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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人杀人非恐袭?赌城枪手“被精神病”惹议

    美国警方继续调查造成59人死亡、超过500人受伤的拉斯韦加斯枪击案。尽管警方指此案为“美国近代史上最致命袭击”,但特朗普政府迄今并没把它定性为恐怖袭击。不少人质疑,如果枪手不是一名白人,而是一名穆斯林,他早就被当作恐怖分子看待。

    综合外媒报导,美国总统特朗普周二形容,赌城拉斯韦加斯枪击案枪手帕多克(Stephen Paddock)是个“精神错乱的人”,但他不知道帕多克是否与圣战组织“伊斯兰国”(IS)有关联。

    警方和美国国土安全部官员均指,调查人员至今未发现帕多克曾和恐怖组织连系的证据,亦未发现他有发表仇恨言论的纪录,不排除他可能有精神病。

    连日来美国大部分新闻机构,都将动机成谜的帕多克,描述为“孤狼”、“祖父”、“赌徒”、“前会计师”,但在社交媒体,已有不少网民指出如果他是穆斯林,他一定会立刻被标签成“恐怖份子”,就算未有发现证据,都会指他和伊斯兰教武装分子有联系。

    有网民在推特称,“又是这样,他们说枪手似乎有点精神病”。

    拉斯韦加斯居民弗莱伊德(Nicole Floyd)则写道:“造成多人伤亡的白人枪手,总是患有精神病;黑人=与帮派有关;拉美裔=与毒品有关;穆斯林=恐怖份子”

    有美国穆斯林表示,这个由白人发动的袭击不太会影响白人,但同样的事情如果是由穆斯林做的话,他全家所受的影响就大了。

    “所有乱枪扫射案件都会令我太太有危险,因为她选择盖住头发;我的儿子会在学校被袭击,因为他叫穆罕默德;我的4岁女儿会被不公平对待,因为她说阿拉伯语。如果有白人或基督徒被列为恐怖分子,他就会突然被称为精神病患者,然后一切回复正常。”

    (来源:马来邮报 https://goo.gl/ncyHLN 2017年10月4日)

  • 同性恋男子“被精神病”:医院二审撤诉

    9月15日,河南同性恋男子余虎(化名)的代理律师黄锐收到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裁定准许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撤回上诉,法院限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余虎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余虎被亲属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因“性偏好障碍”被强制治疗19天,称遭到医务人员强迫吃药打针和谩骂殴打。2016年5月,余虎向法院起诉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以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对其进行强制治疗为由,要求医院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赔礼道歉。
    9月19日,余虎表示不接受采访,由男友小杨对外发言。小杨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9月15日从律师处得知医院撤诉的消息,觉得有点意外。看到一审判决要求,驻马店精神病院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向余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文书经法院审核后在市级报刊刊登,余虎很高兴。

    余虎曾告诉小杨,他起诉医院只是想要一个说法。“一些年纪大一点的人,还是觉得同性之间的感情是不正常、不光彩的。但这个官司让更多人知道,同性恋不是一种病。”小杨说。
    记者9月19日致电余虎的主治医生朱青青,其表示自己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且正在休假,随后便挂断电话。

    1、当事人说“只是要一个说法”

    这段时间,余虎和小杨仍旧在浙江工作。小杨本来和余虎商量,二审一定要出庭,“当事人律师的陈述毕竟不如他本人的经历感触深刻,我希望他能亲自告诉法官,他在医院里是怎么受煎熬的。”

    一审时,余虎没有出庭。“主要是考虑到对自己家庭的影响,还有住院的经历给他留下阴影,他很怕到驻马店去。”小杨说。

    此案的一审判决在2017年6月26日下达,一审判决书显示,驻马店精神病院对余虎强制治疗的行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判决该精神病院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随后,驻马店市精神病院对一审结果有异议,于7月上诉,但又于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此次法院的裁定,即针对医院撤回上诉予以准许,因而一审的判决结果也即将生效,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另一个层面,撤诉意味着医院对一审判决的主动承认”,黄锐告诉记者。

    黄锐在2015年年底接触到余虎一案。他认为,余虎的病历是胜诉的关键。“病历上很明显写了非自愿治疗,且有防止逃跑的字眼,说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的。此外,里面没有多少当事人的陈述,而大多是家人的说法,说明(入院)并未获得本人的真实同意。”

    其实在接到一审判决书时,黄锐和余虎便知道一审打赢了之后基本就赢了,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很难推翻之前的裁决。余虎的诉求在黄锐看来很明确,“他说自己没想过要追究赔偿,而是要一个说法,希望医院能受到惩罚,以后不要肆意妄为。”

    “我们现在就等着医院赔礼道歉,一定要给我们一个说法。如果不执行,我们还会继续上诉,证据很充分,不管打到哪里,我们一定会奉陪到底。”小杨表示。

    2、事件回顾

    精神病院里的19天

    去年一审开庭前,余虎曾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讲述了他被送入精神病院的经过。2015年10月8日,余虎准备和妻子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随后和小杨一起离开驻马店、回到浙江。

    “当天一早,妻子和我父母、哥哥一起把我绑住了,塞进车里强行送到了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余虎说。

    小杨说,在余虎的家人看来,同性恋就是一种“病”。余虎的姐姐一直劝余虎离开小杨,还准备带他到附近的寺庙烧香拜佛。“她说,你们这样在一起会折寿的。”小杨说。虽然经过几次彻夜长谈,但余虎的家人还是不能理解他们之间的感情。

    在路上,余虎趁机给男友小杨打了求救电话。余虎入院之后,小杨把河南的几家精神病医院都找了一遍,终于打听到余虎的消息。此时,余虎已经在医院住了四天。

    余虎曾对新京报记者说,他入院时,医生没有询问病情,也没有做任何检查,直接就把他绑到床上。尽管他一直强调自己没有病,也不需要治疗。但没人理他。“我在里面没有做过任何检查,里面的人一直逼我打针和吃药。吃药还要当面吃下去。我不敢不吃,我每天都能听到很多惨叫。”

    志愿者阿强记得,刚接触余虎时,他的手环上写着“性偏好障碍”。但随后的沟通中,医院并不承认收治余虎是因为性别取向。“余虎的主治医生当着警察的面说,收治余虎一是因为性偏好障碍,二是因为情绪不稳定。”

    2015年10月25日,阿强报警要求警方到医院调查强制治疗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10月26日,院方为余虎办理了出院手续。距离被收治那天,余虎在精神病院住了19天。

    3、专家说法

    《精神卫生法》自愿原则

    同性恋早已不被认为是精神病。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2001年由中华精神科学会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也明确指出“同性恋是正常的”;被CCMD-3归于新设立的性心理障碍条目中的“性指向障碍”的次条目下的同性恋诊断对象,是“那些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并要求改变的人”。

    对余虎一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陆林认为,院方从送诊、接诊到收治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院方未严格执行精神卫生法规定,在未事先见过当事人、未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未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描述,就将当事人强行收治。

    因而,在黄锐看来,余虎“被精神病”一案尽管导火索是其同性恋者身份,但最终法院裁定的依据是《精神卫生法》中的自愿原则。

    我国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30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入院治疗,即如果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关注“被精神病”十年有余的公益律师黄雪涛看来,余虎一案的胜诉“不仅仅是LGBT(性少数,非异性恋者)群体的胜利,更是《精神卫生法》的胜利,是自愿原则的适用和激活”。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有不被强制收治的权利。”这是黄雪涛对自愿原则的解读。黄雪涛每周都会接触到两三名自称“被精神病”的求助者,“现在还是只要家人肯送,医院就敢收,习惯了有人付款就愿意接收。”

    黄锐称,自愿原则落实困难的原因在于许多“被精神病”者去法院起诉会被要求首先证明自己没有病,“经常不予立案,诉讼成本很高。”

    黄雪涛表示,余虎一案只是一个开端,但对医院5000元的惩罚还是很轻,“受害者胜诉的个案少,医院风险低,离修改行业行为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 女子“被精神病”20年:潜规则要查踢皮球的也要查

    “被精神病”的人,该如何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

    这个问题成了北京女子崔桦有生以来最大的困惑。1995年,在北京市某学校任会计的崔桦,因身体不好,在时任校总务主任的建议下提前退休。她还“被”办了个精神残疾证,此后再也难以回到原来的生活,精神病的身份,她背负了将近20年。

    复盘这起事件,它集合了太多颇具典型的中国式潜规则。如办假证骗取税费优惠问题:当时校总务主任给崔桦的残疾人证上,疾病种类写着“精神”,证件核发单位栏盖着市区两级残联的公章,他称办了这证学校的校办工厂可以免交部分税费。如吃空饷问题:崔桦在家吃空饷约20年,若不是其待遇几年前没跟着退休和在职职工工资那样普涨,她不去为此讨说法,恐怕这“内幕”不会被揭开。

    还有踢皮球问题:她被告知既未退休也不在职,故待遇不会涨后,想回去工作,却被前后几任校长拒绝,原因是她有“精神残疾”;被精神病异议审查缺失问题:崔桦找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却被告知要开无精神病证明,需要工作单位或司法机关出具证明,而工作单位自然不会打自己脸。

    更关键的,则是纠错难问题:2016年底崔桦向北京市残联反映后,海淀区残联经调查,已核实校方1998年申请为崔桦办理一代残疾人证提交的材料不全,认定发证无效。饶是如此,校方仍以“你不能证明你曾经没有得过精神病”为由,拒绝她返校;还称海淀残联等出具的说明不具有合法性,实力演绎了什么叫“故意刁难”。

    电影《你好,疯子》里曾有个桥段:几个人被送进精神病院,他们自认为没病,可无论他们怎么强调和证明自己没病,都会被视作“有病而不自知”,是病情加重的表现,最后他们只能自认有病、配合治疗。自证没(精神)病太难,而自证以往没有精神病则更难。

    问题是,涉事校方凭什么让别人自证没有精神病?如果这起纠纷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那也该是校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当事人曾经得过精神病,而不是转移举证责任,让其证明自己没病。

    校方领导拿2006年9月正式施行上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学校不得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说事,但若校方难以证明崔桦有精神病史,就该为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劳动权益给出解释和补偿,而不能耍赖般地不认账。

    如果说,涉事学校当年为了骗取安置残疾人税费优惠,钻其时残联信息系统平台尚未健全的空子,为职工办“病退”的同时也为其吃空饷提供了便利,已是犯错;那在残联系统已核实其办了假证的背景下,校方还将错就错,对自身当年制造的“被精神病”讳认,这无异于一错再错。问题都摆在那了,还不认错,这就是堂而皇之地不讲理。

    一个“被精神病”的个案,近20年未决,以至于当事人像李雪莲那样到处表达诉求,这颇显荒唐;一个陈年的错误,这么多年来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种错误中被欲盖弥彰,这也让人感慨。

    鉴于当下的情形,有关教育部门应及时介入,对个中涉及的侵权与吃空饷问题,依法丁是丁卯是卯地予以处理,该纠错纠错,该问责问责,该追缴违法所得和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的绝不含糊,才能让此事得以完满收尾,而不是等铸错者自觉纠错,让问题继续积压。

    (来源:澎湃新闻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4096 2017-08-07)

  • “被精神病”20年,她一直希望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

    因身体不好提前退休,被办了个精神残疾证,此后再也难以回到原来的生活,“精神病”的符号,她背负了将近20年。前几天,崔桦(化名)刚过了50岁生日,正式告别不惑之年。这些日子,她正经历有生以来最大的困惑——如何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

    这个问题有多难?她借助百度寻求答案,居然有人提出过相同的问题。

    假如被关进精神病院,如何证明自己没病?有个叫“bbsriver”的网友给出的答案是:无法证明。让崔桦绝望的是:共有7706 人赞同了该回答。

    讲述:总务主任递给她一个小绿本

    1986年,崔桦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当时的北京市远大中学任会计,事业编制。

    1995年,崔桦因意外感染甲型肝炎住院治疗,此后又因肌腱受损等原因,休养了将近一年时间。

    有一次回学校办事,校总务主任袁某主动找到崔桦,对她说:“看你身体不好,孩子又小,干脆办个退休吧,也不用再交病假条了。”

    听说能办提前退休,崔桦欣然应允。

    她说,虽说是退休了,可是什么手续也没办。但让她印象深刻的是,从“退休”那个月开始,还给她涨了80元工资。

    从此,不满30岁的崔桂华过上了平静安逸的退休生活,“退休”工资每月定期打入她的工资存折里,300元左右虽不算多,但在当时,柴米油盐过日子,完全可以填饱肚子。

    1998年,崔桦在学校与总务主任袁某偶遇,袁某递给她一个“小绿本”,封皮上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崔桦打开证件端详,疾病种类赫然写着“精神”两个字,证件核发单位栏上,盖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两枚鲜红的印章。

    袁某的解释是:办了这个证,学校的校办工厂可以免交一些税费。

    想到这也算是给学校做“奉献”,崔桦也就没再吭声。但回到家,她发现这个残疾证上没填家庭住址,残疾等级一栏也是空着的。

    疑惑:不算退休却在家领退休金

    几年前,工资普涨,退休和在职的职工都一起涨,可是崔桦的账上没多一分钱。

    崔桦在丈夫李先生陪同下去学校问原因,新上任的潘校长一口气反问了她三个问题:“你退休了吗?你办退休手续了吗?你退休证呢?”

    崔桦这才明白,她并没有退休,而且在“自行退休”的这段时间她也没上班。

    根据潘校长的说法,“退休”和“在职”两个先决条件都不具备,当然不存在涨工资的可能性。
    于是,她在丈夫的陪同下,找到了海淀区教委。当时的教工委郭副书记听他们讲述了前后经过,专门召集学校的代表、教委工作人员开了一次会。两天后,海淀教委人事科的科长约崔桦去协商工资问题,提出每月增加180元的处理意见,崔桦当即表示认可。

    该涨的钱是拿到手了,但是这涨的是工资还是退休金,根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既然没退休,就应该回去工作。为此,崔桦已记不清找了学校多少次,这期间,校长从潘校长、张校长换成了石校长。在石校长那里,崔桦问明白了一件事儿,不让她回来工作,是因为她有“精神残疾”。

    说法:残联经调查认定发证无效

    2006年教育部颁布第23号令,于当年9月正式施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崔桦认为自己没病,希望能够找医院或者专家鉴定一下,于是,她找到了精神病专科医院北医六院。医生说,这种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的“证明”不能开,如果做鉴定,需要组织机构(工作单位)或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才行。但是,学校方面却并未明确表态需要她去做“证明”。

    不能做精神病鉴定,崔桦想到了要把那个精神残疾证的来龙去脉弄清楚。2016年底,她给北京市残联理事长写了一封信,要求公开残疾证的办证信息。随后,市残联责成海淀残联就此事展开调查。

    海淀残联调查后给了崔桦两份意见:《关于查询崔桦一代残疾人证底卡的说明》和《关于崔桦一代残疾人证无效的证明》。

    两份证明中提到:经海淀区残联、紫竹苑街道残联对崔桦一代残疾人证进行查询与核实,1998年北京市远大中学向紫竹苑街道提交材料,以崔桦残疾人证丢失为由,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根据材料中显示的061020的旧证号进行查询,该号码的残疾人底卡不是崔桦本人的。经过查询与核实,1998年申请为崔桦办理一代残疾人证的机构所提交的材料不全,填写的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存在问题,因此,当初为崔桦办理的一代残疾人证自始无效。

    崔桦本人及家属对一代残疾人证无效的情况表示认可。

    碰壁:需证明曾经也不是精神病

    崔桦拿着残联这两份材料激动万分。她问残联的工作人员,这样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我不是精神病了?

    崔桦说,残联的工作人员告诉她,2009年更换了新的二代残疾证,一代证同时废止,如果没有办新证,说明精神病的事实已经不被认可。

    崔桦拿着残联开的说明和证明找到学校,找到了她曾经的工作单位——现已更名为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此时校长由韩校长变为董校长。

    崔桦以为有残联的证明材料,足以还她一个清白,让她有机会重回工作岗位。孰料,董校长给她的答复是:你证明你现在不是精神病,但不能证明你曾经没有得过精神病,依照2006年教育部23号令,仍然不能安排工作。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崔桦说:“证是学校给的,残联发的,这中间我没有任何过错,为什么要让我来承受伤害,背负将近20年的精神病名声?”

    说起对未来的打算,崔桦一脸苦笑,她说,看过一个小品,一个好好的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小品中,愤怒无比和心平气和均被人认为是患有精神病……任何举动都可以看做是病人的表现。

    校方:她当年拿着火柴四处烧东西,母亲和姐姐都有精神病

    8月4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董校长,他表示,崔桦的精神病一事,在当年就有表现,崔桦的母亲和姐姐都有精神残疾,而崔桦本人也有类似的表现,比如存在拿着火柴四处烧东西等行为,经过她的亲属同意,才为崔桦办理了精神残疾证,可以“内退”。

    “这个证件是残联办的,不是学校办的,而且还补办过一次。”董校长说,学校根本没有办证的权利,“现在没有内退一说,她可能认为经济受到损失,所以才四处找,几年前教委也给过她一定的补助,签过相关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不知道为何被本人再次提起。”

    董校长说,学校一直认可崔桦的残疾人证是真的,而崔桦所拿到的海淀残联等出具的说明,校方找律师看过之后,认为不具有合法性。

    “现在有关部门正按照程序为她处理此事。”董校长说,如果上级部门有相关结论之后,校方可以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对于董校长所说拿着火柴烧东西的行为,崔桦回应称,过了将近20年,真的记不清是否有这样的小事,而母亲以及更上一辈根本没有任何精神病,“我姐姐在20多岁时,因为感情问题,是变成了精神残疾人,但我家根本没有精神病史。”

    残联:当年所办证件程序和手续均不合法,证件无效

    记者联系上了海淀区残联张理事长,他表示,崔桦多次反映自己的问题,经过工作人员查询核对,找到了相关材料发现,当年为崔桦办证的所有程序和手续均不合法,“她竟然有两个残疾证,而且是通过不同的街道办理。经过鉴定,我们认为以前的两个证件均无效,不能把她认定为残疾人。”

    “现在残联认定精神病证件无效,可学校又不认可残联的说法,我这个背负了20年的精神病名声,何时才能卸下来?”崔桦说。

    律师说法:可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说,由于劳动案件是仲裁前置案件,首先崔女士可以通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如果校方执意要崔女士证明其曾经没有得过精神病,崔女士可以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要求校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崔女士曾经得过精神病,否则就要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法制晚报 http://news.ifeng.com/a/20170805/51571024_0.shtml 2017年08月05日)

  • 朱征夫:要防拆迁中“被精神病”

    今天上午,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社科界小组讨论时,民法总则草案第25条关于“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款,引发委员们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过去出现过被拆迁人和上访人被精神病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第25条中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和医院等有关组织都能提出认定申请,他认为申请人的范围有点多。例如,在征地拆迁中,一旦因分配不均,有村民提出反对意见,要防止有人利用这条规定,把这些村民通过精神鉴定送到精神病院。而且法院在司法程序认定中,对一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医疗机构的鉴定为依据的,但有时医疗机构对同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的医疗鉴定,也经常存在“打架”的问题。

    (来源:大众网 http://w.dzwww.com/?c=show&act=show&cid=11&id=609268 2017-03-09)

  • 湖北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一“被精神病”村民维权难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日前致函媒体爆料称,由于自己因儿子当兵被骗之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先后两次被当作精神病患者,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在提供给媒体的多份反映材料中,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陈述了事情经过:
    2001年,叶明达因儿子当兵被骗钱财。为此,叶明达曾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03年3月6日,叶明达在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部门有不作为的行为,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就委托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原襄樊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叶明达进行所谓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2007年6月20日,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原襄樊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叶明达有“偏执性精神病”的襄司精鉴字[2007]第61号司法鉴定书。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和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以叶明达精神病为由,将其送往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强制治疗。
    出院以后,叶明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被错误认定精神病。2014年9月20日至11月27日,叶明达又上访被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和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送往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2015年4月21日,受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委托,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叶明达有无精神病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15年5月5日出具了“南阳耿精鉴(2015)第122号”鉴定意见书:经过对被鉴定人叶明达的情况了解及精神状况检查,认为目前情感、思维、行为意志及智能活动等均在正常范围,无精神病表现。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明达依据相关法律,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侵犯人身权利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2.0383万元;被告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不作开庭审理,出具“(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01号”裁定书,把棘手的案件推到襄阳市中级法院。襄阳市中级法院在原告的司法鉴定书铁实证据面前,违背事实做出“襄中(2016)鄂06民中第762号”裁定书,把原告依法维权认定为严重干扰有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把被告光化办事处违法违纪捏造虚构息访、罢访协议书,侵犯损害原告上诉人合法人身健康权,认定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016年10月8日,叶明达以“襄中(2016)鄂06民中第672号”裁定不公为由,申诉到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监庭,恳请上级法院公正审理,明辨是非,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被精神病”意指本非精神病人,却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来治疗。随着“被精神病”的案例不断增加,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精神卫生学界、法学界,乃至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2013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解决了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这两个问题。这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弊病,尚有待观察。尽管我国已经向杜绝“被精神病”现象跨进了一大步,但真正杜绝,路还很长。
    “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我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说法,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四组村民叶明达如是说。
    (来源:中新在线http://gy.dzshbw.com/2016/gynews_1215/34774.html  2016-12-15)

  • “有奖摸排精神病”要防“被精神病”

    7月14日,成都双流区卫计局官微“健康双流”发布题为《确诊1例奖励350元》的微博称,“如果发现身边有符合以下11条中任何1条的人士,请及时告知……爆料奖50元,经专业鉴定确诊1例精神病患者,再奖励300元。”由于11条精神病患者“症状”中,含有“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等常见现象,不少网友直呼躺枪。(7月17日《现代快报》)
      从报道来看,双流区卫计局之所以要奖励提供精神病患者线索的市民,是基于这样的无奈现实:老百姓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不愿将家属患有精神病的隐情透露出去,导致从国家到地方对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的关爱补助政策,难以落实处;同时,精神病患者还得不到应有、及时的治疗与康复,容易肇祸伤人,甚至致残致死他人,这类事件早已多发。因此,双流区卫计局希望通过线索奖励,把精神病患者排查出来,让他们享受到补助政策的阳光,同时有利于治疗与康复。由此观之,双流区卫计局的初衷没错。
      初衷虽然良善,但结果未必良好。其中最大的问题便是,恐怕容易“被精神病”。在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基于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本就存在一个深受诟病、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该收治者不收治,不该收治者却被收治。在350元的奖励诱惑之下,会不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被精神病”?虽然350元太少,但人与人之间总会有成见甚至矛盾,就怕有人利用排查精神病患者的契机报复他人。尽管市民只是提供疑似人员,最终要靠医院确诊,但无论最后诊断结果怎样,被诊断者也会有“被精神病”而低人一等的感觉。
      担心“被精神病”还有一个原因,双流区卫计局为市民提供精神病患者线索,确定了11条参照,其中包括“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这几条恐怕会让一些“话痨”“事儿妈”“宅男宅女”等人群“躺着中枪”。正如一网友所言,“话多是精神病,寡言少语也是精神病;宅在家里是精神病,外出活动多了也是精神病……看来不‘被精神病’简直难于登天。”
      事实上,卫生部门排查精神病患者,不必搞成“人海战术”式的“全民排查”。完全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进社区、入小区,好好宣传关于精神病的危害及关爱补助政策。街道办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也有义务深入居民家庭走访摸排,通过这些到位的工作,鼓动家属带病患到医院进一步确诊或治疗。此前不少地方的派出所实行“全民抓小偷,抓小偷有奖”,曾有声音质疑,派出所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奖励纳税人奋力抓贼,涉嫌枉费纳税人的税款、辜负纳税人的厚望,有转嫁责任之嫌。奖励市民排查精神病患者,何尝没有这个嫌疑?
      当然,要解决老百姓隐匿自家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还得从根源上下功夫,强化精神病防治与康复的经费投入,充分调动各方管控与救助力量,将精神病医院打造成公益性最强、床位数量充足的医院,以化解许多家庭没有足够财力负担精神病人的长期医疗,或没有能力长期监护精神病人的顽疾。甚至有必要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及第三世界国家越南、津巴布韦那样,出台兜底性政策,对重症精神病患者予以免费治疗。如果精神病患者不再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谁还会隐匿病人?谁不希望患病家人能得到好的治疗,能够正常生活?
    (来源:南方网http://gd。people。com。cn/n2/2016/0718/c123932-28682899。html 201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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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止“被精神病”“假精神病”出现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对于公众非常关注的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
    为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来源:人民网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16/0623/c398004-28471028.html   2016年06月23日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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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止“被精神病” 学者建议强制医疗纳入人权保障体系

    最高检上月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下称“检察办法”)已于本月初开始实施。对此有学者指出,除了应细化检察机关监督过程以外,对在强制医疗方面有争议的非刑事诉讼,法院也应有裁决权,以防止某些行政机关造成民众“被精神病”现象。
    “检察办法”对于检察院执行强制医疗检察过程中的评估、监督内容、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针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检察,检察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告诉财新记者,出台该检察办法的目的是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和事项更加具体化,令精神病人确实得到强制医疗,并使不该进行强制医疗或者经医疗后病情好转、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病人能够及时从强制状态中得到解脱,有望在保障法律落实的同时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在强制医疗实施过程中,“被精神病”现象一直为人诟病。张建伟认为,除了需要警惕行政机关把上访人员关入精神病院的现象,还需要注意“被亲属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形,例如,近日驻马店市一同性恋男子就被妻子及家人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遇有此种情况,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存在争议,应赋予他们诉诸司法的权利。
    “被精神病”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对此张建伟建议:“除了目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暴力型精神病人由法院进行裁决,刑事诉讼领域以外涉及的其他精神病医疗,如果产生强制医疗问题方面的争议,法院也应该作为一个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尽量避免出现恣意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同时在整个国家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之下,把强制医疗问题纳入到人权保障体系中来进行总体的设计。”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实施至今,除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外,从诊断到决定入院均可由一家医疗机构决定,这种现象存在争议;而针对进行强制医疗的场所,究竟应设在原有的精神病院内还是新建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法律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张建伟认为,支持在精神病院内进行强制医疗的观点,大多是认为精神病人应该按照医疗制度来进行医治。如果设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则需要考虑医疗人员的来源问题,以及医务人员身份是否带有警务人员性质。“但目前的现状是,国内精神病医生数量不够充足,整个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需要强制医疗的病人数量,是否多到需要设立专门强制医疗机构,这也缺乏细致的研究。”
    在具体规范方面,张建伟还认为需要适当扩大强制医疗的对象,除暴力型精神病人外,在刑事诉讼过程甚至执行过程中发病的精神病人也需要考虑被纳入强制医疗范围之内,例如做案时无病但被拘禁后产生拘禁型精神病便是和此。除此之外,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一些原则性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先行一步,其他机关也应跟进。
    (来源: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6-15/100954939.html 2016年06月15日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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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母亲“被精神病”不止是为儿不孝

    3月28日,因为家庭矛盾纷争,陕西省咸阳市男子刘某峰将母亲刘玉栈用绳子捆绑手脚、胶带封嘴,送往200公里外的洋县一乡镇卫生院精神科,称母亲有精神病。在医院被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后,刘玉栈被女儿解救。4月18日,应刘玉栈老人和其女儿的请求,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刘玉栈老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做出诊断,结果显示老人精神正常。(4月21日《华商报》)
    一个思维敏捷、谈吐正常的老母亲,竟然被其子五花大绑,且胶带堵嘴,强行送往200公里外的一个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实在让人不寒而栗:《反家暴法》的实施,或许让虐待、辱骂、殴打等通常的家暴行为有所收敛,难不成“被精神病”又成了其“升级换代”的“变种”?
    其实,这位老母亲“被精神病”已证实缘于为儿不孝、且是“征地补偿款”惹的祸:老母亲名下的地被征用,80万补偿款却被儿子独占。于是,愤而提起诉讼。而老母亲被绑送精神病院,恰恰发生在开庭的前夕,其意不是很明显了么?试问,为了阻止母亲出庭,居然想出这么歹毒的主意,且在送往途中,捆脚塞嘴,甚至踩踏头部,“天理”在哪?而“摊”上这般认钱不认亲的不孝子,是不是一个母亲最大的悲哀?
    然而,老母亲“被精神病”,又岂止是为儿不孝?作为熟知其家庭纠纷的村委会,如果说先前让其子独吞补偿款是“考虑不周”,那么,眼下在这位老母亲“被精神病”的前前后后,何以照样一声不吭?是认识上的偏差,仅将其看作是“家务事”,还是慑于其子的“淫威”?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村民看干部,若连眼皮底下的“逆子绑母”都可做到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那这样的村委会,是不是太过让村民寒心?
    而那家200里之外的乡镇卫生院精神科,则有“助纣为虐”之嫌:放着离家不远的专科医院不送,舍近求远,除却费用低廉,不就是想着容易蒙混过关么?事实上,还真就如其所愿,不加诊断,就把其母“坐实”成了“精神病”。什么“被其子骗了”,什么“其母患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是随手写的”,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么?本是救死扶伤的医生,却置医德于不顾,听凭其逆子摆布,又哪还有一丝医生的良知?
    让人添堵的,还有当地派出所的“不为”:应该说,其子恶行并非始自今日,早在前年9月,就将其妹打伤住院,曾受到该所“若再犯将从重处理”的警告。既有如此前科,加上其对老母亲的屡屡“大不敬”,亦历经多次调解,想来也是看在眼中,却为何一再放纵?不仅如此,在其母被绑送途中,加油站职工报警,如“泥牛入海”;其女报案,亦不置可否;即便女儿截获证据后再次报案,得到的回复仍然是需要“调查”。只是这一“调查”,从事发之初,持续到次月后的今天,也不知何因,却依然是“神龙见首不见尾”?
    而当地派出所最终给出的解释则是,“其母是被亲生儿子送去的,加上有医生证明,所以无法立案。”但此说显然无法令人信服:其子对母亲实施了捆绑、殴打等行为,铁证如山,且情节严重,已构成事实上的家暴,岂有不追究之理?何况,以“被亲生儿子送进去”为理由卸责,就更让人瞠目结舌:《反家庭暴力法》刚刚实施,不知当地派出所是没看过?还是没把这当回事?至于将没有资质的乡镇卫生院证明视为“合法有效证据”,也不知他们的依据是什么?不会仅为置身事外,对证据的获取也来个“饥不择食”吧?
    可以说,在这位老母亲“被精神病”的过程中,村委会不问、派出所不管、卫生院照收,算得上“一路顺风”。若非当地卫生局最终指令乡镇卫生院“放人”,指不定老母亲现在还被当“精神病”看管着。而直至本月6日,当地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仍言“不知道此事”,始终不肯介入。由此可见,《反家庭暴力法》尽管已颁布实施,但要确保各地“剑出鞘”,仍然还有不短的“路”要走:譬如,相关普法宣传是否到位?各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派出所准备好了么?老百姓都知道么?再如,对反家暴中出现的诸如“被精神病”等新情况、新问题是否有处置预案?对《反家庭暴力法》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又该如何追责?这一切,难道不该多多反思?或者说,不该好好“补补课”么?
    (来源:华声在线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1604/201604211844059303.html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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