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还渔民海涂  我们要吃饭

    ——再审申请按语


     


    浙江温州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不愿当奴隶村民,坚信毛主席共产党成千上万革命先烈流血牺牲创立的新中国,公民成为国家主人,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农村村民对集体土地公有制自然资源有公平公正共享的权益,也就是渔村村民是海涂(土地)自然资源的主人,这是法定的天然人权。然而,公权力“为权力而‘真理’”,以商业利益,持权抢劫,于2002年暴力围垦(未围先卖给一位商人1000亩获利9000万元),引发了民告官官司时达八年之久至今仍讨不回公道。


    村民历经八年血与泪的洗礼,被公权力抓关49人,毒打41人,虽几经反复至今仍讨不回公道,根本问题是上层建筑流氓化,权力勾结癌症化,司法的腐败属最大腐败。——温州法院枉判,我们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虽判“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但又是向权力倾斜,把非法工程戴上合法桂冠,把村民(采民)对集体土地(海涂)有合法权益却排除在外,对政府持权抢劫纵容,引发案结事不了,逼迫主人为游民,促使矛盾不断激化,我们已于2008年7月8日向最高院、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也石沉大海。但我们坚信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基本未变,胡绵涛为首的党中央为民不变,坚信真理必定在斗争中战胜谬论,正义必定要战胜邪恶,今再向最高院、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书,并公开与众,期盼公众共同监督。


     


    附:再审申请书


    浙江温州洞头县小三盘村原维权代言人


    退休干部、老党员  林炳长


    2010年6月4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陈庆育等159人(名单附后)。


    再审申请代表人:陈庆育,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双朴乡小三盘村。


    再审被申请人: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县前路12号。


    法定代理人:姜长才,县长。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①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②追查篡改围垦许可证284公顷为2.84公顷的法律责任;③依法对岙口滩涂确权。


    事实与申请理由:


    原判有违事实,有悖法律:


    一、依法应作“撤销”判决而改作“确认违法”,显属违法判决。


    1、该判决违反《行诉法》第54条第(二)项之规定;


    《行诉法》该条该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法律规定只要有五条中的一条情形,即应依法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其中(1)、(2)、(3)条的情形,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已白纸黑字写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洞头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通知》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亦有违法之处,依法本应撤销。”


    本案(县二期围垦工程)284公顷(50公顷以上填海,100公顷以上围海)必须经国务院审批,而不报国务院审批,纯属违反《行诉法》第54条(二)项第4点规定“超越职权的”。涉案工程284公顷为逃避审批,竟敢篡改为2.84公顷,这种行政行为轻讲属滥用职权,违反了《行诉法》第54条(二)项第5点——“滥用职权”,重讲纯属犯罪(篡改公文)。


    综上所述,省高院已确认涉案工程已违犯《行诉法》(二)项①②③,另补充④⑤,即涉案已违犯《行诉法》(二)项①②③④⑤齐全违法,若为真理而权力,遵照胡锦涛主席“宪法和法律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该依法判决撤销,但“为权力而‘真理’”的社会,草民怎奈何?!!


    2、改“撤销”为“确认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二审法院在认定对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本应撤销”的情况下,却在“但”字后面,做文章,找“理由”:“但涉案围垦工程作为省重点围涂项目已获合法审批,且北岙后二期围垦工程的大坝早已竣工,《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终期目标,客观上已逐步成为现实,加之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已下发浙政发(2006)61号《关于做好浅海使用权证处理工程的通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原发放的浅海滩涂使用证,有关行政机关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故本案不宜判决撤销被诉《通知》,本院依法确认被诉《通知》违法。对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通知》的诉讼请示,本院不予支持。”这是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现将其荒唐的“理由”逐一驳斥如下:


    其一,颠倒是非,给“非法工程”戴上合法桂冠:


    原判决称:“涉案围垦工程作为省重点围涂项目已获合法审批。”这显然有违事实,有悖法律:《海管法》是2002年1月1日实施的,省农垦许可证为2002年4月28日,实际施工为2002年6月,显然该工程应按《海管法》关于“填海50公顷以上、围海100公顷以上”必须报国务院审批之规定审批,而涉案工程围海填海高达284公顷,未经国务院批准,这是“铁”的事实,怎么能编造“已获合法批准”呢?!且本案涉海工程虽经省围垦局批准,但这是越权无效的批准,怎么能变为合法批准呢?!法官不是“法盲”,绝对不可能连最起码的“该批不批违法”和“越权批准无效”的法律常识也不懂,而是司法屈服于权力的无奈!


    其二,大坝竣工,不能改变工程非法的性质:


    “大坝竣工”绝不能改变工程非法的性质,这恰恰是洞头县府对抗中央,拒不审批,强行施工,践踏《海管法》第31条规定的铁证。


    《海管法》第31条明文规定: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双方应保持原状,但是洞头县府以权压法,动用警力压制维权抗争村民强行施工。2005年12月14日一审枉法判决的当日,洞头县府即用武力驱散守卫在工地上的维权村民,强行合拢大坝。但二审法院明知工程未批,施工违法,却将“围垦工程的大坝早已竣工”的非法施工之果,认定合法,这是二审法院助长地方政府践踏《海管法》第31条的铁证。这样的“非法之果”,怎么能作为不作撤销判决的“合法理由”呢?!


    其三,“终极目标”,不能代替当今现实:


    《海管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涉案滩涂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各种海生物的繁殖基地和重要养殖场所,根据《海管法》第18条,不准围垦。二审判决书已确认:“本案诉争海域即北岙后二期围垦工程所涉海域功能并未明确予以调整”,并确认省围垦局的(2001)36号批复等有关审批文件“亦不能证明诉争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已作调整”,明确结论“填海造地”仅仅为“终极设想”而已。既然二审法院已承认涉案的《海洋区划》未调整,洞头县府就无权改变《海洋区划》的“水产养殖”之功能,且省围垦局的批准内容亦为准予“水产养殖”,洞头县府却篡改为“围海造地”显属明目张胆地违法行政,依法应予撤销。但判决书又出尔反尔以“终期目标,客观上也已逐步成为现实”作为不作“撤销判决”的“理由”。对此,我们只要用归谬法一推,易见其谬:譬如:每个人的“终极”都要死,是否能将大活人作死人判决呢?!


    本案的现实是:至今该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还未经批准调整,而洞头县擅自决定强行改变功能区划,显属违反《海管法》之规定,这种违法的行为怎么能作为不撤销判决的“合法理由”呢?!


    其四,任何文件,均无溯及力,且也规定同样的审批权限:


    原二审法院称:“加之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已下发浙政发(2006)61号《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原发放的浅海滩涂使用证”,此“理由”之缪在于:


    (1)任何法律和文件,均无溯及力,二审法院明知省府文件“本案诉讼过程中”下发,对其前的本案行政行为没有溯及力,又怎么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呢?!


    (2)该文件也同样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围海100公顷以上”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的工程永远不可能合法化。


    (3)二审法院称文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原发放的浅海滩涂使用证”,但该文件与《海管法》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内容是一致的,即为国防需要、公益需要等情况下,才可以收回,而像本案这样既非国防所需,亦非公益所需的“搞商品房开发”的情形,是绝对不能收回已发放的权证呢?!


    二审法院怎么能如此含糊其辞、张冠李戴地将与本案毫无关系,根本不符本案情况的文件作为判决的依据呢?!


    其五,已作补救,不能代替“合法审批”,且是骗上压下之举:


    二审法院称“有关行政机关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此“理由”之缪为:


    (1)任何“补救”措施,均不能代替“合法审批”,这是起码的法律知识。


    (2)所谓“补救”,亦只仅仅是洞头县府骗上压下之举:


    第一,所谓“补偿款”杯水车薪,既不及时,又远未“足额”,只是应付百姓。


    第二,至今县府根本没有依法解决村民们长远生计和生活保障的任何措施。


    第三,所谓“补救”是典型的骗上压下行为,这有实例为证:在二审期间,洞头县府怕省高院依法判决撤销其本案的违法行政行为,拋出《和九条》,即所谓“和解的九条承诺”,其中有一条根本的承诺即在这284公顷的海域中,留出1000亩海域给我们村集体作水产养殖,可是当28户原告被其骗取撤诉之后,至今拒不兑现这个承诺和除作了一点补偿外的其他承诺。


    法院应当依法判案,怎么能以这些案外的以“补偿措施”来掩盖“未批而非法施工”的行为作为判决的依据呢?!


    如此判决,焉能不缪?!


    其六,涉案的海洋功能权属养殖和育苗基地,现经省府再次批准洞头县浅海养殖保护区。


    其七,《海岛保护法》对海岸线不准随意改变。


    二、驳回117户村民的原告资格,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认为“屠爱菊等117人仅作为小三盘村的村民或‘自由采民’,与涉案滩涂的使用权,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故该117人与被诉《通知》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这显属违法。


    这463亩滩涂的使用权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也就是我们村民人人都具有对滩涂的使用权。洞头县府的“废证”行为,是对村民集体权益的直接侵害,也是对我村每一个村民权益的直接侵害(这不限于对承包的养殖户的直接侵害),怎么能说“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呢?因此,原二审法院只确认承包的养民为适格原告,而将参诉的采民(自由采集海产品的村民)和其他村民踢出“原告”行列,显然是违法剥夺这117户村民们的诉权。


    根据宪法第6条、第10条精神,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即全民公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公有制,也就是公有制=全民(城市)+集体(农村和郊区),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饭碗,这就是农民对自然资源有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权益,这是天然人权。


    再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厅2004年8月25日致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复函》的通知,已明确:①海涂、滩涂属土地;②土改和人民公社归集体的属集体,这就是符合宪法精神,农村“靠山吃山”,渔村“靠海涂吃海涂”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的。(见附见:国务院函和老乡长郑祥团证人)


    又根据《物权法》第58条“法律规定的滩涂属集体不动产”和《海岛保护法》对无居民海岛属全民所有,国务院行使职权,而有居民海岛,法无明令属全民所有,地方政府不能将农村土地(海涂、滩涂)收归全民所有。这就是逼迫主人为游民,是“为权力而‘真理’”的持权抢劫,这叫海岛渔民以何为生?也是背离《宪法》对农村土地属集体公有制性质,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精神的,因为劳动生存权是最根本的人权。


    三、依法请求


    1、依法再审改判: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撤销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


    2、追查篡改围垦许可证284公顷为2.84公顷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确定集体浅海滩涂权属。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代表人:陈达育


                             再审申请人签名附后


                             2010年5月31日


     


     


    附:


    ①2008年7月8日,再审申请书;


    ②岙口海涂是渔民生存资源的理法依据;


    ③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土资源局致浙江省  函;


    ④围垦许可证;


    ⑤1984年6月20日,定权发证;


    ⑥老乡长郑祥团见证人。


     

  • [注意]求烟台退伍老兵联系方式

    民生观察的记者编辑:


    您好!


    我是环球时报英文版记者张涵。一直非常关注贵网站的报道。近期注意到贵网站作了几个关于烟台退伍老兵的报道,非常感兴趣。从报道可以看出,编辑记者们作了大量的工作,对退伍老兵的际遇有着长期的关注。现环球时报希望能针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度报道,不知各位是否方便分享一些老人和家人的联系方式?万分感谢!


    望有机会合作!


    张涵


    环球时报英文版记者


    邮箱:may.zhanghan@gmail.com


    电话:010-52937648

  • 冯军:慈父在泣血,冤魂在乞求

     


    冯军,生活在因污染白血病频发的“死地”,女儿冯亚楠因污染致白血病死亡,赖以生存的土地、鱼塘侵占。有关他的遭遇,民生观察此前作过专门采访报道,目前,又接到了他如下泣诉


                                        ——编者何仁


     


    尊敬的全中国、全世界具有爱心、同情心、正义感的人们:


        我是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二里半村人。叫冯军,男,汉族,农民,现年45岁,身份证号码:132822660323201.电话:0316—8860334.


    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是用淌血的心去写的,我已经身心憔悴,精神已经频临崩溃,我及全家已陷入被政治污染、法律污染和生活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夹缝中,连做人的生存条件都没有了,害的我是家破人亡。两个女儿都患上了血液病,大女儿因无钱医治已含冤而去,小儿经治疗后,由于家庭、精神及经济压力,已无法读书。15岁已辍学自谋生路去了。做为父亲,深感愧对自己的骨肉,心中悲愤交加。只能怀着凄凉、凄惨、淌血的心,继续向全中国、全世界人民去倾诉我的遭遇和不幸,同时乞求你们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大厂回族自治县是距北京首都近百里的人口小县,招商引资发展过程中,“喝血的前景处处新,民生之歌生生亮”;处理问题时,只注重经济,不顾百姓死活和合法权益,令人不解。


    我的经历很坎坷、曲折、好凄惨,我的事实已验证了基层、党、政的阴暗,我是于2001年因与村委会的2张土地承包合同及无口粮地耕种,依法定程序,打到了省高院、全国人大、省人大、农业部、省农业厅,事实是大厂县政府征用我村100多亩耕地,有我1.95亩,合同还剩28年合法有效,当我向政府反映问题时,未被征用的0.65亩(有合同)还剩28年,被村委会和镇政府强行分配给了别人,且分配口粮地人均0.5亩,我全家应得2亩口粮地过程中,政府动用警力,以做工作为名,予以控制,致使我全家2亩口粮地被别人抢种。在分地过程中,村委会采取不交出合同,不在解除合同协商书上签字不给土地补偿款的办法(由于我没有交出合同,更没有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村委会不给我土地补偿款)连不让种地的青苗补助都不发放。在好心律师的帮助下,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大厂县法院、廊坊市中院,认定分款方案是应得21641元,与土地承包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土地承包合同1.95亩,由于涉及县政府,0.65亩涉及镇政府均被驳回诉请,对于法院认定,应得土地补偿款找法院和政府都无人管,2004年至2005年,全国人大,省人大,农业部,省农业厅,经我多次上访,各级人大、农业部他们的处理意见是耕地合同,剩余年限由大厂县政府按剩余年限赔偿,政府没钱让夏垫镇政府由村委会机动地划拨合同地及口粮地,但无人落实,2005年12月份,经多方领导关注。和我不停的上访、求助,廊坊市中院,大厂县法院,退还诉讼费,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于2006年3月10日,才执行过来。对合同的剩余年限和无口粮地耕种问题推向了政府。因应得土地补偿款已还银行,且支付了4年利息,各方面损失太大,法院又与镇政府、村委会协商鱼坑合同签订一事,我是1998年承包村集体废弃地,经过4年艰苦的垫坑、推土才弄成鱼坑,期间承包合同都是2年一订,2004年,我村干养殖业的各户,依中央土地承包政策,均已协商的方式订30年承包合同。村委会,政府就是不给我订,原因是我去法院告了他们。20亩地鱼坑年限经法院与镇政府、村委会协商,自2006年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年限最低30年,每亩地50元钱,经手人:廊坊市中级法院院长宛宗升,大厂县法院院长李首峰等,见证人原夏垫镇政法书记杨学维。此协议在廊坊市中级法院卷宗内,我本人没有。当时是中院他们念,让我写的,不这么办、这么写、应得土地补偿费无人管,法院领导的意见是:把法院的麻刀弄完了,合同年限和无口粮地问题是政府的事情。对于此事我多次找原经委主任海兴钟(现任镇长)和政法委书记杨学维,他们答应,只要不告,耕地承包合同年限,鱼坑与村委会可签订50年合同。


    2006年3月18日,我长女冯亚楠,因患白血病,经北京人民大学医院确诊为急性白血病(M5)就治于道培医院,在医院大夫的提示下,检验自己饮用水井,化验结果砷、锰超标国家饮用水的标准3倍。与此同时,小女儿冯伟楠白血球、血小板也不正常,原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时间处理意见,是马上找政府,让他们派出职能部门,实地监测水井,并检查污染厂方,所排污水,所含的物质。只要厂方所排污水的物质与水井相吻合,不管它达不达标,所有损失,让厂方拿出来,连给孩子看病的误工补助都要赔。当我向村镇反映问题时,他们都说我无理取闹。向县政府求助时,大厂县政府没有从人道主义第一时间与厂方协商去救治孩子,更没有派出职能部门去复查第一现场,澄清事实真相,反而偏袒金铭公司,“金铭公司是政府的利税大户,政府还指望它开工资呢?你必须要做出牺牲”。然后指令夏垫镇政府与村委会,强行为金铭公司的发展征地。人维破坏第一现场的同时,对自己承诺和市、县两级法院担保的合同不予承认(自2006年鱼坑必须依法签订30年合同),干扰、破坏20亩地鱼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签定、解除、变更及流转,采取威、逼、利、诱手段与我爱人王悦新暗厢操作,地上符着物补偿款,同时协迫我签字,当我和他们理论时,扬言如果不签字,政府强行推了建筑物,你孩子别看病了,又采取不扒完、不离开鱼坑,不给45万元地上符着物补偿款的办法,经手人:杨学维、海兴钟、程文明,2006年6月份终于扒完了建筑物、撤离了鱼坑,拿着建筑物款赶去医院,孩子已等了很久做大化疗,每天的费用要动近万元,2006年8月份,冯亚楠的化疗费用所剩无几,两个女儿治疗费用太昂贵了,二女儿采取边上学边治疗,边吃药的办法,大夫说:冯亚楠还要30万元骨髓移植手术费,期间,我求助,村、镇、县、市各部门的脚步没停过,我被逼的全家负债累累,还要异地租房,生活难以为持。


    2006年8至9月份,经过多次找市县环保部门反映问题,我的水井未实地监测,2006年9月28日,我去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手里拿着鱼坑与厂方的现场照片,及我水井的化验报告单,强烈请求实地化验我的饮用水井,和厂方排放污水所含物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救孩子一命。国家环保局直接下达了金铭公司轧钢厂酸洗废水污染地下井水影响村民健康的督办函,说按你鱼坑的地形状况,就是它了,只要实地监测你的水井,和厂方所排污水一致,孩子就能看病了。11月20日,廊坊市环保局出具报告结果(不是第一现场),按工业排放标准GB-8978-1996,符合标准,但已含砷,12月4日,廊坊市环保局又实地监测,2007年4月2日,才拿到结果,厂方所排污水均含砷、锰、且给了复印件,大厂县环保局称不敢保证厂方永远是这个标准,厂方排放污水永远不会符合饮用水标准。


    2006年12月份,在配合县卫生部门,实地复查自己饮用水的过程中,遭到金铭公司4名保安的无故殴打,住院20多天,在病床上接到县卫生防疫站的化验报告,结果我的水井,砷、锰超标是不争的事实。(生活饮用水标准)


    2006年,为给孩子看病,便卖家中所有家产,并向新朋好友借款十几万元,孩子在救治期间,得到在校全体师生,教育局干部的救助,得到个别企业,社会好心人的救助,9月份,受到影星宋佳女士的关爱,并和孩子合影留念,孩子很开心,因亚楠最爱看的书是孔子说,人生最大的奋斗目标当一名电影演员。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刑事的督办函,同年得到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和好心媒体记者关助。对此,对社会、对曾经帮助过我全家的人们是感恩的。然而对以孙宝水、杨连华为首的县委、政府是仇视、愤恨的,他们人为破坏第一现场袒护污染厂方的同时,强行霸征我20亩鱼坑,又干涉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我大女儿失去多次最佳治疗的时机,靠输血,输血小板维持生命。我多次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各部委及政法机关、法院等部门求助,都是相互推诿。厂方和政府无人去给孩子看病。本身大厂县政府、夏垫镇政府欠我土地承包合同的28年流转金等费用,和口粮地已无法耕种,到现在10年了,却得不到及时解决,以及政府财政上的分文救助!我急的多次去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和联合国大使馆去乞讨!


    面对与我风风雨雨渡过饱受当地政府、法院百般凌辱,遭到牵扯,而又过早懂事、乖巧的女儿,为人父母的心在淌血。孩子刚住院时得知自己的病情后拒绝治疗,她的意见是:“爸爸,您太累了,不要再为我的病情去操心了”。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先后多次督办土地问题和给孩子看病一事。2007年6月13日是大厂县委书记孙宝水接待日,仍未能伸出关爱、援助之手,去救孩子,对我说:“你自己想办法吧”我和女儿最后在一起是2007年6月16日,那时孩子在家,因无钱治疗,当时,因口鼻已流血(血小板含量极低),孩子对我说:“爸爸,代我向曾经帮咱家的好心人,当面说声“谢谢”。心急如焚的我,气恼万分,向县、镇求助分文未得。我女儿于当晚在北京道培医院抢救过来。因无钱住院继续治疗、回到家中。6月17日,中国《公益时报》以报社名义向全社会求助,19日晚我的女儿带着很多遗憾,抱着她没有实现的梦想,离开了她深爱的亲人,和社会帮过我们全家的好心人,那时,我还在北京,向中央各个部门在求助。这次是我和爱女的诀别。


    孩子活着时,我曾多次向中央各部门反映问题、并求助,拿着他们的督办函,到了基层的党、政、公、检、法等等好像都不如一张卫生纸了,孩子去世后,经过多方奔走,2008年6月4日与二里半村委会的2张承包合同和无口粮地耕种、又在河北高院立案了,至今无结果,案号(2008)冀民一申字第413号, 多次上访起诉大厂县政府征收20亩鱼坑的行政案子,廊坊市中级法院即不立案,也不出任何文字性东西,我是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


    2008年9月25日与污染厂方的民事案子终于立了,同年10月份傍晚,在家中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和报复,2007年至2009年得到好心媒体的关助,中国《公益时报》一张23人死亡人名单《民主与法制时报》廊坊鲍邱河污染之祸,《凤凰周刊》中国百处致癌危地,美国《华盛顿时报》河北电视台、香港、挪威、瑞典、半岛、电视台,国家安全生产与法和加拿大环球电视网,均实地采访污染事实,在此深表谢意!


    2009年12月22日,大厂县法院、夏垫法庭,颠倒了事实真相,袒护污染厂方的同时,枉法予以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案号:(2008)大民初字第620号,此案我已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次查询,在市中院调解厅,至今无结果。


    一、大厂县法院否定了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对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理意见,否定了各级人大的监督处理意见。


    二、否定了《凤凰周刊》《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公益时报》对污染事实的实地采访报道,称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三、依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环境污染案件是举证倒质的原则,法院竟然让受害人举证,称受害人证据不足。


    四、法院认定污染厂方所排污水,符合饮用水的标准。无钱医治,称医治无效。


    五、法院认定被告,排放污水与自打水井中毒,砷、锰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事实上,先有我们居民区,一直都没事,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征求当地百姓意见,更没人提示厂方工业标准废水,对我们饮用水的威胁,厂方来了之后,所有沿鲍邱河村庄百姓都有事了。


    六、中国《公益时报》报道后,我居住的二里半村及沿鲍邱河所有村庄300米深的井水都废了,由县政府组织统一喝自来水了(我有2008.8.26)接水安装费收据。


    七、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稳定,法官说“我们听院长的,院长听县委书记孙宝水的”不听话全完了,更深层的说,是为了政府对污染现场的破坏,及20亩地鱼坑,承包经营权的签订、变更、流转、解除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种掩护。


    八、2009年12月2日,最后开庭,夏垫法庭,把所有医疗费,诊断证明等多种费用原件压在了法庭,开了收据的份数,但未有票面数额,更没有公章,对他们的作法,我一百二十个不放心。


    综上所述,原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理意见,都不如一张茅厕纸了,标志着中共中央已丧失执政能力了,现在我不知道谁管谁了,谁说了算了,我不知道到底在和谁打官司。我的心在淌血,法院的判决,等于又在受害人滴血的心上,撒了一把盐。


    看来,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真的要自治了,以胡锦涛总书记一项主张“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党要管党和他的八荣八耻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基层已成了以无耻为至高无尚的光荣了。从始至终我在想一个问题,我还是不是中国公民,我还归不归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论如何,百姓的生命绝不能不如一个宠物,那毕竟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呀!党纪、国法在基层好像都不如像皮泥了!女儿的去世,对我们打击太大,她的身影、音容笑貌,总在我眼前晃动,如果政府与厂方自律,如果尽心尽力……..每当想起这些,凄楚的泪水、情不自禁的流下来,我不知暗地里哭了多少回。温家宝总理说“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的根本原则”。“冬天总会过去,春天总会来临,太阳总会出来”。“中国政府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政府一向坚持依法治国,一向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高度理念”。我怎么那么倒霉,总是北风那个吹,大约在冬季呀!


    距北京首都50公里的地方——天子脚下的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用他们的实际行动,证实了中央的政令不通,法不管事,他们的所作所为,良知尽丧,人性已泯灭。难道说,让一个弱势百姓已无执政能力,已无人权为由去起诉中国总理温家宝吗?真的还要让百姓继续去联合国喊冤吗?


    说到这里,即使再有再多再多的金钱,已无法将我女儿复活,当地政府官员与厂方勾结,人为造成的惨剧,和精神上、心灵上的创伤,在我和家人心中的愤恨情,将永远不会磨灭,但我深知,我是一个即无权又无钱的草民,但我永远爱我的祖国,更爱我的同胞。这里好黑,寂静的只剩下希望的声音,路途好难,崎岖的只剩下跋涉的步伐,只能含泪,向全中国、全世界具有爱心、同情人、有正义感的人们倾诉我的不幸和遭遇,乞求您的帮助和支持。心中好郁闷,好凄凉,好无助,好无奈呀!


    声斯力竭的向全世界人民,真诚的求一声,慈父在泣血,冤魂再乞求———还死者于瞑目,还生者于欣慰!还我一个公平道理!


     


     


    求助人:亚楠父亲   冯军


     


     


    于2010年5月


     


     

  • 浙江温岭“黑监狱”非法关押多位上访人

    我们是温岭失土维权农民,温岭市政府因强制征用我们的基本农田,我们农民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多次到有关部门反应都得不到解决,所以向上一级部门反应。  


       


    在2010年5月21日我们来到北京上访,被浙江驻京办关押在地下室近30个小时,后来被温岭市政府派人押回温岭,问题不予解决,在29日中午非法关押在温岭市民兵训练基地,搜去身上通信工具,日夜轮流看守。我们要求上级领导督办立即放人。  


       


    至今仍在押的有:新河镇铁场村的马美云;城东街道下岸渚村的王彩凤;滨海镇泥涂村的江素连;坞根镇街头村的赵仁素,林素芳等。  


       


     2010年5月31日 


      

  • [图文]焦东海:医院医死病人篡改病历 &nbsp

       


    口述:焦东海   整理:济元  


       


    问:焦医生,您好!一个月前我通过动态网看了新唐人电视台对您的两集专访,您说在我们中国,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数要远远超过矿难,我很佩服您的勇气和胆识。作为上海卢湾区香山中医医院专家委会的主要成员,您能否谈谈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焦:这个话题很敏感,我认为揭露问题要大胆,披露事实要慎重,有切实证据的,可以拿出来说。就我们医院而言,有中医师错用西药针剂注射死人的、有误服西药吃死人的、值 班 医师擅自脱岗死人的、逃岗死人的、值班医生不管病人擅自睡觉导致病人死亡的、甚至有把活人送往太平间,放任和加速病人死亡的……毫无疑问,这些都属于医疗死亡事故,对个别极其不负责任的人,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们医院、卢湾区卫生局和上海市卫生局相关领导对此一概不予承认,层层造假,欺骗家属和上级部门。俗话说:窥一斑知全豹,我们所揭露的瞒报医疗死亡事故问题,可以说是目前体制下的普遍现象,而我们医院尤为恶劣。如今不但“看病贵”、“看病难”,更是“看病怕”。  


       


    问:焦医生,您上次提到的中国女包公刘丽英之子也死于医疗死亡事故,能谈谈详细经过吗?  


       


    焦:今天是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之子、国家公安部干部李卫平同志的8周年忌日。谈到这起铁证如山的医疗死亡事故,令人痛心,更令人愤慨。为了掩盖和瞒报这起事故,8年来,我们医院、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的一些相关领导先后编造了多种虚假证据,来证明李卫平是死于疾病的病情转归,他的死不属于医疗死亡事故,欺骗家属也欺骗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问:您和李卫平是怎么认识的?印象怎样?  


       


    焦:2001年至2004年间,我每月去一次北京,应邀在中日友好医院国际医疗部看专家门诊。2002年3月底的一天中午,身材肥硕的李卫平由他的弟弟陪同来看专家门诊,他说久闻“焦大黄”和“金多靶”大名,已下决心要来上海减肥。他来我院住院时,体重是240斤,我们给他采取了内服外敷中药等综合治疗手段,第50天再测,已减肥24斤,腹围缩小 16公分 ,原本下肢浮肿的现象也消失了。李卫平给我的印象是为人随和,没有架子,他和病友们相处得很好,李卫平特别好学,在给他做外治按摩时,他仍手不离卷。他的家庭背景是他死了后,他的朋友告诉我的,但李卫平生前从来没有炫耀过。  


       


    问:那后来李卫平怎么会突然死亡的呢?  


       


    焦:就在李卫平住在我们医院治疗的第50天,即2002年5月28号晚上7点50分左右,他突发心肌梗塞,跌倒在值班医生办公室门口,当晚的第一值班是青年医生王凡,她是中医内科主任,职称为副主 任 医师。由于王凡脱岗洗澡前没有请第二值班医生到病房来代替值班,导致李卫平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而死亡。就在李卫平死亡的当天晚上,卫生员通知我赶到病房,我发现李卫平的心跳等生命体征已消失,当晚来探望李卫平的一位张姓朋友告诉我说,李卫平的母亲是时任中纪委副书记的刘丽英。我知道后马上向吴云定副院长汇报(因为王院长曾反复说业务上的事情都由吴云定副院长全权处理)吴副院长立即把经管医生、护士等全部叫到病房,授意他们修改病史。当获悉李卫平家属明天下午将到我们医院了解情况时,吴副院长又通知相关人员明日上午来开会商量对策。由于第二天上午我有门诊任务,我说我就不参加会议了,吴副院长要王院长做我工作,叫我一定要参加会议,我只好让退休在家的妻子(她也是医生)到上海市名老中医门诊部去向病人解释说焦医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来门诊了。  


       


    问:第二天的会有哪些人参加?要达到什么目的?  


       


    焦:有十多人参加,由吴副院长召集,王院长主持会议。与会者有医务科长、总护士长、病房护士长、加上我们科室三人、第一、第二值班医生、医院总值班,西医内科副主任等十多个人参加会议,目的是要大家统一思想统一口径,说诊断治疗没问题、抢救及时没问题。让大家你一言我一语,一道议议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可能会提什么问题,相关医生怎么应对。比如要是家属和单位代表发问,涉及抢救的问题就由负责抢救的值班医生王凡回答。我作为主任医生,就回答说接受该病人以来,诊断和治疗上没问题的。当时我还不知道李卫平跌倒在医生办公室门前时,值班医生脱岗这一事实。  


       


    问:李卫平的家属来上海后是否了解到这些情况?  


       


    焦:没有。李卫平死后,亲属和单位代表第二天下午赶来我们医院,吴云定副院长主持会议向家属汇报情况,强调说我院对李卫平的诊断治疗和抢救没有过错,王凡也一口咬定抢救及时没有错误。我在会上表态说:我觉得自己有责任,因为病人是我收治进来的,来的时候生龙活虎,现在死了,我心里很难受,毕竟他是我的病人,我觉得自己没有照顾好他。李卫平弟弟和上海安全局的一位处长过来安慰我说,你已经尽力了,请不要有思想负担,我们都知道您对他的减肥很成功。当 时李卫平 夫人的口气很坚决,要求复印病史,实际上她所复印去的病史,在李卫平死亡的当天晚上已经被篡改过了。  


       


    问:请问,您后来怎么知道王凡脱岗这一情况的?  


       


    焦:我是在李卫平死后的第三天,即2002年5月31号写报告时发觉问题的。在这前一天,即30号那天王院长对我说,这个病人是你收进来的,住在你的病房里,你要写一份治疗经过和抢救经过的情况汇报,我们要向区委汇报。因为死者李卫平是刘丽英(时任中纪委副书记)的儿子,上面很重视。31号下午,当时的一位准备接王院长班的副院长叫王志全,他跑到我办公室说上面催着要了,焦医生,你快点写。同时医务科长王宇也多次打电话催促我立即写出汇报材料。我说既然领导要我写,我就要对历史负责,对李卫平和家属负责。我在查阅病史时,发现抢救记录一笔糊涂账,什么时候跌倒的,什么时候抢救的,都没有写时间。我到病房问王凡:你为什么几点钟跌倒不写?几点钟抢救也没有写?这些最基本的要求你怎么都不写?王凡听我这么一问,就回答说自己一直没有离开病房,她说这话时,一位叫陆菡的护士当即抢白她:“你没有离开病房?你至少有5分钟不在!”王凡听了一脸尴尬,一声不吭。当时我也愣住了:这位护士心直口快,不会瞎说。当时我也思想斗争:我写的东西要是与吴云定副院长保持一致,这5分钟不写,光说抢救及时没有问题,实在违背自己良心,将来永远讲不清楚了。要是我实事求是地写王凡5分钟不在现场,那么李卫平死亡就属于医疗事故,因为抢救病人的关键在于一开始的4分钟。怎么办啊怎么办?凭良心啊凭良心!我觉得对人命负责是最起码的医德,所以我就用了一个外行人看不懂,内行人一看就明白的“写法”:比如说我写病人8点钟跌倒,8点零5分医生实施抢救。对于这样的一句话,外行人是看不出来的,内行人就会问:为啥病人8点跌倒的,到8点零5分才来抢救?而且是跌倒在你值班医生的办公室门口,这5分钟你到什么地方去了?当时王副院长和医务科长王宇催着要我马上交材料,写好后我打电话向王院长汇报说:王院长啊,我不能和吴云定副院长保持一致了,因为我发现起码有5分钟耽误了,所以我没有写抢救及时,当然我也没有肯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因为我来不及调查了。王院长立即表态:“我支持你焦医生实事求是的态度。”  


       


    问:李卫平跌倒在医生办公室门口后,发生了一些什么情况?  


       


    焦:我是问了多位亲自参与抢救李卫平的病人和目击者后才了解到那个过程的。李卫平是在晚上19:50分跌倒的,当时大汗淋漓,口唇青紫,几位病友看到后扶他起来,一开始李卫平脑子还很清楚,呼之能应,对人说“不要紧,不要紧。”于是病友们七手八脚,拖的拖,拉的拉,要把李卫平抬到他睡的病房去,不一会李卫平呼吸局促,脸色紫绀,一看他不行了,有的病友高声呼叫救命,有的掐他人中穴,有的给他口中塞麝香保心丸,还有的拍他的脑门,一片紧张气氛。李卫平当时最需要的是及时吸氧气缓解,由于新来的卫生员没有经过急救培训,不会使用氧气筒,李卫平此时已处于窒息状态。王凡被病人呼回病房后,竟愣在那里束手无策,她看着病友们对李卫平做的一些有违心脏急救的动作,却没有及时阻止和实施正确抢救。当时病人抢救病人,约20分钟。直至病友们把李卫平拖拉到他自己的病房门口,再也弄不动他了,王凡才上去检查,既没有听出有心跳,也量不出血压。实际上这时心电图上还显示有心跳的,王凡却错误地诊断心跳停止,还给李卫平做心跳停止抢救,这一来反而火上加油,加速死亡。在整个过程中,先是病人抢救病人约20分钟,王凡来后误诊误治又是5分钟,接下来的15分钟王凡干脆放弃抢救了。就这样,在两个20分钟里(前后共计40分钟),值班医生王凡和病友们对李卫平采取了与正常抢救措施完全相反的致命措施,最终导致李卫平死亡。  


       


    问:王凡本人后来如何表态?院方又是如何处理的?  


       


    焦:王凡发现我在调查李卫平的死因,开始阶段她并不承认错误,后来自知瞒不下去, 2002年7月3日 ,她在 朱绯 医师(现任卢湾区妇幼保健院院长)的陪同下到我办公室来认错,她说焦医生,5月28号晚上我值班时确实去洗澡了,我是麻痹大意,请你谅解,你就不要再调查,把事情搞大了。我说我调查的目的不是要整人,而是要吸取教训,共同从错误中学习。最主要的是采取措施,杜绝同类死亡事故再次发生。王凡是认识错误了,但医院和区卫生局某些领导的态度却超出了我们的意料。 2002年5月29日上午 的那次会议后,吴云定副院长指示蔡医生编造了一份《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其中先是虚构由我焦东海主持会议,其次是说我焦东海肯定了抢救及时没有问题,第三是把召集和参与这一会议的院长、副院长、医务科长、总护士长的名字全部抹掉,对他们的多次发言一字不提。卢湾区卫生局李时珍副局长把这份讨论记录和吴云定副院长指示篡改的病史拿了去欺骗瑞金医院的三位专家,说这个病人是收治在焦东海任主任的病房里的,焦东海说抢救及时没问题。最后,区卫生局把三位专家作出的结论上报给了上海市卫生局、卢湾区政府和区委,称“治疗没有违反诊疗原则,发生死亡属于疾病的病情转归。”之所以这个结论至今没有被推翻,就是因为上面提到的几个权力部门都一致认定这一错误结论。多年来,我们对这一错误结论反复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多次赴京上访,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08年11月,我们不得不向权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该单位出具了一份关于李卫平死亡的鉴定意见,鉴定结果认定:“上海卢湾区香山中医医院在对李卫平的抢救过程中,存在着抢救不及时、误诊误治等医疗过错。”这一鉴定结论是这起医疗死亡事故的关键证据,但上海卢湾区香山中医院至今拒绝承认这一铁板钉钉的事实和结论。  


       


    问:能谈谈您所掌握的主要证据吗?  


       


    焦:首先是与李卫平死亡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王凡医师早在 2002年7月3日 已承认了自己脱岗的错误;第二是对李卫平进行错误抢救的病友和目击死亡全过程的病友均已提供了书证;三、新来卫生员也提供了自己不会使用氧气筒的书证;四、律师调查证据材料;五、王凡写的抢救记录;六、临时医嘱单;七、卢湾区卫生局称瑞金医院三位专家早在2003年8月26号已下结论肯定李卫平死于疾病病情转归,这完全不符合事实,2008年9月我们分别向这三位专家当面出示当年的真实资料后,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承认对李卫平的死亡病因诊断错误,李卫平不是死于脑出血,而是死于心肌梗塞,同时对他的抢救也有过错;八、2008年11月,对李卫平死亡的司法鉴定书认定李卫平的死亡存在着抢救不及时,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  


       


    问:我注意到您多次用“我们”这个词,请问除了您本人外,还有谁参与调查和检举揭发?  


       


    焦:我说的“我们”是指上海卢湾区香山中医医院专家委员会5位成员中的4位成员,都已退休,他们是原主管业务的副院长陈敏先(主 任 医师)、原西医内科主任冯忠廉(主 任 医师)、原医务科长姚克裘(副主 任 医师,已故)。我和上述三人通过多方调查,掌握了不少事实和证据,并以书面形式向各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我们先后写了300余封上访信件,涉及到35个部门、40多位领导。2006年至今,我作为代表赴京上访25次,问题非但得不到解决,还受到打击报复。  


       


    问:您认为问题出在哪里?  


       


    焦:我觉得这里面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主要是相关领导官官相护,层层造假,欺骗上级、打压弱势老人,正因为他们不吸取教训,才使得医疗死亡事故不断发生。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制造过两起医疗死亡事故的王凡甚至被评为卢湾区优秀共产党员,害死农民工张荣才的康正祥院长居然被评为全国中医医院优秀院长。这种是非混淆、黑白颠倒的严重现象,需要请媒体来揭露,以达到鞭策领导、警醒社会的作用。


     


       


     焦东海和李卫平 


       


     

  • [注意]胡锦涛总书记救救我们悲惨的上访人!!!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青天:    


    您好!  


    自从建设部通报批评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以下是通报全文。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1992年承建广东省惠州“海景广场”项目,开发商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总公司是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的全资下属房地产公司,该项目除银行贷款外几乎无其它资金来源,后因开发商无资金项目停建,造成拖欠工程款。2004年12月中建三局二公司委托其职工游茂明负责清收该工程的拖欠款,游茂明在清收该工程的拖欠款过程中,多次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到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等公共场所和有关政府机关门前聚众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鉴于中建三局二公司对其委托清欠职工的行为约束管理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聚众上访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现决定,对中建三局二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对中建三局二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中建三局二公司的领导就开始了对我的陷害,使我走上了五年的上访之路,在这五年里中央的精神给了我们上访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国家信访局为了使上访人的事情尽快解决给了湖北省信访局传送单,又给了国资委传送单,国资委接访领导说:你的事情按属地原则是湖北省处理,我们让中建总公司请予协调,给中建总公司传送单,中建总公司信访主任余正乾说:现在中央要求事要解决,我们给你开转送单给中建三局,让他们配合当地政府解决你的事情。中建三局党委书记董事长熊德荣当着我的面给二公司党委书记李勇讲:二公司是一级法人,你们应该处理好游茂明的事情。中建三局二公司董事长罗宏对我们夫妻说:“我们接受政府的调解。”中建三局二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陶祥发当着我们夫妻和陪访人讲:“我们董事长罗宏随时都接受政府的协调。”湖北省信访局接访领导当着我和陪访的人讲:“我打电话给洪山区信访局胡局长让他调解你的事情。”按中央的要求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我上访的事由洪山区信访局胡小军局长包案,但时至今日事未解决。反而被九个人三班倒二十四小时看守。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青天:按理说这么多领导都在为我们伸冤,问题应该得到解决。但为什么解决不了呢,主要原因是我们数千人清收的三亿一千七百五十万拖欠款被二公司领导贪污、冒领,按总公司清收文件规定:五年以上拖欠款按百分之十五兑现,八年以上按百分之三十兑现,有些清收对象如前面说的大亚湾房地产总公司除银行贷款外根本就没有资金,可想我们的清收是如何的艰难,按百分之三十兑现,九千多万元。这些钱肯定被领导们贪污、冒领,二公司监察室主任孙津秦对我讲:三局领导很早就要求二公司领导将私分我们的兑现奖退还给我们,二公司安装公司党委王书记冒领了我们的兑现奖,这在洪山区信访局也有备案,加上当时三角债一直困扰着建筑业,我们的员工工资几个月都发不出来,公司的大门也被职工锁了,二公司武汉分公司退休职工捡柴被火烧死,我的父亲(全国劳动模范)治病的费用都无钱报销,人们都知道接工程需要经营费用(灰色资金),所以只有将我们的清收血汗兑现奖贪污、瓜分、冒领送省、市领导、建委、建设局、甲方领导已备接工程,我们想要回我们数千人的血汗兑现奖(其实是民工工资)就有无数的领导要坐牢,建筑业的腐败是人所共知的,难度之大是可以想象的,希望您的关注。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青天:回想我上访走过的路程苦不堪言,给我的感觉是当地政府很多领导在贯彻执行您和党中央精神,也仿佛有一双大手,在遮挡您的光辉,对抗党和政府给我们上访人的关怀。我们是忍耐超强的反映问题,上级是礼数周全的手书批示,我们的耐心与生命在磨损,而上级手不绝书的批示事实上成了对我们上访人热望的愚弄,我们像一头推磨的驴子,把悬挂在眼前的那把草看成近在咫尺的希望,实际上我们绕进了无望的困局。上访的现场,永远只是我们面对着政府的领导,制造了问题的二公司领导永远是缺席的。批示交到我们手中,没有交到需要解决问题的人手上,那只是一个解决问题的画饼。每一次接访甚至还会变成业绩:接访多少人次,个个有回音。我们之所以被残害,本身我们就是弱势群体,而残害我们的人是强势群体,他们有丰富的资源。用以官商勾结残害我们。(我们的事按中央的要求要是解决了,意味着当地政府要得罪二公司这个财大气粗拥有丰富资源企业的领导,因为是他们领导贪了我们清欠的血汗钱。)谁会帮助我们主持公道呢?要帮助缺乏资源的我们,这何止是官僚不官僚、想不想做事的问题,分明就是一个做了事划算不划算的问题。我们拿着无用的批示跑来跑去,其实不过是无资源、被支配的再次证明。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青天:我们的正常上访经常被一双大手强行控制,随时被看管,被拘留。每次的上访就是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想去北京碰个大领导比大海捞针还难,回到家后,又会被看管无数个日子,我们也只能对着苍天嚎叫。在上访后被看管的日子里表面上是关心是陪访,事实是挨打挨骂,爱人在上访中肋骨被接访的武昌区接访人员打断两根。在深山老林的看管中家里的房子也被抢劫一空,看守和我一同进家门连双袜子都看不见(这还是洪山区政法委副书记王斌林保证我们的家不可能被毁的情况下发生的)报警打110,警员说找不到地方,给市长专线打电话没有任何结果,表态赔钱的政府领导很多,至今不解决,让我九十岁的老母亲没有住的地方。与您对着干的这双大手让我们的上访比二万五千里长征还难啊!我老母亲和我上访,都上了情况简报,但事情就是不解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与您对着干的这双大手使这些文件起不到作用。搞好信访工作是您的要求是党的期望,也是政府官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啊。但事实上是在这双大手的指挥下,某些领导天天想的个人利益、处处想的功名利禄,应付、逃避、推诿,说他们薄情寡义一点都不为过,一点都没有说错。甚至徇私舞弊、坑害我们;不仅故意拖,失职渎职还充当残害我们的二公司的打手。但在您的精神指引下也有一身正气、很有道义,愿意主持正义的领导他们是:宣传上访人春天来了的洪山区原政法委书记李高宝,带我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洪山区驻京办刘晋中局长,陪我到中建总公司上访的洪山区信访局肖长庆副局长,陪我到中建总公司上访的洪山区驻京办万家旺主任,对我上访事情包案的洪山区信访局局长胡小军,反对看守我的洪山区政法委甘副书记,陪访我到三局的洪山区关山街副主任胡天喜,陪访我到二公司替我申冤的信访员钱有信。这些青天亲人在我受磨难的日子里把我当亲人给了我活的勇气。但是也抵挡不了罪域保护伞这双大手的指令。我们上访讨不到说法反还蒙受责难、出不了怨气反倒怨上加怨、要不回本分反遭丢财怄气、求不来公道倒落得更加不平。上访本是我们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但事实上这双大手一手遮天,即使有人主持公道,那也是难上加难。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青天:您说: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信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信访工作必须长期不懈地抓下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信访工作要承担起这项任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都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自觉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和政绩,做到凡是为民造福的事情就一定要千方百计办好,凡是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事情就坚决不办。必须提醒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必须带着浓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必须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各级信访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热情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督办有关问题的处理,努力使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希望全国信访干部学习潘作良同志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精神和奋力拼搏、苦干实干的优良作风,把信访部门建设成为工作一流群众满意的部门。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利益至上,上访群众上访的事要解决。您亲力亲为对信访工作批示达600多件次。在您的指示下中央巡视组做得好,对于化解信访不是没有办法,只要实事求是地替群众着想,只要领导亲自抓,不忽悠群众,为群众“事要解决”,那么即便是“老案骨头案”也还是会化解。用劳动模范刘晋中局长的话说:“你的上访的事情只是和二公司兑兑帐,还你们的血汗钱恢复你的工作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哪里用得着五年艰辛苦难的上访。连信访程序都还未走完。”湖北省在人民日报刊登了《面对面接待限时间解决湖北启动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我们没有受益。这篇文章里说:湖北省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是在全国率先展开的,着重接待处理重信重访问题,疑难信访问题,以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复杂信访问题,着力解决一批“骨头案”,“钉子案”。 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案件,县市区委书记要带头包案,全程参与,直至彻底解决。每一个信访问题都要确定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一般信访问题一个月内结案,特别复杂疑难问题3个月内结案“销号”,书面答复上访人,直至对方签署满意意见。我的上访是洪山区信访局胡晓军局长包案,不是区委书记,这只能说明不是很难,为什么五年了,我还没有签满意意见呢?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这双大手在钳制我们的上访。我们得不到您的光辉,得不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石首事件!邓玉娇事件!这双大手非逼出个陶艮枝,游茂明在天安门自焚!您和党和政府对我们上访人的关怀,我们不愿意那样做啊!我们热爱您,热爱我们的党,热爱我们的国家。五年的上访,我们历尽了磨难,我们夫妻只有求您救救我们。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青天:我们是用鲜血捍卫国家的利益,国企的财产,而受的冤屈,又有您和党的好领导,怎么受这样的罪?我们想不通啊!真的希望您的关注啊!打扰您的国事繁忙,祈请原谅。  


    回函请寄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维稳办公室转游茂明  


    蒙冤人游茂明与其一道苦难的清欠人敬上  


    2010年5月29日  


      联系电话:13212751883  


       


       

  • 上海机场镇翟君华两大冤案


    翟君华原居上海机场镇邓一村北孙家宅116号,父亲翟根新居该地95号,95号房屋1991年前建二层楼房158.96㎡,1993年建楼房二层76㎡,1996年拆除原有平房、棚舍又翻建二层楼房150㎡,共有套内建筑面积384.96㎡。116号房屋,批准使用面积102㎡,主房占地80㎡。翟君华因经济收入有限,1991年已建二层楼房占地33.14㎡,套内建筑面积66.28㎡,尚有经批准未建的空平方。  


       


    2005年8月20日,翟根新、翟君华在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拆除95号、116号房屋,合计套内面积451.24㎡,安置2号地块15幢39号101室,41号402室、601室。签字后协议书被拆迁人收回盖章。95号、116号房屋被拆除。  


    发下来的协议书同样时8月20日,要求被拆迁人补签名,该协议书只有95号,没有116号,拆除房屋面积为39.4㎡,安置房屋成了三套,其中41号601室不翼而飞了。翟君华认为该协议书未包含116号房屋,拒绝签字。翟根新认可协议拆除95号房屋,安置三套房屋,于是签了字。  


       


    2006年1月翟君华依法起诉,要求确认拆迁人拆除116号房屋行为违法,(2007)浦民(行)初字第22号判决认为:原告未提供翟君华本人也签名的协议,故驳回起诉。翟君华依法上诉:(2007)沪一中民(行)初字第77号认为:上诉人时《116号的房屋权利,克另行主张》。  


       


    2007年12月,翟君华依法向一审起诉,要求拆迁人依法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2007)浦民(行)初字第292号判决:1、对要求安置的请求不予支持。2、准予拆迁人自愿付翟君华补偿款2万元,翟君华再上诉(2008)沪一中民(行)终字第121号判决认为:翟君华诉请拆迁人安置,实属无理无椐,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翟君华签名的协议书,理应有拆迁人提供,拆迁人不能提供的,应确认拆除116号房屋行为违法,拆迁人拆除116号房屋,理应对翟君华三口之家予以安置,岂能一拆迁人“自愿补偿2万元”结案?判决书实属荒唐,离奇!  


       


    翟君华系以修车为业,维持一家人生计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5月30日近10时,翟君华驾驶车主孙建新的轻便摩托车在试车中,未带安全头盔,在浦东江湾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施新路南约100米处,恰遇陈桂新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陈桂新碰撞在车子的后备箱上,倒地昏迷,行人见状报警,110及时赶到现场,交警认为:责任无法认定,翟君华未带头盔违章,罚款50元,翟君华拦车送陈桂新急救,垫付巨款。陈桂新经司法鉴定,其伤势构成10级伤残。  


       


    2008年11月26日陈桂新起诉要求翟君华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二万九千余元。  


       


    本案现场有目击证人,陈桂新违章横穿马路,应负全责至少时主责,法院判决认为翟君华未带安全帽行驶是主责,陈桂新横穿马路有过错时次责。  


       


    本案两次转院治疗,转长征医院的定向转诊单,未经主任医师签名认可,无医疗机构盖章,应属无效。陈桂新在该院系公费治疗,医疗费77000余元,仍判由翟君华负全责,法院仅对无任何手续在公利医院的医疗费4000余元不予认可。  


       


    本案两审均认定,翟君华负主责,承担80%赔偿责任,却判决翟君华支付总共十一万七千余元的赔偿金,另加承担案件受理费,陈桂新由此却至少克收入十万余元。 


                                  


       


       


       一个有冤无处诉的冤民:翟君华  


                                   电话:15901763505  

  • [图文]上海建业里居民陆德英的血泪控诉

    我们原本是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432号“建业里”居民,该处房屋解放前由我祖辈用金条顶下来的,应该属于私房,解放后经过土改、文革、私改。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成了承租人,而产权所有人成了“徐房集团”没有任何补偿,我们的私房就这样被没收了。我们依然居住,但每月得向“徐房集团”付房租。  


       


    “建业里”住宅小区时上海地区著名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区。2003年度,以“徐房集团”为拆迁人,徐汇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为事实单位,以“保护”的名义开始实施对小区居民的动拆迁。  


       


    一时间,“建业里”弄堂楼宇间拉满了横幅:“公开、公平、公正”“把居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决不让先走的人吃亏”(详2003年9月10日拍摄的照片)。然“建业里”动迁,拆迁人没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批文等合法手续。拆迁人认为:该地区系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时不需要任何动迁手续的。  


       


    2005年12月26日,《文汇报》刊登了《加快推进四个现代化业集聚区建设(徐汇)集综合优势提升竞争力》一文,当天《新民晚报》刊登《构建“1+6”产业结构,打造四个重点集聚区:徐汇现代化服务业精细布局》一文,二份报道明确“建业里”将重点发展商务里弄式酒店、旅游服务等,系“货真价实”的商业开发基地。(详两份报纸有关报道)  


       


    2005年12月20日,“建业里”被拆迁居民,在建业里动迁居民,在“建业里”动迁基地现场拍摄的三张照片,可见所谓“保护”地区,却被拆了个一户不留,市级优秀历史建筑被徐房(集团)、徐汇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完全破坏。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建业里”历史建筑商业动迁基地不仅应具有《拆迁许可证》等手续,同时还必须经有关《保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始进行动迁步骤,显然“建业里”基地时违法的动迁。  


       


    就在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违法拆迁基地,拆迁人和实施单位却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拆迁。他们雇佣数百民工,手持铁棒,跟随动迁组到没有签约·的居民家中打骂,厄运很快降临到了我们头上;2004年12月7日始,拆迁人员指挥民工来家骚扰、威胁,我们被逼离家出走,紧接着,这些恶徒又到我们赖以生存的书报亭进行打砸抢。从此我们失去了“饭碗”!动迁组的刘姓官员,公然叫嚷要绑架我的儿子,我们打110报警毫无作用。2005年1月12日,动迁组带民工打手来到我儿子就读的“位育中学”我们闻讯及时赶到,见到动迁组的人还在学校外等候,我们立即到就近的徐汇区华泾镇派出所报案,这里吃干饭的警察回答说:“等你儿子被绑架后再说”。  


    2005年1月17日,我回家发现房门被撬,家中财物被盗,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全部被砸坏,我们报警后徐汇公安分局刑警回答很干脆:“动迁组所为,动迁纠纷我们管不着!”  


       


    这些打砸抢分子时他们的老祖宗,他们管不着,不敢管!现实社会让我们感到绝望!当时儿子又面临中学毕业考大学的紧要关头,为了儿子的前程,为了一家人的生存,我们只能答应拆迁人所有不合理的要求,在拆迁人早已准备好的动迁安置霸王协议上被逼签了名。  


       


    不公正的霸王协议迫使我放弃了独用的底层灶间和二层阳台面积,放弃公用的晒台面积,放弃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费,以回购一个㎡的价款“出让“了我一家三口赖以生存的优秀历史建筑!我们已是无家可归,今后我们将如何生存!请善良的人们为我们呼吁,救救我们! 


     


    控诉人:陆德英  


    联系电话:13166249399  


     


     



       


                              


       


       

  • 吴雪伟:对毛恒凤的迫害在继续

    在2010年4月27日上海女劳教所超越职责范围,把毛恒凤从上海转送到安徽合肥市女劳教所关押。两地相距约六、七百公里。这无疑是现代版的“发配充军”。但这比古代充军更残酷,充军一到目的地一切苦难便结束了,而毛恒凤还要长时间在劳教所遭受迫害,苦难远没结束!  


    2010年5月24日我和律师到安徽省合肥市女劳教所想会见毛恒凤,女劳教所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查验了我和律师的身份证件,并作了登记,又向上级领导请示后,同意我们的会见要求。他们表示先安排律师会见毛恒凤,完了后再安排我会见毛恒凤。我们表示可以。我们被告知会见时不准携带手机、相机、录音录像机,他们还对律师进行了严格的扫描检测(常规情况下律师会见被关押的当事人或到司法部门办事,是不需要接受安检、扫描的)。令我想不到的是,当律师会见了毛恒凤之后,女劳教所却不准我会见毛恒凤。毛恒凤在律师委托书上写道:正在遭受虐待酷刑迫害,还有许多文字内容被劳教所涂抹了。这更说明合肥女劳教所有不可告人的丑恶勾当。它们害怕毛恒凤会当面向我揭露它们迫害她的具体真相,所以我见不到毛恒凤比能见到她更让人为她担心。  


    劳教所毫无人性,漠视毛恒凤的人格尊严,强制把她的头发剪了,强制她穿劳教所的号衣。我们的老祖宗视头发如生命、尊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任何人无权侵犯!毛恒凤正在劳教所绝食抗议,身体很虚弱,当得知有律师会见,毛恒凤正躺着起不了身,可想她的身体状况到了何等程度!毛恒凤要求转回上海女劳教所。可想合肥女劳教所的恶劣状况更甚。  


    在我与劳教所工作人员交谈中,似乎感觉到毛恒凤在“严管”中,如我想见到她可能要再过两、三个月,合肥女劳教所蓄意封锁毛恒凤想表达的信息。在前几年,上海监管场所的暴行没能迫使毛恒凤屈服,这次把她非法转送到安徽合肥女劳教所,继续不择手段加重迫害,企图迫使她屈服,它们沆瀣一气、轮番上阵,使尽卑劣伎俩,欲致毛恒凤于死地而后快。这里监管场所的人为环境相当恶劣,这是众所周知的,诸如与合肥女劳教所毗邻的白茅岭监狱,“躲猫猫”等,想到都使人毛骨悚然,那里曾经发生了太多人间惨剧!  


    我们的亲人正在遭受豺狼虎豹的蹂躏!……  


    联系吴雪伟电话:13901662286  

  • 马秀云:拆迁战争何时了?百姓人权哪里找?

    受害人:马秀云,女,41岁,湖北潜江市人,回族,系马永刚的姐姐,住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49号303室。  


    被害人:马永刚,男34岁,湖北潜江市人,回族,未婚,残疾人,暂住马秀云家。  


    反映事项:  


    一、强烈要求依法将凶手揖拿归案,刑事附带民事为被害者讨回公道。  


    二、要求依法拆迁,就地归还被拆迁户殷庆润、马秀云夫妻的土地使用权。  


    三、要求依法撤消武精鉴定0910271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恢复马秀云自由身,赔偿在精神病院关押,摧残遭受的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强烈要求依法将凶手缉拿归案,刑事附带民事为被害者讨回公道:  


     2009年3月18日 中午12时左右,马永刚回到住所,发现一人端着半盆水,里面有毛巾和一瓶舒蕾洗发水,从被踢破的大门钻出,此人为男性、25、6岁,身高 1.7m 左右,马永刚上去询问,不料那人拿出弹簧刀向马永刚的胸、背、头乱刺17刀左右,后马挣扎着走到汉阳大道倒下被送进医院。经司法鉴定为“重伤”。马秀云中午回家,见鲜血从大道引入自己家里,顿感不对,发现家里翻了个底朝天,钱财末被拿走,在客厅地上留下2个黄鹤楼过滤嘴烟头。烟灰弹在桌子上,见其情连忙报警。  


    武汉市汉阳公安分局局长“李国汉”经逻辑推理、认定是:“入窒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  


    误导宣传——是在为拆迁、开发商勾结当地政府野蛮暴力拆迁的行为在修桥、铺路。  


    1、        其案发是在2009年中午12时许,正是房主在家时间,其时间不符合盗窃作案的动机;  


    2、        作案“手段”是破门而入钻入钻出,在马家吸烟、打扫个人卫生等候被盗人回家“杀人为重伤”的盗窃手段,不符合盗窃的客观逻辑;  


    3、既为“盗窃转化为抢劫案件”。马家未遭盗窃和抢劫,而且马永刚身上的肆佰多元现金和贰仟多元存折未遭抢劫,足以证实其案不是“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    


    4、其案结果是“杀人”作案人携带凶器,将马永刚杀为“重伤”完全符合故意“杀人”  


    5 当地政府以土地经营城市招商引资,政府明知瑞安拆迁公司是非法“皮包公司”却故意纵容,保护其犯罪事实。在拆迁中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应该政府承担法侓责任。  


     2007年8月“瑞安拆迁”公司进入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拆迁,为了尽快赶走梅家居民,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开发拆迁商雇用社会曾经劳教、劳改、地痞流泯、吸毒无业人员在其拆迁范围大搞打、砸、抡、杀、烧向百姓家丢雷管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受害的被拆迁户纷纷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无果。是当地政府视若无睹;是当地公安的纵容、保护;是当地政府曾多次以公、捡、法、武警、城管等政府部门组成几百人、几十台车的拆迁大军浩浩荡荡去强拆被拆迁户没有签定协议的有证合法房产,滋长了开发拆迁商在拆迁中违法犯罪的“罪气”。给拆迁公司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升级发展到持枪、持刀杀人留下伏笔。其事例数不胜数。  


    二、要求依法拆迁,就地归还被拆迁户殷庆润、马秀云夫妻的土地使用权:  


         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的拆迁是商业性拆迁,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被拆迁户在武汉市十多年的拆迁中不断觉醒、提高,认识到土地随着地理、地利、环境的不断变化在增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才是拆迁的唯一价值。为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到侵犯,被拆迁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一体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现在实行的体制是“市场经济”,房地产开发商要的是武汉市被拆迁户房产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搞的是商业性开发 依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用房,在拆迁范围内兴建住宅的,就地就近安置被折迁人,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易地还建的除外;…。”所以被折迁户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就地归还占有被折迁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建筑面积,然后依据建筑造价相互给予补偿,应当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三、要求依法撤销武精医鉴定0910271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恢复马秀云的自由身,赔偿在精神病院关押、推残遭受的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  


     2009年10月12日 武汉市,汉阳区建桥派出所单方委托武汉市精神病院做司法鉴定是非法的。  


    (1)其委托无当事人和直系家属确认不合法;(2)其鉴定无鉴定许可证不合法;  


    (3)其鉴定无鉴定人资质证明不合法;(4)其检材由单方捏造,无当事人签字不合法。  


    在北京正常上访的马秀云。2010年3月4日下午5时左右,汉阳警方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逮捕令和搜查令)的情况下,擅闯民宅抢走了马秀云的电脑和手机,强行把马秀云带走关进东管头黑监狱。  2010年3月6日早晨,五名警察把马秀云押回武汉建桥派出所,在其家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把马秀云推上了车,关进了精神病医院,强逼吃药。其目的把马秀云一个有民事行能力的人治成“精神病”达到掩盖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暴力拆迁的目的。2010年3月16 日下午又被警方从精神病院转入陶家岭看守所法教班﹙2009年10月7日—2010年4月9日﹚非法关押3次法教班长达50天,在精神病院关押10天有余。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证据1、2、3、4、5、6、7、8、  


    综上、鉴于武汉市瑞安拆迁公司进入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实施野蛮暴力拆迁,造成了马秀云至今有家不能归,有房不能住,有病无钱医,靠朋友接济租房生活的客观事实。为了给被害的弟弟马永刚讨回公道,马秀云不得不走上访的路。当地政府和公安为镇压上访的马秀云使用刑罚(关精神病院和法教班),目的是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马秀云,“治成个精神病人”。达到掩盖武汉暴力拆迁的目的。请上级首长明查,切实解决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被拆迁户的“人权”问题!还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被拆迁户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至深感谢!  


    此致  


    敬礼  


                                     反映人:马秀云  


    2010年5月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