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张磊律师:办理陈建芳案的奇特经历

    陈建芳2019年3月20日被抓,我4月初取得其本人提前签署的委托书,到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局国保部门提交委托手续、了解案情,被不接待;我遂投诉到浦东检察院。

    6月初,浦东检察院检察官面告我,经过他们了解,陈建芳因上街举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已经被逮捕,公安答复检察院称陈建芳本人不委托律师,故不接待我。

    10月初,我到浦东新区检察院查询,得知已经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我到上海市第一分检查询,告知已经起诉到法院。

    2019年10月10日,我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辩护手续,法院见是其本人签字的委托书,问我会见过吗?我说没有,我至今不知道她被关押在何处。法院说需要研究之后才能确定我能否担任其辩护律师。

    2020年1月底,我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长时间不确定我的辩护人身份、不送起诉书、不让阅卷侵害了诉讼权利为由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投诉,收取投诉材料一周后答复称“因法院未确定你的辩护人身份故你尚不确定是辩护人,故你关于法院不确定你辩护人身份的投诉我们不受理”。

    2021年2月下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我可以去会见陈建芳,如果其同意委托,则可去法院阅卷。

    2021年3月2日,我在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陈建芳约90分钟,交流得还可以,她说她之前拒绝了指定法律援助的一位律师,说见到了北京张磊律师来为她辩护她感到很欢喜。3月3日,我到法院阅了卷。

    3月8日,法院电告我陈建芳向法院提出要解除对我的委托,要委托真正的北京青石律师张磊。

    3月15日,我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了陈建芳约20分钟,陈建芳说我不是她要委托的北京张磊律师,她要委托的是青石律师张磊。我说我就是青石律师张磊。她不信。我说怎样才能让你相信我就是?她说你有没有我自己写的委托书?我拿出给她看了。她又问你怎么拿到的?我告知是从某某律师转交给我的。她说某某律师没有她的委托书,我是在骗她。我又问还有什么其他方法能让你信?他说你现场上网搜索一下,我说看守所里不让带手机进来,我的电脑现在无法上网。她又说那你让王宇律师和你一起来我就相信,我说王宇律师现在律师证被注销了无法进看守所来会见你。而且你的家属完全拒绝和外界接触,没有办法取得家属的委托书,别的律师也没有办法来见你。然后陈建芳就不再和我说话了。我只好结束会见。

    我把此情况通报法院,法院说她虽然解除了你,但她要委托的还是你,所以开庭你还是要来。

    3月19日开庭,我邀请了王宇律师提前一天到上海,想着第二天开庭前让王宇在法庭外面等着,如果法院同意,就请王宇律师进去见一面陈建芳,帮忙证明一下我就是北京青石律师张磊。结果我早上无法联系到住同一酒店的王宇。只好一人先去开庭。

    当庭,陈建芳见是我在辩护席上,就有点激动,质问法庭她自己的律师为什么没有来。法庭问她之前被处罚情况,她说被迫害次数太多了都记不住了。陈建芳说她不要我辩护,她要真正的北京青石律师张磊辩护,法庭说法庭核实过了这个就是青石律师张磊,陈建芳不认可。

    我给法庭说我请了王宇律师来证明我就是陈建芳要找的人,能否让王宇律师进来法院证明一下,但是今早上王宇律师应该是在酒店被控制起来了,我联系不上她,能否烦请审判长汇报一下你们的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把王宇律师放出来。审判长说你这个问题与法院无关。

    陈建芳激动的说,王宇律师被控制起来了,你怎么不被控制起来了呢。法庭想继续开庭,说法庭上这个张磊律师就是你要找的青石律师张磊。陈建芳说不是。法庭想要强行推进,我说这种情况下我无法配合庭审。我问陈建芳是否拒绝我为她辩护,陈建芳说是,她要真正的张磊律师。

    短暂休庭后法庭复庭问:你是不是要解除庭上这个张磊律师,她说是。

    然后法庭就让我退庭了,我于10:05分离开法院,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就出来去酒店、派出所找王宇了。刚到虹桥派出所,王宇电话告诉我警察把她送回酒店了。见到王宇,她告诉我早上六点钟她被一群人拥入房间,从床上带到了虹桥派出所,11点左右才被放出来,她的手臂被一个便衣用力扭得很痛,可能受伤了。

    我从酒店去派出所找王宇的时候,坐车路过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门外的大阵仗仍然还在,时间是10:58分。

    青石
    2021年3月19日,上海至北京高铁上

  • 在京被截访公民联名控告信

    控告人1:全国范围内从国家信访局内以及周边被截访的维权公民(详细名单见下方)

    控告人2:全国范围内从北京被抓回到当地被拘留的维权公民。

    被控告人1:仙侬坛派出所驻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信访接待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警务室。薛晓明所长,警号029143。

    被控告人2: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010-65246271;010-85225050,法定代表人,亓延军局长

    控告事项:

    1.薛晓明滥用职权,长年指挥辖区内的警察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人大所在的三骗胡同安检入口串通地方截访,涉嫌对抗破坏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2.北京警察协助各地驻京办疯狂抓铺维权公民,以达到截访的目的,涉嫌对抗破坏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控告请求: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给访民《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还给公民的监督、诉求、举报权。

    事实和理由:

    早先,访民都知道,进了国家信访局就安全了,北京警察会保护访民。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访民在国家信访局被截访。更为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大部分情况下是北京警察先抓人,然后转交给地方驻京办或者直接送给黑社会(专门运送被抓访民的人,有的人还有纹身)。很多人没有移交手续,很多人回到地方就被拘留,甚至于被刑事拘留直至逮捕。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无故堵截上访群众,但依然还有一些地方在胡乱执法,堵、截、软禁群众,甚至无辜拘留逮捕信访人,干扰国家信访秩序。依据《宪法》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所以,冤民是因为长期诉求得不到解决才被逼上访。上访,本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那么,毫无疑问,限制甚至拘留正常上访群众,实际是对《宪法》第41条的破坏行为。

    而“违法上访”一词的出现,除了给执纪执法公权机构带来貌似合法截访正常访民的借口之外,还真找不出法律依据。上访是法律赋予民众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滥用公权、随意执法行为的监督权,若“违法上访”一词成立,自然剥夺了公民的监督、诉求、举报权。

    假如上访违法,那么,《宪法》第41条的本质就是诱导、煽动上访。那么,谁来推翻《宪法》?谁来否定国家大法?

    显而易见,截访甚至拘留或者逮捕正常上访人,就是违法!就是在破坏社会和谐侵犯公民监督权,破坏执法公正有效的监督体系!

    对此,我们全体访民强烈要求国家公安部依据《宪法》第41条、《警察法》第22条和《强制法》第16—20条等相关法条惩治国家信访局三骗所长薛晓明,以正国法。

    此致
    国务院
    中央办公厅

    管晓燕
    2021年3月18日

    附:全国范围内被从国家信访局内截访的部分访民名单

    1.管晓燕,女,身份证37022219660327532X,手机18953271619。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张家烟霞246号,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1:30分在国家信访局大厅门口被一个穿制服没有出示警官证的北京人强行带走交给青岛驻京办,而后被专业运送访民的工作人员押送回到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派出所。第二天上午九点开始以“寻衅滋事”罪逼供,时间长达八个小时。后因体力不支,在去厕所的时候倒地,被送去医院抢救,免于拘留。而2019年8月7日,管晓燕与古城区其他9位维权公民在国家信访局被人盯上追赶至乘坐的大巴,于8月8日早晨从车上抓到之后,关禁闭两天,又刑拘26天。(详情见附页和证据)

    2.孙云月,女,身份证号:320523196603170222.手机号.18701601205住址: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玉山填红峰新村59幢405室。于2019年3月15曰的早晨,在国家信访办内被黑社会的黑车暴力绑架,黑车押送回当地,被关黑监狱一星期后,押送至当地拘留所继续拘留一星期至到3月31底。(详情见附页和证据)

    3.姜家文,男,手机号:18701419860,住址:辽宁丹东。

    4.李约,住址:辽宁丹东

    5.肖书军,男,手机号15342679891,住址,黑龙江双鸭山。

    最后三人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五点,在国家信访局被多人抢劫打砸之后,经过长达十个月的调解得到了五万元的赔偿,却被薛晓明指挥,三个人只拿了两万六,其余两万四不知去向。

  • 四川万源太平镇村民刘兴平夫妇公开信

    张志书记:您好!

    两个月前,您承诺解决我们的投诉反映事项,现在已过三个月时间了,我们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处理,也没有人过来关心询问,这是什么原因呢?为了能让您对我们的信访和上访事项,有个更加充分全面的了解,现把事情发展演变的基本过程,再一次向您作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与纠错。

    第一阶段(1994年——2017年)

    1.九四年前后,我们居住在茶垭乡邱家坪村坳平垭组,在那里有自己的房子、户口、土地。虽然条件不是很好,但我们什么都有。

    2.那个时候,公粮款、提留款等农业税费非常沉重,陈维菊三番五次托人到我们家,请求我们放弃坳平垭组的户口、房屋、土地,迁入杨家沟组。

    3.在与生产队、乡政府达成协议后,便将我们家5口人的户口迁入现在居住的生产队,成为杨家沟组的正式成员。

    4.与此同时,生产队将陈维菊的父亲陈汝证(现已过世绝户,)放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给了我们。

    5.九九年,第一轮承包期满,我们与生产队依法签订了为期30年的第二轮承包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6.我们从成为集体成员、承包土地的那一天起,我们就与其他成员一样,履行了承包户所有的义务和责任。在此期间,土地合同没有发生任何异议与纠纷。

    第二阶段(2017年——2019年)

    1.2017年,全国土地再次确权。在确权过程中,书记潘祥超与村长张义君利用权力,逼迫我们让出部份土地给赵瑞勇(陈维菊的儿子),否则,就将我们的土地强行没收。

    2.2018年,村干部偷偷将我们的土地,填发在赵瑞勇等人的名下,再让我们去领新的土地承包证。我们发现这个骗局于是拒绝领证。

    3.之后,我们坚持上访和信访,由乡到县,由县到省,由省到中央,最后不得已把事情披露在网络上。

    4.前段时间因您亲自过问与关注,我们才停止了上访喊冤。

    张书记,真相永远只有一个。上面所说的是不是事实,您一查便可以知道全部。2017年土地确权时,农村的土地变的值钱了,于是就有人提出异议了。张书记,要是书记您家遭遇到这样的情况,您会怎么办?

    我们与生产队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没有接受更改的情况下,也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村支书和村主任,他们凭什么身份、有什么权利、依据什么提出修修改动议?这算不算违法干涉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干部强行没收我们的土地,把强行没收的土地送给赵瑞勇,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违法,大家心知肚明。尽管有些干部、官员为其百般辩解,但他们为何敢不敢把这些理由放在网络上公诸于众呢?

    张书记,我们相信:乌云不会永远遮得住太阳。全国那么多、那么严重、那么性质恶劣的事情,都没能遮挡掩饰错而不纠,我们想当下的、今天的、我们的,也不会永远得不到阳光灿烂的那一天。

    张书记,我们不想得罪任何人,也不想与任何人为敌;我们不想到北京上访,更不想把事情闹到新闻媒体。只希望党委政府能及时依纪依法处理我的事情,只想要回本来就属于我们的土地承包权。

  • 一个女人二十年维护生存权的心酸路

    我又被看在屋里了,今天(3月4日)是我再次被看在屋里的第三天。

    我原准备去北京丰台区洋桥派出所做前年被打伤案件的受案笔录:春节前派出所就通知我去,可昆山政府相关官员不让我去,说留在昆山和他们谈问题的解决,如今一个多月过去了,不仅问题没有解决,我已经被限制在昆山,去不了北京了。

    我是百强县之首江苏昆山的王和英,十九年来成为无房无地无家产的“三无人员”(家中自建别墅和所有财物被灭失、地被征用无合理补偿)。维权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却被政府无数次打击报复,拘留六次,刑拘34天,劳教一年(当时女儿才14岁,因无监护人照顾而被迫失学一年,身体到如今还是多种疾病缠身……)非法拘禁四五十次,约六七百天,2019年2月24日在北京被地方政府派人暴力截访后又故意打伤打残致左耳神经性聋……

    春节前昆山政府派人通过我女儿在北京工作原单位负责人出面谈问题的解决,昆山信访局局长一再表示让我回昆山,政府这次绝对有诚意解决问题。于是我买票回了昆山,放弃了与父母和女儿过年的机会,也不顾父母生病住院及与准亲家谈孩子们结婚等事项……只为相信昆山主要负责人的承诺想尽快解决问题,结束近二十年噩梦般的的悲惨经历。

    可是我回来后的谈判经过让我很失望,包括信访局长同意我请几位律师过来,他会出面主谈,可我请了三位律师过来等了三天不见局长大人的面……

    3月2日开始我的屋外已经有人“站岗”了,派出所所长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过来对我传达市里主要负责人的决定,两会结束前我绝对不可以离开昆山更不能去北京!好在派出所所长一再表示市里主要负责人真的有诚意解决问题,两会一结束就出面与我谈问题的解决,听说市里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元旦前后新上任的(市委书记上任一年),都很重视包括我在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想认真负责的解决这些问题。

    我暂且再次相信昆山市相关负责人的承诺,希望所谓新时代真的能有新气象!

    王和英
    2021年3月4日

  • 我所知道的九年义务教育

    中国大陆政府从1986年提出“九年制义务教育”已35年多。究竟情况怎么样?相信是众说纷纭。官方会有一万条歌颂的理由,而经历过的家长、孩子又是怎样的体验呢?不得而知。我今天要给大家谈谈我听、看、了解到的义务教育(特别声明:我谈到的所有问题都与普通老师无关,相反,我还反对政府将教师当替罪羊的做法,比如,2013、2014年间,成都市陴都区因为以前李春城时代筹建高新西区,掏空地方财政,结果以压低、克扣、延缓、停发教师工资等方式来补缺,由此引起老师的罢工示威的事件)。

    1.成都市大部分区县初中的一中,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后,都将国有改成私有,或是教育局参股的股份企业,成为创收的产业。因一中良好的品牌,同时一中强大的师资。有此两项,即可保证生源,让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两项在改制中都没对之估价,更没记入股份,这也算是改制中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通过改制,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学生高收费了。考上的,学费(门槛费)少则上万,多则几万,而没考上的,那就惨了,学费由他们说了算。在此特别说明,这些改制投资教育的股东,99%的不是冲着支持教育事业而去,他们是权贵们摇钱树。

    2.户口不在该校招生范围的,先通过该校的考试,再以成绩讨价还价。这价码各地不一,乱得就不知从何说起了。有个家住成都郫都犀浦的小朋友,在绵阳上私立小学,每学年花五万,到6年级毕业,要花30万。如果初高中正常升学,还得花至少40万。如果不能正常考上,那花费就不可控了。我问他父母是干什么工作的?他说做普通房屋装修的。该家长称,读私校钱是多了些,但没办法,竞争这么激烈。私校教学质量有保障,家长放心。

    这花费固然不小,但与成都市区的花费比较,则是小巫见大巫。

    成都先是小学1-6年级收费,小学升初中,又要交费。而有些不用考,所有同学可以直升初中的学校(主要乡下或不知名学校),2020年下学期郫都区也变了,说上初中,外地的都要暂住证,否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读书。而要办暂住证,必须提前6月报备申请,否则快到升学时才来说办暂住证,一切来不及,孩子只能回老家读书或找关系。我调查的一个班,同学说他们直升应该50人,但因户口暂住证原因,班上一下只剩30多人了。政府那来的这么多招数一心只为管控老百姓?!

    3.择班费。因学校对不同的班级、不同的老师重视程度不一样,学生家长在交了学校的门槛费或择校费后,接下来还要交择班费。此外还有择位费。这里面多少合法不合法的寻租空间,读者尽可以自己去猜想丶去发挥,只怕是想像力不足。

    4.每天放了学,学校还会组织延时辅导,再向家长收费。2019年5、6月我调查这事,竟被强制传唤24小时(参考:暗访九年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遭扣押24小时及多次骚扰经过 https://cmcn.org/archives/53898 )。他们最后给我的回复是,有成都市教委文件为据,这延时辅导不强迫,是自愿的。但有学生披露,哪有什么自愿,都是被自愿。他们班就有两学生不参加延时辅导,长期被罚站,受歧视。有家长也说,以前学校中午有休息,课时也多点。现在中午不休息,课时再少一点,结果下午3点过就放学,你不参加,就要家长接。但家长这时没下班,没法接,只好让孩子参加。成都郊区的延时辅导收费,一般一个学期800-1000不等。温江有个学校,一个月收179元延时补课费,我不知道这咋算出来的?更有的学校,初三周六全天补课十多节课,每节课收取2元的费用。祖国啊,你连二元一节课都拿不出来吗?

    这些应该都属于教育腐败,但他们可以干,你不能说。追踪真相的风险很大,调查的风险有多大,我们这些异见人士风险更高,对我们是二十四小时跟踪,用放大镜检视我们。

    这不,我就屡屡中招,最近又被强制传唤。

    5.利用放学后、周末、假期补课收费。也有的学生是在老师介绍的、朋友开的补课学校补课。这些补课,有的在老师家里,有的在老师租的房子里。有个私校还奇怪,统一补课不在自己教室里补,偏要到外面租的房子里进行。各地各科各时段收费标准则各不相同,可谓五花八门。

    6.学生校服的收费。几年前,郫县一学校,学生校服每人收180一套,而教师工作服是80元一套。温江一学校校服甚至收1800元一套。

    7.班里收班费,而且印卷纸、考题及辅导的材料都必须到老师指定的地方买。学校不同、班级不同,价格都不一样,一个学期有的200,有的500,有的没个准,包括各种杂费,反正没有了就催家长交。对了,有的学校,打扫教室卫生的用具,学生喝开水的费用,也得自己出。教室、学校绿化,也要同学带花及花盆到学校。我入狱前,一个学校三年级收了80元没有明目的杂费,我向小朋友要收据,头天还答应给我,第二天小朋友就说:“叔叔,你找别人吧,老师都知道了,我不敢给。”我马上知道我被跟踪了。

    8.教师生日、教师节、过年,学生送的礼也是琳琅满目,少的几十上百,多的上千。家长请客送礼那就不用说了。敢不给的学生,可有苦头吃了,请问哪个家长敢开这个玩笑?

    新闻说,一个上小学的孩子,因为功课多,补课多,每天学习到十一二点甚至凌晨一二点也是常事,有天补课到凌晨两点,孩子对妈妈说:“妈妈,我好累,我睡一下嘛。”妈妈心疼地说:“那你睡一下吧!”结果这一睡,就再没醒过来⋯⋯

    起初,打死我也不信这样的新闻。直到我釆访了一对小学五年级的双胞胎,我才知道这故事竟然是真的。

    那两个孩子的父母在郫都区打工。几年前听信一个镇政府和开发商的宣传,买了他们的小产权房子,当时承诺两三年后转成大产权,就可以解决孩子户口,孩子读书就可以享受当地孩子同等待遇。可两三年后,政府、开发商一拖再拖,大产权就是办不下来。孩子在本镇读书要交五六万择校费,于是他们不得不到更偏远的镇交一二万择校费读书。每天由爷爷花两三个小时接送。每天有延时辅导,作业太多,加之孩子脑子、手脚慢,每天上学放学在公交车上做作业外,晚上还要学到十一二点,到深夜一二点也是常事。

    孩子的爷爷说,他们马上小学毕业了,读初中又要面对择校费问题。也不知道要交多少?还交得起不?他们是外地农民,一点说不起话。

    我所住的镇,有七个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其中有三个是私立的。我不禁要问,七个有三个私立,国家有多大教育经费的漏洞?更不要说其他四个公立学校因教育经费不足,老师们也千方百计地向家长伸手。

  • “汪小燚问题”信访遭遇及申请书

    多年来,部队既不兑现“汪小燚问题”的承诺和协议,也不接待我们的信访,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不签收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在此情况下,南部县委县政府多次派出协调工作组,到部队协调解决信访事项,但部队却不作答复,其中,空15军政治部秘书处2009年2月26日书面承诺:“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但至今无回音;2016年1月,南部县委县政府工作组到部队后,空15军政治部承诺在半年后对“汪小燚问题”作出答复,但之后没有下文。

    2020年12月21日,空政群联局群工信访处再次给罗玉英开出信访介绍信到空15军政治部李兵阳处协商解决“汪小燚问题”,但到部队后无人接谈。随南部县工作组离开湖北后,拨打李干事告诉的电话号码0712-2050742一直被告之是空号。到2O21年1月22日上午9点,这个电话号码终于“醒“了,但李干事在电话中声称部队不会向汪家人了解情况,也不会给汪家人书面答复;解决汪小燚问题就是《6.12协议》的内容,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6.12协议》的公证不管是否撤销,《6.12协议》仍然有效。让人感受到部队的这些言行背离了人民军队的基本操守,有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欺上瞒下、以强欺弱之嫌。

    党和政府历来讲实事求是,解放军是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我们垦请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调查此案,还真相于大白,敦促部队书面答复、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现郑重承诺,在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受理后,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并到场配合调查。

    请求领导机关敦促部队书面答复、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申请书

    申请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四川省南部县人;联系电话:18328368461
    申请人罗玉瑛(汪小燚母亲),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四川省南部县人,联系电话:18086915868
    申请人汪小燚,男,1999年应征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

    汪小燚问题概述

    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充不合规而未接收汪小燚除名,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于2001年7月31日将汪小燚挡案交给汪小燚父母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由此形成“汪小燚问题”。因汪家人对“汪小燚问题”中部队的所作所为不服开始上访,由此形成“罗玉英信访案”。由于部队蛮不讲理,在多次书面承诺不兑现,在2004年6月12日签订处理“汪小燚问题”的阴阳协议后仍然不兑现。之后甚至不接谈、不答复,导致“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近20年未有结果。

    请求事项:请求领导机关敦促部队书面答复、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

    事实及理由:

    一、汪小燚被被错误关押,关押期间遭受虐待

    2001年6月28日下午,汪小燚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与营教导员赵玉民发生争执,赵动手打了汪几个耳光,汪打电话告诉父母被赵压断,安排老兵对汪小燚进行人身控制,不准汪与外界联系。在找不到整汪的理由时,竟将已被处理了的问题(汪小燚6月2日外出上网,6月9日已被严重警告处分)上报司训大队对汪进行关押。政工组长张旺雄等人将汪小燚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关押头三天三夜高温天气双手铐在窗上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高烧昏迷不予治疗。在无灭蚊措施的环境中连续关押16天后开军人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并立即押回原藉。经医院检查和司法鉴定:汪小燚因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左肾坏死、精神失常。

    二、汪小燚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

    (一)事实不清。根据南部县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证实汪小燚累计上网只有11天而不是18天。最后一次上网是6月6日,已在6月9日进行了严重警告,汪小燚档案和除名通令都没提到6月6日之后再有违纪违规的事实。《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因而,上网的问题已给予了严重警告,不应再作为行政看管、除名的依据。

    空15军为掩盖对汪小燚行政看管、除名中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2月16日以(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和除名都是因汪小燚2001年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但自相矛盾的是,部队档案中《行政看管审批表》上列明的行政看管事由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该同志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而并不是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况且汪小燚已被关押,何来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

    (二)程序不合规,没有规定的书证要件。《纪律条令》第六十条规定: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但汪小燚的档案中没有除名的任何书面材料。显然,对汪小燚除名未经层层调查核实和审批。

    (三)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附名。汪小燚挡案至今仍在汪家。南部县武装部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认定没有接收汪小燚。至于2001年7月31日南部县武装部给部队出具的:“兹有你部战士汪小燚经部队与其父母协商、同意接收”。其中“协商”二字后面是顿号,然后是“同意接收”四个字,前后两句并列,证明了是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协商,汪小燚父母接收汪小燚的事实

    至于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都不接收汪小燚,而我们作父母的当时接收汪小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当时代表部队找我们谈话,说汪小燚已被军部除名,这是最轻的处理,要我们收下汪小燚,如果不接收,就交到沙阳农场劳教,如果我们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而我们当时看到汪小燚很害怕,不知道他犯了多大的军法,加之部队要对汪小燚作退伍处理。第二,从脸色上看,汪小燚在生病,韩少剑讲汪小燚有肾病,是先天性的,部队医院已作了结论,但部队仍要给汪小燚治疗,当时汪小燚被部队控制,我们不能单独和汪小燚见面,只知道一直在宾馆和医院输液。我们之所以收下汪小燚,是急于要弄清楚到底是什么病,如果有肾病,是不是是先天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部队造成的

    (一)大量的证据表明,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在关押期间受到残酷虐待造成的。6月28日,汪小燚被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站立窗前三天三夜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无法睡觉,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出现高烧昏迷第四天才苏醒,要求枪毙算了,下午才第一次解小便,便中带血,出现腰痛头痛,昏迷。看管的人才送来水和饭,搬来一架铁床,将汪小燚单铐在铁床上。第七天卫生所刘勇才开始给汪打退烧针,但病情未减退。《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再行处理。但司训大队不对汪小燚及时进行治疗,在高温酷暑蚊子叮咬中连续关押16天后,上双铐押进600多人的除名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立即押上车,遣送原藉。途中火车上,押送人员牛海欣、钞俊锋不顾汪小燚发高烧的实际情况,将其铐在餐车上。到南部县后在一个名叫“百草堂”的个体诊所开药在蓝天宾馆给汪输液退烧,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2001年7月23日才将汪小燚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B超透视: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未及时治疗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左肾萎缩,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肾功能重度受损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映之精神障碍,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失切相关”

    (二)部队为推卸责任,不顾事实真相蒙骗上级:“在部队、汪家均在场的情况下,2001年7月23日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2001年7月26日成都空军医院诊断,两家医院诊断结论一致,确认汪小燚左肾委缩是先天性的与部队无关”。但却一直不敢把证据拿出来质证。事实上,南部县人民医院讫今为止从未出具过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检查报告或诊断报告,而是在2001年7月23日通过B超透视出汪小燚“左肾轮廓模糊不清,约7.5CM×4.2CM大,查见肾孟不规则暗区,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当天,用医务证明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如果部队有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诊断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诊断报告这一证据,应拿出来质证。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也证明了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的诊断结论并没有部队所说的“先天性发育不良”。2002年10月11日,成都空军452医院对汪小燚进行B超、CT等检查后是“建议进一步检查”。空15军(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行政看管期间汪小燚没有生病。但其形成的调查卷宗内五连连长钞俊锋等调查笔录证实:“在我们连队时没有看过病”、部队挡案中汪小燚的检讨可证明行政看管及遣送期间在生病发高烧。

    (三)汪小燚入伍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入伍后三个月部队又进行了复查,证明汪小燚入伍前身体健康,没有肾病。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汪小燚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是因气温高进水少,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精神失常是因受到关押、除名的剌激形成严重心理创伤造成的。

    (四)部队多次要汪家不要争论汪小燚的病是否是服役期间形成的,承诺负责治疗,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也代表部队书面承诺:“同意把汪小燚送到部队医院接受治疗”。

    四、《“6.12协议”》是阴阳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因其公证被撤销,协议自始无效。

    (一)2004年6月5日至12日,部队、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与汪家在湖北部队驻地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其结果包括办“两证”,即由部队给汪小燚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给汪家经济补偿15万元,部队立即派人到南部县将钱款一次性付给汪家;立即启动办证程序,送汪小燚到部队医院形成病历挡案,收回汪小燚的部队挡案将汪小燚正式移交地方,另由南部县政府给汪家2万元,其中退伍安置费1万元,救助1万元。当时,部队、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以空15军军部原已对汪小燚问题作了结论并上报了空司总部,连军委领导都知道,这次处理问题的结果也要上报总部,因而不能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入协议为由,搞了阴阳两个文本,这一事实的证据之一是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书面文件,上面盖有鲜红的印章,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用来对付上级的是《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按部队和南部县协调组当时现场解释是用来报上级销案的,所以办“两证”的内容不能列入协议条款中,但解决方案包括“两证”一定全部办到办落实,不准汪家修改。这是事实和真相。有当事人和原始记录为证。

    (二)《“6.12协议”》的条款内容无不证明这是一个无履行时间地点、无履行责任义务、对汪家不平等的条约,也与协商的真实结果不符。汪小燚父母当时是在部队2004年6月12日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书面文件“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的基础上,为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和政府不会骗人才在协议上签了字。

    (三)本案中,无论是双方商定的完整解决方案的的全面兑现,还是《“6.12协议”》仅有的兑现内容,部队都是履行的主动方,汪家是接受方。协议签订后,汪家等着用经济补偿来给汪小燚治病,盼望部队来人办理人与挡案的移交和“两证”的前期手续,但部队既不兑现也不和我们取得联系。至今,部队未把协议的15万元付给汪家,就连用于报上级销案的《“6.12协议”》协议条款“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也未申报,连《“6.12协议”》及《公证书》文本原件都没给我们,更不要办病残和退伍手续。

    (四)《“6.12协议”》第三条约定:《“6.12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南部县公证处于2011年9月、水市公证处于2014年1月广分别撤销了《“6.12协议”》的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撤销后,《“6.12协议”》的公证自始无效。其《“6.12协议”》的公证无效,其《“6.12协议”》本身自然也无效。

    五、多年来,部队既不兑现“汪小燚问题”的承诺和协议,也不作出书面答复。

    多年来,部队既不兑现“汪小燚问题”的承诺和协议,也不接待我们的信访,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不签收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在此情况下,南部县委县政府多次派出协调工作组,到部队协调解决信访事项,但部队却不作答复,其中,空15军政治部秘书处2009年2月26日书面承诺:“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但至今无回音;2016年1月,南部县委县政府工作组到部队后,空15军政治部承诺在半年后对“汪小燚问题”作出答复,但之后没有下文。2020年12月21日,

    空政群联局群工信访处再次给罗玉英开出信访介绍信到空15军政治部李兵阳处协商解决“汪小燚问题”,但到部队后无人接谈。随南部县工作组离开湖北后,拨打李干事告诉的电话号码0712-2050742一直被告之是空号。到2O21年1月22日上午9点,这个电话号码终于“醒“了,但李干事在电话中声称部队不会向汪家人了解情况,也不会给汪家人书面答复;解决汪小燚问题就是《6.12协议》的内容,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6.12协议》的公证不管是否撤销,《6.12协议》仍然有效。让人感受到部队的这些言行背离了人民军队的基本操守,有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欺上瞒下、以强欺弱之嫌。

    综上所述,在部队信誓旦旦的承诺并立下书面字据后,汪小燚父母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不会骗人,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了汪小燚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部队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但部队却出尔反尔,至今什么都不履行。令人难以相信人民军队会干出这样的事,但这是事实。到现在,我们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被部队抛弃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党和政府历来讲实事求是,解放军是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我们垦请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调查此案,还真相于大白,敦促部队书面答复、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现郑重承诺,在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受理后,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并到场配合调查。

    申请人:汪元培、罗玉瑛、汪小燚
    2021年2月10日

  • 北京良心犯徐永海就养老金被剥夺的求助信

    (北京基督教圣爱团契家庭教会)徐永海

    2021年2月17日

    1、过年(春节)前,大家希望在一起聚一聚,聊聊天、叙叙旧。为此,曾计划在2021年2月2日星期二,北京的一些良心释放犯打算在一起吃顿饭。可是被取消了,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疫情。其实,北京疫情没有那么严重,还没有听说过不允许在饭馆里吃饭的。

    2020年一年中,因为疫情,朋友之间相聚极少,我很想借此机会与朋友们见见面,来向朋友们述说一下我的“工龄被归零、养老金被剥夺”的事情。来向朋友们讨教、讨教,给我出出主意,来帮助我维维权。

    没有养老金,没有医疗保险,我将面临着在整个老年时期,老无所养、病无所医,这不是小事情。我曾很期盼着在2月2日这一天能来与朋友们相聚。并且这次相聚、吃饭的地方离我家很近,仅仅只有两站地,骑车十分钟。而以前大家在一起吃饭,路程多是一个多小时,北京太大了。

    因不能相聚,为此写此文,来通过文字向大家求助!同时在这春节期间,也给大家拜年,拜个晚年!

    2、我叫徐永海,1984年从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温泉结核病医院(现为北京老年医院)当医生,1988年调到北京回龙观医院当医生,1990年调北京西城平安医院当医生。

    2000年,辽宁鞍山一家庭教会,因为聚会学习《圣经》,一些主内弟兄姊妹遭到酷刑、被罚款、被劳动教养。他们找到我们,虽然并不相识,但是作为基督徒,出于肢体之痛,必须帮助。我拿出了刚发的工资1千元钱作路费(后来成了我被判刑的“罪证”),刘凤钢弟兄去鞍山参加了李宝芝行政上诉案公开开庭的旁听。

    根据法庭证言证词,我们写了《我所了解的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被劳动教养一案的事实和经过》和我还写了《就鞍山市基督徒被警察马毅刑讯逼供一事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致信给我曾经的大学儿科学老师、当时社会职务最高的基督徒、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何鲁丽副委员长,来反映基督徒被酷刑这件事情。

    因为我反映了基督徒被酷刑的事情,2003年我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监视居住2个多月。说我们写文章是向境外提供情报,难道基督徒被酷刑,我们就不能反映吗,就不能写文章放在网上来反映吗。反映了,难道就是罪吗,就是危害国家利益吗;难道警察酷刑基督徒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吗。

    3、2006年1月30日,我刑满出狱,失去了原来的医生工作。出狱后一直被监视,时常遭软禁,使得我一直无法恢复工作,一直失业在家,没有医保、没有低保,有病也不能及时到医院做手术。因为档案放到“人才中心”需要花钱,而我没有收入,我没有钱;为此我的档案一直留在我原来工作的单位(北京西城平安医院)里。

    2020年5月,我才将档案转到“北京市西城区西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并补交了从2005年5月到2011年6月(6年多)的三险,共4万多元,并开始交三险,到12月份交了7千多月。

    2020年11月26日,我60岁。

    一个月后,12月29日有关部门电话我说,因为我曾被判刑,我2003年前的工龄(1984年至2003年,近20年的工龄)被归零了,而使得我无法拿到养老金了。

    2021年1月5日我得到告知书,其中写到:“(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740号文,其中的文字有:“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1976年文革就结束了,没有了“坏分子”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也取消了反革命罪。如今还用“坏分子、反革命分子”这样的罪名,来使我近20年工龄被归零,来剥夺我养老金,实在是荒唐。

    4、没有了养老金、没有了医疗保险,在我未来的老年时期,我将如何生活、生存下来呢。靠子女,而我没有子女。我结婚很晚,结婚后不久就被判刑坐牢,出狱后我一直不能恢复原来的医生工作,我连养老保险都交不起,更养不起孩子。

    以“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名义,我近20年的工龄被归零了,养老金被剥夺了。我一定会坚持维权的,并且一定会坚持到底。但是在当今的中国,上访维权的结果多是,不解决问题,只会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在未来,我将会更加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我的生存状况将会进入到更加的艰难中。

    为此,还请大家给予关注、关心、帮助。

    5、1979年我参加高考,考不上大学我就得到农村去插队(后来知道我们是最后一届有插队的),为此我高考时非常紧张,第一天的语文、外语都没有发挥好,但第二天的物理、化学,我就正常发挥了。我的物理分是非常高的,不然我也考不上北医(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北医是极难考上的。

    虽然当医生是我的理想,但我依旧喜爱物理学这门自然科学,依旧在不停地学习、探索之中。当今物理学告诉我们,整个宇宙是从一个起始点中诞生的,这个“点”就应当宇宙的终极,从宇宙的这个终极出发,我们可以用一个新的角度去探索宇宙,去认识宇宙。

    经过多年的探索,近来我完成一篇论文《在原子核内部应当有一个由中子质子共同构成的外壳》。其中第一段写到:

    “原子核的内部结构是物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曾提出过液滴模型、壳层模型、综合模型等。在这里本作者徐永海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子核结构的模型。在原子核内部应当有一个外壳,外壳由一比一的中子质子共同构成。在原子核内部,还应当有一个中心,原子序数是20以上的原子核,中心一定具有中子;并且随着原子序数增加,中心所具有的中子一定是越来越多。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较大的原子核内中子数一定大于质子数。不论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是否正确,只要是前人没有提出过的,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应当都是有意义的。”

    我希望通过我的科研,通过我提出的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的模型”,来使我,在未来的生活中,能够避免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生存状况不会进入到更加艰难之中。也使我能更好地维权。

    为此,我请大家给予帮助。在科学上给予我帮助,大家是可以光明正大的,是可以理直气壮的。

    徐永海,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座机电话:86-10-82082198,手机电话:18600229405(不能微信——8月5日微信被封,但可以电话、电报等),电子邮件:xuyonghai@aliyun.com,目前微信号:xuyonghai-1960。

    附:《在原子核内部应当有一个由中子质子共同构成的外壳》
    https://ipkblog.com/?p=725
    https://xuyonghai1960.blogspot.com/2021/01/blog-post_24.html
    http://xuyonghai.blogchina.com/

  • 耶鲁大学所在地市长吁释放“长沙公益仨”

    中国“春节”前夕,美国东部时间2021年2月8日,美国纽黑文市(City of New Haven)市长贾斯汀·艾利克(Justin Elicker)致信其“姐妹城市”长沙市市长郑建新,要求释放被长沙当局抓捕的三位公益人士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长沙公益仨”)。数周前,旧金山市议员马兆明(Gordon Mar)曾致信建议旧金山市长考虑终止与长沙市缔结“姐妹城市”。

    市长致信:放人与否事关“姐妹城市”关系评估

    贾斯汀·艾利克(Justin Elicker)是纽黑文的第51任市长。在给长沙市市长郑建新的信中,贾斯汀市长对长沙市抓捕的三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长沙公益仨”)表示了密切关注。

    信中提到,这三位人士及他们所工作的机构“长沙富能”致力于消除中国社会最弱势群体遭受的歧视。长沙官员将这三人关押了一年多,不允许他们与家人或律师联系。在2020年8月至9月间,在未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对三人进行了法庭审判。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2020年6月发现长沙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这三人属于任意拘留、以及发现当局对三人的对待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许多条款。

    对于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在他们工作中体现出的正义、平等和保护边缘人群的价值观,贾斯汀市长予以肯定。他表示,这些价值观对于纽黑文的人民而言非常重要,在与长沙的“姐妹城市”关系中,纽黑文也将忠于这些价值观。

    在信中,贾斯汀市长要求长沙市长郑建新确保立即释放“长沙公益仨”,以及确保以正当程序对待三人、确保三人有权接受法律服务、有权受到家人探望。信中并且指出,长沙市的回应将成为纽黑文评估“姐妹城市”关系时的考虑因素。

    这封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了长沙市对外友好协会负责人。

    百年友谊:推动中国教育、医疗事业发展

    纽黑文是美国康涅狄格州第二大城市,世界名校耶鲁大学所在地,与长沙有一个多世纪的深厚渊源。早在1901年,纽黑文成立了雅礼协会(Yale-China Association),致力于推动中国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两国民间交流。1906年,雅礼协会在长沙创办了著名的湘雅医院、湘雅医学院和雅礼中学。自1909年至今,该协会累计派遣数百名耶鲁大学毕业生赴中国开展语言教学。2018年4月10日,纽黑文市时任市长和湖南长沙市时任市长签署了两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民间呼声:长沙方面勿以“干涉内政”搪塞、抹黑

    吴葛健雄的父亲、人权律师吴有水表示:“感谢美国纽黑文市长在春节之际对我儿子他们三人的案子进行关注、并向长沙市市长致函。但是,这种努力所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如愿?我是抱有一定的疑虑的。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在需要利用法律的时候,他们会称‘某某某什么不是法外之地’,当他们自己违反法律的时候,他们会说什么什么‘法律不是挡箭牌’。所以他们是用双重标准来对待这个世界的。从这个案子本身里面,究竟有什么名堂?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是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说是‘案件已经公开审理了’,既然公开审理了,为什么我们在长沙市中院查询不到这个案件的任何信息呢?”

    长沙富能联合创办人杨占青表示:“很欣慰纽黑文市市长能注意到‘姐妹城市’长沙当局任意羁押、秘密审判我的三位同事。过去一年多,国内和国际社会也一直在持续关注、呼吁,但长沙方面始终不回应,也不向家属透露任何审判状况。这次,和长沙有友好关系的‘姐妹城市’的市长致信,我希望长沙市能认真考虑纽黑文市长在公开信中的建议,让‘长沙公益仨’早日得到家属委托的律师服务、早日得到释放、早日和家人团聚。”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联合创办人陆军表示:“在过去一百多年里,纽黑文市及其市民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和医疗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种友谊跨越了满清、民国、抗战、文革和改革开放等各个年代,可以说,纽黑文是长沙和中国的最忠实的朋友之一。这次纽黑文市长的致信,一方面它体现出了纽黑文对自己价值观的坚守,另外一方面也是体现了对中国更加文明进步的一种殷切期待。希望长沙方面不要简单地、习惯性地以‘干涉内政’来搪塞、来抹黑。”

    旧金山议员:建议终止与长沙市缔结“姐妹城市”

    数周前,美国加州旧金山时间2020年12月23日,旧金山市议员马兆明(Gordon Mar)致信旧金山市长布里德(London Breed),建议关注“长沙公益仨”,并建议市长考虑终止与长沙市缔结“姐妹城市”。

    在给布里德市长的信中,马兆明对中国长沙政治打压民间组织的行径表示震惊和关注。鉴于长沙市已于2014年着手与旧金山建立姐妹城市关系(两市已签署《友好城市关系意向书》),马兆明议员恳请布里德写信给长沙市市长郑建新,要求立即释放长沙公益仨。马兆明议员表示,作为民选官员和多年的公务员,为促进旧金山的平权、民主与司法公正共同努力了几十年。他敦促布里德市长采取措施确保旧金山与其他城市的合作关系也秉承这些价值观。

    案件进展:当局拒绝病危探视

    程渊、刘大志(曾用名刘永泽)及吴葛健雄为公益机构长沙富能的成员,长期关注残疾人权利议题。程渊更是资深的公益法律人士,曾推动多宗关于乙肝及艾滋病歧视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性䜣讼。他们三人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刑拘,后于8月26日被长沙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拘至今未能见到家属委托的律师。家属辗转从“官派律师”那里得知此案已经开庭审理,但法院及“官派律师”拒绝透露开庭情况。

    2020年12月底,吴葛健雄的母亲突发重病,在吴母病危期间及病故之后,法院和看守所拒绝批准吴葛健雄前往探视。

    2021年1月19日,长沙公益仨家属施明磊、吴有水赴长沙市中级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法院工作人员拒绝他们的查询,还要求检查两人手机、删除现场拍摄的照片。双方僵持到傍晚五点法院下班。

    致长沙市市长郑建新的公开信:释放三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

    致郑市长:

    作为长沙的姐妹城市纽黑文的市长,我首先要感谢我们两个城市过去的合作、尊重和支持性关系。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期间,由于我们共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的关系日益牢固。我热切盼望将来与您合作寻求有利于我们两个城市和两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机会。不过,我本次致信,是出于我密切关注在长沙市被抓捕的三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长沙公益仨”)及他们受到的待遇。这三位人士及他们所工作的机构“长沙富能”致力于消除中国社会最弱势群体遭受的歧视。

    据我了解,长沙官员将这三人关押了一年多,不允许他们与家人或律师联系。在2020年8月至9月间,在未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对三人进行了法庭审判。鉴于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2020年6月发现长沙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这三人属于任意拘留、以及发现当局对三人的对待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许多条款,此案令人感到不安。

    对于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在他们工作中体现出的正义、平等和保护边缘人群的价值观,我予以肯定。这些价值观对于纽黑文的人民而言非常重要,在与长沙的“姐妹城市”关系中,我们也将忠于这些价值观。因此,我要求您尽最大努力确保立即释放“长沙公益仨”。在此过程中,我请您确保以正当程序对待三人、确保三人有权接受法律服务、有权受到家人探望。我想指出的是,您是否回应、以及如何回应,都将成为我们评估姐妹城市关系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以确保姐妹城市关系以最符合纽黑文人民的价值观和利益的方式开展。

    我本次致信,是出于对我们两个城市之间关系的认真考虑,这种关系建立在一百多年的相互援助、文化交流和教育交流历史的基础上。我本着真诚、有意义的交流的精神发出这一呼吁。我是作为一个真诚的朋友来找您,我愿真诚面对我们关系中的问题,并寻求与您和您的城市合作来克服这些问题。

    此致,

    Justin Elicker
    纽黑文市市长

  • 汪小燚问题 罗玉瑛信访案中当澄清的主要事实

    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充不合规而未接收汪小燚除名,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于2001年7月31日将汪小燚挡案交给汪小燚父母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由此形成“汪小燚问题”。因汪家人对“汪小燚问题”中部队的所作所为不服开始上访,由此形成“罗玉英信访案”。由于部队蛮不讲理,脱离人民军队的基本操守,在多次书面承诺后不兑现,导致“汪小燚问题”、“罗玉瑛信访案”近20年未有结果。

    为配合党和部队领导机关调查此案,现将有关情况陈述于下。

    一、汪小燚被关押虐待、除名相关情况。

    2001年6月27日下午,汪小燚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与营教导员赵玉民发生争执,赵动手打了汪几个耳光,汪打电话告诉父母被赵压断,安排老兵对汪小燚进行人身控制,不准汪与外界联系。在找不到整汪的理由时,竟将已被处理了的问题(汪小燚6月2日外出上网,6月9日已被严重警告处分)上报司训大队对汪进行关押。政工组长张旺雄等人将汪小燚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关押头三天三夜高温天气双手铐在窗上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高烧昏迷不予治疗。在无灭蚊措施的环境中连续关押16天后开军人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并立即押回原藉。经医院检查和司法鉴定:汪小燚因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左肾坏死、精神失常。

    二、汪小燚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相关情况。

    (一)事实不清。根据南部县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证实汪小燚累计上网只有11天而不是18天。最后一次上网是6月6日,已在6月9日进行了严重警告,汪小燚档案和除名通令都没提到6月6日之后再有违纪违规的事实。《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因而,上网的问题已给予了严重警告,不应再作为行政看管、除名的依据。

    空15军为掩盖对汪小燚行政看管、除名中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2月16日以(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和除名都是因汪小燚2001年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但自相矛盾的是,部队档案中《行政看管审批表》上列明的行政看管事由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该同志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而并不是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况且汪小燚已被关押,何来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

    (二)程序不合规,没有规定的书证要件。《纪律条令》第六十条规定: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但汪小燚的档案中没有除名的任何书面材料。显然,对汪小燚除名未经层层调查核实和审批。

    (三)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附名。汪小燚挡案至今仍在汪家。南部县武装部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认定没有接收汪小燚。至于2001年7月31日南部县武装部给部队出具的:“兹有你部战士汪小燚经部队与其父母协商、同意接收”。其中“协商”二字后面是顿号,然后是“同意接收”四个字,前后两句并列,证明了是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协商,汪小燚父母接收汪小燚的事实。

    至于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都不接收汪小燚,而我们作父母的当时接收汪小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当时代表部队找我们谈话,说汪小燚已被军部除名,这是最轻的处理,要我们收下汪小燚,如果不接收,就交到沙阳农场劳教,如果我们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而我们当时看到汪小燚很害怕,不知道他犯了多大的军法,加之部队要对汪小燚作退伍处理。第二,从脸色上看,汪小燚在生病,韩少剑讲汪小燚有肾病,是先天性的,部队医院已作了结论,但部队仍要给汪小燚治疗,当时汪小燚被部队控制,我们不能单独和汪小燚见面,只知道一直在宾馆和医院输液。我们之所以收下汪小燚,是急于要弄清楚到底是什么病,如果有肾病,是不是是先天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汪小燚病情的相关情况

    (一)大量的证据表明,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在关押期间受到残酷虐待造成的。6月27日,汪小燚被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站立窗前三天三夜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无法睡觉,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发高烧“摆子昏迷”第四天被路过新兵发现报报连长才得救治,打针输液吃药,解的小便全是血,

    发高烧打摆子头痛,昏迷。要求拿床棉被看管的人才拒绝只来一架铁床,将汪小燚单铐在铁床上。第七天卫生所刘勇才开始给汪打退烧针,但病情未减退。《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再行处理。但司训大队不对汪小燚及时进行治疗,在高温酷暑蚊子叮咬中连续关押16天后,上双铐押进600多人的除名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立即押上车,遣送原藉。途中火车上,押送人员牛海欣、钞俊锋不顾汪小燚发高烧的实际情况,将其铐在餐车上。到南部县后在一个名叫“百草堂”的个体诊所开药在蓝天宾馆给汪输液退烧,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2001年7月23日才将汪小燚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B超透视: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1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未及时治疗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左肾萎缩,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肾功能重度受损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映之精神障碍,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失切相关”

    (二)部队为推卸责任,不顾事实真相蒙骗上级:“在部队、汪家均在场的情况下,2001年7月23日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2001年7月26日成都空军医院诊断,两家医院诊断结论一致,确认汪小燚左肾委缩是先天性的与部队无关”。但却一直不敢把证据拿出来质证。事实上,南部县人民医院讫今为止从未出具过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检查报告或诊断报告,而是在2001年7月23日通过B超透视出汪小燚“左肾轮廓模糊不清,约7.5CM×4.2CM大,查见肾孟不规则暗区,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当天,用医务证明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如果部队有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诊断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诊断报告这一证据,应拿出来质证。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也证明了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的诊断结论并没有部队所说的“先天性发育不良”。2002年10月11日,成都空军452医院对汪小燚进行B超、CT等检查后是“建议进一步检查”。空15军(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行政看管期间汪小燚没有生病。但其形成的调查卷宗内五连连长钞俊锋等调查笔录证实:“在我们连队时没有看过病”、部队挡案中汪小燚的检讨可证明行政看管及遣送期间在生病发高烧。

    (三)汪小燚入伍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入伍后三个月部队又进行了复查,证明汪小燚入伍前身体健康,没有肾病。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汪小燚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是因气温高进水少,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精神失常是因受到关押、除名的剌激形成严重心理创伤造成的。

    (四)部队多次要汪家不要争论汪小燚的病是否是服役期间形成的,承诺负责治疗,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也代表部队书面承诺:“同意把汪小燚送到部队医院接受治疗”。

    四、《“6.12协议”》签订情况

    (一)2004年6月5日至12日,部队、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与汪家在湖北部队驻地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其结果包括办“两证”,即由部队给汪小燚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给汪家经济补偿15万元,部队立即派人到南部县将钱款一次性付给汪家;立即启动办证程序,送汪小燚到部队医院形成病历挡案,收回汪小燚的部队人事挡案将汪小燚正式移交地方,另由南部县政府给汪家2万元,其中退伍安置费1万元救助1万元。当时,部队、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以空15军军部原已对汪小燚问题作了结论并上报了空司总部,连军委领导都知道,这次处理问题的结果也要上报总部,因而不能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入协议为由,搞了阴阳两个文本,这一事实的证据之一是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书面文件,上面盖有鲜红的印章,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用来对付上级的是证据是《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按部队和南部县协调组当时现场解释是用来报上级销案的,所以办“两证”,的内容不能列入协议条款中,但解决方案包括“两证”一定全部办到办落实,不准汪家修改。这是事实和真相。有当事人和原始记录为证。

    五、《“6.12协议”》法律效力及履行情况

    (一)《“6.12协议”》的条款内容无不证明这是一个无履行时间地点、无履行责任义务、对汪家不平等的条约,也与协商的真实结果不符。汪小燚父母当时是在部队2004年6月12日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书面文件“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为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和政府不会骗人的基础上才在协议上签了字。

    (二)本案中,无论是双方商定的完整解决方案的的全面兑现,还是《“6.12协议”》仅有的兑现内容,部队都是履行的主动方,汪家是接受方。但协议签订后,部队既不兑现也不和我们取得联系,反而向上级领导机关谎报称汪小燚问题已处理好了,由此误导上级。汪家等着用经济补偿来给汪小燚治病,盼望部队来人办理人与挡案的移交和“两证”的前期手续,部队却出尔反尔不办“两证”,也不兑现钱款。至今,部队未把协议的15万元付给汪家,就连用于报上级销案的《“6.12协议”》协议条款“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并未申报,连《“6.12协议”》及《公证书》文本原件都没给我们,更不要办病残和退伍手续。

    (三)《“6.12协议”》第三条确定《“6.12协议”》经公证后才生效,但广水市公证处、南部县公证处因《“6.12协议”》公证违法,已于2011年9月、2014年1月分别撤销了对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6.12协议”》自始无效。

    (四)部队认为:解决汪小燚问题就是《6.12协议》的内容,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6.12协议》不管是否撤销了公证仍然有效。我们认为这是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欺上瞒下、以强欺弱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部队信誓旦旦的承诺并立下书面字据后,汪小燚父母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不会骗人,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了汪小燚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部队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但部队却出尔反尔,至今什么都不履行。令人难以相信人民军队会干出这样的事,但这是事实。到现在,我们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被部队抛弃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党和政府历来讲实事求是,解放军是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我们垦请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调查此案,还真相于大白,促进问题的解决落实。现郑重承诺,在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受理后,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并到场配合调查。

    “汪小燚问题”、“罗玉瑛信访案”相关人
    汪元培,(汪小燚父亲、)身份证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086915868
    罗玉瑛(汪小燚母亲)身份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8086915868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2月6日:全民真话日——温和的决绝

    民间设置社会议题的一次尝试
    ——对“全民真话日”倡议的一种建构性解读

    假如一个社会的支柱是在谎言中生活,那么在真话中生活必然是对它最大的威胁——哈维尔

    一句真话比整个世界的份量还重——索尔仁尼琴

    2020年2月6日是李文亮医生的殉职日,次日(2月7日),人权律师刘书庆在微信公开倡议以他的殉职日作为“全民说真话日”(《南华早报》2021年1月26日),嗣后人权律师们联合发了倡议声明。这件事在我看来很值得说说。

    不夸张地说,这一行为如同人权律师节的建构,都一定程度表征着公民参与社会变革的一种范式转换。

    “全民真话日”是直接向民间喊话,而不再是惯常地向权力机关呼吁、吁请,这既体现出一种对权力的失望,也意味着一种自主性的生长。

    当权力堵塞一切民间对良治社会建构的努力,权力体系成为一个完全僵化封闭的系统,再面向权力说话既是无意义的,也在折损自己的尊严,这时候背过身去面向民间,摆脱权力中心的既有范式,自我设置议题并主导议题的进程,意义重大。

    在一个极权国家,民间力量非常孱弱,对国家走向的影响与权力相比,隔着几个量级,权力就像一条大河,而个体不过一洼浅水,这条大河汹涌澎湃泥沙俱下,裹挟着几乎所有的资源,而一个国民无论你亲近它还是疏远它,都会被它影响,那些亲近它的人借机汇入其中,扬其波而逐其流,成为弄潮儿,那些疏远它的人也会被河床的流沙所带动,因为没有另一条独立的河流可以选择,一洼浅水无论多么不情愿,最终要么干涸要么被裹挟进入这条大河。

    但是如果民间意识到我们完全可以自主地汇聚成一条与大河并行的河流,哪怕它是一条又窄又浅甚至随时可能断流的小溪,我们都可以部分的逃脱被裹挟的命运,不被淹没在那条权力大河的洪流中,从而彰显出自己。

    民间只有具备自我设置议题主导议题的能力,民间的努力也才能真正留下一点建构性的遗产,这是一种不关乎政治权力的社会性遗产,对一个良治社会的生成会起到独有的作用。

    如果民间不能尝试自己设置议题主导议题,而只是采取一直以来的模式,围绕着权力的运行发声,发现权力违法作恶的热点,大家秉持良知,秉持悲天悯人的情怀围观批评见恶就上,舆论压制和反压制你来我往几个回合,然后批评的话语穷尽,话题开始沉寂,然后被下一个新闻热点转移掩盖,循环往复,看上去很热闹,从中也能管窥体制的僵化和丑陋,几乎每个良知者都怒火中烧,但权力完全不为所动,即便收敛改变也只是个案,没有任何制度性进步,如果回头审视来路,发现全是些碎片。民间良知者遍体鳞伤身心俱疲甚至不间断地折损却没有真正改变什么,甚至境况反而每况愈下,民间的批评非但没有给权力套上任何枷锁,反而让他们恼羞成怒,提醒他们弥补上极权制度的漏洞,进一步收紧民间的生存空间。

    每念及此,直叫人心生悲凉。

    这不是说以后就要放弃公民责任,放弃对权力的监督,而只是想说,民间应当对此进行反思,应当把相当一部分精力转移到自我设置议题主导议题上来,一旦民间对此形成相当的共识,民间才算真正成熟。

    一旦设置一个议题,就要持续耕耘跟进,假以时日,就会发现在权力之外,民间或许已经为良治社会的建设打了几个深桩,树立了几个里程碑。

    一个不需要权力认可允仍的议题,民间完全可以自在自为的完成。它做它的鸿篇巨制,我们做我们的小成本,对改变他们不再心存执念。我们把主要精力用在讲好自己制作的小故事。

    在我看来,“全民真话日”这个倡议就是这样一次尝试。它不需要调动多少资源来做,事实上民间也没有多少资源,民间只能是小成本制作,民间需要的就是坚持,就是用心培育。

    这个倡议虽然没有进攻性,但体现了一种温和的决绝,体现了民间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它所倡议的内容根本不需要权力的认可。

    而且这个倡议的内容也并不会让参与者处于特别的危险中,多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担任公民记者的角色,有时只要随手一拍就足矣,看到各种灾难各种违法及时发出信息,只是发出一则信息,这个风险是可控的,即便存在一定风险,相比于无视灾难而可能引起的更大的灾难最终可能殃及自身,这种风险也是值得的。

    倡议并没有向民众提出一种多高的道德要求,而且也没将倡议绝对化,它必然受传统、习俗、人情世故的制约,它把讲真话置于人性之下。从倡议文本来说,它没有从道德的角度去论述人应当讲真话,而是从功利的角度论述人应当有共同体意识,每个人都可以做吹哨人,不要等到雪崩的那天才意识到自己作为一片雪花也是有责任的,当然这种责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社会责任。如果每个人都逃避这种社会责任,这个社会共同体就会危机四伏,个体也必然面临更深的奴役,但从法律意义上,人有逃避这种社会责任的自由,这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所以讲真话无论何时何地,也只能是一种倡议,它不能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否则它就是压迫性的,而压迫性远比不讲真话可怕的多。

    他们倡议讲真话,但文本篇幅所限没有对何谓真话展开论述,那么什么才是真话?

    对一个普通人而言,他没有能力占有很多信息,他掌握的信息可能仅仅是碎片,也很难期待他能有多深刻的思辨能力,对于眼见耳听的纷繁芜杂的信息,也难以指望他能去伪存真,所以一个普通人更可能处于盲人摸象的尴尬境地。

    但这些人愿意传递信息很重要,哪怕其传递的仅是碎片甚至可能会被证伪。而且在我看来,这些人就是在说真话。我们倡导的真话有点类似于实话,它的真不体现在其内容与客观事实的契合,而是一种内心确信。当然对于非亲眼所见而是传来的二手信息,人们应当养成更审慎转发的习惯。

    而且真话并不仅限于事实信息,它也涵盖表达真实的情绪,表达真实的好恶,表达真诚的批评与赞扬。因此,公民践行言论自由的权利,对政府进行批评也属于讲真话的范畴,可以作为讲真话的一个子集。

    甚至,在相当大意义上,倡议讲真话重点不在于真话而是讲真话这个行为,与讲真话对应的一般不是讲假话、讲虚伪的话,而是沉默和冷漠。

    从应然角度,一个具备基本法制的国家,更不用谈法治国家,对一个国民都应当容忍上述这种真话。不能对一个普通国民发布自以为真的信息(特别是亲眼所见的信息)课予很高的真伪性审查义务,只要不是故意编造,哪怕最终证明为假也应当容忍。当然,民间根本无法影响权力的恣意,说真话比曲意逢迎肯定多一份风险,但是如前所述,每个人都不是孤岛,发现堤坝出现管涌而不出声,整个堤坝都可能被摧毁,最终可能付出更惨的代价。

    综上,“全民真话日”这个社会议题由民间设置,由民间主导,代表一种民间主体性意识的生长,是民间参与社会变革的一种范式转变,让孱弱的民间逃离权力的洪流裹挟,自为自在的培育成长,从而彰显出自己。

    尤陆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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