取缔“雪莲花”组织,并举行新闻发布会,否认“乙肝歧视”。


    多家乙肝携带者网站的网友十一月中旬发起致北京的卫生部和教育部的联名信,称新疆教育部门在新闻会上声称这些携带者初中生的传染性和威胁性是公开散布谣言。而根据国际公认的乙肝医学常识,乙肝通过血液、母婴接触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感染者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联名信呼吁,作为行业主管的北京的卫生部应尽快公开解释和澄清“与携带者共同生活、学习是否会威胁其它同学的健康”等问题。关注乙肝感染者的组织、北京的“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负责人陆军,星期五接受本台电话访问表示:


    陆军:非常有讽刺意味的两件事情:第一新疆教育厅开的这个新闻发布会是中国第一个因乙肝歧视开的发布会,而这个新闻发布会恰恰是为乙肝歧视张目、是在渲染乙肝歧视的气氛;第二个有讽刺意味的事情是,在整个事件当中是教育部门而不是卫生部门非常高调地对乙肝医学常识进行解释,卫生部门却没有声音,没有覆行他们的职责。


    据悉,参加联署的网友来自“肝胆相照论坛”、“战胜乙肝网”、“五味社区”、等七个乙肝权益网站,也得到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和“公民维权网”等公益组织的支持。截至到星期五下午联署已超过二千两百人,并继续开放签名。


    在这起乙肝歧视案件中派出三名律师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也签了名,该所的张元欣律师星期五就此表示: 张元欣:搞这一个联名信,要求卫生部对这个问题作一个正面解释,澄清社会各界对他混乱认识是一个非常好的事,对于避免乙肝学生因大三阳被迫退学是非常有效的举措。如果卫生部门对乙肝常识有一个非常权威的解释,恐怕大家、学校就不会对乙肝有一种恐惧感了。 据了解,不满被强行退学而提起讼诉的十名学生家长,在威吓之下全部被迫撤销对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诉讼。张元欣告诉本台,由于不立案和散布混乱的乙肝医学信息所造成的影响是:对乙肝患者的歧视持续而公开。张律师说,新疆高等工业专科学校最近有六十名乙肝携带者大学新生被勒令退学:


    张元欣:我们那个案子一撤诉,新疆高等工业专科学校有六十个学生就退学了,那肯定是受那个案子的影响嘛,受到教育厅错误认识的影响。 记者:学生们有异议吗? 张元欣:那就不知道了,反正有学生给我们打过电话,我们说你们愿意我们可以\x{5e5a}你们代理,有两个学生曾给我们打过电话,后来就没有联系了。 记者:那是刚入学的学生吗? 张元欣:是刚入学的新生,(他们来自)全国各地都有。

  • [图文]二、三百名公务员持续上访



    2006年12月27日、28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各乡镇提前退休的公务员连续两天聚集在曾都区政府门前上访请愿。27日这一天,到政府上访的有二、三百人,今天(28日)还有一、二百人坚持在现场。这些公务员大都是在2005年4月的机构改革中被提前退下来的,他们大都是各乡镇的干部,曾都区这样的退休干部总人数大约有三百三十多人。


    公务员们在这次的上访材料中写道:


    2005年机构改革中,违法违规迫使部分干部提前退休,完全是违背《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的。提前退休并非个人真心自愿,而组织上采取多种手段迫使我们提退休:
    1、领导三番五次个别谈话;
    2、个人不愿写申请,组织上拟写集体申请书,迫使个人签字;
    3、定死框框,划死杠杠,迫使我们退休,如果不退,只发四项基本工资;
    4、不愿提前退休者,与中青年干部竞争上岗,让中青年干部骂我们占住岗位;
    5、制定所谓优惠政策,引诱我们退休,其实都是我们应得的;


    去年机构改革中存在三个不公平:乡镇内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乡镇与区直部门之间不公平。就个人而言,我们提前退休的干部比现在在职的一个月要少大几百元,一年损失七、八千元,有的甚至上万元。


    我们长期工作在基层,这次听了组织的话,支持了改革,付出了牺牲。在机构改革的特定环境下,不能造成支持改革者吃亏,听党的话吃亏。组织上应对我们提前退休的干部换位思考。如果处理不好,我们将直至中央,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要求:
    1、恢复上岗;
    2、工资套改,按现在已办理的退休办法办,地区津贴、工作性的补贴、奖金等一切附加工资必须按在职一样办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6-12-28

  • [注意]他与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无异 ———



    2005年3月28日,那天是愚人节,《成都晚报》刊出了题目为《老乞丐娶女大学生》的报道,内容是成都一个叫罗福元的48岁乞丐要娶22岁女大学生,称卖血也要供其读书。大陆及香港等许多新闻机构都争相到四川来采访这一旷世奇缘。没有想到,才过2天,风云突变,《”老乞丐”娶大学生疑云重重》等报道就出来了,和许多处于”正在进行时”中的新闻一样,”老乞丐要娶女大学生”的新闻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四川的新闻机构却一致说这是个假新闻,老乞丐是个骗子,制造了这则新闻。连首先报道这则新闻的《成都晚报》都以《女大学生嫁给百万老乞丐原是骗局》这样的题目来结束报道。事实的真相真是这样吗?难道老乞丐真是个骗子吗?他到底有公民权吗?在2006年的12月13日,我在四川成都的小南街见到了这位白发斑斑的”老人”,他穿的东西,除了外套,其它的衣服上面都打着”南溪监狱”的字样。他的一个眼睛全瞎了,另外一个眼睛也快瞎了;他的一个耳朵全背了,另外一个耳朵听力也非常微弱。他刚从四川中共的政法委上访出来,歪歪倒倒的走到了小南街,向我诉说他的悲惨经历,把他的材料给我看,我经过分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特殊利益集团的残酷迫害和共谋下,他还不如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


     “老乞丐”到底叫什么名字?叫罗福元吗?这是个悲惨的过程。1990年3月18日,蓬安县公安局以他全家人的户籍不符合公安部(1997)140号文件规定为由,将其户口取消。没有户口,就没有身份证,也没有公民权,他的悲惨命运就开始了。没有过多久,四川南充市蓬安县工商局对他创建的四个工厂,以他无身份证件为由,拒不为他颁发个体企业执照,只作了企业登记,可以经营,其两份联营办厂合同经公商机关分别鉴证。1993年下办年,蓬安县金溪镇人民政府作出(93)03、04号免职通知,免去他任蓬安县金溪玻璃纤维厂私营企业的厂长职务,同时免去他任蓬安县轻工玻纤厂其甲方代表人副厂长职务,并非法侵吞了他创建该四厂的全部财产。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他身份不明,不是合格起诉人罗福元为由,对他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从此,他就步入了依法上访的漫长道路,要求中共当局为其落户。他渴望能使用他的真实姓名、真实身份依法行使各种权利,期望他的祖国将会成为有法必依,公平、正义的法治国家,他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基本公民权益。


    1994年,蓬安县公安局为他一生首次颁发了号码为512926571014225的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蓬安县金溪镇齐星街21号;载明的出生时间是1957年10月14日;姓名是罗福元。而事实他却叫罗荣堂,罗福元是他胞兄罗申堂的别名;他的父亲罗建然于1955年病故时,他不满周岁,是他父亲病故之前为他取名罗荣堂的。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尊重其事实,他不可能是他父亲病故之后两年才出生。这个居民身份证就是对他人格的侮辱,侵犯了他的基本公民权。


    1996年元月,他持该身份证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组织人员从蓬安前往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要求中央、国务院立即组织专门力量依法解决公安机关侵犯其基本公民权和政府侵吞私营企业的各项具体问题。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其游行申请时,与其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进行联系,结果是查无此人

    。该公安机关拒不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而以他持假身份证冒充罗福元之姓名,可能是逃犯,扰乱首都治安秩序为由,将他强制押送到昌平收容所关押。在关押期间,他劝制警察毒打收容的大学生时,被警察群殴,打致休克。第二天将他送往广元山火葬场火化时,被人发现动了一下,才没有丢进火炉辛免于难。这次出来的起诉一样,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他身份不明,无法判明其是否是受害人罗福元为由,对他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依法作出裁定。


    1996年10月25日,蓬安县人民法院故意枉法侵吞了他家5人共有的全部私房,从此至今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无生存条件,整整十年无家可归。人民法院以他身份不明,无法判定他是否是国家赔偿申请人罗福元为由,拒不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2000年1月2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他诉被告筠连县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违法,行政侵权、行政赔偿四案,其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2001)筠行初字第1、2、4、5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枉法维持了其行政不作为、超越法定卫生行政出发范围、伪造原告违法的证据,违法作出的筠卫医罚字(2000)第08卫生行政出发决定;导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2001)宜中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其一审判决;致其涉嫌枉法的犯罪逍遥法外,使神圣的法律丧失尊严。


    在其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筠连县卫生局以张红雁为首的5名卫生行政人员,故意违法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非法邀请筠连县公安局刑警朱庭良私自为被告报复殴打原告而专门助威,于2001年7月22日(星期日)13时,对原告当众现场报复殴打致残。筠连县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他提出的刑事控告,拒不依法作出是否定案的决定。他被送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缝补破头止血抢救治疗,医生会诊结果为:”全身外伤多处,右耳全聋,右眼势力为0.3″。同月24日下午,该医院以他欠费为由,将他赶出医院昏倒在文星街,被见义勇为的青年将他背到宜宾市卫生局,其局办公室仇文任请市委的工作人员将他抬到市委信访办,其工作人员涉嫌将昏迷的他活埋在宜宾西郊的垃圾坑里,被拣废品的人拖出地府拒之门外。他被活埋复生之后,被好心人背到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综合科,遭市府信访接待员请武警将他强制推出了市人民政府,不管死活。


    他逃到筠连县巡司镇螺丝山农村隐居,自疗其伤,依法向国家索赔.打残他的首凶张红雁得知他的下落后,拒不依法回避,于2002年11月29日,他们赶到他的隐居处,非法烧毁他的行医证件和他向国家索赔的各项证据以及他自疗其伤专用的药品、器械,实为惨无人道。


    为此,筠连县人民政府作出(2002)筠府复不字第1号决定书:认定罗福元,又名罗勤兵,无户口,无身份证件,无居所,无法确定其是否是中国公民,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对筠连县卫生局其行政人员当众烧毁其私有物品,拒不清点,拒不出手续、拒不处理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筠连县人民法院以他身份不明,无法判定他是否是起诉人罗福元为由,对他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


    2004年1月18日,公安机关颁发了号码为512926195710142116的久居、粮农、自立口粮的居民户口薄。其户口薄上的住址:周口镇回龙沟村一组嘉陵路68号.他依法申请周口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审核,其回龙沟村一组和嘉陵路68号均不属于周口镇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原来经公安部核准,我国2004年无久居、粮农、自理口粮户口的户籍登记项目,证实了公安机关违法虚构公民户口证件、身份证件的事实具有真实性。2005年3月7日,他向四川省公安厅提供了该户口薄和该身份证,申请组织人员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求省委、省人大立即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协商解决发生在筠连、宜宾的公务员恶性侵权案件造成的各项具体问题。四川省公安厅于同月9日认定该户口薄,身份证无效,决定不予受礼该起游行申请。同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号码为5129

    26571014225的居民身份证和号码为512926195710142116居民户口薄均属于无效证件。复议决定维持了四川省公安厅其不予受理决定。同月15日,人民公安报公告由蓬安县公安局颁发的512926571014225号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罗福元,因登记项目错误,特此公告作废。同月17日,四川日报公告其身份证件作废。从此他就成了没有任何身份的人了,也没有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5年年4月,全国各大电视新闻、报纸、广播电台、网站相互转载报道了《老乞丐娶女大学生》的骇人听闻的新闻,宣传一位即将出国留学的22岁漂亮女大学生,与一位身有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乞丐真心相爱,决定共度余生.但是民政婚姻登记机关以老乞丐的身份证见被依法作废,无权以罗福元的名义申领结婚证为由,拒不为其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31日,南充市公安局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依法撤消了载明罗福元的身份证件。


    他的身份证件被撤消,他的基本人权被侵犯,他没有公民身份,只能够算个动物,不算人。我们可以推测断定,他曾经是个才华出众,并且有强烈正义感的人。他还生在所谓的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但是,他的遭遇与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没有什么区别。南充当局对新闻结构说他们随时都可以为他办户口,是无耻的谎言,因为罗先生向我出示了他多次申请办户口的申请书,南充当局却都没有批准。


    2005年11月18日下午,他正在筠连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内反映筠连县公安局、卫生局起公务员对他的报复殴打致残活埋获救一案,控告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不依法处理的司法腐败,他依法控告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与他具有利害关系的沈恭平警官、黄勇检察官,竟敢滥用职权使用被依法作废之后的、载明罗福元的无效身份证件其复印件,故意欺骗人民法院,说他颠覆国家政权,并将受尽各类侵害的他非法押到南溪监狱服刑。这次,他被关押,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没有逮捕证,也没有判决书,在2006年11月22日出监狱也没有释放证明。法庭开庭,就问了他叫什么名字就结束了。


    我希望中共当局,还是比纳粹当局进步一点点,给他颁发身份证.他应该拥有基本的公民权利。


  • [图文]铜陵关闭基督教家庭聚会处的行政法律程序





     


    图片_李柏光博士5月于国会人权小组共同主席CONGRESSMAN FRANK WOLF会面合影


        对华援助协会来稿
        对华援助协会今天发布李柏光博士针对铜陵市教案所写专文,题目是: 发生在安徽省铜陵市的一起关闭基督教家庭聚会处的行政法律程序过程


        李柏光 编辑
       
        (2006年12月20日)
        (注:在本案中,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很完整,但完整的法律程序却结出了在实体上却是非正义果实,为什么?)
       
        目 录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四、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铜区宗罚告字[2006]第01号


       
         王 兴 铨 :


        经查,你(单位)于2006年10月10日,在劳动新村散户21号进行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予以取缔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陈诉和申辩。地址:铜陵市老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人幼园边),联系人: 汪 小 秀 ;联系电话: 2876407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6年11月20日


        二、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铜区宗听告字[2006]第01号


         王 兴 铨 :
        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2006年12月 5 日 上 午 9:50 时,在铜官山区义安北路办公楼(原中级法院)二楼会议室 就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一案举行听证。
       
        经本机关负责人制定,本次听证由 政办法制科主任黄建平 (职务、姓名)担任听证主持人。
       
        请你(单位)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
       
        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一下准备:
       
        1、 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 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 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及时告知本机关,并陈述申请主持人回避的理由;
       
        4、 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听证委托书。
       
    (行政机关印章):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6年11月20日


        三、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铜区宗听通字[2006]第01号


         王 兴 铨 :


        经查,你(单位)于2006年10月10日,在劳动新村散户21号进行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予以取缔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进行申辩和质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邮政编码: 244000 ,地址:铜陵市铜官山区老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人幼园边),联系电话: 2876407 。
       
    (行政机关印章):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6年11月28日


        四、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
       
        关于劳动村21号教会属于合法聚会的理由陈述
       
        王兴铨、听证委托人郑天春
       
        (2006年12月5日发表)
       
        铜官山区宗教事务局:
       
        2006年11月20日我们接到铜陵市铜官山区宗教事务局取缔劳动村21号教会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取缔的理由是非法设立教会。我们将依据实际情况阐述本教会属于合法聚会的几点理由。
       
        一、本教会点成立之初到现在近53年,也是铜陵市最早的教会,地点换了几次,在这些宗教条例没有出现或在铜陵还没有实施之前,本教会已经存在,这就如同一对恩爱的老夫妻结婚之初没有结婚证,那么现在还要补办结婚证政府才能承认他们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市里曾经下过文承认本教会是属于合法的教会。
       
        二、我们信仰的是真神,不是组织,我们不能登记,我们一登记就变成了组织,这是上帝不喜欢的事,就象一个女人不能有两个丈夫,如果有,那她就是淫妇了,一个正直的女子她宁可死也不会同时有两个丈夫,我们的信仰也同样如此。
       
        三、国务院统一制定宗教事务条例是面向全国,但同样因地制宜,对各个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实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能够达到国务院制定这些法规的最终目的,使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一条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精神。
       
        四、最主要的一点,我们的信仰不仅没有危害社会,而且促进了人与人之间彼此相爱和睦相处,为铜陵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起了一个不可小看的作用,你们可以随时到医院看看,煤田都有我们信徒帮助那些在痛苦中甚至无人照顾的病人;教会下岗的人很多,家庭比较贫苦,但我们信徒从没有出现偷和抢的事;由于待遇等问题,好多单位职工闹事,我们信徒从不参与这些事。我们教会不留名的好人好事多得树不清,这是一个舞客争议的事实。
       
        五、我们的信仰是纯真的信仰,以圣经为根据,不是邪教,爱国从没反对政府,到我们教会听过道的铜陵市民至少有几万人,我相信你们中间也有人到我们教会听过道,若有问题我想你们早就取缔我们聚会了。
       
        六、你们要求我们登记的原因是要统一管理,以便社会稳定,我们教会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已经稳定了五十多年,你们强制我们登记,不登记就封门,这反而造成社会不稳定,教会一旦封门,停止聚会,肯定有一些糊涂的信徒跑道邪教去,如东方闪电、门徒会等邪教,甚至可能有些跑去参加秘密反政府的其他组织,更大的一部分信徒为这件事对政府有意见,因为他们年龄较大,没有地方聚会,可能自发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这反而造成社会不稳定。
       
        七、我们的信仰在里面,不是外面的,人可以封门,可以让信徒受各种苦难,但根本不能除去我们里面的信仰,中外历史上无数次证明,用强制手段对付我们的信仰只能适得其反,一个地方逼迫越厉害,那地方信徒的人数反而越来越多。
       
        八、上述我们的总结,我们是合法的教会,合法的聚会,我们可接受政府除不登记之外指导性的意见,教导信徒遵纪守法,荣神益人,共同为铜陵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我们真心的希望你们也能认识这位创造宇宙万物的上帝,接受上帝的爱,认罪悔改,和我们一样成为上帝的儿女,一同走天路。
       
        二00六十二月五日


    五、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06年11月20日向行政相对人王兴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铜区宗罚告字[2006]第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区宗听告字[2006]第01号),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6年11月22日收到了王兴铨提出的听证申请,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了行政相对人王兴铨的申请,并决定举行听证会。2006年12月5日上午,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区政府义安路办公楼会议室就王兴铨在劳动新村散户21号擅自设立宗教聚会点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听证会由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定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黄建平主持,吴松涛担任听证员,杜平担任书记员。案件调查人汪小秀、赵永仲、行政相对人(听证申请人)王兴铨、听证委托人郑天春参加听证会。
       
        现形成如下听证意见:
       
        案件调查人认为:第一,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登记,是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是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通过登记,使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在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依法制止混乱现象和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第二,经过认真的调查了解,王兴铨在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和许可的情况下在劳动新村散户21号擅自设立聚会点,开展宗教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王兴铨擅自设立聚会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和第20条第2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之规定。第四,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和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之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对劳动新村散户21号擅自设立的宗教聚会点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
       
        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主要意见:第一,我们的宗教活动是有历史原由的,1953年当事人就组织开展家庭宗教聚会,不是现在才开始的。第二,劳动新村散户21号处所虽未进行登记,但我们十分配合政府的宗教管理工作,在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我们就安排人员进行了值班,张贴了通知,不让信徒到这里来聚会。第三,我们聚会点的信徒都是遵纪守法的,能够遵守政府提出的和谐、安定的要求,没有人为退休金、下岗失业等问题到政府闹事。第四,我们的信仰对社会是没有危害的,我们这个集体也是十分和谐的。现在宗教事务部门要取缔我们的聚会点,有可能造成教会内部乃至社会的一些不稳定。第五,我们愿意在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接受政府的管理,但我们不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更不会加入“三自”组织。
       
        听证会主持人意见:第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举世公认,对其认真加以落实,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国家依法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第二,作为宗教事务部门,希望各宗教活动场所都能够依法进行登记,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自主开展活动。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管理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自由,希望当事人能能全面、准确地理解。第三,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既要严格执法,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在工作中体现人性化。当然人性化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对于这次依法整治,希望当事人能够从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角度出发,予以理解,给于配合。
       
        听证主持人:黄建平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公章)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区宗罚字[2006]第01号
       
         王 兴 铨 :
       
        经查明,你(单位)于2006年10月10日,在劳动新村散户21号进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于你(单位)劳动新村散户21号宗教活动场所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 当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6年12月7日
     
        七、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兴铨,男,1929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官塘新村164栋102号。邮政编码:244000。电话:(0562)2628700。手机:138-5621-1140。
     
        被申请人:
       
        名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义安北路办公楼。
       
        电话:(0562)2876407。
       
        法定代表人:汪小秀。
       
        复议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二、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人民币一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年轻时起就信仰耶稣基督并于1953年起就在铜陵地区成立了基督教家庭聚会处。1994年,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一起在铜陵市铜官山区劳动新村散户21号建立了基督教聚会处。该聚会处的房产是申请人合法购买并由冯韵芬拥有产权的合法建筑。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0日给申请人送达“铜区宗罚告字[2006]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0日在劳动新村散户21号进行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予以取缔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针对被申请人的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5日派政府法制办主任黄建平在铜官山区义安北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置若罔闻,仍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了取缔申请人在劳动新村散户21号带领的基督教家庭聚会处的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源于对国家法律理解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而作出了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无效而被撤销。原因如下:
       
        一、申请人带领的基督教家庭聚会处在没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之前,早已存在五十三年了。
       
        申请人所在的家庭聚会从1953年成立到2006年,已经有了五十三的历史,甚至是铜陵市最早的基督教会。在“三反”、“五反”、“文革”和“大跃进”等历次政治运动中,虽然也转入地下聚会,地点也换了几次,但从未中断聚会。铜陵市政府也曾下发过文件,承认本聚会处是一个已经有了五十三历史的宗教组织。既然是宗教组织,本聚会处就有权利按照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自由自在、不受任何干涉地举行正常的基督信仰的聚会,以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因此,也就根本不构成被申请人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所谓申请人的聚会处“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登记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的基本原则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中国《宪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也是当代文明社会普遍遵行的政教分离的原则,它要求政府和宗教信仰团体之间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对方活动,否则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象。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法律含义包括以下几项原则和精神:
       
        第一,它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拒绝信仰任何宗教或鬼神的权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的外在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条文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也必须是符合宪法相关条文的原则和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是违宪无效的),那么,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或干涉他信仰自由的行动。即使在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惩罚的只是该公民的外在行为。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也意味着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作为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执法人员,你不能对公民的宗教信仰作出“邪教”或“异端”的裁判,否则构成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这就是文明社会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上,它意味着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根本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一个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许可权”。最多,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可以在公权力机关备案,而完全无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即使到公权力机关登记,也是为了免税的需要而不是其他目的),否则,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
       
        第四,宗教信仰自由在有关传播宗教信仰的活动上,意味着传道人,无论是专职传道人还是兼职传道人,无论是中国的传道人还是来自外国的传道人,在中国的土地上,在任何宗教场所从事传播宗教信仰的权利都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所谓“传道人资格”就可以自由进行传道,中国的执法机关不能干涉或禁止,否则,执法机关的行为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除非传道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原则和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宗教信仰自由还意味着宗教信徒有权印刷、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各种宗教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如果执法机关以“非法印刷出版罪”或以“非法经营罪”来剥夺宗教信徒的出版权利或追究宗教信徒的刑事责任,那是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的执法行为,是无效的,应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也是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宣布的出版自由。
       
        第六、宗教信仰自由也意味着宗教团体依照法律程序可以自由建设自己的宗教礼拜场所,如教堂等设施;可以接受国内国外的信徒按照宗教教规向教会所捐的奉献,根本不存在中国执法机关所认为的“非法接受宗教性捐款”,教会按教规管理教会财产而不受执法机关的干涉。
       
        第七,宗教信仰自由还包括一个中国公民在18岁之前,可以接受父母为他安排的宗教教育,国家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涉和剥夺公民的这种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宗教团体则可以不需要政府机构批准就可创办自己的神学教育机构,最多,宗教团体的教育机构为了免税的需要可以到政府机关备案。宗教团体的教育机构可以自由聘请国内外的神学教师而不需要国家机关批准,国家机关不能干涉或禁止国内外宗教团体之间的宗教文化交流活动,否则,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八,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基督徒被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期间,他们只被剥夺政治权利,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被剥夺。失去人身自由的基督徒仍然享有受洗、读经、祷告和做礼拜的权利。基督徒应当把这些规定告诉那些关押自己的监管机构的执法人员,让他们履行作为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为基督徒每周的礼拜活动提供场所。如果监管机构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则他们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遭到损害的基督徒可以委托律师对监管机构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向人大常委会、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监管机构的行政不作为进行法律监督。
       
        对照上述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之第三项和第六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铜官山区劳动新村散户21号带领的基督教家庭聚会处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是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错误认定,因此,其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对照上述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基督教家庭聚会处属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并对该场所予以取缔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
       
        不仅如此,对照上述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恰恰是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原则和精神的行政法规条款。按照中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和中国《立法法》第七十八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法规,应属无效而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依中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撤消。
       
        由此看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非但不合法,反而涉嫌构成中
       
        国《刑法》第25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申请人还将在适当的时候向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控告被申请人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权行为。
       
        享有并实践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中国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也是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可动摇的文明准则和根基。1948年12月10日,作为联合国创始国之一的中国参与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申请人和其他基督徒一起在自己的聚会处进行宗教礼拜活动,正是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现,其行为没有任何触犯中国的法律之处,是受中国《宪法》和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但被申请人把宗教信仰自由错误地理解为“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管理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自由”,依据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之原则和精神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应属违法而无效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人民币一元。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兴铨
       
        申请时间: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两份:
       
        一、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二、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铜区宗罚字[200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Contact: Bob 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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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o@ChinaAid.org

  • 国内每天逾300人死于安全生产事故

     


    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中国每天因为安全生产而死亡的人数在三百人以上。这一数字让今天出席此间“第一届中国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大会”新闻发布会的与会人士感到心情格外沉重。如何使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状况稳定好转,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介绍说,现在,一些企业和业主无视法律,非法违法生产,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生命,非法生产,酿成事故,性质恶劣,影响很坏。 还有一些企业单位思想麻痹,无视安全,管理混乱,严重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这些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令人刻骨铭心。今年,中国制定了《安全生产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提出了“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目标。因此,促进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使企业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显得比以往更加迫切。

        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经济日报社今天宣布,将于下月联手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大会”,从企业的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方面,深入研讨工业领域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课题,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探索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指标的方法,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应用,并评选本年度“中国最佳安全生产社会责任行为奖”、“中国最佳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特殊贡献奖”和“中国最佳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模范奖”等,以此鼓励在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组图]武汉蔡甸一千多名教师的申诉/刘飞跃


     
        

    武汉蔡甸一千多名教师的申诉/刘飞跃
         申诉书
        
        2006年12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1234名教师的代表向蔡甸区政府递交了一份名为“(鄂武蔡)广大教师在呐喊 再次申诉”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老师们主要反映了两大问题。
        
        一、“武汉市蔡甸区财政、教育部门从1994年起,陆续拖欠全区教师十种‘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总计人平4万元以上”。这十种补贴是“住房补贴”、“煤气补贴”、“冲销64元结余补贴”、从1997年7月起的财政补助、在职教师的“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退休教师的“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退休教师的“行政节支奖”和“住房公积金”等。正是由于这些补贴没到位,造成了蔡甸区老师们的工资长期被严重拖欠。    
        二、“武汉市蔡甸区公务员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有天壤之别”。按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蔡甸区侏儒镇上有一对5旬左右的夫妻,男的是镇政府的公务员,月薪是2324元;女的是小学高级教师,月薪却只有1182元。在同等条件下,蔡甸区一般公务员的工资比教师月人平至少多700元。而近年来,蔡甸区政府的公务员又获得大量的“补贴”,如2005年元月起,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开始享受“政府目标奖”月人平400元;2005年,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得到“两大节日”补贴年人平1400元;2006年,“两大节日” 补贴变成“四大节日“补贴,年人平2200元(春节1000元,元旦、五一、十一各400元)。这些补贴统统与老师们无关。
        
        在这份申诉书中,老师们还写道,希望政府这次认真考虑他们的要求,“以免导致大批教师依法游行 以示抗议”。老师这样说,是因为他们今年农历的正月十八就向政府申诉过一次,没有任何结果,大家已非常不满了。
        
        2006年12月20日,我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对老师们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 调查,我了解到,武汉市蔡甸区共有教师六千多名,现在已有1234名教师在这个申诉书上签字,在这一千多名签名教师中,大部分还是在职教师。同时,我还了解到,在武汉市蔡甸区有一支非常优秀的维权团队,在这支团队的带动下,蔡甸区的老师们从1994年就开始了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持续的维权活动,并且一直坚持到现在。其中,1995年,蔡甸区的老师们曾正式向蔡甸区民政局、教育局申请过成立教师协会,但未获批准。现在,二十几名教师代表正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展维权活动。在十几年的维权活动过程中,蔡甸区的老师们无数次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各个党政部门上访,但总是“上面推下面”,解决不了问题。许多老师代表还受到打压。如侏儒镇的八十多岁的尹老师,今年的农历正月十五在蔡甸区街上走亲戚时,就被公安人员强行传唤三个多小时。前面提到的甘老师,也曾多次被蔡甸区教育局、侏儒教办找去谈话,他手里的108名教师签名名单也被政府强行索要。
        
        老师们在最后表示,按文件规定,政府应在十五日内答复他们的申诉。如果不答复或答复时完全不考虑教师们的要求,他们一定会采取行动。而我在调查时,不仅看到了那份1234名教师的签名书,还看到了已写好的“游行示威申请书”,只不过老师们说现在还不是公开这两份文件的时候。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6-12-21
        
        注:此信主要内容已寄武汉市蔡甸区政府及国内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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