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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张丽芳半夜获释 对“被维稳”深感不解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6月12日福州消息】本网昨日报道了福州张丽芳被带走事件,目前获悉,张丽芳已于昨夜十一点四十分被释放回家,并形容今次遭遇有点莫名其妙。

    据悉,昨日张丽芳准备搭乘地铁出行赴约,在三角埕地铁站被地铁公安分局民警要求刷身份证查验,因为身份证被老家宁德屏南县标记为“布控”,即“类似嫌疑人”,再加上其随身带有几张老家屏南县土地问题维权的A4纸资料,于是被民警拦下带至地铁警务室,后仓山区城门派出所民警已口头传唤的名义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声称其老家维稳人员会来福州将其接走,并被收走手机以及对其搜身和手包搜查。

    张丽芳告诉本网,整个询问过程并没有问太多问题,全部都是其个人以及家庭基本情况。到夜晚快十点才做完笔录,对于无辜被抓,张丽芳要求警方出示正式文件,开始警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最终在十一点半左右向其提供一张“继续盘问通知书”后将其释放,福州何宗旺、庄磊等多位朋友在派出所外迎接。

    张丽芳表示,这几天正值福州召开“小金砖会议”,维稳气氛相当浓厚。她早前曾经因为屏南县老家的土地问题进行维权,岂知被地方政府打击报复,对其身份证标记这类信息,给生活和出行带来诸多不便。

    相关报道:福州公司白领张丽芳搭乘地铁被带走至今不放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7/0611/15974.html



  • 对孩子们温柔一点!情感受虐儿童易变精神病

    昆州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报告揭示,曾经遭受感情虐待和忽视历史的儿童在21岁时发展出精神病和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风险是一般人的10倍。

    这项研究是第一项使用经证实的14岁以下儿童受虐案例之纵向数据的研究之一,即便在控制了贫困和其他不利因素之后,两者也显示出重要的联系。

    昆士兰大学副教授斯科特(James Scott)告诉《澳大利亚人报》:“当我们谈到虐待时,经常会想到性虐待,这很可怕的,但情感虐待对更多人造成了很大伤害。请你想一想,在儿童机构干预之前,孩子想必已经受到了相当严重的情感创伤,但我们此前并不知道它会导致这么大的伤害。”

    此前,世界各地的一系列研究指出,童年时期的贫困与创伤之间存在联系,当他们长大成人,大脑仍被创伤改变,例如无法应对压力。

    斯科特教授说,这项由博士生阿巴乔比(Amanuel Abajobir)领导的研究,标志着对精神病的理解有了显着的跨越式发展。

    “人们曾经认为精神病是生物学的,但这表明它也涉及环境因素,以及极其可以改变的因素。”他说。

    斯科特教授将于下个月向皇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精神科医师学院(Royal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介绍这一发现,并提出明智的建议。

    他说:“如果我们可以及早干预父母的行为,并提供技能和支持,帮助他们以更好的情感状态与孩子相处,就可以免掉将来的很多痛苦。”

    (来源:澳洲新快网 http://aus.tigtag.com/news/266403.shtml 2017-04-28)

  • 对越战争38周年 数千老兵祭拜牺牲战友

    [访民之声2017/2/16消息] 明天就是对越战争38周年纪念日,数千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参战老兵今天提前来到广西宁明烈士陵园,祭拜在对越战争中牺牲的战友,向幸存的战友问好。

    各地对越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也自发组团来到烈士陵园向埋葬于此的烈士致哀。一名参战老兵说,明天是纪念79年对越战争38周年,心里总有说不出的悲戚酸楚的感觉,每年这个时候我们都会聚在一起向牺牲英烈致哀,并向幸存战友问好,明天会有更多的战友来,随后到各地祭拜牺牲的战友,最后到中央机关提出诉求。

    据参战老兵介绍,1979年2月17日对越战争在广西开战,数百名将士在战争中牺牲,埋葬于此。随着参战老兵退伍返乡,各种矛盾显现出来,当初政府的承诺全部没有兑现,相应的抚恤待遇都没有落实到位,安排的就业岗位被人顶替或被强制下岗。在他们反映诉求的过程中,他们建立的交流群被封,还受到政府以殴打、拘留等手段的镇压。

    如今参战老兵们经常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当初他们为国家出生入死值不值?



  • 联合国人权专家对南非37名精神病患者因转院而死亡的事件深

    据报道,南非豪登省(Gauteng)卫生厅早些时候解除了与当地一家精神病院的合约。在对其中2300多名患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病人进行转移安置过程中,由于计划存在严重缺陷,至少有37名需要不间断护理的病患不幸死亡。
    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阿吉拉尔(Catalina Devandas Aguilar)、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卡拉马德(Agnes Callamard)、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普拉斯(Dainius Pūras)以及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法哈(Leilani Farha)12月2日发表联合声明,对此深表震惊,同时呼吁当局建立一个明确和可持续的“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政策和行动计划,以避免今后悲剧重演。
    四名联合国人权专家2日在共同声明中指出,南非豪登省卫生厅在与埃斯蒂梅尼(Esidimeni)医院解除合同后,计划将其中超过一半的精神病患者转移到省内其他多个非政府机构。然而,这些机构在能力和资源上存在严重不足,无法照顾需要高水平、专门和密集的不间断护理的患者。同时,相关行动在缺乏适当支持、而且没有与相关人员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仓促执行,由此造成病患死亡的悲剧发生。
    声明称,在未经同意和充分支持的情况下,将残疾人转移到不适当的地点,可能会对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福利、包括适足住房在内的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进一步造成严重侵犯,并使他们处于极端贫困、无家可归和丧失尊严的风险之中。声明就此提醒南非当局,国家有义务通过阻止和防止非国家行为者的侵权行为来保障残疾人的生命权。人权专家表示,尽管联合国鼓励为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生活而推进“去机构化”工作,但如果执行过程中缺乏以人权为基础的计划、充足的住房和财政资源以及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就可能导致和此次事件一样的致命后果。
    联合国人权专家对豪登省卫生厅截至目前所进行的“没有任何结论的调查”以及由此导致的医患僵局深表关切,敦促当局尽快提供相关司法和其他独立调查的结果,并就如何防止进一步的死伤和保护受影响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解释。同时,声明呼吁南非尽快建立一个政策框架,以对“去机构化”进程进行指导,包括制定有时间表和基准的行动计划,明确将公共资金重新分配给社区服务的途径,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社区支助,例如住房援助、家庭支持以及短期暂替护理等。
    声明强调,《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选择在何处、与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南非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尊重并遵守相关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一系列社区支助服务,以防止其被社会孤立和隔绝。
    (来源:联合国新闻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27198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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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山东省司法厅依法独立决定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

    11月7日,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发布消息称:【程序正式开始】接山东省司法厅电话通知,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司法建议函以及济南市司法局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已经对本人吊销律师证案件正式立案。程序正式开始了。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6/11/blog-post_13.html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判刑后,律师执业证书将会被吊销。山东省司法厅拟对李金星的处罚,是依据的是来自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司法建议函,该函建议对李金星暂停一年执业的处罚,却被山东省司法局无故加重处罚力度,做出拟吊销执业证的处罚。
     
    据李金星所述,山东省司法部门只是让李金星律师“改邪归正”, 却没有明确指出李律师有何违法之处。从公开的报道中所见,李律师所言所行都是对法治的信仰和执着。可见,当局对李律师的法治信仰被认定为“邪”,但所谓的“正”,李律师没有得到当地司法部门的解释。
     
    依据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的统计,始于2015年7月9日的“709”事件,在持续一年多的对律师和公民的镇压过程中,共有319人次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其中多名律师遭受到强迫失踪,酷刑,被非法指定监视居住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强制措施。同时在制度上,司法部于今年十月末,先后发布新修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于11月1日生效执行。 其中针对律师对抗司法腐败的行为,都一一列为违法,依据此新规定,当局可以对律师的对抗腐败的行为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上述两部新规定,受到广大律师,公民社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和谴责。
     
    山东省司法厅正是在对律师,对公民社会大镇压的背景下,在两部新修定的规定出台的境况下,决定对李金星律师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山东省司法厅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是延续了709镇压,延续了当局对中国律师镇压的大背景,延续了对律师的不公正不公平的歧视待遇,甚至是敌视对待律师。
     
    面对“709”事件的败局和惨败的名声,当局已经无法收场; 对律师的镇压,这是断了子孙后代本应享有的文明并有秩序的未来。 无律师则无法治,无法治的社会将会是人人自危的混沌堕落的悲惨世界。请山东省司法厅停止加入对律师和法治破坏的阵营,停止做恶。

    民生观察 2016年11月9日发布

  • 福建省仙游县林春文及家人对民警吴尚杰等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林春文、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人、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西山村下过山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35032219620627101X,联系电话:15160495408。
     
    控告人:林春武、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人、住址同上。系林春文胞弟。
     
    控告人:王旺治、女、193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人、住址同上。系林春文、林春武的母亲。
     
    被控告人:仙游县郊尾镇西山村下过山村民小组林开曰、林炎开、林福华、林烽等人。
     
    被控告人: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出警民警吴尚杰(警号:550521)、彭博(警号:550634)等人和仙游县公安局分管郊尾片的副局长柳春平。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控告人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2、依法追究郊尾派出所民警吴尚杰、彭博等人和仙游县公安局副局长柳春平等人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居住的房屋均是土墙旧屋,容易被洪水冲垮。
     
    2014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台风即将来临,控告人林春文之妻刘爱娟发现自家屋边的排水沟被人用土石填上堵住,便叫其夫林春文疏通水沟。可是林春文刚走到自家门口就见林福华手持砍刀追到控告人林春武家门口谩骂林春武。当时,在控告人林春文的劝说下,被控告人林福华便退回家。就在此时,被控告人林开曰在祖厝大门口呼喊指挥被控告人林福华、林烽、林炎开、陈玉惠等人分别手持砍刀、铁棒、铁锤等,气势汹汹地冲到控告人住宅门口,寻衅滋事,持械行凶殴打控告人林春文、林春武、王旺治。致使控告人林春文:1、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2、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3、右侧筛骨纸板骨折;4、面部软组织挫裂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控告人林春武:1、外伤性轻型颅脑损伤;2、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控告人王旺治(82岁):1、左肱骨外科颈骨折;2、轻微脑损伤、脑震荡;3、右前胸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面对上述如此明显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之案,上述被控告人(涉案警官)一会儿说“控告人是自伤”,一会儿又说“控告人是自跌受伤”。被控告人吴尚杰、彭博等民警除了采信被控告人林福华用谎言编造的假证之外,还采信了案发时根本没有在场的林其华、林清华、兰奶富、苏庆连、林天禄、林新富(这些人均为被控告人林开曰等人的亲属或朋友)等人用谎言编造的伪证。仙游县公安局柳春平等官员就是采信伪证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控告人是否自伤、自跌受伤?经法医检验也是可以得出公正结论的,决不能任凭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谎言掩盖不了事实,事实永远胜于狡辩!古云: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是为非作歹的人,都是绝对不会有好下场的!……
     
    在案发后使控告人难以理解的是:控告人是先打电话向110报案后,再打电话向120求救的。然而就是在离案发地较远的枫亭医院的救护车开来之后,郊尾派出所的警车才姗姗来迟。在内中的原因,出警的民警心里应该是清楚的。再之,案发后,控告人于2015年3月16日到福建省公安厅上访时,接访的警官(警号:000077)竟然对受害者说:“仙游县公安局已经向上级反馈,说是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你的是自伤……”众所周知,案发地下过山自然村当时并无监控录像,现在该自然村村民林春锦家的监控录像是2015年4月23日由林自己出资安装的。仙游县公安局柳春平等官员为什么要采用伪证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编造不实之词欺骗上级,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其中有没有权钱交易?凡是清官,心里都会明白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林开曰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被控告人吴尚杰、彭博、柳春平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特具状控告,恳切请求上级首长扶正祛邪、严惩腐败!批示有关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办事,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开曰等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林开曰等人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吴尚杰、彭博、柳春平等人的刑事责任等。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此致
     
    具状人:林春文 林春武 王旺治
     
    上述三控告人的控告(投诉)代理人: 林春锦(系王旺治的大儿子)
     
     
     
    2016年 8月
     

  • 王强:对河南省桐柏县公、检、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控告状

     控告人:王强    男     汉族    生于1968年3月5日,个体汽车美容,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淮庙村老街一号,电话号码15638967656身份证号420620196803051551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法定代理人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所长或副所长刘晓篮
      被控告人:河南省桐柏法院法定代理人以及枉法判决的法官
       1依法追究公,检,法徇私枉法,袒护包庇故意隐瞒事实的犯罪行为。
       2依法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及上访费用。
       3依法追究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渎职不作为故意庇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查明王跃峰伪造司法鉴定的事实予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犯罪嫌疑人桐柏县一高王正陶叫胡冬月一起到控告人家叫走了控告人的孩子王永朋,中午吃饭时不见回,约下午4-5点左右,控告人接到桐柏县一高老师许珊珊的电话让控告人去接她,到了之后她说她说我的孩子在龙潭河出事了,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我就开车到了龙潭河,只有一辆桑塔纳警车,桐柏县城郊派出所所长王跃峰过来给我说话,说两个学生口供相同,就把该案件中重大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给放了。他说我的孩子王永朋是失足落水,现在人在水里没有办法打捞,不知道卡在什么地方,我已向上级领导汇报过,他说马上开始打捞。后来,我要下水去捞,可是王跃峰不让,我没有办法,只好向部队上求帮助,没过多久,他们就来了几十人,还有的在后面,这时,不从哪里拿出一根钢筋,约十六七米长,一下子就把王永朋勾起来了,我一看还有救,就把他运到桐柏县中医院急诊科,入院时双鼻腔内,外少许淡红色血丝,左颞见一约2x3c㎡皮下血肿,胸廓对称无畸形,患者四肢冰冷发白,左侧肢体僵硬,无畸形头部血肿(原因待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2011年11月12号13时10分。
        第二天早上,控告人到城郊派出所找到王跃峰,他说我们没有报警,不管。当天控告人就到桐柏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还是没有人管,控告人只好含着泪水把孩子运回湖北老家处理后事,过了几天,我又到城郊派出所,当时曾到案发现场的勘察的派出所明警李军营说:两个孩子手里都有手机,都有卡,有费,他们说没有手机是借用路上行人和种地的老太手机报警是在说谎,同时,明警李军营用过学生胡东月的手机给领导打过电话,岳指导用的是王正陶的手机。打捞王永朋的钢筋时民警李军营出50元买来的。
       案发后,控告人多次到城郊乡派出所找王跃峰所长要求立案查清王永朋溺水死亡的原因,从什么地方掉进水里?如何掉进水里?勘察现场的情况?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痕迹情况?为何造成头部血肿?为何胸廓对称无畸形?为何肚里无水?为何两鼻孔有血,同时控告人又向王跃峰反映了案发前12天10月31日王永朋日记本中记载的"这个星期天去银行里存一百块钱,等到放假老白毛说能还我五百块,我自己在存一些钱,等过年,给妹妹买些东西,自己在买一些吧‘’的一段话存在王永朋要欠款的情况,日记中提到的老白毛是谁?在案发前一周王永朋被犯罪嫌疑人王正陶推到水里浑身湿透回到家里的情节,是否是在做作案前的演习?又为何案发后胡东月离开桐柏前往江苏常住?这些疑问需要公安机关去侦查落实,可是王跃峰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拒不立案查处。民警李军营曾说过王跃峰,要立你都跟人家立案,要不立你都跟人家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从此李军营被掉离城郊乡派出所)。历经三个多月王跃峰不管不问,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
       控告人无奈于2012年2月2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要求尸检的申请,桐柏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29日下发桐公字(2012)065号《解剖尸体通知书》,要求控告人于当月29日22时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镇办事处王营村对王永朋尸体解剖检验。当时南阳市公安局派段起国一人到现场,尸检完毕后,市公安局段起国根据局长指示要拿回市公安局处理,于是凌晨两点左右全部人员回到南阳市公安局,当时王跃峰要把材料拿回桐柏处理,段起国不答应,后不知王跃峰用了什么不正当的手段,材料还是到了桐柏县公安局主管检验的汪杰手里,检验后没有把尸检报告结婚及鉴定结论交给控告人。控告人多次索要结果,时隔135天后,2012年8月13日王跃峰才随即填写出一个由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5月5日加章的桐柏县公安局桐公郊字(2012)0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交给控告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这时控告人才知道鉴定结论为"王永朋不排除窒息死亡‘’。原来桐柏县公安局根据此鉴定结论于2012年5月15日下发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解剖尸体通知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都是加盖桐柏县公安局的公章,唯独《鉴定结论通知书》却是盖了城郊派出所的公章,不能排除《鉴定结论通知书》是由城郊派出所王跃峰造假形成的嫌疑。再者《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必须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城郊乡派出所不具备鉴定资质,无权出具鉴定结论。此《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违反了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再一个据桐柏县公安局法医主任汪杰讲,尸检后早已把鉴定结论交给了城郊派出所,控告人至今没有见到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另外南阳市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城郊乡派出所与控告人到市局对此鉴定结论做出解释,城郊乡派出所民警刘建华带着10斤左右的桐柏豆筋和控告人一块到市局(去之前王跃峰对刘建华说,你不要把事情搞砸了,搞砸了我我又费事),刘建华先进去市局后,控告人再与法制科打电话,法制科就不接待控告人了。
       《解部尸体通知书》是申请人申请后两天内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是在《鉴定结论通知书》出笼后10日后才作出,不能排除因《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依据是伪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有人做了公安局工作后才难产的嫌疑。
       由于控告人对桐柏县公安局桐公刑不立字(2012)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12年5月17日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王永朋的死亡后果有嫌疑的胡东月与王正陶两个学生的嫌疑查清,对王永朋头部血肿,肚子无水及双鼻孔处有血查明原因。桐柏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管不问,却于2012年5月26号做出桐公复字(2012)001号《复议决定书》做出决定维持原定决定。
        2013年4月16日桐柏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编号411300111113201的《答复意见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13年7月25日南阳市公安局公安局做出宛公刑复核字
         (2013)002号《复合决定书》作出决定维持桐柏县公安局做出桐公刑复字(2013)003号复议决定。
        2013年7月30日河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编号2013033《答复意见书》作出维持南阳市公安局(2013004刑)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桐柏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所长王跃峰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不作为滥用职权违造国家公文做家证据使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使控告人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桐柏县公安局局长杜万成局长彷私枉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依法秉公办理,包庇袒护王跃峰,致使犯罪嫌疑人胡东月和王正陶至今逍遥法外,而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得不到合理解决,为此,受害人家属依法对桐柏县公安局提起控诉。并要求赔偿控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特此控告。

  • 八一建军节临近 当局升级加强对退伍军人的维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7月28日消息:今年的八一建军节马上就要到了,全国各地的退伍军人维权行动渐进高潮。7月25日,本网刚发布了百名伤残军人中央军委请愿被强送久敬庄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6/0725/14684.html )的消息。今天,我们又注意到山西退伍军人发出的一份长治当局关于对涉军群体加强稳控的通知。

    这份通知书显示,由于八一建军节临近,部分伤残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串联赴省进京上访,要求密切关注涉军、涉核、伤残退伍人员的动向,从7月25日至8月1日启动“零报告”制度,每日下午三点前上报重点人员的稳控情况。

    本网相信,八一期间,全国不仅仅山西长治一地加强了对退伍军人的维稳。



  • 对明知无罪的人而追诉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

    ――杨绍刚律师关于沈佩兰案的辩护词

     
     【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沈佩兰“寻衅滋事”一案于7月8日下午2:00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与事实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为沈佩兰伸张了正义。但是,在这个不讲理不讲法讲权力的年代,法官不可能独立审判,依然将沈佩兰的正常上访行为枉判为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沈佩兰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兹公开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由公众评审谁之罪,督促司法公正,维护访民的基本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沈佩兰的委托,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阅看了本案的有关视频和照片,会见了被告人沈佩兰,查看了现场。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沈佩兰缺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乏力。因此沈佩兰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佩兰是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本案的关键。
     
    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第431号令颁布的《国家信访条例》,这个法规就是保障公民上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要求“信访渠道公开”。各级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其目的是允许老百姓依法信访和上访。当然辩护人指的是正常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社会的和谐和遵守正常社会秩序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出现个新名词,叫“截访”,也就是说阻拦你上访。上海访民当然是反映上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问题,而这些所谓“上海驻京办”却承担了截访的任务。由上海市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截访队伍。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信访条例》鼓励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阻拦公民反映问题。你向北京反应我地方政府的问题,我就要将你从北京抓回来,个别人送入班房,以示警戒,甚至以动用警力给访民予以威慑。这是极不应该的违法行为。据辩护人了解,上海的截访人员常驻北京,只要是经常上访的上海访民,不管你的上访是否合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会将你硬拉上巨龙公交车,遣送回上海。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所以有些访民称:这是“绑架”。从某些方面来讲,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的笼子没有将截访的人员关在笼子里,而越出了笼子违反法律滥施公权力,甚至公权力来干预公民的合法私权,用专政的强制手段来剥夺公民合法的上访权,这是非常危险的措施。
     
    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极力呼吁称:“两会期间的北京久敬庄,马家楼人满为患。全是全国各地到北京的上访人,地方政府的维稳力量穿梭于地方和北京之间,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已经将上访人摆到敌对势力”。
     
    有些截访人员以及有些公安人员,将访民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殴打、镇压、拘留、判刑等专政手段来制止访民的上访,这是极不正常的。
     
    被告人沈佩兰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为什么化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坚持不懈地上访多年。据辩护人了解,由于被告人赖以生存的蜗牛饲养场被有关部门征用,被告人认为地方政府未能给以合理的补偿,所以不断地上访。至于被告人上访的要求是否合理,辩护人不加评论。但上访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公民在不违背《国家信访条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访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沈佩兰在上访的路上,冒着各种风雨险阻。去年某天清晨,当沈佩兰要外出,被守候在家门口的人员,无理阻拦她出门,当然引起沈佩兰的不满,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告人沈佩兰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信访部门置之不理,被告人诉之法院,法院不受理。之前,被告人也因信访两次手指被掰断。而政府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既不准上访,法院又不受理。请问,要被告人该走哪条路?忍气吞声还是伸张怨气。
     
    上访是是反映公民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是民众相信更高权力机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更是让中央领导能听到群众的疾苦和民情、民意,是畅通公民和最高权力机构的合法渠道。
     
    因此,造成被告人不断上访是多种的原因,辩护人并不否定,访民中也混杂一些不讲道理,过激要求满足私欲的人员,但这是极少一部分;但同样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访民诉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情的,政府应该帮助解决的,绝不能将访民一概认定为“刁民、贱民、”,应该认真分析访民的正当诉求,加以区分。不管访民的要求是否合理,绝不应该采取暴力对待访民,更不应该动辄以专政手段对待访民。被告人2月22日被羁押在奉贤看守所,看守人员责令他脱光衣服,被告人认为这是有损于她个人人格的尊严,于是看守人员对沈佩兰施以酷刑。手铐加脚镣并固定在禁闭室地上的铁环上,使其睡不能睡,坐不能坐,七天六夜大小便都在裤子上,使被告人因感染而患上皮肤病。一度曾经绝食抗议。如此以酷刑对待一位老年农妇,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被告人本人直接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控告,辩护人知晓后,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谈不上“寻衅滋事”。被告人寻什么衅?滋什么事?上访不是必然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没有毁坏公私财物,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触犯《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蛮横地认定,你只要到北京越级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是寻衅滋事,就要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漠视法纪,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极端错误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央政法委再三强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而有些执法人员漠然置之。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每月周五去北京越级上访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法制原则是“法无禁止均可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何况法律赋予公民有上访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列举了两项事件,公诉人所列举的是今年1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转发《博讯》,鼓动访民上访。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二、公诉人无任何证据能佐证被告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016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是属于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有一定界定的。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指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上述信访活动是正常的信访活动的界定。
     
    而违法信访活动一般指的是:“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违法上访。”
     
    被告人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的上访显然是属于正常上访的范畴。她是到国家指定的信访机构上访,而且当天,并未允准进入国家信访局门内,更无任何过激的行为。并没有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公诉人请几位证人对视频进行辨认,都一致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拿着手机在照相,并没有辨认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有任何出格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交车站,短短的十几秒钟时间的照相会造成“严重影响公交车站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吗?由于国家信访局不允许上海访民进入信访局,访民只能短暂逗留在信访局门口西侧的公交车站。视屏上很难看出有严重影响交通的场景。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屏,哪一张、哪一段能印证被告人沈佩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照个相是“起哄闹事”吗?即使影响交通,也是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置,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唯一的证据是北京先农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证据能佐证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这个“情况说明”漏洞百出,说有150余上海籍上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聚集并扰乱秩序。你怎么说明这150余人都是上海访民?怎么扰乱的?有哪些影像资料可以佐证?作为警察对严重社会秩序你制止了吗?警察作了执法音频记录吗?
     
    闵行公安局在“工作情况”上说,2016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非法聚集滋事(上述人员名单由北京国家信访局接待司提供)。
     
    在公交车站聚集就是非法吗?怎样聚集滋事?有哪些后果?都没有详尽地表述。
     
    以上名单并没有被告人沈佩兰,假如在接待司门前聚集都是非法滋事,那么150人都应拘捕,都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单单追究沈佩兰个人的刑事责任呢?
     
    同时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上海访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或投诉的是上海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所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现在国家信访局居然将信访人的名单反馈给被反映人,其反馈的目的并非要上海地方政府解决访民问题,而是要上海予以惩处,沈佩兰就是一例。这和我们党的方针严重背道而驰。为什么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会这样做,会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信访局个别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而损害了访民的利益,辩护人想在下面加以阐述。
     
    闵行公安局更毫无隐瞒,在 “相关材料”中称:“上海上访人员95人名单已传真给闵行办案人员”,如此行为难道不使信访人胆寒吗?信访部门居然将正常上访人员名单如数交给公安机关,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这和《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以及中央的有关政策相违背。《信访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中央政法委最近发布的打击处理违法上访的五条要求,明确指出:“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前”同时又指出:“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据辩护人知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曾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的侦查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补充材料用以佐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是请居委干部来辨认视屏中是否有沈佩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从未否认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确实曾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但是并没有进去。辩护人需要的是印证沈佩兰占据人行道,影响公交车正常进站上下客,严重影响公交车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提供的照片以及视频材料遗憾地未能佐证其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由于在北京开庭,为此专程去国家信访局门口以及门内实地察看调查,刚才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都说明,1月29日,凡出示上海籍身份证的访民一概不准入内,而大门离信访局办公地的长巷,约有七、八百米的距离,这能影响信访局机关办公吗?由于不能进入信访局,于是少部分人在公交车站,马路对面、桥北等地散落滞留,车站就在国家信访局西边十几米的路程,其他人分散在对面卫生间门口和桥北。因此车站绝没有150人,在公诉人提供的视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访民的人数以及作为。辩护人并没有见到视频上有近百人聚集,在公交车站上有上海籍的访民,有全国各地的访民,有等候公交车的乘客。
     
    被告人沈佩兰是怎么起哄闹事的?北京警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公诉人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佐证。公共交通受到哪些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到什么程度?混乱到什么情况?已经造成哪些后果?在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是不是可以如此推断只要被告人沈佩兰在现场,一切混乱都是由沈佩兰造成的?
     
    这里,公诉人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其大前提是只要你沈佩兰在场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其小前提是你沈佩兰在场
     
    所以根据推理,得出你沈佩兰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结论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明显地可以看出,由于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次,辩护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假如公诉人提供的是事实,那么,在国家机关门前,有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加以干预。北京派出所不是证明每月末周五派出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吗?既然如此,还会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辩护人见到和了解,在国家信访局门前,常年停着不少警车和警察用以保护国家机关的安宁,沈佩兰在警察眼皮底下对公共场所造成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视而不见,安之若素?为什么不及时加以制止?对这些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者,为什么不及时加以拘捕?对这些犯罪者在北京为什么不予讯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给予证据保留。对沈佩兰犯罪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办理处罚移交手续?辩护人在视频中未见到警察在执法,只见到截访者,穿着便衣将访民推向巨龙车。这是不是说明北京警察渎职呢?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处理上访人员要求指出:“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同时指出:“在执法前要出具执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明确表明执法人员应遵循的执法程序。公诉人并没有出示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书。你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根据上述政法委的要求,上海并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罚移交手续,既没有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没有对被告人的《训诫书》和处罚意见书。上海警方又怎么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上海公安机关对沈佩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并没有认可和签名,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佩兰“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上海公安机关没有案发地派出所的处罚移交书,凭什么立案以及起诉?
     
    刚才法庭调查,请当时在现场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原来是被告人沈佩兰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纠集王扣玛等五人非法纠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起诉书已变更为2016年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又与王某某等人聚集在公交车站周围。这一变更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原来的意见书是缺乏充分证据加以佐证的。在没有新的补充侦查材料,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基本思路并没有改变。刚才证人都明确表示,他们赴京上访和沈佩兰无任何关系,都是自发地独来独往,并没有约定。五人之中的陈宝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沈佩兰,“微信”群中的成员相互不认识的人多的是。公诉人怎么能证明他们五个人聚集一起在北京陶然桥北公交车站呢?证人证词充分说明他们是不约而同地在北京上访,并没有任何人召集、组织、纠集,完全是自发的。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他们依然赴北京上访,而且访民越来越多,和被告人沈佩兰无任何关联。因此强将他们拉在一起有些牵强附会。上海访民在1月29日并不止他们五人,在视屏里辩护人就认识好几位访民,特别是辩护人担任他们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例如访民王震熙、唐根松。他们回沪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当然辩护人并非认为他们的行政处罚正确。而是想说明同样是1月29日赴京上访,有的人平安无事,有的人作行政处罚,有的人却要作刑事处罚,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无法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许公诉人会认为被告人沈佩兰还有转发《博讯》材料的情形,因此和其他人不同。辩护人认为,刑事处罚不能做加法,《刑法》只有数罪并罚,并没有两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加起来就构成犯罪。正如有人违反了交通规则,第二次又闯红灯,所以加起来就构成犯罪吗?法律上有这样的加法吗?
     
    三、沈佩兰转发《博讯》的文稿,构成犯罪吗?
     
    公诉人同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文稿,起诉书认定是鼓动行为,现在又讲是煽动行为,被告人鼓动什么?煽动什么?是鼓动他人去犯罪吗?转发《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是否也是寻衅滋事呢?翻墙看《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由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仅仅一个罪名,同样以被告人转发《博讯》,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特地从网上找到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的那篇文章,题目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倒台了,访民依然被愚弄”。被告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构成犯罪吗?我们首先要问,这篇文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造谣?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批评政府官员的腐败还是攻击或颠覆政府?这篇文稿是被告人沈佩兰所写还是转发的?这篇文章在国内《财新网》、《北京日报》、《京华时报》、《新民网讯》、《中国新闻周刊》、以及电视广播都作了广泛报道。其报道的内容远远超过《博讯》,辩护人浏览了国内外的报道,使辩护人了解,原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对访民销号,接受地方政府的行贿,共计610余万元,获刑13年。该信息理所当然地引起访民的愤慨,访民千里迢迢,千辛万苦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却被贪污官僚予以销号。许杰倒台后,又发生副局长自杀,信访系统已多人落马。信访局本来是清水衙门,想不到在访民销号中地方政府为了压低访民赴京的人数统计,从而在排名时凸显成绩而向信访局行贿,信访局个别领导居然不顾访民的苦难,接受贿赂610余万。《博讯》的报道是事实,引发了访民的关注。在国内媒体公布前转发这篇《博讯》文稿的远远不止沈佩兰一人。那么转发的人都犯罪吗?可以想象,在互联网和微信发达的时代,自媒体的报道广泛超前。境外媒体大量涌现,其中不乏对我们国家的攻击报道,也有不少真实的报道。那么,沈佩兰转发真实的报道构成犯罪吗?现在公诉人强调文稿的后半部分的公告,而忽视文稿的主体部分。那么辩护人分析一下后半部分“公告”
     
    当然,公诉人会说,我们指控的是这篇文章的“公告部分”。在“公告”上讲的星期三去北京市政府,星期五去北京信访局。首先,该“公告”并非是沈佩兰发布和号召,“公告”中号召访民每月周五国家信访局上访,这早就成为事实,并非“公告”后形成。这难道是沈佩兰倡导的吗?是沈佩兰组织的吗?是沈佩兰煽动吗?即使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并不是煽动访民去犯罪、去国家机关闹事,而是正常的投诉、抗议上述贿赂腐败现象,这是公民对政府批评的权利,何况公诉人也难以提供因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而引起访民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事例,缺乏因果关系。
     
    现在沈佩兰被羁押在看守所,上访的人员是否减少了?在市政府门前每星期三的访民是多了还是少了?在上海,每星期一上午在上海市高院聚集60多人,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本市某一位法官,这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都是自发的去高院、人大。并没有人认为这些访民扰乱了机关正常秩序。那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吗?市民对上海市政府能不能批评?能不能向中央反映上海的不足之处?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是公民的正常政治权利,我想我们的上海市领导完全有这个大度,能容纳市民的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的批评。现在沈佩兰反映上海市的问题不论对与错,上海有关部门居然要以“妨害交通”的事实来追究沈佩兰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这是否会使社会舆论产生错觉,上海有关部门在报复信访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沈佩兰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无罪推定”,公诉人的指控缺乏相应的构成要件。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石,缺乏充分的证据难以对被告人定罪。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仅缺乏证据力,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犯罪移交手续,不能佐证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佩兰无罪。
     
    尊敬的法官:
     
    “依法治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每一个公民都要守法,政府官员更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稳”和“维权”应该是矛盾的统一。不能为了“维稳”而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不能为了“维权”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对访民“压”还是“疏”这是执政的艺术,处理得当从而促使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以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干预和处置,首先要在法律范畴内行使,动辄以《刑法》来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社会关系要慎之又慎,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量。特别是中央领导一直提出的司法改革,法院要独立审判,要摆脱有关部门的干预。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她受到追诉。这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辩护人衷心希望法庭能采纳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谢谢 。
     
     
     辩护人:杨绍刚 律师
     
    2016年7月8日
     
    沈佩兰的一审辩护律师——杨绍刚
     
    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杨律师德高望重,从不自诩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但一直依法捍卫人权,为弱势群体人员(例如艾滋病患者、同志人员、信教人员、上海访民等)提供法律服务,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电话:021-54247559   E-mail: ysg5424755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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