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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生观察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2018年5月9日到2018年6月7日)

    注:斜体字为此次刑事诉讼修正案草案;加黑正体字为本网的立法建议: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出有关诉辩交易的意见:

    现实情况下,许多在押人员被处于封闭关押中,尤其是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不能与律师会见,而且被酷刑、被虐待和恐吓,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被迫认罪和接受处罚,期待从宽处理。但办案人员在获得在押人员的屈服后,背弃了承诺,而在押人员却无处伸冤。比如709案的江天勇,吴淦、胡石根等人。

    达成诉辩交易之前,应当保证在在押人员能够自由地与辩护律师会见,能够与辩护律师充份交流,在辩护律师的陪伴下,可以达成诉辩护交易,以书面形式固定。交易文书应当交由辩护律师、在押人员、办案部门各一份。以保证办案部门在案件结束后,能够履行承诺。在办案部门背弃信义的情况下,在押人员有权利收回认罪的意见,案件需要发回重新审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提出关于加强检察院履职的意见:

    现实情况下,检察院在发现警察、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比如709案吴淦发出公开信,要求会见天津的检察官,除了举报自己所遭受到的酷刑外,他还要检举一个涉及人命的案件,他曾多次要求会见驻检人员,都没有得到回应。

    建议将此条修正案改成,“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检察长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玩忽职守法律责任,依据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提出有关自然人聘请辩护人自由的意见:
    自然人有权利委托另外一个自然人为其辩护。公权力对一个法律人的品德和法律行为做出了判断,是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而不能将此认定强加给其他自然人。

    建议将此条修正案删除。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提出有关派驻值班律师的意见:

    派驻值班律师,会增加国民税务负担,在政府机构臃肿的情况下,不得不慎重考虑。监察委、国安委、各个工作小组的增加,已经让民众苦不堪言。同时派驻律师的服务质量需要监督和保障,在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之前,慎做此设置。尤其是现如今的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质量很差,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的情况下。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提出有关律师会见权的意见:
    应当加上,侦查机构需要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709案发生后,侦查机构不允许律师会见,直到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在关押期间发生了酷刑等罪恶,却没有得到任何的纠正。安排律师会见,是必须法律设置。

    尤其现在发展成,办案单位“滥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名,严重干扰正常法律秩序进行。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提出有关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
    应当增加:指定监视居住地址应当在十二四小时内通知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同时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与辩护律师会见。
    709案的事实已经证明,没有律师的及时介入,酷刑泛滥,增加民间与当局的敌对情绪。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提出有关用词需要明确的意见:

    却掉在检察院后"等"字,立法字与句都需要明确。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提出有关及时会见律师权和辩护权的意见:
    建议改成“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前,保障犯罪嫌疑人已经与律师会见。”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提出有关=明确机关的名称和移送程序的意见:
    用语不明确。严格的批准手续,需要明确哪些手续或者程序;有关机关执行,需要明确哪个或者哪些机关。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提出有关监察机关留置措施法律监督的意见: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以接受法律监督,同时在第一时间将留置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变更为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提出有关用字明确的意见:
    移送起诉,应当为移送审查起诉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提出去掉值班律师的意见:
    去掉值班律师这一职务,这是一多余的职位,耗掉国家大量的财力。只要保证被关押人员聘请律师的权利,保障正常会见权利,法律援助律师及时的介入,足以保证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得到足够的法律服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八、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十九、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一、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十二、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三、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十四、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提出有关被告缺席判决的意见:

    建议删除第二百九十一条。此条款会被人为的操作,对他人的财产的掠夺,人身权利的侵犯。缺少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将会以判决的形式被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或者团体侵犯。

    建议删除二百九十二条。中共当局对异议人士采取严厉地打压手段,若是异议人士回国,将会受到酷刑等牢狱之灾,此等客观情况下,中国政府或者利益集团将会以此种手段侵犯异议人士在国内的财产。

  • 福州鼓楼区法院拒发判决书给福州冤民

    【民生观察2018年4月28日消息】昨天(2018年4月27日)早上福州林应强和林东进都再次接到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刘培福律师电话称:“你们乘坐公交车被拘案福州鼓楼区法院一审已经判决驳回,而且今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你们现在应马上去交涉上诉事宜。”

    再次接到刘培福律师电话后,所有当事人林应强、林东进、林龙官等都表示不解,为何直至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都没有收到鼓楼区人民法院给当事人的书面判决书,审判长谢立红也没有打电话告知已判决。为此,三个当事人情急之下只得根据刘培福律师发过来的判决书影印件马上书写《行政上诉状》,并赶在当天下午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不久前“被肝硬化”去世的著名维权律师李柏光本也是本案原告林应强等五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发生的内在原因,李柏光律师当时在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就曾明确指出:林应强等5人乘坐公交车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北京当地社会公共秩序,扰乱当地治安的后果,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是践踏法律,维稳使然。

    林应强、林东进、林龙官、欧中辉、谢云天、张秀屏、李秀榕等共7人,于2017年3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从天坛乘坐上2路公交车,适逢全国两会期间遇到随车警察盘查,经过刷身份证,因7人身份证上信息遭当地警方给“黑”了,因此7人在公交车行经“东城地”车站时,都被警察带下车带走。当天林应强等仓山区籍共6人(李秀榕除外)被黑保安遣送回福州,2017年3月6日,在林应强等6人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情况下,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以所谓“预谋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携带上访材料,聚集在北京天安门两会召开驻地,企图制造影响”为由,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没想到林应强、林东进、林龙官、谢云天、欧中辉五人分别起诉到鼓楼区法院,一审审判长谢立红竟是非不分颠倒黑白,目前已知林应强、林东进、林龙官已被枉判“驳回”。一审针对欧中辉和谢云天,以超过起诉期为理由不予受理。

    一审事实认定不清,竟然和被告构陷的事实如出一辙,竟枉法采信被告在毫无事实依据下作出的所谓“预谋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携带上访材料,聚集在北京天安门两会召开驻地,企图制造影响”,其认定的事实不是客观的,同样乃主观臆断,意在构陷。为何没有认定原告被警方所谓“查获”具体地点?没有认定原告所谓“违法”的具体行为?没有认定原告所谓“违法”造成的具体社会危害?况且当时林应强根本就没有携带任何上访材料,等等。显然一审法官谢立红罔顾法律,官官相护,明显偏袒被告,其枉判更是于法无据。



  • 警惕中共当局对基督教的进一步镇压


     
    民生观察:警惕中共当局对基督教的进一步镇压
     
    据网络披露,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3月16日发出“ 关于开展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街道工委、地区工委(乡党委)“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北京市宗教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按照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和区委、区政府开展基督教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在全区开展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调查核实工作,为下一步开展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依据。”通知还要求官员“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逐一排查辖区内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情况,并由街道、乡汇总,完整、准确填写《朝阳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专项治理工作调查表》;通过调查核实全面掌握辖区内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基本情况,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私设聚会点的治理措施进行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 通知最后要求“各单位于3 月 30 日 16:00点前将调查表和书面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区民宗办宗教科,电子版通过U盘同步报送。”
     
    无独有偶,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河南南阳市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也在下发类似于北京朝阳区民宗办的通知:即日起展开清查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排查专项行动。有基督徒将该份通知上传到互联网,但被网络管理员屏蔽。
     
    从已经传出的这些通知,可以清楚看到:一、近期中共当局召开了全国性宗教会议,以落实2018年2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为由头,进一步加紧了对基督教的管控;二、一场全国性专门针对基督教的专项治理工作已经部署下来;三、目前以清查基督教家庭教会所谓“私设聚会点”为专项治理的切入点、突破口,正紧锣密鼓地在全国展开。由此可见,一场全国性大规模高强度的对基督教的严酷镇压正在到来。
     
    现实中一些事实也注释着这场镇压的脚步。如自由亚洲电台报道:辽宁大连基督徒周金霞在北京中南海大门外举牌表示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传福音,3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大连市看守所。而以往多年来周金霞多次下到中南海附近举牌传道,但都是被警方带走控制或行政拘留几天,便释放回家,但这次却是刑事拘留,这释放出打压强化的明确信号。
     
    另一明确信号是深负打压基督教恶名的前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居然高升为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夏宝龙2014年以来在浙江疯狂拆毁十字架,据不完全统计,有将近2000家庭教会甚至官方的三自教会的教堂与十字架被他领导下的浙江有关当局拆毁,并且还拘押殴打了一批试图前往为教会维权的律师与传道人,由此引起了国际社会与宗教界的高度关注与强烈谴责。如此一个背负镇压基督教恶名的人,居然在离任浙江省委书记一年后,于今年两会上升任了副国级领导人。这是公然置国际舆论于不顾,公然褒奖镇压基督教的恶徒,这也事实上给官僚队伍树起对基督教为恶得高升的榜样,是变相鼓励官僚镇压基督教。

     
    如上种种事实显示,中国当局正在展开对基督教更严厉的镇压。 当然,从历史来看,中共一直视基督教为敌,不仅在大陆夺得政权后就对基督教加以压缩改造,更在文革中毁教堂关牧师,直到文革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伴随胡(耀邦)赵(紫阳)改革开放,才给了基督教一定发展的空间,但共产极权的马列教义,其本质上仇视一切非马列之外的主义与宗教,因此,虽然在表面迫于人类文明发展规律,不得不认可其他宗教的存在,同时在法律上标榜对宗教的尊重,但骨子里那种敌视、排斥与打压却是间歇性发作,有时还呈现癫狂状态。
     
    基督教倡导爱与公义。放眼当今世界,基督教文明的国家都是遵行普世价值,达成民主、自由、法治、和谐、富强的国家,而敌视基督文明的国家,则多是战乱不止,动荡不安,专制落后,民不聊生的国家。中共当局现在加大对基督教的镇压,正是仇视普世价值,背离人类主流文明,大步走向极权专制的反映。
     
    中共当局这种镇压基督教的行径,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还违反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与中共新当权者一再标榜尊崇宪法与依法治国相违背。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呼吁中共当局:
     
    一、立刻停止对基督教的打压,释放拘押的一切信教与传道人士;
     
    二、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开启以旨在保障公民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
     
    民生观察 2018年3月22日

  • 两会临近当局对张皖菏、刘星实施严控

    【民生观察2018年2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跟随男友刘星(@老道)暂居河北邢台的维权人士张皖菏(张卫红)于日前收到邢台桥东区尚姓国保的特殊指令,要求张皖菏与刘星每日必须拍摄居家照片一张,上传该国保交差。

    据悉,张皖菏是在23日下午三四点之间,收到桥东区尚姓国保的微信留言,对方称,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为了完全安保工作,要求张皖菏每日中午拍摄一张其与刘星在家中的照片一张,传给该国保以便交差完全安保任务。

    从二人的微信对话截图可以看到,该国保口气还算平和。当张皖菏问到所住房屋门前有摄像头时,国保指摄像头“不归他管”,即摄像头的日常由另外的部门或人员管理。言下之意就是该国保只是完全自己的监管任务,即张皖菏、刘星二人离开邢台他需知情并陪同。据张皖菏表示,2017年她与刘星曾三次离开邢台前往山东、上海等地办事,均由邢台公安局派出国保和民警一路陪同直至返回邢台。张皖和所讲由国保陪同外出的事实亦由二人对话证实。

    张皖菏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她和刘星都不是访民,不可能会有上访的行为,但“两会”安保维稳的严控措施却降临在二人头上,有点不可思议。张皖菏认为,可能是邢台距离北京不远,警方可能担忧二人会在“两会”期间前往北京,给地方政府带来维稳压力所致。另外,张皖菏还透露,自己从过年前半个月开始至今一直身体欠佳,除了前去医院治疗外,其余时间基本在家卧床休息,日常生活和料理都靠刘星照顾,二人短期内并无外出的打算,因此不会听从国保提出的无理要求。

    有关张皖菏、刘星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张皖菏、刘星被要求写保证书出门需请示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0912/16414.html



  • 当局以“矫正人员”身份对李和平严密监控

    【民生观察2018年2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当局继续以“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对判三缓四的“709”李和平律师进行严密监控,令其家属不胜烦扰,出离愤怒。

    据悉,昨天(2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有两名自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来到李和平律师的寓所,表示要见李和平律师,被出离愤怒的王峭岭女士摔门赶走。随后,李和平律师收到司法所姜姓工作人员发过来的信息,表示今日原本是李和平应该到司法所报到的日期,因为发信息和打电话均未得到李和平的回复,所以上门见面谈话,并称趁春节前对一些事情说明一下。

    王峭岭表示,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以“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对李和平律师进行严密管控,要求李和平必须定时前去司法所报到,一有啥事就谈这个话那个话,或者直接上门,骚扰影响她家的正常生活,不知道谁给予他们上门滋扰的权力。一个好好的人被当局诬陷,现在却步步紧逼又要前来矫正,不知道是不是想把李和平矫正成满口谎言、贪污腐败、包养小三的官员一样。

    有关李和平律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北京李和平收警告书 疑与屠夫案开庭有关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0813/16245.html



  • 维权律师到鄂州开庭遭查 李对龙律师被拖到派出所

    【民生观察2017年11月21日消息】本网获悉,昨天(11月20日)夜晚,维权律师蔡瑛、李对龙、李静林、程海、范标文、林俐等人,因要参加11月21日上午在湖北鄂州市华容区法院开庭的一起维权案件,于20日20时40份左右到达湖北鄂州市,并入住于鄂州市“海阔天空商务宾馆”内。

    11月20日晚20时40分左右,鄂州市公安局多人和凤凰派出所教导员涂灯红,就带领十多名警察、协警前来检查律师们的身份证,警察说是“全市普查”。对此,李对龙律师表示:警察查身份证必须是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因此,拒绝了这一检查要求。检查要求遭拒,警方人员就开始使用暴力手段将李对龙律师拖拽到了派出所关押。随后,其他律师赶到了派出所并出示了出庭通知,律师们要求警方依法履职,不要干扰律师工作。至此,才制止了警方进一步的暴力行动。

    今天下午,范标文律师告知本网人权观察员,昨天晚上,鄂州警方所谓的“全市普查”并非实情,他们只是单单对李对龙律师进行了检查,而后就再没有检查其他房客的情况,到21时20分左右警方就收队走人了,此次查房显然是有预谋的针对律师明天开庭的骚扰与破坏。

    关于此次的骚扰,李对龙律师还拨打了公安部12389电话予以投诉。律师们质疑并感慨道:“警察有权就可以任性?”原以为入住“海阔天空酒店”,对于被羁押的当事人是个“好兆头”,但从警方的行为和法院周末加班来判断,事情也许并不简单。

  • 精神病患者对“轻生”事件被政治化的真实感受

    作为一个躁郁症患者,就近日多宗受情绪问题困扰而轻生的事件,实有切肤之痛,但当教育局副局长蔡若莲的25岁长子潘匡仁轻生,疑为教院学生在校民主墙写上的看似凉薄的言论,却被传媒或大众将这些自杀案变得政治化。常言道“旁观者清,当局者迷”,这刻,我却认为颠倒了。

    我们这些受情绪问题困扰的当局者,“清醒”的知道这刻并不是应该将矛头放在蔡若莲、或者“民主墙”上,作为旁观者的你们,是不是被模糊了焦点?当大家聚焦在高官权贵们如何响应教大民主墙言论之时,大家有真心在意过蔡若莲的儿子患上抑郁症背后的原因吗?这些一连串的自杀个案,是切切实实的社会问题,与其花心思在一早已说过凉薄的话的高官权贵身上,何不关心一下身旁的人,以免再有下一个人走上绝路?

    抑郁症出现在世界每一个角落,无论是富是贫、强或者弱,只要他是一个人,就有机会患上抑郁症。蔡若莲的儿子的事正正是一个警醒,相信不少“旁观者”会觉得现为物理治疗师的他家境尚算富裕、就读名校、运动乐器皆精,又有一份稳定的职业,相比起很多冇钱上车、拿综缓、住劏房的黎民百姓“已经好幸福”,而且“香港大把人惨过佢啦!”我们这些精神病患者,很清楚这些说话对来说是极具杀伤力。

    所有有关潘匡仁自杀案的报道,都有提及到背后的原因是源于一次意外。去年他参加一项三项铁人赛时严重受伤,头骨碎裂及脑出血,送入医院深切治疗部,令他短暂失去记忆,造成典型的创伤后遗症。如果翻查过一本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中最常使用来诊断精神疾病的《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内文就指出过, 创伤后遗症也有可能伴随着其他精神失调,例如抑郁症。

    据卫生署统计,本港超过三十万人患上抑郁症,潘匡仁只是当中三十万分之一,造成社会热哄哄话题的原因,不过是多得母亲蔡若莲的特别身份-“防止学生自杀委员会”成员。其中一篇报章写道“母亲蔡若莲数月前即其母出任副局前已有(抑郁症)征状,蔡若莲曾向人倾诉及求助,并安排熟悉的人密切察看儿子状况。”相信那个“熟悉的人”就是家中外佣,当天自杀的早上潘匡仁就曾呆坐窗边,幸得外佣及时阻止,奈何至11时许他将自己反锁睡房,“成功”轻生。在早上外佣阻止后至11时许,我不大相信外佣不会告诉蔡若莲发生此事,如果这段真空的时间有“某人”出现,让潘匡仁感受到一点爱,可能有机会阻止悲剧发生。

    最近网上流传了一张图片,图片列出了由2015年的开学年9月开始,直至今年9月5日,总共有71名学生因学业压力选择轻生,当中最年轻的只有10岁。不过除了学生,还有其他不同年龄界别的抑郁症患者,9月1日开学日正正就有一个老师轻生。曾经有报章访问过精神科专科医生傅子健,他指出近日报道多宗堕楼个案,令高危病人本身已经有(自杀)这种想法,“见到其他人咁做,自己亦一鼓作气去做。” 根据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协会总干事曾展国所说,早年的外国研究指出若果一宗自杀案发生后获传媒广泛报道,自杀平均人数会增加逾五十多人,大家可以想象香港人口密集,也许,潘匡仁的“成功个案”会使自杀连锁效应加剧。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文章开首就指出,大家不要再把焦点聚焦在高官权贵如何将一宗“自杀事件”政治化。作为一个真正的精神病人、一个真正的“当局者”,我实在希望大家除了争取言论自由之时,也清醒一下! “连锁效应”已经开始了,如果不忍愈来愈多人想不开自杀,倒不如视今次为一个警号?

    (来源:香港独立媒体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52104 2017-09-15)

  • 重庆张庭源律师对“被嫖娼”事件发表维权声明

    【民生观察2017年9月18日消息】本网获悉,今日,重庆知名刑辩律师张庭源就9月4日下午两点至9月5日下午两点被警方声称有“群众”举报其“嫖娼”而口头传唤至重庆两江新区天宫殿派出所留置24小时的迫害事件发出维权声明,认为该“被嫖娼”事件很蹊跷,并不是一次日常的、简单的正常执法活动。

    联想到事件发生时其正在办理成都吴太勇看守所死亡事件的维权案子,张庭源表示自己“被嫖娼”事件背后有滥用警权的力量在操纵,迫害意图明显,目的就是令其无法行使代理成都吴案的权利。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其作为律师的合法权益,张庭源律师称,已申请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明“群众举报”真相,揭开该“群众”真面目。对于其被传唤期间在天宫殿派出所所受的极不人道的待遇,张庭源律师表示将适时提起系列行政诉讼,进一步展开维权。

    附张庭源律师的维权声明全文:

    因代理成都看守所吴太勇死亡案件遭“被嫖娼”迫害
    重庆张庭源律师的维权声明

    2017年9月4日下午两时许,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天宫殿派出所民警以根据群众举报,本律师涉嫌嫖娼为由,口头传唤本律师至该所。进入该所审讯室后,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准通信,至下午五时做完询问笔录,就无人理釆。当晚在铁笼囚禁,因本律师身患疾病,至凌晨身体极度不适,报120来人诊断后才给服用家人早已送来的药。至5日中午,粒米未进,期间曾多次要求,均不予理睬。下午1时许,口头宣布本人无违法行为,可以离开,我要求给书面文书,派出所拒不出具。两时许出审讯室,获得自由。

    联想到本律师代理成都市看守所吴太勇死亡案件和口头传唤近二十四小时里发生的种种蹊跷事件,本律师认为这口头传唤并不是一次日常的、简单的正常执法活动,目前正值看守所法立法之际,吴太勇死亡事件的维权可能会对看守所管理权属的纷争有一定影响。其背后有滥用警权的力量在操纵,意图迫害本律师,迫使律师无法行使代理该案权利。口头传唤与代理案件两者之间有着重大的联系。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本律师的合法权益,现维权声明如下:

    一、就本事件的详细经过,本律师已向重庆市委、市纪委、重庆市公安局和市律协以书面形式做了重大情况反映。本律师认为警权滥用是典型的薄王遗毒,在中央要求清除薄王遗毒之际,重庆发生警权滥用,迫害执业律师的现象,令人愤慨。薄王之祸,殷鉴不远,希望重庆,市有关领导重视该性质恶劣的事件,查处该事件中幕后操纵的警界黑手,塑造一个公正、公平、正义的重庆警察新形象。

    二、为查明真相,本律师已向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和天宫殿派出所申请了封存被口头传唤期间的审讯室、羁押室全部视频。围绕着被口头传唤当日蹊跷的“群众举报”,本人已申请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明“群众举报”真相,揭开该“群众”面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迫害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次事件若属错告,该举报“群众”向本人口头赔礼道歉即可予以原谅,若系滥用警权恶意诬告,公安机关依法应当追究诬告陷害者的法律责任。

    三、天宫殿派出所及相关人员口头传唤本律师之后的盘查期间,本律师遭受了极不人道的待遇,本律师不愿也不能做任何的反抗,作为一名法律人配合、尊重警方的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和反映诉求。但是时至今日,派出所一方一句道歉之言均未表达。这种口头传唤,羁押二十四小时后又口头告知无违法行为予以释放,其间又遭非人道对待的“执法行为”,一旦泛滥那么极有可能会发生在中国每一个公民身上,不公正的执法,侵害的是每一个公民的权益。法律提倡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为维护本律师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将适时提起系列行政诉讼,进一步展开维权。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庭源律师
    时间:2017年9月18日

    有关张庭源律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重庆张庭源律师被举报“嫖娼”遭扣押24小时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905/16365.html



  • 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满 牛强被送精神病院已数年

    [访民之声2017/6/24消息]近日,有访民向本网爆料称,河南郑州牛强被关在郑州市第八精神病院已经数年,牛强强烈希望有人帮助他走出精神病院。

    随后,本网联系牛强得知,他父亲2014年3月交通事故死亡后,街道办事处和警方担心牛强对交警处理不满上访,强制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并表态说他父亲的死亡事故处理好后就让他回家。但至今街道办事处和警方不让他出院,这期间,牛强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因无人照顾而死亡,他却没能见母亲最后一面。在医院他被强迫用药,每一刻对他都是种煎熬。

    听完牛强的叙述,本网人权观察员电话联系医院大夫询问牛强病情得知,牛强没有什么病症,在医院一直挺好。

    据悉,牛强曾是郑州市电热厂发电部运行工人,他的父亲不满意他的工作,想找机会给他进行调整。2014年2月,父子俩为此发生争执,牛强父亲随后报警要警察把牛强送到精神病院去,遭到牛强反抗,但他还是被警察强制送到了郑州市第八精神病院 。在六病区住了3个星期后出院。这次被送精神病院后,牛强极为愤慨,他表示,出来后要上访,让相关部门赔偿他损失。



  • 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满 牛强被送精神病院已数年

    [访民之声2017/6/24消息]近日,有访民向本网爆料称,河南郑州牛强被关在郑州市第八精神病院已经数年,牛强强烈希望有人帮助他走出精神病院。

    随后,本网联系牛强得知,他父亲2014年3月交通事故死亡后,街道办事处和警方担心牛强对交警处理不满上访,强制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并表态说他父亲的死亡事故处理好后就让他回家。但至今街道办事处和警方不让他出院,这期间,牛强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因无人照顾而死亡,他却没能见母亲最后一面。在医院他被强迫用药,每一刻对他都是种煎熬。

    听完牛强的叙述,本网人权观察员电话联系医院大夫询问牛强病情得知,牛强没有什么病症,在医院一直挺好。

    据悉,牛强曾是郑州市电热厂发电部运行工人,他的父亲不满意他的工作,想找机会给他进行调整。2014年2月,父子俩为此发生争执,牛强父亲随后报警要警察把牛强送到精神病院去,遭到牛强反抗,但他还是被警察强制送到了郑州市第八精神病院 。在六病区住了3个星期后出院。这次被送精神病院后,牛强极为愤慨,他表示,出来后要上访,让相关部门赔偿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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